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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与中原企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09-15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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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磊,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中原企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柒元新,该公司经理。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伊犁中原企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认可仲裁裁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磊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卢建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楠楠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十三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