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柳逸,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范语嫣,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芷祺,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妍、石轶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庆春广场分公司,营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太平门直街458号一层。
诉讼代表人:王樑。
诉讼记录
原告赵柳逸与被告宁芷祺、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庆春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的审理期限。本案于2018年1月29日、2018年2月9日、2018年4月13日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柳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范语嫣,被告宁芷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妍、石轶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华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柳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宁芷祺立即停止侵害赵柳逸对剧本《花开锦年》的改编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停止小说《花开锦年》的出版和销售,收回并销毁所有已经发行到全国所有图书销售单位的侵权图书;2.宁芷祺在其新浪微博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且置顶60日;同时在新浪网、《新京报》、《北京晚报》、《杭州日报》、《钱江晚报》等媒体连续7日刊登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需经赵柳逸事先书面认可;3.宁芷祺赔偿原告损失5888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3322元;4.宁芷祺赔偿赵柳逸精神损失费30000元;5.新华书店立即停止对侵权图书《花开锦年》的销售;6.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宁芷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宁芷祺经案外人孙武介绍邀请赵柳逸一同创作名为《花开锦年》的剧本。之后赵柳逸根据宁芷祺所提供的人物设置、故事梗概及故事大纲(共26集)独立进行创作,并以邮件形式将剧本内容发送给宁芷祺,截至2015年7月底,赵柳逸共计创作完成了18集剧本内容。2015年8月起,宁芷祺依据其与赵柳逸共同创作的《花开锦年》剧本制作了30集同名广播剧。2016年7月宁芷祺通过微信告知赵柳逸其欲将《花开锦年》改编后出版,并说明其中使用了《花开锦年》剧本中由赵柳逸创作的部分内容,赵柳逸提出署名要求,宁芷祺予以拒绝,声称小说《花开锦年》是依据其早年创作的网络小说,并表示小说出版时的内容中不会使用赵柳逸创作的部分。然,2016年11月《花开锦年》小说正式出版发行,赵柳逸自新华书店购买阅读后发现自己创作的部分并未删除,赵柳逸向宁芷祺索要说法,宁芷祺却矢口否认。赵柳逸认为:剧本《花开锦年》系赵柳逸及宁芷祺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而《花开锦年》广播剧属于对剧本的演绎作品,赵柳逸对此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权利。然,宁芷祺未在广播剧中表明赵柳逸的合作者身份,亦未向赵柳逸支付任何报酬,侵犯了赵柳逸的合法权益。另外,宁芷祺未经赵柳逸许可将二人合作作品擅自进行改编,并以宁芷祺一人名义予以出版发行的行为,也侵犯了赵柳逸的署名权、改编权和发行权等著作权益。故,赵柳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柳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包括署名权、改编权、发行权。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宁芷祺赔偿原告损失19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3322元。
宁芷祺答辩称,1.广播剧《花开锦年》及其剧本,是基于宁芷祺2008年创作之网络小说《那一年花正开》和2012年小说《花开锦年》(以下称《花开锦年》小说2012版)的演绎作品。宁芷祺在2008年即独立创作并在网络公开发表了小说《那一年花正开》。后于2011年开始在网络小说《那一年花正开》的基础上,完成了《花开锦年》小说2012版。2015年宁芷祺基于前述创作在先的小说作品,将对应的人物设定、故事梗概、故事分集大纲等核心创作元素提炼,正式启动广播剧项目,并将前述内容以及部分剧本发送邮件、委托九门工作室按照改编要求进行相应的内容整理。该演绎作品的原著、创意和改编均是来自于宁芷祺的智力创作成果。2.赵柳逸对《花开锦年》剧本不享有著作权,就广播剧部分,宁芷祺没有任何的侵权行为。赵柳逸并不是基于共同创作剧本的合意而参与其中,而是宁芷祺寻求协助进行剧本内容整理的人员,由九门工作室孙武委派其员工赵柳逸参与此项工作。赵柳逸所实施的工作是按照宁芷祺创作、改编的广播剧内容,根据每集的故事梗概和宁芷祺口述的内容,进行内容整理等辅助性工作。即使赵柳逸提供的内容中,有可以认定为由其独创演绎的部分,作为受托人,双方关于著作权的归属自始约定明确,在整个剧本内容中均已明确“原著/改编:宁芷祺”,赵柳逸无权以任何理由主张对剧本享有著作权。赵柳逸参与时明确知晓该剧本用于制作广播剧,广播剧是非盈利项目,在整体广播剧投入成本不足3000元的情况下,宁芷祺向赵柳逸支付了1000元的合理报酬。广播剧上线后,宁芷祺已经在网站可展示的部分,给予赵柳逸合作成员的署名。3.被控侵权小说《花开锦年》是宁芷祺基于《那一年花正开》和《花开锦年》小说2012版的基础上,结合沐斋的《兰花旨》和博文,再行添加新内容而形成。且这一系列的作品都是宁芷祺的原创作品。4.被控侵权小说《花开锦年》中涉及到使用赵柳逸享有著作权权益的部分,不构成侵权,仅可主张分享收益。赵柳逸自认《花开锦年》剧本是与宁芷祺共同完成而非独立完成。因此,其可能据以主张的权利基础仅可能是基于剧本的合作作者的身份。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即使按照赵柳逸主张的权利基础,宁芷祺出版《花开锦年》小说的行为,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如果有使用赵柳逸享有权益的部分内容,赵柳逸也仅可就出版收益主张对应部分的收益分享。5.赵柳逸诉请对应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诉请金额,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赵柳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华书店书面答辩称,新华书店系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涉案图书《花开锦年》确系从新华书店购买。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图书、音像等主营业务由浙江省新华书店连锁经营,是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唯一供货商,涉案图书《花开锦年》也是从浙江省新华书店进货,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担责。且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已停止销售涉案图书《花开锦年》。
赵柳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网页截屏、邮件附件文档(内容已刻盘);
2.(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8486号《公证书》;
证据1、2共同证明:赵柳逸根据宁芷祺提供的人物设置、故事梗概及故事大纲独立创作剧本《花开锦年》,并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给宁芷祺18集剧本内容的事实。
