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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伟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06-08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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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伟,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承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被告:河北亨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蠡县城关。法定代表人:张江平。 被告:张泽强,男,1975年2月3日出生。

诉讼记录

原告李军伟与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被告河北亨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泽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军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军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甄洁莹 审判员王晴 人民陪审员刘秋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苑珊 书记员李连漪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