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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洋与张强、潘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1-17

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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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洋,女,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强,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潘苗苗,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现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诉讼记录

原告高洋与被告张强、潘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高洋撤回对被告张强、潘苗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洋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妍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李文策

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