3.(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8486号《公证书》。证明:宁芷祺承认剧本系双方共同创作而成,系合作作品。
4.《花开锦年》出版物。证明:宁芷祺未经赵柳逸同意进行改编并出版,并在书中大量使用赵柳逸创作的内容,且未给赵柳逸署名。
5.病历。证明:赵柳逸因为宁芷祺的侵权行为承受巨大精神压力,轻度焦虑。
6.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赵柳逸为制止宁芷祺的侵权行为已经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购买涉案书籍等费用。
7.情况说明。证明:九门工作室是南派公司设立的内部工作室,现已解散,南派公司从未对赵柳逸布置创作《花开锦年》剧本的工作任务,本案赵柳逸与宁芷祺的行为是双方个人行为。
8.盐酸帕罗西汀片《药物说明书》。证明:赵柳逸因侵权行为一事导致患有焦虑障碍,缓解病情的药物存在严重副作用,使原告身心再次遭受伤害。
9.中国作家网官网、中国社会科学网官网、光明网上涉案小说《花开锦年》宣传内容。证明:宁芷祺接受相关网站记者采访时,陈述涉案小说《花开锦年》是网络广播剧与小说的结合,被控侵权小说《花开锦年》是《花开锦年》剧本的演绎作品。
被告宁芷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835号公证书;
2.(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835号公证书中网络小说的全文打印件;
3.《文学作品手机阅读数字版权签约协议》、《终止协议》;证据1-3证明:宁芷祺创作了小说《那一年花正开》,并以笔名胡汀染首次于2008年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花开锦年》剧本是基于小说《那一年花正开》的演绎作品,其主要人物、脉络和核心情节,均源自网络小说的内容。
4.鞍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宁芷祺曾用名为宁珈,宁芷祺即为《那一年花正开》的作者。
5.(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836号公证书;
6.(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836号公证书中两个文档“那一年花正开.doc”和“剧本【花开锦年】.doc”的全文打印件;
证据5、6证明:自2011年起,宁芷祺即着手改编广播剧剧本,并在网络小说的基础上形成了《花开锦年》小说2012版。
7.2015年4月20日宁芷祺发送给案外人孙武的邮件及对应附件内容;
8.2015年5月30日宁芷祺发送给赵柳逸的邮件;
9.2015年7月3日宁芷祺发送给赵柳逸的邮件;
证据7-9证明:宁芷祺是通过案外人九门工作室孙武推荐,与赵柳逸建立了委托整理剧本的合作关系。有关核心的人物、故事梗概、故事大纲等创作元素均来自于宁芷祺的创作内容。
10.2015年5月30日赵柳逸发送给宁芷祺的邮件及其附件(第四集内容);
11.2015年6月24日宁芷祺发送给赵柳逸的邮件及其附件(第十四集内容);
证据10、11证明:《花开锦年》剧本并非来自于赵柳逸的独立创作,赵柳逸参与写作的部分,也并没有全部纳入最后成稿使用的剧本中,如第四集和第十四集就是宁芷祺完全另写的。宁芷祺全程主导创作、指导修订并完成了该剧本。
12.《花开锦年》广播剧在喜马拉雅FM的上线页面;证明:广播剧是非盈利的项目,宁芷祺也注明了有关合作人员信息。
13.宁锐(沐斋)出具的授权使用《说明》;证明:被控侵权小说《花开锦年》是宁芷祺基于网络小说《那一年花正开》和《花开锦年》小说2012版的内容再次独立创作,并加部分宁锐许可使用的《兰花旨》和博客诗词内容最终完成。而不是对广播剧或剧本的再次改编。
14.案外人刘振东出具的证词。证明:被控侵权小说《花开锦年》系宁芷祺原创。
经庭审质证,宁芷祺对赵柳逸所提交的证据1、2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赵柳逸实施的仅为整理工作而不是独立创作,有关所有的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情节排布和推演都来源于宁芷祺的创作,每一集剧本上都注明原著和改编均为宁芷祺。赵柳逸整理形成的内容,又经过宁芷祺的再整理和修改,才录制成了广播剧。对证据3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赵柳逸与宁芷祺之间有大量对话,公证部分是不完整的。整个对话的语气和基调前后差别大,赵柳逸所称不实。对证据4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不是剧本的著作权人,实体小说也不是有声小说剧本的改编作品,不存在署名的问题。大量使用原告的创作与客观事实不符。对证据5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系自述性的就诊记录,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据6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通讯费无法对应到有关内容,其他开支也因为侵权指控的不成立而不应由宁芷祺承担。对证据7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认为关联方出具的证人证言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且通过孙武传递给赵柳逸该事项的背景事实,其也予以认可。对证据8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其质证意见同对证据5病历的意见。对证据9无异议。
新华书店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的权利,视为对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核认为,宁芷祺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5、8以及证据6中的通讯费发票不能反映其与本案的关系,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1、2、4、7、9以及证据6中除通讯费发票以外的其他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关于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经庭审质证,赵柳逸对宁芷祺所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网络小说作者署名为胡汀染,无法证明宁芷祺与胡汀染之间的关系,该小说于2008年发表于百度贴吧,关注度、转发、回帖量均少,赵柳逸无从知晓,广播剧《花开锦年》的19集剧本是赵柳逸依照宁芷祺提供的故事梗概和简要大纲独立创作完成,与网络小说无关。对证据3《文学作品手机阅读数字版签约协议》的正文和《终止协议》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胡汀染是宁珈的笔名,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且该份证据系宁珈与第三方之间的内部协议,赵柳逸无从知晓。对证据3中《文学作品手机阅读数字版签约协议》附件三性不予认可,认为该附件没有骑缝章。对证据4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宁珈与宁芷祺是同一人。对证据5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公证书仅对“那一年花正开”文档的部分内容进行公证,且该文档内容几乎与网络小说内容一致,总字数也相差无几,不能体现其“二次创作”。剧本“花开锦年”文档创建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只能证明宁芷祺于2011年开始改编剧本,但尚未完成。2012年创作完成的小说并未发表,亦没有提供给赵柳逸,赵柳逸无从知晓。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公证书仅对文档的极少内容进行了公证,且两份文档均存储在被告的电脑中,技术上有篡改的可能性。对证据7、8、9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宁芷祺与孙武的邮件内容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其合作关系。被告发送给原告的内容主要为分集大纲,且证据9中明确要求原告“先看大纲”,允许原告“个人发挥”。对证据10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宁芷祺自认赵柳逸创作并提供了第四集的剧本内容,则第四集应当属于赵柳逸的创作,剧本是独立作品,之后的广播剧是对剧本的再次演绎,广播剧的内容是否与剧本完全一致,不影响对剧本著作权的判断。