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倪志恩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键字]: 销售商 共同犯罪 从犯 故意犯 自首 减轻处罚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5-07-30

2014-08-06

22

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朱梓君,男,1985年12月1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07年3月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岑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恩峰,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苏宁(别名:徐翊凯),男,1957年4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正,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红冈,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章定(别名:肖翰承),男,1971年3月2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于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零六万五千元,2011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谢炳光,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跃华,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涛,男,1980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京川,男,1984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陆诚,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志恩(别名:倪霄),男,1965年4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兆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本黎,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安平,男,1961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涛,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勤华,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立强,男,1980年1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姜岩,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郝艳梅,女,1979年8月5日,系尹立强之妻。 被告人刘×,女,1960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卫山,北京市华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永花(别名:汤馥鸣),女,1981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洪军,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尹力,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艳芳,女,198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冰,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晓净,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强,男,1984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任海全,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女,1958年11月6日,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石景山服务中心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雪,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童非,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0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张涛、刘京川、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刘×、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金轶、代理检察员叶萍、刘凌、张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梓君及其辩护人李岑岩、赵恩峰,被告人徐苏宁及其辩护人张正、王红冈,被告人肖章定及其辩护人谢炳光、马跃华,被告人张涛及其辩护人王俊霞,被告人刘京川及其指定辩护人陆诚,被告人倪志恩及其辩护人杨兆全、吴本黎,被告人邢安平及其辩护人刘海涛、周勤华,被告人尹立强及其辩护人姜岩、郝艳梅,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宋卫山,被告人汤永花及其辩护人曹洪军、尹力,被告人张艳芳及其辩护人韩冰、杨晓净,被告人郭强及其辩护人任海全,被告人李×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雪、童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先后伙同被告人肖章定、张涛、刘京川,并纠集被告人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刘×、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等人,假借销售商品为名,以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鑫联盈公司)“联合加盟方案”为依托,通过网络、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26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6亿余元;被告人肖章定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1亿余元;被告人张涛、刘京川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7亿余元;被告人倪志恩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9亿余元;被告人邢安平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5亿余元;被告人尹立强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5亿余元;被告人刘×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亿余元;被告人汤永花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亿余元;被告人郭强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5亿余元;被告人张艳芳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6亿余元。