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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许业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字]: 劳动合同 转包 第三人 强制性规定 合同 购销合同 民事责任 给付 利率 违约金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10-31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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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旭。 委托代理人: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彪,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科研×××幢×室。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好,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业年。

诉讼记录

原告张旭诉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集团)、许业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旭的委托代理人郭彪,被告四建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忠好,被告许业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旭诉称,2013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黄山纳尼亚小镇五星级酒店婚礼堂”施工工地供货,双方约定,货到后六个月之内付清,被告按照收到货物起至钢材款项付清日期间,每天按每吨4元标准支付利息。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筹措货源,并于2013年6月18送到被告指定工地。然而,被告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5月4日,原告到和被告就债权进行了确认,2015年5月,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讨要货款,被告均不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建集团、许业年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12538.82元,违约金从2013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截至到起诉之日为95642元,合计308181.82元,支付到货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四建集团辩称,我司将黄山纳尼亚小镇商品房工程承包给许业年,许业年是实际施工人,应对案涉工程承担债务;我司与原告不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我司没有与原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本案原告提交的钢材购销合同是许业年签订的,其签字只能代表其自己,不能对我司产生约束力,合同中关于每吨4元支付利息的约定不能对我公司产生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不应向我司主张货款;我司将案涉工程款超额支付给许业年或者代付其债务,不应再承担责任;本案即使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交易习惯,在没有其他结算单的情况下,只有买方将货款结清,卖方才将销售原件给买方,而买方提供的清单,我司将货款超额支付给被告二足以说明即使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工程项目部将货款全部结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许业年辩称,案涉工程是四建公司承建的,我个人无权承包工程;工程造价470万元,用的130多吨,采购的是130多吨,没有用的交给公司张经理当废铁使用,公司除了汪兵之外对另外两家没有支付钱,汪兵案中四建公司出具伪造两分的假合同,是欺骗拖延债务,我没有拿过公司的钱,付的100多万元是工资款,直接打给农民工的卡上,本工程2013年开工,13年底停工,14年4月份公司要求我召集债权人集中到黄山开会登记,是四建公司李旭东经理自己打出的债权债务登记表,其中有汪兵、张旭、陆小华三人的债务,当时没有计算利息,当时写的是约20万元,公司要求我将所有欠债手续交到公司,后续这个钱没有给,每次去要钱,四建公司都是推卸,本工程我没有拿到一分钱工资,还有20多万元无法报销,所有的工程费用原件都在公司,公司没有给我出具手续,我留下了当时的录音,汪兵案开庭时李旭东本人也对录音进行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变更名称为安徽四建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变更名称为四建集团。四建集团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矿山、铁路、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建筑幕墙、消防设施、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机械销售、租赁。 2013年3月1日,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许业年(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从事黄山纳尼亚小镇五星级酒店婚礼堂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施工现场;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28日为发薪日;乙方工资标准为1500/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双方还对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3年3月8日,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许业年签订工程项目经济管理责任书一份,该责任书的抬头有: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黄山纳尼亚小镇五星级酒店婚礼堂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打印体字样,该责任书主要内容为: 公司将发包人:“黄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由公司承建的黄山纳尼亚小镇五星级酒店婚礼堂工程项目交由该工程项目部经营、管理并负责施工。 该工程合同价:467.61637万元。建筑面积:1794.31平方米。结构形式:框架。合同工期:210天。质量标准:合格。其他情况详见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部负责人承诺对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清楚,对本项目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本项目的合同义务及市场风险由项目部及负责人全部履行与承担(包括工程停工、业主破产等致工程款无法回收等)。 一、项目部负责人及项目部人员组成: 项目部实行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制,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和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或有聘用劳动关系。项目部负责人必须由公司委任并与公司签订本责任书。 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按岗位持证要求由项目部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审查同意或由公司委派,项目外聘管理人员必须和公司有聘用劳动关系,项目部组成人员由公司发文明确。 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可决定委派“公司代表”,代表公司负责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资金使用、成本控制、印章管理等项目部的各项管理进行监控,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公司信誉不受影响。 