对证据12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广播剧是对广播剧剧本的再次演绎,与本案无。协助编剧无法体现赵柳逸合作作者的身份,且页面上原告姓名有误。对证据13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且无法证明出版物《花开锦年》是被告个人基于2008年的中篇小说和2012年的“二次创作”而独立创作完成。对证据14三性不予认可,认为应当由证人本人出庭。新华书店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的权利,视为对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核认为,证据3系宁珈与第三方签订,与本案无关,且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证据6为公证书,公证时若对文档每一页内容进行保全则耗时过长,可以适当简化取证过程。证据13与本案所争事实没有关联,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14系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该证人证言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证据1、2、4-12来源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关于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新华书店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图书经销协议一份,证明其销售图书的合法来源。赵柳逸对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并且新华书店已经确认了赵柳逸在它处购买案涉图书属实。宁芷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5月23日,宁芷祺以“胡汀染”为笔名将小说《那一年花正开》在百度贴吧胡汀染吧发表,其主要描写了女主角昭忺与姚若由、姚若景之间的感情纠葛。
2015年4月,宁芷祺与赵柳逸经他人介绍,共同进行名为《花开锦年》的广播剧剧本的编撰工作。期间双方通过邮件的形式发送剧集文档,亦通过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对剧本内容进行了多次沟通。2015年4月23日,赵柳逸收到由宁芷祺经案外人孙武转发的邮件“转发:有声小说(一)、(二)”,其显示原始邮件发件人为:“琪琪”,该邮件包括“《花开锦年》【人物】”、“《花开锦年》故事梗概”、“《花开锦年》故事大纲”、“《花开锦年》预告片”、“《花开锦年》第一集”、“《花开锦年》第二集”等7个附件。宁芷祺与赵柳逸的往来邮件显示,2015年5月30日宁芷祺向赵柳逸发送了标题为“花开锦年第四集强吻”、“回复:花开锦年第四集强吻”、2015年6月24日发送了标题为“回复:花开锦年第十二集学堂”的邮件,2015年7月3日发送了标题为“回复:花开锦年第十八集掌业”的邮件;其中2015年7月3日发送的邮件内容为:“柳:先看大纲。有些可以捏在1集里,有些可以分成2集,看你个人发挥。”庭审中,宁芷祺确认收到赵柳逸于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向其发送的包括第三、六、九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五集在内的十八集剧本内容。该剧本以民国时期为背景,主要描写了女主角沈昭忺与沈若景、沈若鲤之间的感情纠葛,以及沈氏家族在乱世中的兴衰。后该广播剧于2015年7月29日在“喜马拉雅FM”上线,播放主页显示原著:宁芷祺、编剧:宁芷祺、协助编剧:赵柳毅(隶属团队:九门工作室)等内容。
2016年11月,山东画报出版社出版发行名为《花开锦年》的图书一部,该书版权页有“花开锦年/宁芷祺著,2016年11月第一版,2016年11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5000,定价38.00元”等信息。
2016年12月29日,宁芷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对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网页保全1”的word文档,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baidu.com”,进入网页后,在“搜索栏”中输入“那一年花正开”,点击“百度一下”,点击页面上第一个“【小说】[08.05.23]《那一年,花正开》(已完结)_胡汀染吧百度贴吧”的标题,进入网页后查看网页内容,点击进入第2页查看网页内容。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baidu.com”,进入网页后,在“搜索栏”中输入“胡汀染”,点击“百度一下”,进入网页后,点击页面上第一个“胡汀染叫什么?_百度知道”的标题,查看网页内容。以上操作过程均通过屏幕截图的方式保存,取得打印件共61页。2017年1月18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835号公证书。
2016年12月29日,宁芷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其携带的苹果笔记本电脑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对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保全证据”的word文档,点击打开桌面上“【那一花花正开】.doc”的文件,查看文件内容。返回桌面,将鼠标放置在“【那一花花正开】.doc”的文件上,点击鼠标右键,弹出对话框,点击“显示简介”,查看页面内容,其显示文档“【那一花花正开】.doc”创建时间为2012年12月14日,修改时间亦为2012年12月14日。点击打开桌面上“剧本【花开锦年】.doc”的文件,查看文件内容,返回桌面,将鼠标放置在剧本“剧本【花开锦年】.doc”的文件上,点击鼠标右键,弹出对话框,点击“显示简介”,查看页面内容,其显示文档“剧本【花开锦年】.doc”创建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修改时间亦为2011年2月28日。以上操作过程均通过屏幕截图的方式保存,取得打印件共22页。2017年1月18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836号公证书。
2013年5月30日,鞍山市公安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宁芷祺与宁珈是同一人。
2017年10月2日,赵柳逸在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本《花开锦年》,价格38元。
2017年10月11日,赵柳逸在公证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在桌面新建名为“2017-10-11”的word文档,在进行清洁性操作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mail.qq.com”,出现相应页面后通过输入帐号密码的方式登录邮箱,点击“收件箱”,随后在右上角搜索栏搜索选择包含“花开锦年”的邮件,查看相应页面,并依次打开第1-3页,在附件第12页所显示的页面中,点击打开邮件名为“花开锦年第二十集告白”的邮件,查看相应页面,随后点击“下载”将该邮件项下附件下载至桌面并打开。在附件第12页所显示的页面中,点击打开邮件名为“花开锦年第二十一集揭穿”的邮件,查看相应页面,随后点击“下载”将该邮件项下附件下载至桌面并打开。以上操作过程均通过屏幕截图的方式保存,形成打印页复印件51页。2017年10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了(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8486号公证书。