被告人李×负责巨鑫联盈公司石景山服务中心工作,参与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6000余万元。 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张涛、刘京川、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刘×、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分别于2012年5月9日、10日、11日被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张涛、刘京川、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刘×、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无视国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上述1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张涛、刘京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倪志恩、尹立强、刘×、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或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肖章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梓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朱梓君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通过巨鑫联盈公司搭建新型商业销售平台,将厂家、巨鑫联盈公司、消费者有机结合,消费者通过消费行为参与价值创造,巨鑫联盈公司通过发放运营补贴将消费者纳入利润分配当中,上述经营模式和分配机制符合市场规律;巨鑫联盈公司存在实质商品和实体交易,收取的是消费者购货款,而非以销售为名吸收资金;巨鑫联盈公司在对外宣传中未承诺还本付息或高额回报,强调补贴发放受公司销售业绩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在实际运营中运用安全阀对经济行为进行调节来保证加盟商利益,系事后保障而非事前承诺;运营补贴源于公司创造利润,发放运营补贴是公司对财产的处置和消费者参与价值创造进而参与利润分配的体现,非还本付息或支付高额回报;巨鑫联盈公司运营模式下不会出现公司崩盘,该经营行为未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和损害他人财产利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综上,朱梓君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建议法庭依法宣告其无罪。朱梓君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常×2、曹×2、叶×2等人的自书材料、巨鑫联盈公司项目服务专员服务合作协议书、个人加盟合同、巨鑫联盈公司卖场照片、肃宁县宏博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被告人徐苏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徐苏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提出:徐苏宁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重大立功;在案发前主动将个人获利中的600万元转回巨鑫联盈公司以郭强名义开具的账户,系主动退赃;徐苏宁并非巨鑫联盈公司的组织者、发起者,虽挂名董事长,但未参与联合加盟方案的设计推广、运营补贴的发放及产品的采购配送等,仅在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间协助公司进行合理避税,负责日常财务开支,而超过50万元的支出需要朱梓君的签字批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徐苏宁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徐苏宁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徐苏宁于2012年4月8日的供述、郭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被告人肖章定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巨鑫联盈公司依法成立,销售行为符合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销售的商品真实存在且具有质量保证,公司为销售商品设立了多个部门,并非借销售之名吸收资金,工商部门经调查亦未发现公司经营模式违法并予以行政处罚;巨鑫联盈公司在经营和宣传中未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而是通过减少销售中间环节,以运营补贴的形式进行宣传和刺激消费,补贴数额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加盟商支付钱款系购货款,巨鑫联盈公司给予的补贴系公司对盈利的处分,双方系民事买卖与合作,而非存款和返利关系,公司依靠销售商品盈利,客户购买商品享受补贴,双方实现双赢;巨鑫联盈公司的收益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及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未扰乱正常金融秩序;肖章定于2011年7月到巨鑫联盈公司,公司的运营模式已经实施,肖章定并非巨鑫联盈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东,而是朱梓君的个人顾问,主要工作内容为产品认证、生产厂家合作等,其个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或向加盟商承诺任何回报并吸收资金,综上,巨鑫联盈公司的经营行为及肖章定的个人行为均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建议法庭依法宣告其无罪。肖章定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李×15出具的情况说明。 被告人张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张涛作为巨鑫联盈公司的法人,为了销售产品参与创立公司,不参与公司决策和经营模式的制定,未向公众吸收存款和参与公司分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张涛在2011年6月意识到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主动退出公司,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张涛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京川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京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刘京川并非巨鑫联盈公司的股东,他人冒用刘京川的身份在巨鑫联盈公司工商登记中签名;会计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刘京川获利数额有误,其作为巨鑫联盈公司的供货商,公司拖欠其的货款应从获利中扣减;刘京川不是联合加盟方案和运营补贴计划的制定者,亦非主要参与者和实施者,其以供货商身份进入公司,在公司中主