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有兵,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郑金辉,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
诉讼记录
刘有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刑初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郑金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事实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工商、车辆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因病死亡,本院未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同时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与前妻郑婷婷于2018年8月18日登记离婚,被执行人有两个女儿但均未成年,同时其女儿在贵溪市房产档案馆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18年2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7547.63元,截至2018年7月20日已执行3000元,未执行24547.6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7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责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志伟
审判员方湖林
审判员黄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