2017年10月11日,赵柳逸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其携带至公证处的手机(品牌:苹果iphone)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将该手机从关机状态打开,输入相应密码,进入手机桌面。在手机桌面点击“微信”,在微信软件界面内点击右下角“我”,随后依次点击“设置”、“帐号与安全”,页面显示“Senzg”、“微信号×××”、“手机号185××××6861”;返回至打开微信软件后初始界面,在搜索栏输入“宁珈”并点击“最常使用”项下“宁珈”选择进入聊天页面。在与“宁珈”的聊天页面中,在显示有“2016年7月9日10:06”至显示有“2016年12月21日15:46”的历史消息区间内进行滑动查看,并依次打开该区间内的九张图片。其内容为赵柳逸与宁芷祺对《花开锦年》广播剧以及《花开锦年》图书相关问题的沟通和协商过程。其中,2016年7月9日10:06宁珈:“花开锦年的书要出了。原来的小说基础上,增加了一点广播剧的对话内容,…你写的的有些话很温暖,我也尽量摘录进去了。”2016年7月9日21:09宁珈:“…虽然小说、原创故事和大纲是我写的,但广播剧剧本是我们曾经一起努力的结果。如果你不愿意,我就把摘录的部分删除了…”,2016年7月9日22:37Senzg:“…咱们的花开锦年要出书啦!…给我也署个名吧,…”,2016年7月10日06:57宁珈:“书上署不了名啦,…和广播剧内容也不一样,只是摘录了几小段广播剧里的内容。所以说如果你觉得广播剧你参与的部分不希望摘录,我就删除啦”,2016年7月10日07:07宁珈:“…你的部分,我还是删除吧…广播剧我就用我写的部分。你写的我就不用了…”,2016年7月10日10:58宁珈:“书里还是用我的原著,你写的就不用了,都删了”,2016年7月10日11:07宁珈:“因为一开始孙同学说希望你能锻炼锻炼,所以我想那就一起做了广播剧…”等内容。后返回至桌面,在手机桌面点击“设置”,随后点击“电话”,出现相应页面。以上操作过程均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照相机对手机的界面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38张。2017年10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了(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8487号公证书。赵柳逸共为此支付公证费8110元。
2018年1月26日,南派泛娱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声明赵柳逸系其员工,九门工作室系公司设立的内部工作室,该工作室已于2015年9月撤销。公司未与宁芷祺签订委托或合作创作《花开锦年》剧本的相关协议,亦未向赵柳逸布置创作《花开锦年》剧本的相关工作任务,未授权原九门工作室人员孙武以其个人或九门工作室名义对外代表公司签署《花开锦年》剧本的相关委托或合作创作协议。赵柳逸与宁芷祺共同撰写《花开锦年》剧本的创作行为系赵柳逸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后赵柳逸与宁芷祺就剧本《花开锦年》的相关权益未能协商一致,故赵柳逸诉至法院,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用35000元。
经比对网络小说《那一年花正开》与《花开锦年》剧本,除故事主线基本一致外,文字表述没有一致的地方。经比对《花开锦年》剧本与《花开锦年》实体小说,后者共有74处(见附表)表述与前者基本一致,共计约9620字。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表现为:1、案涉《花开锦年》剧本著作权的确定;2、宁芷祺出版发行《花开锦年》小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若侵权成立,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
一、案涉《花开锦年》剧本著作权的确定
赵柳逸认为,案涉《花开锦年》剧本(以下简称案涉剧本)并非以网络小说《那一年,花正开》为创作基础,不属于其演绎作品,而是其与宁芷祺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因剧本系分集而写,客观上可以分割开来,故赵柳逸对其独自原创的18集剧本内容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即便案涉剧本系一个整体不宜分割使用,赵柳逸亦系整个剧本的合作作者而享有著作权。宁芷祺认为,案涉剧本是其2008年创作的网络小说《那一年,花正开》和2012年小说《花开锦年》的演绎作品。其基于前述创作在先的小说作品,将对应的人物设定、故事梗概、故事分集大纲等核心创作元素提炼、改编整理而成,该演绎作品的原著、创意、和改编均来自于其智力成果。赵柳逸所实施的工作是按照宁芷祺创作、改编的广播剧内容,根据每集的故事梗概和口述的有关每集内容,进行的内容整理等辅助性工作,对案涉剧本没有作出实质性贡献,应不享有著作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赵柳逸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基础为案涉剧本中的18集剧本创作内容。经比对,赵柳逸在本案中主张的18集创作剧本内容表达并非来源于网络小说《那一年,花正开》或其他作品。故认定案涉剧本著作权归属的关键在于案涉剧本是否属于合作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由此可见,所谓合作作品,应同时满足以下要件。首先,参与创作的主体是两人以上(包括两人在内)。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其次,主体之间具有共同参与和完成作品的合意。合意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既可以是明示的,还可以是默示的。再次,主体必须对作品具有实质创作行为,不包括辅助性劳动等非实质创作行为。就本案而言,第一,从参与的主体来看,赵柳逸和宁芷祺均参与了案涉剧本的相关工作,显然符合合作作品关于“人数”的要求;第二,从完成作品的合意来看,赵柳逸与宁芷祺虽然没有就共同创作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但从往来邮件、微信内容来看,二人之间形成了创作“合作作品”的“事实合同”,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非常明显,当宁芷祺邀请赵柳逸参与案涉剧本的创作时,二者之间即形成共同创作的合意。事实上赵柳逸、宁芷祺也是按照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完成案涉剧本创作,即由宁芷祺提供故事梗概和26集大纲,赵柳逸完成最终18集剧本内容并交付给宁芷祺。因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柳逸与宁芷祺就共同创作案涉剧本达成了合意。宁芷祺认为赵柳逸是接受其委托参与工作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也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第三,从是否具有实质性创作行为来看,赵柳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根据宁芷祺提供的人物设置、故事梗概和故事大纲(26集)进行独立创作,并将完整的18集剧本内容交付给宁芷祺。同时,宁芷祺在案涉剧本改编成广播剧以及准备出版《花开锦年》小说时,亦确认案涉剧本是共同努力的结果。在赵柳逸提出相关权利时,宁芷祺明确表示不会使用赵柳逸创作的部分。对此,宁芷祺虽然认为赵柳逸所交付的18集剧本内容完全是根据其口述或指示进行整理完成,赵柳逸仅仅从事的是一种辅助性工作,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相反,从赵柳逸所交付的18集完整剧本内容来看,其与宁芷祺所提供的框架式的故事大纲、故事梗概在故事情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逻辑关系以及细节设计等方面的表达上存在重大差异,情节更丰富,内容更详实、完整,表达更清晰,均属于进一步创作和新的创作。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本案中,宁芷祺将剧本提纲发给赵柳逸后,赵柳逸完成18集剧本整体创作,该剧本的章节编排、情节设置、语言表达等内容均体现了赵柳逸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反映了赵柳逸对该剧本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这些劳动明显属于智力活动,而非辅助性的劳动,系对案涉剧本的实质创作行为,应视为赵柳逸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综上,本院认为,案涉《花开锦年》剧本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系赵柳逸与宁芷祺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宁芷祺主张的相应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赵柳逸主张其创作的18集剧本是其独立创作完成,可以分割使用。经审查,一则该18集剧本并非完全由赵柳逸独自创作而成。宁芷祺将案涉18集剧本大纲发给赵柳逸进行创作,是一种共同创作行为,双方的共同创作行为已经融入了案涉剧本,二位作者的创作部分相互融合,交织在一起,两者的贡献难以区分,事实也无法区分。二则该18集剧本与整个剧本是一个整体,无论是故事情节还是人物设置等内容均是无法脱离整个剧本单独存在。故案涉剧本属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应由赵柳逸、宁芷祺共同享有。