要负责供货商选择、产品质量把关及价格商定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刘京川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刘京川系初犯,获利较少,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倪志恩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倪志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倪志恩因巨鑫联盈公司扩展业务,需要房地产方面专业人士进入公司,主要负责为公司新办公楼的选址和装修、房地产项目开拓,工作职责不涉及经营、财务等核心环节,获利限于工资和奖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倪志恩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公司行政人事总监钱×告知在京全体中层人员召开紧急会议,使汤永花、张艳芳等人被抓获归案,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倪志恩因法律认知错误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倪志恩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倪志恩的录用通知书。 被告人邢安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邢安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巨鑫联盈公司未设立培训部总监一职,邢安平工资数额远低于公司总监级别,在公司中实际职位为培训部讲师或顾问;邢安平个人无权决定培训内容,培训课件及资料均系公司提供并作严格限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邢安平因法律认知错误参与犯罪,其本人亦是公司加盟商,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尹立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尹立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辩称:2012年3月之前,尹立强任职客服部,只负责北京地区现场办理加盟业务的客户,巨鑫联盈公司吸收外地客户资金不应计入尹立强犯罪数额,尹立强负责呼叫中心后,接听电话以北京客户为主,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远小于公诉机关指控数额;尹立强及其任职部门按照朱梓君的指令,负责客户的接待、答疑、引领,其本人领取工资而无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尹立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刘×入职时间短,在公司负责行政上的财务,未直接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系从犯;刘×系初犯,此次犯罪因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本身亦为公司加盟商并遭受损失,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汤永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汤永花于2012年2月20日应聘到巨鑫联盈公司,职务为市场部副总监,直至案发前处于试用期;汤永花与朱梓君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谋,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汤永花明知巨鑫联盈公司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危害性并从中获利,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汤永花在试用期的工作主要是了解、学习,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无关,公诉机关指控汤永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依法宣告其无罪。汤永花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对汤永花予以羁押的法律手续、劳动合同书、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明等。 被告人张艳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艳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张艳芳自身亦是加盟商,主观上缺乏对巨鑫联盈公司运营模式违法的认知能力,获利仅限于员工工资和奖金;张艳芳在巨鑫联盈公司中的主要工作为录入加盟商合同相关信息,在朱梓君核算运营补贴后负责分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张艳芳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郭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辩称:郭强任职呼叫中心,服从领导指令负责接听电话,对公司资金具体流向并不知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郭强经民警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郭强系初犯,其伙同朱梓君等人的犯罪行为未给加盟商造成损失,对金融秩序危害不大,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辩称:石景山分公司实际上是巨鑫联盈公司为方便客户设立的代收加盟合同、合同款、代交货的服务中心,性质为公司物流服务网点,李×非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听命公司指令行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李×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巨鑫联盈公司在查处前正常运转,未给加盟商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李×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先后伙同被告人张涛、刘京川、肖章定,并纠集被告人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刘×、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等人,以巨鑫联盈公司为平台,假借销售商品之名,通过网络宣传、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联合加盟方案”,采取宣讲巨鑫联盈公司以往公司业绩,模拟营业额增长比例等方式,使社会公众认为加盟巨鑫联盈公司后,可通过领取运营补贴、招商补贴、顾问费、精英奖、排名奖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6亿余元。 