项目部成员的一切工资待遇、社保、住房公积金及离职人员所需的各种补偿金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本项目部组成人员:(见公司项目部组成人员文件) 项目部及项目部负责人的地位: 项目部是公司围绕单位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而临时设立的、进行相对独立核算的公司下属机构。是在公司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对内进行项目现场施工,对外协调关系的综合管理机构,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源头。 项目部负责人是公司任命的、从事项目施工管理、经营公司财产的公司工作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对项目建设、项目部所有人员的行为及项目费用与成本及效益负责,项目部的一切责任由项目部负责人承担,项目部负责人以全部个人和家庭财产对本项目一切债务承担无限支付责任。 项目部负责人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不得对外签订任何与经济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二、工程风险金和保证金 本工程的各种风险金和保证金由项目部承担,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项目清算及债务清理保证金、以及根据本工程管理需要而必须缴纳的专项保证金。所有保证金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预留资金通知书》交公司财务部门从项目工程款中直接预留。 项目部向公司缴纳合同金额2%作为本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综合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建设单位拨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时一次性缴纳。本工程无安全质量事故及项目部支付完毕项目材料款及人工工资,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工程档案的情况下,该保证金按本责任书第五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第6条及12条规定退还。 三、项目借支工程款和项目财务管理: 1、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必须统一进入公司帐户。项目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款转入其他帐户或私立帐户,项目部从建设单位收取的现金和各种承兑汇票应由公司财务部派员办理。项目部经公司同意收取的现金和各种承兑汇票应立即交到公司财务部门。隐瞒不交的,视为私自侵占公司资产。项目部应将工程款专款专用于本工程,不得挪作他用,违者按挪用额予以2倍的罚款。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项目部负责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若以供应实物抵付工程款的,应经公司同意,并将有关单据交公司财务部门,用作计算工程款收入的依据,项目部应上交公司的管理费按货币资金+实物折款合计计算。 3、项目部从公司借支工程款的程序为公司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包括建设单位直供实物折款),在履行完下列程序后余款由项目部按公司财务部门的要求办理手续,由项目部用于本项目施工: (1)扣除应上交公司的管理费; (2)预留各种风险金和保证金; (3)扣交项目用企业在册职工福利、投保、公积金等项统筹费; (4)预留正在处理的项目部质量、安全等事件及人工、材料等债务纠纷的处理费; (5)预留应由项目部承担的其他费用。 4、项目部预借工程款,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签字后,分管领导审批。具体支付方式按《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办理。大宗材料等合同采购一律按合同帐号转账支付,项目部应尽量减少现金用量。项目部的材料、大型设备及各种租赁费等成本费用支出必须索要正规票据。项目部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劳务等合同必须经公司统一评审合格后由公司统一签订。项目部私自不得签订任何合同以及不得出具和经济有关的任何承诺和书面资料。 5、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报账制。项目部应建立成本台帐、物资收发台帐、人工工资台帐、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台帐(或劳务费台帐)。项目部应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以便公司随时检查。 6、工程竣工决算定案后,结合经济、技术等各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项目部同公司办理《工程项目经济管理责任书》的结算书,并赁此办理财务决算。同时项目管理部对本工程项目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由项目部负责人认可并形成书面报告,作为清偿项目部债务的依据。建设单位如在保修期满前支付保修金的,公司在保修期满后才能同项目部办理该保修金的结算。结算后项目部成本盈余的,经公司确认后盈余款由项目部支配,在这以前所有项目部工程款均为公司财产,必须专款专用于项目施工,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项目部成本亏损的,所有亏损数额由项目部负责人全部承担。 7、本项目的各项税金(包括个人所得税)、及各项规费、保险费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各项税金(包括个人所得税)本地工程由公司代扣代缴,外地凭工程发票及完税证明和公司结算。规费、保险费等由项目部自行缴纳。 8、应由项目部承担的各项社会责任和义务,项目部应积极履行,如项目部不履行,公司有权直接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公司从项目部资金中直接支付。 9、项目部负责人必须本人办理工程款借支业务,不得更换。合肥以外的项目,工程合同签定一个月内项目部必须到公司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逾期无法办理项目责任自负。 四、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 1、项目部应按照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并同时承担条款规定的各种奖罚责任。 2、公司有权对项目部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指挥、监督、控制与协调等管理工作。 3、项目部负责人是本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材料、成本核算和人工工资发放的责任人,对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程、标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本责任合同负全部责任。项目部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项目部应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与职业××体系等在项目上有效运行,项目施工必须执行贯标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因质量事故造成工程返工及其他一切损失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同是,由于质量问题给企业信誉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按不低于事故损失金额的20%给予项目部罚款;违反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及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公司项目管理部对项目部处以2000.00元以内罚款。 5、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目标。项目部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在轻伤负伤频率内的轻伤一人罚款2000.00元;超过负伤频率的轻伤一人罚款5000.00元;重伤一人罚款2万元。同时,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由项目部负责人自行承担。项目部对重大危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责令停工并处2万元以上罚款。项目部被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文明创建、工伤、农民工工资等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的处以1-3万元罚款。