二、宁芷祺出版发行《花开锦年》书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赵柳逸认为,案涉剧本属于合作作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作作者只有在经双方协商或不能协商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方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宁芷祺与赵柳逸从未就使用案涉剧本一事进行过协商,也不存在赵柳逸无正当理由阻碍宁芷祺使用案涉剧本情形。因此,宁芷祺使用案涉剧本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宁芷祺随意改动案涉剧本内容,破坏案涉剧本的情节设计,侵害了其署名权、改编权和发行权。宁芷祺认为,赵柳逸自认案涉剧本是双方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即使按照赵柳逸主张的权利基础,其出版《花开锦年》一书的行为,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如果有使用赵柳逸享有权益的部分内容,赵柳逸也仅可就出版收益主张对应部分的收益分享。
本院认为,前已所述,案涉剧本属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原则上应当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协商行使;例外情形是无法协商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时,合作作者方能单独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合作作品行使时的事先协商并非可有可无的程序,而是法定的必经程序,系特定情形下可以免除合作作者使用行为的侵权责任之基础条件。换言之,合作作者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如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合作作品的,应事先与其他合作作者协商,取得其他合作作者的一致同意;在其他合作作者有正当理由拒绝情况,该合作作者依然行使合作作品权利的,则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其他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则该合作作者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要与其他合作作者共享所得收益。
本案中,案涉剧本著作权由赵柳逸、宁芷祺共同享有。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宁芷祺在其出版的《花开锦年》一书中使用了案涉剧本内容。宁芷祺作为合作作者,理应对其使用合作作品内容与赵柳逸事先进行协商,只有双方协商不一致且赵柳逸存在无正当理由阻碍其使用合作作品时,才能单独行使权利。然,宁芷祺既不能证明其就《花开锦年》一书使用案涉剧本内容一事曾与赵柳逸进行过协商,也不能证明其无法通过和赵柳逸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行使相关权利,更不能证明赵柳逸存在无正当理由阻止其行使权利之情形,故宁芷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该使用行为构成对赵柳逸著作权的侵犯。赵柳逸作为合作作品作者有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赵柳逸主张的侵权指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宁芷祺的不侵权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
本院认为,宁芷祺擅自在出版发行的《花开锦年》一书中多次使用合作作品内容,且未署上合作作品作者赵柳逸的名字,其行为侵害了赵柳逸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因赵柳逸在本案中未主张复制权,故对此本院不再评判。对于赵柳逸主张侵害其改编权的请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所谓改编权指的是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而成的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创作并形成新的作品,故该演绎作品中同时包含了原作品的独创性内容和新作品的独创性内容。就本案而言,虽然宁芷祺出版发行的《花开锦年》一书中数十次使用了案涉剧本的部分内容,但该内容并非是在剧本基础上的再创作,而是将案涉剧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内容直接使用,显然是一种复制行为,而非改编行为。即便如赵柳逸所称“宁芷祺使用的案涉剧本内容随意改动,致使剧本情节脱节、突兀等”,该行为也是受“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所控制,而非“改编权”范畴。故本院对赵柳逸提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新华书店未经许可销售侵权《花开锦年》一书,其行为侵害赵柳逸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宁芷祺出版发行的《花开锦年》一书的行为侵害了赵柳逸的署名权、发行权。而署名权属于作者的人身权利,对人身权利侵犯的,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故赵柳逸要求宁芷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侵权情节以及侵权影响等因素,本院认为,宁芷祺通过公开赔礼道歉足以补偿赵柳逸的精神损失,且赵柳逸亦未对其主张的30000元精神损失费提供证据支持,故对赵柳逸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赔偿金额,赵柳逸在本案中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赔偿其损失19000元及合理费用433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院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失数额,以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案涉剧本的独创性程度、侵权内容字数、市场影响、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和经济实力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赵柳逸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其主张的43322元金额明显偏高,本院仅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六、十四款、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宁芷祺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花开锦年》一书;
二、被告宁芷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博上向原告赵柳逸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宁芷祺负担);
三、被告宁芷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柳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四、被告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庆春广场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花开锦年》一书;