其中,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6亿余元;被告人肖章定于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1亿余元;被告人张涛、刘京川于2009年12月至2011年7月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亿余元;被告人倪志恩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9亿余元;被告人邢安平于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亿余元;被告人尹立强于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亿余元;被告人刘×、汤永花于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1亿余元;被告人张艳芳于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6亿余元;被告人郭强于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亿余元;被告人李×于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间担任石景山服务中心负责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000余万元。 2012年4月8日,被告人徐苏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5月9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肖章定、刘×抓获归案;5月10日,被告人刘京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侦查人员先后将被告人朱梓君、张涛、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抓获归案;倪志恩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同案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巨鑫联盈公司中层员工的证言 1、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4日,其到巨鑫联盈公司任物流部总监。公司办公地点在朝阳区百子湾巨鑫科技大厦,法人是朱梓君,董事长是徐翊凯。公司运营模式分个人加盟、个人消费和企业加盟,个人加盟和个人消费是一样的,就是将现金存入公司账户,最少存入1500元,然后享受当期市场拓展补贴,企业加盟为公司大楼一、二层的商户和公司进行运营合作。补贴分配具体由结算部来办,其知道是将每月销售额的25%分配给客户,每一期比例是不变的,投资人根据本金不同获得的补贴也不同,公司每一期按照运营的增长比例不同,回报给客户的补贴也不同,每一期客户最少存入1500元,补贴按照本期投资钱数的1%到5%计算。 其在公司的具体职责包括将公司一、二层所售商品发往服务网点发货,到市场上调研。公司要求商户产品价格要和市场价格同步,所有想来公司经营的商户的商品,符合市场行情就可以在公司销售,公司按照一七折或一五折与加盟企业结算。有些商品价格稍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投资者对商品价格有一些是认可的,也有一些不认可,公司以现金加积分的形式使投资者认可这些商品价格。其管辖物流部和产品认证部,物流部负责人是王×1,主要负责将商户出售的商品发送到公司下属的服务网点。公司一楼有五个物流窗口,加盟人先在公司四楼签约、交款,公司给加盟人一份提货单,加盟人拿着提货单挑选商品,商户给加盟人出具一个三联提货单,加盟人拿着提货单到物流窗口交两份提货单,物流窗口员工按照提货单从电脑里将加盟人的积分刷掉,在提货单上盖章,加盟人就拿着盖好章的提货单去商户那里取货。公司要求加盟商必须在30天内购买价值1500积分的商品,买的套系越多,提货周期越长,客户根据自己的需求分多次购买完,一次购买完的客户比较少。产品认证部的职责是根据商户申报的商品进货价格和零售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将调查结果报给其,其再上报肖章定,肖同意后便可以在公司销售。 2、证人钱×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底,其到巨鑫联盈公司任行政总监,负责行政事务及员工招聘,管辖行政部、人事部、物业部、保卫部。公司法人是朱梓君,肖章定、徐总是公司董事,CEO是倪志恩;市场总监汤永花,管辖培训部、企划部、会务部、市场拓展部;客服总监尹力强,管辖客服部、签约部、呼叫中心、检测中心;招商运营总监李×1,管辖物流部、产品认证部;财务总监刘×,管辖财务部、审核部、结算部;邢安平、李×16、林×3、林×4等专门负责培训,公司三层每天都授课,教客户如何加盟公司。客户加盟以套系为单位,每套系加盟费1500元,客户可以购买多个套系。投资加盟客户越多,公司给予客户运营补贴越多,好像是按照投资增长比例回报,公司每月都公示增长比例。 2012年5月9日晚9时许,其接到倪志恩打来的电话,通知全体公司高管于次日上午9时在公司9层会议室开会。其逐一电话通知全体高管人员。第二天,公司就被公安机关查处了。 3、证人朱×1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工作,2012年3月任财务部经理。财务部主要是每天收取结算部交来的客户投资款,给供货厂家打款,按照结算部要求给一部分客户打返利款,以及公司日常一些开销账务工作。结算部将返款投资人报表交到财务部,其找朱梓君签字后,将钱款通过网银打给结算部,结算部通过农行返款给客户,有一部分客户的返款由财务部通过交行来返。公司开销账务工作包括公司装修款、绿植养护、日常办公用品等,票据由财务部总监刘×和公司CEO倪志恩审核。市场总监汤永花,管辖培训部、企划部、市场部、会务部,另有呼叫中心经理郭强,财务总监刘×,高级讲师有李×2、邢安平。公司在石景山设有服务中心,总经理李×,经营模式与公司相同,但收取的加盟费要交到公司,公司再按比例返给服务中心。 其知道公司收取加盟费有6个对公账户,分别是兴业银行上海暖鑫科贸中心、上海蓓鑫科贸中心、上海举鑫卉海科贸有限公司账户,农行上海举鑫卉冠科贸有限公司账户,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上海暖鑫科贸中心、上海蓓鑫科贸中心账户,投资款也会打到朱梓君个人账户一部分。收取客户投资款方式有现金和刷卡两种,发放顾问费及运营补贴的账户有巨鑫联盈公司、上海暖鑫科贸中心、上海蓓鑫科贸中心和上海举鑫卉冠科贸有限公司账户,另外还有郭强的交行个人账户。公司用于中转资金账户有郭强工行、农行账户,上海蓓鑫科贸中心、上海暖鑫科贸有限公司和刘×的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4、证人蒋×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任网管,2012年1月到结算部做职员,2012年4月中旬,结算部拆分出去一个审核部,其被任命为结算部经理,原结算部经理张艳芳任审核部经理。结算部归财务总监刘×管,结算部将签约部提供的客户资料及投资金额,根据公司定的返利标准,输入到结算系统,审核部将返钱的客户名单交到结算部,系统算出客户返利后报给刘×,刘×报给公司领导批准后,基本都是用结算部员工名下个人银行账户通过网银返利。公司主要是吸收客户的投资,代理销售保健品、玉石、床上用品等。培训部先对客户培训,让客户产生兴趣,投资购买保健品等,公司根据客户投资额和公司销售额给客户返利。其只知道个人加盟就是投资1500元为一个单位,根据投资额购买相应的商品,每月按投资总额及销售金额的比例返钱。公司宣传按每月收入的25%给投资人,投资人根据自己投资的金额、期限领取返钱。总的来说,每月给加盟商的返利比较高,一般12个月就可以把加盟商的投资全部返还,之后就是纯利润。投资人发展一定下线后,由本人申请,经过培训、公司批准成为服务专员,返钱标准就上升了。 5、证人隋×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客服部工作,负责接待,2012年1月任客服部经理,主要管理、培训客服部人员,解决客服部一般员工遇到的难题。其所在的部门就是向客户介绍产品,说明回报问题,客户还是不明白就到培训部去学习。来公司的客户先由客服部接待,客服部员工会告诉客户去三层听培训部上课,要是客户买公司产品,就让客户到公司一、二层。公司对客服人员都进行过培训,也有统一话术,客服人员不会主动告诉客户产品风险,客户问到这些问题,客服人员也会告诉客户。 公司董事长叫徐苏宁,法人朱梓君,总裁肖章定,总经理倪霄。公司一、二层可以购买商品,公司销售产品配以联合加盟方案,数额达到1500元以上算加盟平台,1500元以下算消费平台,以1500元为一个单位,只要是1500元的倍数就可以加盟。联合加盟方案已是25期了,25期可以理解为一个月就是一个期,但有时也不止一个月,举个例子,购买公司1500元的产品,第一个月回报是30元,第二个月就是用上一月的30元乘以公司实际营业额增长比例,增长比例系数大概在1:1.25至1:1.3之间,也就是30元乘以1.3,后边每月如不发展客户,就用上月回报金额乘以1.3。