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伟,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承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被告:河北亨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蠡县城关。法定代表人:张江平。
被告:张泽强,男,1975年2月3日出生。
诉讼记录
原告李军伟与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被告河北亨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泽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军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甄洁莹
审判员王晴
人民陪审员刘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