五、驳回原告赵柳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8元,由原告赵柳逸负担597元,由被告宁芷祺负担1511元。
原告赵柳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宁芷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江桥
审判员沙丽
人民陪审员盛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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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锦年》剧本与《花开锦年》实体小说比对汇总
1.后者第十二页第三段“既然是给父亲的,就要父亲先看”与前者第一集第三页“既然是买了礼物,当然是要父亲先看”、第四段“他身子往侧边一让,……,远远注视着我”与前者第一集第六页“旁白:他身子往侧边一让,露出身后的沈若景来,沈昭忺抬头一眼,便看到沈若景嘴角噙着温柔笑意,深目注视着她”(实际字数约60字)基本一致。
2.后者第十八页第二段“夕阳在乌黑檐角上晕成一片生宣上的赤红,……我悄悄走开,”与前者第一集第八页“夕阳在乌黑檐角上晕成一片生宣上的赤红,……,竟不知该到哪里去了”及“馨园的兰花应该尽数开了,看看花也是好的”,以及第一集第九页第一段“刚过了漪兰苑,……在斜垂的暮光下竟有一种孤单的错觉。”、第二段(实际字数约185字)基本一致。
3.后者第十九页第二段“若不是情到深处难自禁,又怎会百转柔肠冷如霜。”与前者第一集第九页第四段“若不是情到深处难自尽,又怎会百转柔肠冷如霜。”(实际字数约20字)相同。
4.后者第二十二页第三段“若鲤……,待他正想说话时,却听见了脚步声”、第四段“父亲带着邱老板和一位生面孔的先生进了馨园。……只是回头朝那二位说着什么”与前者第一集第十至十一页“沈若鲤正想说话,……,只是转回头又朝秋山先生说着什么”(实际字数约130字)基本一致。
5.后者第二十四页第一段“三人笑罢,……我们一前一后出了馨园”与前者第一集第十二页“三人笑罢,……一前一后出了馨园”(实际字数约50字)基本一致。
6.后者第四十页第二段“‘醒了?身子好些了么?头还晕不晕?’春晓……问我。”及“……‘二少爷昨儿一早就出去了,……二少爷日日不离守着你呢!’”与前者第六集第十四页“春晓:小姐您醒了?身子好些了么?头还晕不晕?”及“昨儿一早出去了,先前才回来,在山里待了一宿呢,回来的时候浑身是水,这时节山中多霜露”及第十五页“太太见他浑身湿哒哒的回来可劲儿心疼了,早遣了人伺候梳洗去了”、“早先小姐昏睡了好几日,二少爷日日不离守着您呢!”(实际字数约100字)基本一致。
7.后者第四十一页第四段与前者第六集第十八页“这日天晴雨霁,……沈晋如等一干人已经在饭厅了”相同(实际字数80字)。
8.后者第四十二页第六段与前者第六集第十八页“抬头望向沈若景……昭忺却觉得似乎是凛冽的”(实际字数约50字)基本一致。
9.后者第六十七页第十至十三段与前者第十集第八页“沈昭忺:春晓,去拿床被子,再打一盆水来。春晓:是小姐。”及“沈若鲤(梦呓):昭忺……沈昭忺:做什么不回你的屋子去,我看你其实清醒得很,偏偏要耍那无赖。”(实际字数约60字)基本一致。
10.后者第六十八页第七至九段“‘若是二少爷留宿在这,……还是差人把二少爷送回去吧。’”、“‘把水放下,你去睡吧。’”“‘可是……’”与前者第十集第八页“春晓:小姐,你就让二少爷留宿在这儿,保不齐明日闲话便要传出来了,还是差人把二少爷送回去吧。沈昭忺:你去睡吧。春晓:可是……”(实际字数约60字)基本一致。
11.后者第六十九页第七段“今早春晓正欲出门,……,原来是伺候太太和何羽芝的两名婆子”与前者第十集第十页“旁白:春晓正欲出门,……,原来是伺候太太和何羽芝的两名婆子。”(实际字数约120字)基本一致。
12.后者第七十页第二段“‘’……看见二少爷匆匆从猗兰园里出来了,……现在沈府上下都知道了。”与前者第十集第十页“我今早正好看到二少爷匆匆从漪兰苑里出来了,急匆匆的。”、“先是大少爷,再是二少爷!那小妖精面上看去知书达理,实则是个淫女子!沈家真要被她败坏了!”(实际字数约65字)基本一致。
13.后者第七十页第四段“‘你怎么还有闲心写字?……,说小姐和二少爷做了见不得人的事。’”、第五段“清者自清。”、第六段“可是……小姐不怕么?”与前者第十集第十二页“春晓:小姐,你怎么还有闲心在这儿写字啊!”、“春晓:外头都在传呢!……,做了见不得人的……”、“沈昭忺:清者自清”(实际字数约70字)基本一致。
14.后者第七十一页第二段“有时我也怕,这世上怎么会有比人言更可怕的东西。”、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这个……我可不知道。”与前者第十集第十二页“沈昭忺:害怕?是啊,我真怕,这世上怎么会有比人言更可怕的东西。”、“昭忺小姐,三爷请您过去呢。”、第十三页“春晓:现下还没到晌午呢,是大家都去还是单叫我们小姐?”、“这个我不知道。”(实际字数约70字)基本一致。
15.后者第七十三页第五段“‘父亲,昭忺让您忧心了。’”、第六段“‘爹从小看你长大,你是什么样的人我还不知道?”、“只是忺儿,你要知道,你和勉童都大了,再不是小时候了。’”、第八段“或许从我叫月升接你回来那天,就已注定了。”、第九段“‘月升哥哥有妻有子,婚姻美满,我心里,也替他开心’”与前者第十集第十四页“沈昭忺:忺儿让父亲忧心了。……再不是小时候了”、“……或许从我叫月升接你回来那天……,也替他开心”(实际字数约90字)基本一致。
16.后者第七十四页第一段“‘我与勉童都大了……想常伴母亲左右。’”、第二段、第三段“我忍不住笑了……况且还有春晓呢。”第四段“难为你一片孝心……心情也愉快些。”、“‘还有一事要同你商量……我来问问你的意思。’”、第第五至第九段以及第七十五页第一至五段与前者第十集第十四页“沈昭忺:我与勉童都大了……希望父亲能答应。”、第十五页、第十六页“沈晋如:何事?”、“现如今新兴社会……都是倔强的性子。(实际字数约400字)基本一致。
17.后者第七十六页第四至七段、第九段与前者第十集第十六页“沈昭忺:春晓,跟着我让你吃苦了。……每日不知道多开心呢。”及第十七页“夏夜的暴雨带着沁凉的土气,……,从领口蜿蜒而下一直到脚背。”(实际字数约220字)基本一致。
18.后者第八十九页第四至五段与前者第九集第二十一页“第二日一早……脸上的红云便又要藏不住了。”、“沈婉彬练完了嗓……朝昭忺这方向走过来。”(实际字数约210字)基本一致。
19.后者第九十六页第五至六段、第七段“她脸上带着些落寞的神色……看我的目光更加锋利了。”、第八段与前者第十一集第一至二页“旁白:不过几日就是中秋节,……。看的正是云英班排的一出《凤还巢》。”、第六至七页“沈昭忺见婉彬脸上带着落寞神色,……。沉默,冷静,忍耐,”(实际字数约280字)基本一致。
20.后者第九十七页第一至三段与前者第十一集第八页“沈昭忺看着方君柯大步离去的背影,……。她想到婉彬”、第十页“夜幕降临,高远天空下有几点星火,她远远看到沈府门口挂着的两盏大红灯笼和灯火通明的大宅。”、“沈昭忺心里咯噔一下,……,语声切槽慌乱。”、第十一页“房里所有人都到齐了,……,正蹲在沈晋如旁帮他顺气。”(实际字数约240字)基本一致。
21.后者第九十八页第一段“‘已经派人问过了,方君柯没回云英班,他同梅灵已经走了。’”与前者第十一集第十一至十二页“已经派人问过了,方君柯没回云英班,他携妻梅灵已经走了。”(实际字数约25字)基本一致。
22.后者第一百零五页第一段“初冬时节,……,大病了一个月。”与前者第十一集第十二页“初冬时节……依旧笼罩在阴霾之下”、“沈家三小姐沈婉彬依旧没有任何消息”、“沈三爷因为婉彬的出走,大病了一个月”(实际字数约100字)基本一致。
23.后者第一百一十页第四段“‘小侄女很可爱,不哭不闹,很安静。’”、第五段“‘婉彬有消息了么?’我问若鲤。”、第六段“‘还没有。’”、“你如今在馨园可还住得惯么?”、第七段“‘我很好。’”、第八至十段与后者第十一集第十三至十四页“沈若鲤:小侄女很可爱,不哭不闹,很安静。”、“沈昭忺:婉彬有消息了么?沈若鲤:还没有。”、“沈若鲤:你如今在馨园还住得惯么?……我打发他走。”(实际字数约150字)基本一致。
24.后者第一百一十三页第七段、第八至九段与前者第十一集第十六页“沈若鲤:问候过了?”、“沈若鲤:大嫂又给你难堪了?……我去宁园看一看父亲。”(实际字数约45字)基本一致。
25.后者第一百一十四页第一段、第三段“自大病后……形容愈发憔悴。”、第五、六段、第七段“‘给我吧。’我接过托盘。”、第十段“‘这几日觉得身上好些了么?’”、第十一段“‘哪里有生什么病……这沈家我尚可掌持十年无碍。’”与前者第十一集第十六至十七页“沈三爷自大病后……沈昭忺:给我吧。”、“沈昭忺:父亲这几日觉得身上好些了么?”、“沈晋如:哈哈,我身体好得很,还能再庇护你们三十年”(实际字数约160字)基本一致。
26.后者第一百一十五页第二段“婉彬,可有消息了?”、第三段“不顾这个家而去,也是情有可原。”、第四段“婉彬一时为情所困”、第五段“刚刚去看过清儿了吧?……沈家很久没这样热闹过了。”与前者第十一集第十七、十八页“沈晋如:婉彬有消息了么……没有。”、“她不顾念……才做出这样的傻事。”、“沈晋如:刚刚去看过幸儿了吧?”、“自从婉榕死了,沈家很久没这样热闹过了。”(实际字数约80字)基本一致。
