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洋,女,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强,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潘苗苗,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现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诉讼记录
原告高洋与被告张强、潘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高洋撤回对被告张强、潘苗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