因项目部原因造成公司被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记不良记录的处罚项目部10万元,项目部负责人5万元。 6、若本工程质量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合同金额2%的综合保证金不予退还。 7、项目部应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工期。不论何种原因延误工期,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由项目部自行承担责任。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造成误工、停工的而不能完成该项目任务时,公司有权终止本工程项目经济管理责任书,另派他人继续完成剩余工作量,决算时另加其造价的10%,由项目部承担。 (2)在更换他人继续承包施工有困难时,必要的中间扫尾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加20%,由项目部承担。 (3)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项目部与公司配合,尽快与建设单位办理停工结算与清算手续,直至合同终止,手续完毕时止。 8、公司因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外部关系等情况被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约谈、处罚等,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对项目部进行2000元至20万元的处罚。 9、项目在施工中,其水电安装、屋面防水、门窗等分部、分项工程需第三方协作施工的,应将第三方相关资料报公司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按建筑法的规定一切分包工程应经建设单位同意。违者,出现问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按分包部分的工程总价处以20%罚款。 10、项目部应负责本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和回访工作。工程保修及回访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如项目部无力进行保修回访,公司将另行安排人员办理,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增加10%,从项目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部补交。 11、工程的所有施工资料应齐全,工程竣工交付后必须做好资料整理、备案工作,并将有关资料及时交公司存档。 12、项目部应服从公司的日常管理,在质量安全方面,若项目部两次整改达不到公司要求,则合同金额2%的综合保证金按80%退还,三次整改达不到则按50%退还,四次整改达不到要求则不退还; 若项目部不服公司管理,严重违反政府相关标准条例拒不改正的,公司签发退工通知一次按50%退还合同金额2%的综合保证金,签发两次则不退还; 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大检查,若检查结果不合格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按50%退还合同金额2%的综合保证金,出现通报或对公司名誉有损失的则不退还; 若施工项目部位提交以下重要资料归档,则每缺少一项扣10%综合保证金;(1)中标通知书(2)施工许可证(3)开工报告(4)验收竣工报告(5)结算书(6)施工图(含电子文档)(7)生产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材料; 若项目部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未购买保险或工人不听劝阻集中闹事,出现对公司信誉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综合保证金不予退还,但项目部态度较好或采取措施避免或及时挽回公司信誉的按50%退还;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保证金不予退还; 合同金额2%的综合保证金退还在项目竣工后按公司审批表审批后退还。 五、项目部人、财、物及相关方面的管理约定: 1、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外聘管理人员必须同公司办理聘用手续。 2、项目部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超越职责范围外的行为,应为个人私自行为,公司不承担责任,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项目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3、项目部劳务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与工程施工管理相匹配的劳务公司,并经公司同意后报建管部门备案。 4、严禁项目部任何人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尤其是签订合同、协议或办理委托手续等);以项目部名义与他人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承包、分项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的,必须报公司审查,加盖公司印章,其合同资金由公司监督支付。 5、项目部印章必须由项目部负责人书面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公司统一刻制,发文启用。项目部印章由公司统一管理,按批准范围使用。项目资料专用章由项目部负责人保管和管理,未经公司同意,项目部人员不得私自出具有关劳务工程款、材料工程款、机械设备款的欠款便条或结算单,更不得加盖项目部印章或资料专用章。项目部及项目部人员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刻制带公司及项目部名称的各种印章,公司除对该项目加收0.5%管理费外,对该项目处于2万元罚款并移交公安和检察机关处理。 6、项目部实际施工班子组成人员是公司在册人员的,项目部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六、本项目生产施工产生的一切债务(材料款、人工工资、工伤等等)纠纷,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后果和责任。公司派员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工期、质量、安全等纠纷事件以及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而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支出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如产生诉讼案件,项目部必须按公司《项目部涉诉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更换项目部负责人或终止该项目部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1)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按企业或社会监督部门要求和规定进行整改。 (2)施工管理混乱,合同履约存在问题,建设单位、监理或社会监督部门强烈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或公司认为项目部管理混乱难以完成项目施工任务的。 (3)私立银行帐户,收取的工程款(含现金)不进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向公司财务部门交纳),其他私自挪(占)用公司项目资产的。 (4)无视行业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八、附则: 1、本责任合同书未尽事宜,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或经公司同意增加补充条款。其他未约定事项按公司的管理规定办理。 2、本工程项目经济管理责任书和补充条款经公司总经理与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3、本工程项目经济管理责任书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项目部结清内外往来帐务,与公司办理完项目部成本审计核定后,自动失效。 4、本工程项目经济管理责任书一式四份,项目部执一份,其余送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执行。 5、本工程项目经济管理责任书为公司管理资料,不得作为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对外进行借款、贷款、担保、签订各类合同等的授权依据。 6、执行中若有疑异由公司裁决。 