27.后者第一百一十六页第二段、第三段“是,父亲。”与前者第十一集第十八页“沈晋如:昭忺,以后不论你……是,父亲!”(实际字数约35字)基本一致。
28.后者第一百二十三页第十段“昭忺,如今我们说话要这样生疏了么?”、第十二段“也对,……那便这样罢。”与前者第十二集第五页、第六页“沈若景:我们如今说话要这样生疏了么,昭忺?”、“沈若景(叹了口气):也是……那便这样罢……”(实际字数约50字)基本一致。
29.后者第一百二十四页第三段“眼下找你来,……追上其他同学的进度。”、第四段“这样好吗?”、第五段“我们是师生……还记得吗?”以及第一百二十五页第一段“那你以后每日过来晌午便来这里,我给你补课。”与前者第十二集第六页“沈若景:今日找你来……我给你补课。”(实际字数约120字)基本一致。
30.后者第一百二十八页第十一段“沈同学,你好,叫我子沛就行。”、第十二段“方才姚先生找你是什么事呀?”、第十三段“‘没什么……目光却始终不肯直视我。”与前者第十二集第七页“沈同学,你好,叫我子沛就行。……目光却始终不肯直视她”(实际字数约80字)部分内容基本一致。
31.后者第一百二十九页第十一段“昭忺,听说你英文很好”、“能不能也教一教我?我英文极差。”、“我忙谦和回他……还要多和你们学习呢。”、第一百三十页第一段“哈哈,你就只当诲人不倦罢!”、第一百三十页第四段“黄酒炖牛肉。”、“咦,你刚才不是说不吃么?”、第五段“大中午就吃得这么厚重,你也不怕腻歪!”、第六段“再腻也没你腻!”与前者第十二集第八页“正好你也教一教我……再腻也没你腻。”(实际字数约100字)基本一致。
32.后者第一百三十二页第七段“这几天可还习惯?”、第八段“挺好,大家都很友善。”、第九段“那就好,原本还担心你不适应这样嘈杂的环境。”、第十段“学校不嘈杂,这里每个人都干干净净的。”、第十一段“你这话说的,倒像是外面的人都不干净似的。”与前者第十二集第十一页“沈若景:这几天还习惯吧?……倒像是外面的人都不干净似的。”(实际字数约120字)基本一致。
33.后者第一百三十三页第一段“我已经……希望不会打扰到你。”、第二段“大嫂最近……我担心她遭人利用。”、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怎么,现在不叫先生了?”与前者第十二集第十一页“沈若景(沉吟):我已经叫羽芝……我担心她遭人利用。”、“沈若景:你一个人在馨园……现在不叫沈老师了?”(实际字数约140字)基本一致。
34.后者第一百三十四页第五段“昭忺,你从不愿同我说心里话……可是我都知道的。”、第六段“你不需要知道。”、第七段“我想走进你的心里,可是……”与前者第十二集第十四页“昭忺,你从不愿同我说心里话……你孤独么?”、“昭忺,……我也想走进你心里。”(实际字数约60字)基本一致。
35.后者第一百三十五页第二段“哟,我和秋山先生来的不巧。”、第五段、第六段“我哪里有什么意思”、第九段“大嫂和秋山先生来馨园,有何事?”、第十一段“我带秋山先生……有何不可?”、第十二段、第十三段“佟昭忺,到底谁是外人你心里比谁都清楚吧。”与前者第十二集第十五页、第十六页“何羽芝:哟!我和秋山先生来的不巧……溅起一湾涟漪。”、“沈若鲤:大嫂和秋山先生来馨园有何贵干?”、“何羽芝:我带秋山先生来馨园看看兰花,怎么,不行么?”、“沈昭忺:父亲有令……比谁都清楚吧。”(实际字数约200字)基本一致。
36.后者第一百三十七页第三段、第四段“怎么了,跑得那么急。”、第五段“三、三……”、“三小姐回来了!”、第五段“什么?”、第六段、第七段“秋山先生……我们走吧。”与前者第十二集第十七页、第十八页“春晓:小姐!二少爷!……婉彬小姐回来了!”、“秋山先生,……昭忺我们走吧。”(实际字数约110字)基本一致。
37.后者第一百四十八页第三段、第四段“你是哪个?难道你是这馨园的管家!”、第六段“当然了……该让道的还是得让道。”与前者第十四集第五页“春晓:这怎么成!……少奶奶就别为难我们下人了。”、“看家护院自是应该,但现下主人既然来了,该让道的还是得让道。”(实际字数约140字)基本一致。
38.后者第一百四十九页第三段“少奶奶……不干不净?”与前者第十四集第六页“春晓:少奶奶……怎么少奶奶出口这样不干不净?”(实际字数约40字)基本一致。
39.后者第一百五十页第四段“还不给我都扔了!”、第五段“谁敢扔!”、第七段、第八段“大嫂……为何大嫂不问自取?”与前者第十四集第九页“还不给我扔了!……为何大嫂不问自取?”(实际字数约100字)基本一致。
40.后者第一百五十二页第七段“我话音未落……挨了这一巴掌。”、第八段“脸上如同火烧般疼痛……将她挡开了。”与前者第十四集第十二页“沈昭忺话音未落……将她推开了。”(实际字数约110字)基本一致。
41.后者第一百五十五页第一段“却见她瘫软在地……脸色早已青白。”、第二段“背后脚步声由远及近”、第四段“羽芝,你怎么了?”、第五段“月升,我好痛……”、“没事了,我去叫大夫。”第六段、第七段、第九段“若景看向我……涌起一阵怜惜”、第十段“我待会儿让大夫给你看看。”与前者第十四集第十二页、第十三页“却见何羽芝早已瘫倒在地”、“何羽芝此时冷汗涔涔而下,面色早已青白。”、“背后脚步声由远及近”、“何羽芝(呻吟):月升……你怎么了?”、“月升……我,我好疼……不必。”、“沈若景看向昭忺,……心中涌起一阵怜惜”、“我待会儿让大夫给你看看”(实际字数约160字)基本一致。
42.后者第一百六十二页第一段“现在大夫还在给羽芝医治,你还认为自己没错?”、“沈通!家法!”、第二段“勉童年纪尚小”、第三段“他可要无法无天了!”、第四段“父亲,今日之事……罚我便是了。”、第七段“父亲接过沈通递来的灵均杖。”、“灵均杖被供奉……便以此杖执行惩戒。”、第八段“勉童,你知不知错?”、第九段“勉童何错之有?”、第十段“勉童……你何苦为此受罚!”与前者第十四集第十四页、第十五页“你大嫂都成那样了,你还说你没错!”、“沈通!拿家法!”、“老爷,勉童还小。”、“他才会幢无法无天!……罚我一人便是。”、“沈晋如接过沈通递来的正阿杖……长有半人高”、“沈家人便把次杖……你何苦硬撑啊!”(实际字数约200字)基本一致。
43.后者第一百六十六页第一段“父亲的为人你还不清楚?……毕竟是不同的。”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昭忺,你的脸还疼吗?”“他伸出手来,轻轻贴着我的脸,那手温温暖暖的。”、第六段“远处的烛火……看到自己”与前者第十四集第十八页“父亲的为人你还不清楚?……父亲对咱们和大嫂毕竟是不同的。”、“我明白,可是,我不想你受委屈。”、“沈昭忺:说得出的委屈便不算委屈。沈若鲤:昭忺,你的脸还疼么?”、“沈若鲤伸出手来……他的手温暖而干燥。”、“她抬起头……她头一次发现他已经长大了。”、“远处的烛火倒影在他眼睛里,明灭闪烁。”、“沈昭忺从他眼睛里看到自己……她便在这深潭里徜徉。”(实际字数约185字)基本一致。
44.后者第一百六十七页第二段、第三段“老爷,……很滋补的。”、第四段“老爷,……大办一场还是……”、第五段“简单些,家里人吃顿饭就是了。”、第七段“这些事,你决定就好。”、“勉童,你的伤……”、第九段、第十段“是,父亲教诲的是。”、第十一段“真是让父亲母亲担心了……并没有什么大碍”以及第一百六十八页第二段“羽芝懂事……基业毁于你我之手啊。”与前者第十五集第二页、第三页“饭厅内众人围坐一桌……一时只闻饭菜咀嚼之声”、“即便说话也是挑些无关紧要的。”“林冯萍:老爷,喝点汤吧……很滋补的。”、“林冯萍:老爷,你的寿辰页快到了,今年准备大办还是小办?”、“今年就简单些,家里人吃顿饭就是了。”、“沈晋如:这些事你决定就好……你背上的伤好了吧?”、“沈晋如:你知错就好……好在身子并没有什么大碍”、“沈晋如:还是羽芝懂事……别让沈家一门基业会与你我之手啊。”(实际字数约315字)基本一致。
45.后者第一百七十五页第三段“昭忺,那是什么味道?”、第四段“哦,是迷迭香的味道。”、第五段“迷迭香”、第六段“五槐门的夜晚是相当寂静的。”、第七段“和着苍凉的月色……最终蔓延到四肢百骸里去了。”、第十一段“猛烈急促的敲门声”、“这么安静寥落的夜里……不准许出门见客的。”与前者第十五集第三页、第四页“昭忺,那是什么味道?……五槐门的夜晚是相当寂静的。”、“和着他苍凉的嗓音……最终蔓延到四肢百骸里去了。”、“(音效:猛烈急促的敲门声)……竟然响起这样剧烈的敲门声”、“按照从前的规矩,晚上是不作兴出门见客的”(实际字数约140字)基本一致。
46.后者第一百七十六页第二段、第四段“大爷病逝了!”、第五段“快叫三爷!快叫三爷!”、第七段、第九段、第十段、第十一段、第十二段与前者第十五集第四页、第五页“沈若鲤和沈昭忺对望了一眼……下人房里烛火一次被点亮。”、“大爷……病逝了!……快叫老爷!”、“沈大爷沈斯鸿的突然暴毙……沈斯鸿为人大气仗义。”、“大堂里灯火通明……我已决定明日便动身。”(实际字数约300字)基本一致。
47.后者第一百七十八页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第六段、第八段、第九段、第十段、第十一段“昭忺?你还不回馨园么?”与前者第十五集第五页、第六页、第七页“林冯萍:老爷,我陪你去吧。……沈若鲤:父亲,我去!”、“父亲只身一人我怕会有变故……他的背影竟似乎又佝偻了几分。”、“沈若鲤与沈若景相继出了大厅,沈若景在他肩上拍了两下”、“沈若鲤:嗯?昭忺?你还不回馨园么?”(实际字数约280字)基本一致。
48.后者第一百七十九页第一段“现在都卯时了……你呢?”、第二段、第三段“年华虚度,空有一身疲惫。”、第四段“你回去休息吧……好歹养足精神。”第七段、第八段、第九段“昭忺,……回不了头。”与前者第十五集第七页“沈昭忺:现在都卯时了……我也睡不着。”、“年华虚度……好歹养足精神。”、“旁白:两人靠坐在亭子里……回不了头的。”(实际字数约200字)基本一致。