公司营业额对客户和员工都不公开,销售商品价格由招商运营部制定,有客户觉得产品价格是贵一些,但客户主要还是看回报。 6、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工作,2011年夏天被调到签约部任出纳,2012年2月被提升为签约部主管,同年4月,主管改称经理。客户到公司买产品就算是加盟了,个人加盟即投资1500元作为一个套系,以此为基础整倍投入,不超过30万元,返利根据公司每月营业收入情况来定。公司会不定期推出一些投资产品,分10期、15期、20期、25期等。公司先在三层会议室对客户进行培训,介绍加盟方式,宣传加盟会给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如果经过培训成为公司服务专员,就可以介绍别人来公司投资并赚取服务费。客户经培训后,有意愿投资便来签约部签约交款。 签约部分为签约组和出纳组,签约组负责接待有意向的客户,把客户信息录入公司系统,给客户填写合同,一式两份,再把合同交给出纳组。出纳组让客户交纳所购买套系金额,收钱后让客户在合同上签字,并给客户出具套系订购单。签约组会在公司系统上填写套系金额,客户签完合同后拿走一套合同和套系订购单取货。出纳组留下的合同由审核部派人取走,收取的现金由公司财务派人取走。出纳组员工还需要每天下班前录入一个表格,表格里是缴款人和金额,汇总后将电子版交给财务经理朱×1。其知道公司营业范围中有销售、批发一项,但是销售和批发都是客户投资以后享受的,和商场单纯销售货物不一样,还是以收取客户投资为主,某种程度上和银行差不多。 7、证人于×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底,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客服部工作,同年12月底任市场拓展部经理。巨鑫联盈公司投资分为个人加盟、个人消费、企业加盟,个人加盟就是购买产品后领取公司的运营补贴和商品。公司以1500元作为一个套系,投资人以此为基数整倍数投入,投资期限分为9期、11期、15期、20期、25期不等,公司根据每月营业额增长比例,拿出总营业额的25%给投资人发放运营补贴。投资人拿到的运营补贴高于银行利息几倍以上,公司销售的25期产品,投资人大概到第12期就能收回成本,到第25期能拿到的运营补贴是加盟费的几倍。公司还通过招收项目服务专员快速发展会员,与服务专员签订合同,进行培训和考核,服务专员可从公司领取所发展加盟商每期获得运营补贴的30%。公司还拿出营业总额的6%作为对服务专员的奖励,服务专员的业绩达到30万元,可得到价值5000元的电子数码产品;达到50万,可得到出国旅游的奖励;达到80万元,可得到价值15万元的汽车;达到150万元,可得到价值30万元的汽车;达到500万元,可得到价值88万元的住房公积金。业绩好的加盟商有朱桂茹、李秀兰等。 其认为公司实际经营不是为了卖商品,而是一种金融理财服务,投资额回报比例比银行高,只是跟银行计息方式不同。其在市场拓展部时,主要接待准备经营服务网点的加盟商,根据他们填写的投资情况表格,上报给汤永花审核,汤永花签署后将表格交到肖章定或朱梓君的秘书那里,等审批完毕后,其取回表格,然后通知申请办理服务网点的加盟商,服务网点实际上就是一个小的巨鑫联盈公司。其部门与石景山服务网点会经常联系,根据他们的要求发货,提供给他们所需合同,给他们的员工培训,联系邢安平过去讲课。 8、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企划部工作,2011年6月任企划部主管。其刚到公司时,刘京川是副总经理,2011年下半年,刘京川与张涛前后离开公司。公司绝大多数属于个人加盟,即投资1500元为一个套系,以此为基数整倍投入,并用投资款在公司购买商品,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投资钱数、运营补贴发放比例。运营补贴发放金额按照1:1.4左右的比例逐月增加,直至合同到期,投资人除了收回本金之外还能获利。 9、证人刘×1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其经张涛介绍到巨鑫联盈公司工作,2012年春节前后被提拔为检测部经理,检测部主要是为加盟商检测身体状况,做一些保健,推销保健品,包括公司的清体液。其刚进公司时,张涛给其介绍公司的运营模式,个人加盟1500元为一个套系,公司按每月增长比例发运营补贴,头两个月是公司月增长的4%,第三、第四个月是3%,第五、第六个月是2%,第7个月是1%。加盟套系是有期限的,以自然月计算,加盟一个套系可从公司拿等值的产品。拉加盟人员有奖励,按加盟人数、金额进行,有车、房、旅游等。 10、证人何×1的证言证明:其是巨鑫联盈公司会务部经理,安排一些会议事项,包括流程、时间等。公司宣传以消费模式养老,投资人购买公司一个项目,每套系1500元,分不同期限,公司每月按照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以运营补贴方式返还现金。公司规定投资人投入本金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在公司认购商品,有食品、电器、化妆品、保健品等,定的价格很高,比如貂皮大衣卖到八九万元,什么皮的也没有标明,一个枕头卖到2600元。公司每月发放运营补贴都按时返还给投资人,运营补贴每月增加。一个项目结束后,投资人应该能挣到当初投资总额四五倍左右。投资人应该比较认可公司销售商品的价格,因为公司给投资人发放高额的运营补贴,肯定比银行利息高。 11、证人李×3的证言证明:其是巨鑫联盈公司保卫部经理,负责公司安全及平时秩序维护。公司通过互联网及朋友介绍推广公司的联合加盟方案,客户到公司签约加盟。个人加盟按照每套系1500元,最少1个套系,最多20个套系,将加盟套系的资金注入公司。加盟后,可用注入资金从公司购买等值的商品,还可按照签约时约定期限享受运营补贴。公司每天加盟的客户有100人左右,月底更多。公司没有实体经营项目,挣的就是加盟商的钱,主要是老客户拉新客户。 12、证人杜×的证言证明:2010年,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工作,同年9月被任命为行政部经理。其不清楚巨鑫联盈公司经营的业务情况,培训部的人说就是吸收加盟,在网上或通过其它方式宣传,让客户注入资金,每套系1500元,每月按照营业额的增长比率返利息。 13、证人周×1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工作,先在产品认证部,后被分配到招商运营部任主管,主要工作为市场调研,研究商场商品价格走势。巨鑫联盈公司投资分为个人加盟、个人消费和企业加盟三种模式,绝大多数投资属于个人加盟,个人加盟商投入一定资金后领取运营补贴和商品,运营补贴明显高于银行利息。 14、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物流部做发货员,2011年升为物流部主管,2012年2月升为物流部经理。其听其他部门的人说,公司是做一种创新的消费模式,有个人加盟、个人消费、企业加盟三种,客户到公司投资后,公司每月给客户返钱和发相应积分的商品,这种模式应该比银行存款利息高很多。 (二)巨鑫联盈公司讲师的证言 1、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初,肖章定告诉其巨鑫联盈公司有一个项目叫联合加盟方案,让其给客户讲课。在培训课上,其先讲公司的销售模式很先进,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接下来就是邢安平、朱梓君、肖章定讲具体销售模式。课件在其来公司之前就有,其来后,朱梓君、邢安平和企划部的人可能又进行了修改。其讲课时向客户介绍公司是一家以高端创新销售模式为基础的创新型科技贸易公司,将打造集酒店、餐饮、培训、娱乐、百货、电子商务等为一体的多元化、立体式服务平台,最终打造上市企业。公司有三种投资运营模式,分别是个人加盟、个人消费、企业加盟。个人加盟以套系为单位,每套系1500元,以此为基数整倍投入,每月按投资总额的比例返利,投资时间按照每月9日、19日、29日计算,并依据此时间返利,投资期限分为10期、15期、20期、25期(期为自然月份)。公司宣称将每月收入的25%作为返利给予投资人,同时根据公司每月营业收入情况,按照1:1.4左右逐月增加。公司销售25期的产品,大概到第12期就能收回成本,25期结束时,拿到的运营补贴至少5倍于加盟费。个人加盟商加盟后可以选择从公司提取商品,商品质量很普通,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个人加盟商实际看重的是公司返还的高额运营补贴。 