项目部必须完成的主要经营、管理责任目标: 项目部必须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各项指标;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无重大伤亡及火灾事故,轻伤负伤频率不超过12‰; 本工程安全创:/; 3、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合格; 4、项目部确保本工程上缴公司的管理费:6%(不含各种税金)。 (注:占工程建设总价款的百分比,含甲供材;工程如有总包服务费则缴纳公司40%,项目部收取60%;同时劳保资金不返还项目部。) 5、项目部应缴的其他管理费/元/月。 6、本工程补充条款:禁止在本工程现场发生任何打架斗殴事件,若发生,不论何种理由,每发生一次对项目部罚款1-3万元。 该责任书的尾部,盖有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及其公司经理签名,许业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该责任书的尾部签写了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2013年6月2日,张旭与许业年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在合同的首部有供方张旭(以下简称甲方)、需方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等字样,主要内容为:乙方因承包“黄山纳尼亚小镇五星级酒店婚礼堂”施工工程需要,向甲方购买钢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1、乙方根据工程需要,分期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钢材,乙方每次需货时,应提前三天电话通知甲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产地,甲方应在五日内将钢材送到乙方工地,货到现场,乙方安排材料员许业现进行验收。2、乙方收到货物后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钢材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3、经双方确认钢材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钢材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甲方在三日内换送合格钢材。4、付款方式:货到后六个月内付清,且乙方收到货物起至钢材款项付清日期间,每天按每吨4元标准支付利息。5、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如果双方有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法院裁决。合同尾部有:甲方代表:张旭、乙方代表: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黄山纳尼亚小镇五星级酒店婚礼堂项目部负责人许业年字样。 庭审中,原告提供购销合同销货清单、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债权债务明细表复印件,认为原件均交给许业年,许业年当庭认可收到上述原件,其认为是应四建公司要求收取并已将上述原件全部交给公司。许业年在汪兵案及本案中均提供2015年4月30日在四建集团办公室其与李旭东的录音资料一份,该录音资料中,许业年对李旭东说案涉工程用的是汪兵、陆晓华、张旭提供的钢材,没用别家的钢材,许业年已将与汪兵、陆晓华、张旭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以及财务开销发票交给李旭东,李旭东制作了债权债务登记表。李旭东则对许业年说:“不就那一大堆资料吗?”汪兵案庭审中四建集团提供安徽四建黄山纳尼亚小镇五星级酒店婚礼堂项目部债权债务登记表一份,该表与本案原告提供的安徽四建黄山纳尼亚小镇五星级酒店婚礼堂项目部债权债务登记表相同。庭审中本庭要求被告提供王雯雯在汪兵案中确认收到债权债务明细表、许业现签收的销货清单及送货清单,但被告一直未能按期提供。 以上事实,有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变更项目信息、钢材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经济管理责任书、钢材销售明细单、劳动合同书、录音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许业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许业年签订的工程项目经济管理责任书,可以认定许业年是四建集团的职工、四建集团是黄山纳尼亚小镇五星级酒店婚礼堂项目工程的承包人、四建集团又将其承包的黄山纳尼亚小镇五星级酒店婚礼堂工程全部转包给许业年个人承建。由于许业年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故四建集团的转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上述工程项目经济管理责任书转承包部分无效。 从安徽四建黄山纳尼亚小镇五星级酒店婚礼堂项目债权债务登记表、录音资料等,可以认定张旭将案涉钢材供应至黄山纳尼亚小镇五星级酒店婚礼堂项目工地。因许业年是案涉工程的非法转承包人,是钢材购销合同的实际当事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义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许业年指定工地收货人许业现接收了张旭供给的钢材,并在钢材销售明细单的收货人处进行了签名确认,许业年应承担支付钢材货款212538.82元的民事责任,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因钢材购销合同第4条约定:货到后六个月内付清,且需方收到货物起至钢材款项付清日期间,每天按每吨4元标准支付利息。而2013年6月18日,许业现作为收货人在钢材销售明细单中签名确认收到钢材等价值212538.82元,故张旭要求许业年给付尚欠货款212538.82元的请求,不违反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许业年未按约向张旭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现主张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3年6月18日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案涉工程是由四建集团承包的,四建集团是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独立主体,张旭所提供的钢材已实际用于该工程建设,已物化为该工程的一部分,该工程所需材料是由实际施工人许业年以承包人四建集团的名义签订合同购买的,正是因为四建集团非法转包,才使许业年得以对外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从而导致张旭误认并造成财产损失,故四建集团与许业年存在共同过错。另外,四建集团将该工程非法转包后从中提取了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是该工程的实际受益者,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理应对该工程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建集团将该工程非法转包后,对转承包人许业年即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应对许业年加以严格管理监督,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四建集团未尽到上述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四建集团作为承包人应对许业年的行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庭审中本庭要求被告提供王雯雯在汪兵案中确认收到的债权债务明细表、许业现签收的销货清单及送货清单,但被告一直未能按期提供,应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许业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旭钢材货款人民币212538。82元,并承担违约金(以本金212538.82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许业年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0元,由许业年、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战生 人民陪审员王诗银 人民陪审员李孝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颖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黎益新

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郭彪

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王忠好

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