49.后者第一百九十六页第十段“月升被捉进去……这可怎么办?”与前者第十八集第七页“月升被捉进去……这可怎么办?”(实际字数约60字)基本一致。
50.后者第一百九十八页第九段“小姐,天这么晚了,咱们回馨园吧。”与前者第十八集第八页“春晓:小姐,天这么晚了,咱们回馨园吧。”(实际字数约15字)基本一致。
51.后者第一百九十九页第一段“再等一等吧”、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与前者第十八集第九页“沈昭忺:再等一等。……她在等谁?”、“远远地,有人提了灯笼从游廊的尽头处走来。”(实际字数约100字)基本一致。
52.后者第二百零二页第七段以及第二百零三页第二段“哎,二少爷实乃奇才!”、第三段“大小姐来了。”、第四段“昭忺,你来啦?”、第五段、第六段“二少爷……都在这上面了。”与前者第十九集第五至六页“沈通:二少爷……我知道了。”、“沈通:大小姐。……沈若鲤:昭忺?你怎么来啦?”、“沈昭忺:走到沈若鲤面前,……都在通叔和各位掌柜手上。”(实际字数约150字)基本一致。
53.后者第二百零四页第三段、第五段“昭忺,我在想……尽快吧工厂都卖了”、“咱们设法到安全的地方避一避去。”、第六段、第七段“若等战争四起,为时已晚。”、第八段“昭忺……你先回去吧。”、第十一段、第十三段与前者第十九集第八页、第九页、第十四页“对了,这几日悦行有来找你么?”、“沈若鲤:没怎么……若要到那时候就晚了。”、“沈若鲤:昭忺,我晚上晚一点回来……你要去哪里?”、“旁白:昭忺提着裙子跨出门……昭忺这才远远地去了。”、“你听说了么?昨天出大事儿了!”、“昨天王市长的公子被人——剪了命根子!”(实际字数约260字)基本一致。
54.后者第二百零五页第二段“他这是得罪了哪一家?”、第三段“他们的谈话一字不漏落进我耳中”与前者第十九集第十四页“他这是得罪谁了?”、“后面的声音却是一字不漏落进她耳朵里。”(实际字数约25字)基本一致。
55.后者第二百零六页第一段、第二段“听我爹说……多谢你。”、第四段“我听说,王耀斯被……”、第五段“这么晚了,你回去吧。”、第六段、第七段、第九段、与前者第二十集第六页、第七页“你这么晚来找我做什么?……很想谢谢你。”、“邱悦行:我听说,王耀斯被、被……”、“这么晚了,你回去罢。”、“旁白:沈若鲤转身欲走,却教邱悦行抢迎上来抓住了他的衣袖。”、“旁白:沈若鲤停下步子……嗯?还有什么事?”、“邱悦行(支吾):唔,若鲤,……心意么?”、“但他一心一意对昭忺……但我不希望你的心意浪费在我身上。”(实际字数约200字)基本一致。
56.后者第二百零二七页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第六段、第七段、第八段“我想起从前,小姐还顶不待见二少爷的呢!”、第九段“昭忺,你来啦?”、第十段“这是怎么了?”与前者第十九集第十六页、第十七页以及第二十集第十一页“旁白:解佩梅已经被移植到馨园……他很忙,没时间来。”、“春晓:嘻嘻,我想起从前,小姐还顶不待见二少爷的呢!”(实际字数约200字)基本一致。
57.后者第二百零八页第一段“没什么,只是有一件事……。”、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第八段、第十段“家里来了两个人……没想到你就回来了。”第十一段与前者第二十集第十一页、第十二页、第十四页“没什么,只是有一件事。”、“沈昭忺:昨日、我听到你和悦行的话了。……于是便听到了。”、“旁白:她口里虽说着相信,但沈若鲤却从她的眼睛里读到了慌乱”、“沈昭忺没再说什么,和来时一样匆匆,她又匆匆的回去了。”、“家里来了两个人……他们说是你的亲戚,”、“我自然不敢怠慢……没成想你就回来了。”、“北平来的?”、“沈昭忺心头一沉……如今怎么又想到她了?”(实际字数约310字)基本一致。
58.后者第二百一十页第二段、第三段“待到了云心堂,远远看见两个人坐在前厅”与前者第二十集第十四页“沈昭忺:我知道了,我这就去。”、“远远地看见两个人”(实际字数约20字)基本一致。
59.后者第二百一十一页第五段、第六段、第七段“二老专程从北平来找昭忺,因何事而来?”、第八段、第十一段、第十二段“不是要钱,不是要钱”与前者第二十集第十五页“春晓:咱们小姐现在姓沈……也就给他了”、“但因为佟格格的嘱托,自然要好好照顾昭忺小姐,”、“春晓:你们这是要钱来了?……不是要钱,不是要钱……”(实际字数约190字)基本一致。
60.后者第二百一十二页第十段“这顿饭吃罢了我们便回去,不劳烦姑娘。”以及第二百一十三页第二段“春晓,把我红漆木盒里的金银全部拿来。”与前者第二十集第十六页“咱们吃完饭就走……那个红漆木盒子拿来”(实际字数约40字)基本一致。
61.后者第二百一十四页第七段“二老年纪大了……只怕面上挂不住。”、第八段“哟,还威胁我们!……亲生女儿?”与前者第二十集第十九页“沈昭忺:二老年纪大了,……还真当自己是沈老爷和佟格格的亲生女儿啊?!”(实际字数约60字)基本一致。
62.后者第二百一十五页第二段与前者第二十集第二十页“你就这样白眼狼的嘴脸!……我看你还怎么当沈家大小姐!”(实际字数约45字)基本一致。
63.后者第二百一十九页第一段“不过月余……来的皆是亲朋密友。”、第二段“这日,……腰间挂着军刀”、第三段“沈兄……秋山义充少佐。”、第四段“久仰大名……两人握了手。”与前者第二十一集第二页“旁白:不过月余……腰间挂着军刀”、“邱老板:这位秋山夏先生你早已认识了……两人握了手。”(实际字数约260字)基本一致。
64.后者第二百二十页第四段“众人鱼贯而入……留下众人面面相觑。”与前者第二十一集第三页“众人鱼贯而入……留下众人面面相觑。”(实际字数约70字)基本一致。
65.后者第二百二十一页第三段“父亲确是一笑……这才徐步出了沈府。”与前者第二十一集第四页“沈晋如却是一笑……这才徐步出了沈府。”(实际字数约70字)基本一致。
66.后者第二百二十二页第二段“我们只能未雨绸缪。如今只有先把厂子变卖”、“勉童之前同我商量过,咱们举家都到安全的地方避避风头”、“趁如今还有这个人脉、气力。”、第三段“林冯萍说这话的时候……带着森冷和怨恨”与前者第二十一集第五页、第六页“未雨绸缪。如今只有先一个个把厂子变卖了”、“勉童之前同我商量过,咱们举家搬到国外去”、“趁如今还有这个人脉气力。”、“林冯萍说这话的时候……带着森冷和怨恨”(实际字数约80字)基本一致。
67.后者第二百二十三页第三段“更不是你那什么……从街上捡来的!”、第五段“佟昭忺,若不是……当真可怕得紧!”与前者第二十一集第七页、第八页“更不是你那什么……从街上捡来的野种而已!”、“沈昭忺,哦不……当真可怕得紧!”(实际字数约80字)基本一致。
68.后者第二百二十四页第三段“在沈家的十几年深受照顾,……我明日便走。”、第四段、第五段、第六段“你不能走。”、第七段“昭忺就算不是沈家的女儿……她将会是我沈若鲤的妻子!”、第八段、第九段、第十段、第十一段与前者第二十一集第九页“在沈家十年……昭忺明日便走。”、“她转身便走……你不许走!”、“昭忺就算不是沈家的女儿……将会是我沈若鲤的妻子!”、“此话一出……面上满是坚持果决。”、“我相信刚才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要娶昭忺为妻!”、“林冯萍(尖叫):你说什么!!你要气死你母亲才罢休是么?!”、“沈晋如(沉声):勉童,她是你姐姐!”(实际字数约260字)基本一致。
69.后者第二百二十五页第一段“如今大家都知道……再平常不过。”、“我原以为邱悦行……邱悦行也朝我轻轻笑了”、第三段“我心中泛起阵阵柔情……在刹那间全部消失殆尽。”、第六段与前者第二十一集第十页、第十一页“邱悦行:如今大家都知道昭忺并非沈三爷的女儿……日久生情再正常不过。”、“她是第一个站出来……邱悦行也朝她一笑”、“她心中泛起阵阵柔情……全部消失殆尽”、“沈昭忺,你真是好手段啊……狠狠往沈昭忺额头上掼了过去!”(实际字数约300字)基本一致。
70.后者第二百三十五页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第六段与前者第二十二集第十页、第十一页“旁白:沈昭忺看着那流苏……忽然听到门外有响动。”、“沈昭忺:春晓……春晓?旁白:往常春晓是睡在她暖阁后的茜纱橱里的。”、“然而今日她唤了两声……沈昭忺披了衣服走到暖阁外。”、“旁白:沈昭忺怕春晓有事……将黑夜烧得通亮!”、“采辉阁失火了!”(实际字数约140字)基本一致。
71.后者第二百三十六页第十二段“若鲤第二日才醒的……想找我出气的心也缓了下来。”与前者第二十一集第十六页“若鲤第二日才醒的……想找沈昭忺出气的心也缓了下来。”(实际字数约50字)基本一致。
72.后者第二百四十四页第二段“在日军的猛烈进攻下……他也说不清了。”与前者第二十四集第二页“在日军的猛烈进攻下……他也说不清了。”(实际字数约150字)基本一致。
73.后者第二百四十五页第一段“沈婉彬一头黑发依旧……都不得而知。”与前者第二十四集第四页“她一头黑发依旧……她便越发沉默”、“究竟她执着的是……都不得而知。”(实际字数约70字)基本一致。
74.后者第二百四十六页第六段“与前者第二十三集第十九页“旁白:檀木兰花盒里躺着一只孤零零的荷包……每张字条上都写着极俊秀的簪花小楷。”(实际字数约110字)基本一致。
(共有约9620字内容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