巨鑫联盈公司还通过招收项目服务专员实现快速扩张,公司同服务专员签订《项目服务专员服务合作协议书》,对服务专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服务专员发展加盟商并进行服务,享受的待遇包括:公司发放的服务费,标准为服务专员发展的加盟商每期获取运营补贴的30%;公司根据介绍加盟商的等级,奖励服务专员5000元到88万元不等的硬件设备;还有服务精英奖、服务排名奖,奖励金额从数万元至90余万元不等。个人消费运营模式因为利润太少,一直没有实行。企业加盟就是交纳3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开设服务中心,发展新加盟商可以享受公司服务费,交纳10万元后,可以进入物流中心销售产品,享受销售利润。公司没有要求其在培训时告诉加盟商投资有风险,其也没有对加盟商说过如果公司业绩不增长,加盟商将不分配运营补贴的话。 2、证人顾×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做前台接待,2011年下半年到公司培训部任讲师,向客户讲解公司的联合加盟方案。其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叫陈勇,上级领导是汤永花。联合加盟方案是让客户到公司加盟,购买套系,签订加盟合同和套系订购单,客户可以取得商品及每期的运营补贴。套系有25期、16期、15期、9期、11期五种。培训部在公司大楼3层,教材是公司给的,就是讲联合加盟方案,如何让客户加盟到公司以得到高额投资回报。公司有个人加盟、个人消费和企业加盟平台三种方式。个人加盟平台是任何人只要购买一个套系1500元即成为个人加盟商,享受运营补贴及在公司选购同等金额的商品。个人消费平台是个人在公司购买100元商品可以累计积分,够1500元就可以成为个人加盟商。企业加盟平台分成两种,一种是开设服务中心,缴纳30万保证金就可以自己吸收个人加盟商,并享受其所吸收加盟商加盟资金3%的佣金;第二种是进入物流中心,缴纳10万元保证金后进入公司销售自己的商品,但进入物流中心需公司招商部同意。 3、证人许×的证言证明:其是巨鑫联盈公司培训部项目导读员,也是讲师,给来上课的人读公司统一制作的PPT文件,课件由肖章定和朱梓君策划,企划部制作。公司领导要求在培训课上强调公司卖的商品在外面买不到,争取让客户在外地开发市场,鼓励开分公司,不能使用投资、投机、返利等关键词。有的服务专员为拉来更多加盟商,有讲高额回报的。听完培训课后,客户提出一些其解答不了的问题,其就请邢安平给客户讲解。 4、证人史×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客服部工作,2011年10月,调到培训部当讲师,负责给来公司咨询的客户解答问题,讲解公司的三种经营模式。公司给培训部员工每人配发一个U盘,里面储存公司的教材,教材名称叫“联合加盟方案”,整个方案大约要讲40分钟左右,内容就是怎样进行投资,怎样收益。教材大约每月更新一次,主要更新销售方面的优惠内容。巨鑫联盈公司个人加盟模式是购买公司1500元的商品为一个计量单位,公司称之为套系,分9期、11期、15期、16期、20期、25期,公司按销售额增长幅度给客户一定补贴,购买25期的客户大约在12到14期,能基本把购买套系的钱拿回来,到25期终止时,每个套系能拿到2万元左右的补贴。个人消费模式是客户花100元可以买公司150元的商品,消费累计到1500元,可申请转为个人加盟。企业加盟模式是公司授权开设服务网点,加盟企业向公司缴纳30万元保证金后可按照公司模式经营,但销售款得交到公司,服务网点留销售金额3%作为服务费。还有一种企业加盟模式是厂家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进入公司卖场销售产品。受益客户主动介绍亲戚朋友,或服务专员介绍客户购买公司套系后,每个月可从公司领取其所介绍客户补贴数额的30%作为服务费,直到期满。 5、证人薛×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任培训讲师,主要负责向客户宣讲公司经营模式,推销公司产品,如何返利等内容。培训课件由企划部制作提供,讲师按照课件向客户宣讲。客服部负责接待客户,安排客户听课,解答客户提出的简单问题。公司针对客户问题制作了回答要点,讲师按照上面内容回答即可。如果是以前没有遇到过的问题,讲师会向公司高层汇报,由公司领导解答,公司会根据新出现问题更新培训课件内容和答题要点。公司不承诺保本付息,但授课时会向客户出示客户投资收益历史记录,显示客户收益很高,讲师针对历史记录进行讲解吸引客户投资。其到公司后,公司经营模式没有太大变化,只是为吸引更多人投资增加了短期投资模式。 6、证人肖×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培训部工作,负责给加盟商讲课,主要讲公司如何运营,如何返利以及让加盟商了解公司产品等。公司经营模式中,个人加盟以套系为计算单位,每套系1500元。目前公司正在销售25期的产品,公司每月将运营补贴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个人加盟商,按照预算,大概到第12期就能够收回成本,第25期结束时能够累计拿到的运营补贴,至少10倍于加盟费。商家进入公司需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配合公司进行产品销售,可以享受产品销售利润。公司一层、二层均是进入物流中心的企业加盟商。出售商品质量及价格都是公司和厂家谈的,就是普通商品,销售价格会高于市场价格,公司对客户宣传就是不打折商品,所以价格会高。个人加盟商实际看重的是公司返还的高额运营补贴,并不是商品。 7、证人赵×1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工作,2012年3月底开始任培训部实习讲师。培训部负责给客户讲课,授课对象主要是公司加盟商,内容是介绍公司运行模式、所卖产品、如何发放运营补贴、未来远景规划、服务费、公司硬件设备等。课件由公司发给培训部,再由讲师根据课件内容讲。讲师会拿投资1500元举例说明,投资1500元后一共返利25期,每期返利的比例是1:1.35,最后一共可得到18000元左右,投资越多返利越多,但前提是在一定增长比例下。 8、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任讲师。课件由公司企划部做好以后发给培训部,培训部讲师按照课件讲课。一开始到公司培训部时,指定一个老讲师做老师,学习好了以后就可以自己讲。邢安平在教授如何给加盟商讲课时,要求完全按课件讲,不能向客户承诺一定盈利。讲师会讲服务专员如介绍客户来买商品会得到服务费。 9、证人金×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当客服职员,通过培训学习加入到讲师团队。来公司后先接受培训,学习一周便给客户介绍公司产品,解答客户咨询。加盟商带下线来公司接受培训,下线继续发展下线,公司拿出产品的一部分利润返还给消费者及消费者介绍人。公司按每月实际增长营业额给所有消费者返还金额。按公司营业比例来算,预期一年收回成本,两年半左右能够得到投资金额5至6倍的收益。公司产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 10、证人李×4、吴×1、杨×1、王×3、赵×2、李×5、赵×3、姜×的证言证明:以上证人在任职讲师期间,根据公司宣传课件,以授课等形式向加盟商宣讲联合加盟方案。 (三)其他员工的证言 1、证人郝×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工作,是财务助理。公司有汇款、存款、存支票等银行业务,其就去银行办理。其直接领导是朱×1,再往上是刘×。公司经营模式为销售产品并以高额返利吸引加盟商投资。加盟商投资1500元是一个套系,以此为基数整倍数投入,公司每月按投资总额比例返利。加盟商既能得到相应产品,也可以获得返利。其觉得大部分加盟商都是冲着返利来的,公司的商品比市场价贵很多。公司靠人与人之间相互推荐介绍不断发展投资人,这些推荐人被称为项目服务专员。其听说公司根据项目服务专员介绍加盟商的业绩等级,奖励电子产品、出境游、汽车、住房基金。 其到公司后,公司每月现金收入平均在1000万元左右。公司采买、差旅费报销、日常支出等现金报销由其负责,不负责别的大额非现支出。据其所知,公司收入大部分都用来返利,就是把后面加盟商的钱给前面加盟商返利用。其刚到公司时,张涛、刘京川、徐苏宁、朱梓君就已经开始领取分红了,每人每月拿七八十万,2011年7月以后,每人每月拿100万元左右。张涛和刘京川走后,朱梓君、徐苏宁和肖章定每人每月拿100万左右分红,倪志恩只在2012年4月拿了一次100万元。每月朱梓君会从其这里拿走50万元现金的公关费。 2、证人高×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呼叫中心做一线接线员,一线解答不了的问题就转给二线。其所在部门主管统一发给接线员返利情况表格和产品介绍。二线接线员负责通知客户领取奖品,例如汽车、手机、旅游等。其在一线接线员中专门负责投诉和建议,投诉电话主要针对产品质量、邮寄速度等,其会记录下来,告知对方7天内来公司退换,如对方情绪特别激动,其就转给公司产品认证部协调。其他一线接线员负责简单介绍每期活动名称、返利情况,公司要求不能在电话里讲项目的具体情况。 3、证人邓×1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呼叫中心,2012年1月任一线主管。一线负责接听加盟商电话,其主要负责培训一线员工接电话方式,解决加盟商投诉。二线主管是韩×,管理旅游组、产品组、硬件组、项目组。一线和二线的关系就是运营补贴发错时或发放不成功时,一线员工将加盟商信息记录下来,转给二线核对后,由结算部去发给加盟商运营补贴。呼叫中心职员上岗前要经过培训,其刚到公司时,在培训部学习了一个月。公司第一种加盟模式是个人加盟,在公司购满1500元产品为一股,运营补贴从9期至25期不等,每月返利倍数是按照老板指令执行;第二种是个人消费,很少有人做这个;第三种是企业加盟,就是在外地开分支机构,需交公司保证金50万元,加盟后再从营业额中拿出3%到5%作为利润。公司销售商品价格要远高于市场价格。 4、证人韩×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呼叫中心做员工,2012年4月升为二线主管。郭强是呼叫中心的主管,负责一线和二线。其和一线主管邓×1负责培训内部员工,内容是对客户提问的问答。所有员工培训后要考试,过关后到呼叫中心实习,一到两个月后由教研组邢安平主要负责考核,才可以转为正式员工。培训资料开始由朱梓君编写,后来又经过一些小的修改。加盟商的业绩达到一定额度就可以在签约处领到一定的礼品,呼叫中心负责给这些加盟商发信息或者打电话,业绩达到30万元可以领到价值5000元的数码类产品,50万元以上可以到呼叫中心的旅游组报名参加海外旅游,80万元以上可以到公司指定的4S店里领取车辆。 公司经营分个人加盟、个人消费、企业加盟。个人加盟是公司主要模式,就是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来公司上课、培训、填表、签合同、交钱加盟。钱数必须是1500元的整数倍,最高30万。交钱后每人拿价值相等的商品,每个月分钱,第一个月是固定的,之后每个月再增加,几期项目就分几次把钱发给加盟的客户;个人消费是不加盟,仅购买公司产品;企业加盟是厂家加盟,将产品放在公司卖。其觉得公司出售商品价格不正常,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目前公司没有一家挣钱的单位,主要靠用新加盟客户的钱返给老客户。 5、证人郭×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做客服接待,同年6月转到行政部,2012年1月底又调到客服接待。客服接待就是接待客户,告诉他们去什么部门办理,行政部印过宣传材料由客服接待发放。客户以每套系1500元加盟,按销售周期如16期、25期发给运营补贴。服务专员就是加盟商,但他能获取服务费,标准是所发展加盟商每期获取运营补贴的30%,还可以根据业绩获取奖励,有数码产品、旅游、轿车。公司培训部给客户讲课,其听邢老师讲课时说公司就跟家乐福一样,家乐福返的是积分,公司返的是现金。 6、证人邱×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客服部工作,在公司五层培训部前台负责引领、叫讲师、收房间费等工作。老客户带着新人来听讲座,了解公司运营方面的情况,贵宾室就是客户听讲座的地方,房钱一般都是老客户结账。如果老客户拉来了新客户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服务费,老客户每个月可以得到新客户每月利润额的30%,拉来的新客户越多,老客户得到的服务费就越多。公司的营业范围主要是代销日常用品、保健品、珠宝玉器等,公司没有自己生产的产品,和正规经销商性质不一样,经销商通过商场销售零售商品,挣的是产品利润,是卖价减去成本,客户除得到商品外不能得到利润。公司是让客户缴纳套系费,除了得到商品,客户还可以得到较多的利润。 7、证人王×4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客服部工作,从客服部员工干到小组长,负责向公司反映各种加盟商的问题。公司曾对其进行过培训,讲授发展投资人时如何吸引对方,告诉对方有高额回报。公司没有经营实体,通过发展更多的客户吸纳更多的资金来保障对客户高额的回报。公司通过宣传,以人带人的方式发展更多的投资人。 8、证人杨×2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结算部工作,负责核对用户的用户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结算部经理是蒋×,负责管理客户分红、补贴事宜。其到公司后,朱梓君要求结算部的人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网上开通网银,其开通了农行和交行的网银,尹立强带着其去办的。网银给加盟商发钱时,结算部会事先接到一个发放清单,公司财务部门会将钱打到结算部员工个人开的账户上,通过网银将钱发放给加盟商。 公司的经营项目只有卖各种产品,然后分期返给客户补贴,每份1500元,分为9期、15期、20期和25期。其在2011年10月份买了20份。公司卖化妆品、衣服、鞋等,其购买了两双鞋,两套清体液、两套化妆品、一个隔离霜、两盒钙,剩下还有几千元没花。这些东西比市场上贵多了,那双鞋在公司的售价是1200元左右,但其到百荣去看那双鞋标价也就165元左右。其觉得花3万元买这些东西不值,其没想买这些东西,主要是想要补贴回报,东西都是次要的。其看公司补贴回报高就让亲友也来买,公司还能按照其介绍加盟人购买产品的20%作为服务费奖励其。 9、证人王×5的证言证明:其是巨鑫联盈公司财务部会计,负责整理工商银行的记账凭证。财务部总监是刘×,负责公司所有的财务事务,财务经理是朱×1,出纳是郝×。其知道的公司支出资金主要是给商户的货款,其经手的大概有400万元左右,都是通过工行十里河支行的账户结算的,资金支出的审批权归刘×或者朱梓君。 10、证人王×6的证言证明:其所在的巨鑫联盈公司签约部有两个组,分别是签约组和出纳组,签约组负责接待有意向签约的客户,给客户填写合同,填完合同后把客户信息录入公司的一个软件系统,之后把合同交给出纳组,让客户到出纳组交款,交款后,给客户开具套系订购单,由出纳组的员工指导客户在合同上签名,并把签好的合同交给客户。每个加盟商都要签两份合同,分别是个人加盟合同和服务专员合同,每份合同都是一式两份。合同上盖的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朱梓君的人名章,套系订购单上盖的是上海举鑫卉海公司或上海举鑫卉冠公司的章,这两家公司应该是公司的分公司。 11、证人杨×3、李×6、吴×2、张×3、刘×2、王×7、刘×3、杨×4、杨×5、宫×、邓×2、王×8、王×9、田×、张×4、刘×4、何×2、冯×1、秦×、邱×、杨×4、王×10、王×4、赵×4、周×2、李×7、贾×、杨×6、陈×1、刘×5、牛×、张×5、王×11、李×8等人的证言证明:各自加入巨鑫联盈公司的时间、职务,巨鑫联盈公司经营项目为推广联合加盟方案。 (四)石景山分公司员工的证言 1、证人秘×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底,其到巨鑫联盈公司石景山服务网点任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业务部工作。石景山服务网点总负责人是李×,有李×17、赵×9等十几个人。网点执照上全称叫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2012年4月申领下来,设有财务部、展厅、签约处、行政处、客服、业务部等部门,办公地点在海淀区中础大厦西配楼4层,经营范围和巨鑫联盈公司一样。 巨鑫联盈公司吸引客户投资消费个人加盟、个人消费、企业加盟三种模式。公司在讲课时称,公司建立了厂家与消费者的平台,消费者购买产品后签署加盟合同,建立一个账号,就算公司的股东,公司会定时分配省下的收入。如果能为公司带来客户,公司会把一部分奖励汇入个人在公司建立的账户,以后可用来购买产品,还有一份合同,签完合同就是服务专员,基本上所有人都是两份合同一起签的。客户投资绝大多数都属于个人加盟,公司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吸引消费者来购物。个人加盟以套系为计算单位,每套系1500元,加盟商购买套系后,在一定期限内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每个月将运营补贴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加盟商,具体增长比例在1:1.3到1.35之间,投资消费越多,回报也越多。购买的商品当时选好可以拿走,也可以以后再拿。 公司进货来源其不清楚,经营中就是不断地吸收消费者来消费,加盟的客户越多,利润才能递增,才能保障公司运转,以高额的利润回报加盟商。其从网上看宣传,巨鑫联盈公司通过招收项目服务专员快速发展会员,服务专员享受公司发放的服务费,标准是发展加盟商每期获取运营补贴的30%,还有根据业绩奖励硬件设备,业绩30万元奖励价值5000元的电子数码产品,50万元奖励出国旅游,80万元奖励价值15万元汽车,150万元奖励价值30万元的汽车,500万元奖励价值88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石景山服务网点的员工基本上都是个人加盟商,不是加盟商不让在这上班。石景山服务中心2012年4月投资消费总额为6000多万元,回报了180万元。 2、证人王×12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帮忙,李×让其负责客服,接听加盟商电话,将加盟商提供用于领取补贴款的银行卡号上报巨鑫联盈公司。公司在展厅里卖鞋子、衣服等商品,其听讲师说公司还有房产、汽车业务,所卖货物是从总公司订购的。其只知道个人加盟,其认为巨鑫联盈公司履行对客户高额回报是销售商品和公司的一些项目得来的钱。公司通过加盟商向认识的人推广,寻找更多的加盟商。 (五)“企业加盟商”的证言 1、证人胡×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肖章定找到其,让其担任巨鑫联盈公司贵阳服务中心负责人。2011年10月,其租用贵阳景天城大厦2411房正式开展工作。巨鑫联盈公司本来要求服务中心必须租用不低于460平方米的场地,要配备会计、出纳各1名、讲师2名、物流1名、客服1名,由于其没有这么多资金,没有员工,就其一个人。2011年11月5日,贵阳服务中心成立,巨鑫联盈公司派了李×16和邢安平来做演讲,介绍公司运营模式。巨鑫联盈公司按照贵阳地区加盟商投资业绩的3%付给贵阳服务中心,其总共得了大约35万元。贵阳加盟商全是个人加盟,投资款汇到朱梓君的农行或工行卡上。 2、证人陈×2的证言证明:其将出售的商品价格清单按零售价15%交给巨鑫联盈公司产品认证部确认商品零售价和会员价,其必须按照此价格出售。其柜台出售所有商品在巨鑫联盈公司销售价格相当于市场价4到5倍。加盟商在巨鑫联盈公司投资后,巨鑫联盈公司提供给加盟商提货单。其柜台销售员负责向加盟商介绍产品,加盟商在柜台选好商品后,其按照价签开一张商品明细单据,加盟商去公司提货中心结账后从柜台领走商品,其不能与顾客直接结算。巨鑫联盈公司按照柜台出售商品价格的15%与其结算,每月10日前结清上月账目,货款直接打到其账户上。 3、证人王×13的证言证明:其在巨鑫联盈公司柜台出售天津圣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销售价格相当于市场价的3倍,经过两次调价,现在差不多是市场价1倍。巨鑫联盈公司按照柜台出售商品价格的13%与其结算,每月10日前结清上月账目,货款直接打到其账户上。 (六)“个人加盟商”的证言 1、证人王×14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其在安×3的介绍下到巨鑫联盈公司听课。公司有人给新来的人讲商品质量、购买套系,当时是3万元一份,特别介绍了投资商品就成为公司加盟商,投资资金数额变成3万分,凭分可到公司内部超市换商品,以后还可得到公司返利,比把钱投到银行、股市都值。公司高管们会每周进行大课讲演,30元一张票。很多人都会提出投的钱换成商品后返利钱是怎么来,公司讲师回答是加盟商在公司超市买的商品要比市场相同商品价格高,公司从差价中获利,其中一部分利益返给加盟商。小讲师们还介绍公司超市只对加盟商,成为会员才能到超市买商品,还能得到返利,只要不断发展新加盟商,公司和加盟商就会不断获利。有很多人提出这种方式就是变相传销,这种情况下,培训师就问加盟商做过传销吗,有人讲做过,培训师就会告诉他传销是没有在超市买商品的,巨鑫联盈公司方式跟传销不同。 讲师会介绍公司发展模式,用公司印制的各种模拟表格和数字介绍公司经营方式,加盟商不同获利方式,可挣多少钱。其记得差不多是两年一个周期,根据投资数额不同,两年可挣的钱也不同。投资3万元,两年周期结束可获利6万元。其听不懂公司介绍的挣钱方式和具体计算方法,像其这样的加盟商、服务专员就听明白投资多少钱,到期后能挣多少钱,与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比较,挣得多就成。跟加盟商联系最多的是客服部和培训部,加盟商各种问题由客服答复,培训部主要是讲课,小课也回答问题,高管大课不会解答问题,新加盟商普遍提出的问题在高管大课中会给予解答。公司没有明确组织服务专员进行培训,每周公司高管讲的大课,客服部都会通知服务专员来听,不同高管讲课内容有所不同,同一个高管每次讲的内容基本相同。朱梓君和肖章定讲的内容相似,主要讲公司运营方式,未来发展要达到什么样模式。邢安平主要讲公司各种套系计算盈利方式,各种表格说明等。李×16主要讲国际经济形势、国内的经济趋势,并结合公司情况介绍公司发展方式和前景,基本是对朱梓君、肖章定讲课补充,更有理论性。 朱梓君、肖章定讲课具体内容包括介绍公司靠加盟商投资换取积分再用积分购买商品,中间的利润就是公司和加盟商的利润。公司按比例给加盟商返还运营补贴,加盟商队伍越多获利越多,他们用公司运营补贴与各类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的消费积分换商品进行比较,告诉加盟商在公司投资成为加盟商不仅可获得商品,还可获得利益,比银行、股票、理财都合适,这种运营方式不是传销、直销,是一种创新发展模式,公司和加盟商一起发展。他们还介绍公司计划在各地建分公司,建巨鑫超市、百年老店,打造麦当劳模式企业和品牌,企业未来一片阳光。他们还不断举例说明在公司发展中,多少服务专员获得了汽车、电脑、出国旅游、住房基金,目的就是让大家发展加盟商。培训时,各种套系计算表格都是虚拟的,培训到具体都是假如,但介绍公司运营方式和未来发展确实很辉煌。他们没有具体指示去发展下线加盟商,平时培训时也回避传销的语言,但暗示你去发展加盟商后,可以获得更多利益也就是服务费。在培训中,公司不会主动讲风险和亏本,有人提出过,他们一般都是把公司辉煌业绩反复介绍,最后告诉你公司不挣钱你也不亏,因为用积分换取了商品,公司商品价格会越来越低,最后与市场同步,就是不挣钱也不会亏本。公司计划五至八年上市,到时手持的是原始股不会亏。加盟商投资商品他们叫消费商品,加盟商讲返利他们叫运营补贴。服务专员发展的加盟商,投资数额的10%要给服务专员,他们叫服务费。 2、证人李×9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其经宋×3介绍在巨鑫联盈公司投了3万元。其参加了巨鑫联盈公司课程,内容主要是宣传产品。加盟后其领取了清体液、小自然等保健品,清体液3000元一套,小自然1000多元。其不认可所购商品的价格,认为贵。其介绍爱人投资50万元,还介绍了一个朋友,公司返给其所介绍人投资钱数的10%,其除了投资获利20万元,还从公司领取了一部三星单反相机,一台斯柯达明锐轿车。 3、证人董×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其朋友徐苏宁介绍其加盟巨鑫联盈公司,其投了3万,领取的是养年胶囊,每瓶180元。每个月返运营补贴,已经返了其8万多。其加盟就是为挣那辆车,从公司领取硬件设备是一辆别克君越。 4、证人赵×5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18日,许×4介绍其在巨鑫联盈公司投资3万元,其领取T恤、被子、酒等,返利大概有10万元。其加盟目的就是为了挣点钱,还介绍了妻子、两个女儿、儿媳加盟。公司给其10%的招商补贴,其从公司领取了一辆黑色奥迪轿车作为硬件奖励。 5、证人冯×2的证言证明:巨鑫联盈公司以投资1500元为一个套系,以此为基数整倍数投入,每月返利,投资时间按每月9日、19日、29日计算,依据该时间返利,投资期限为10期、15期、20期、25期不等,返利根据公司每月收入情况,返还金额按照1:1.4左右逐月递增。其由朋友李彩霞介绍于2012年3月31日投资1.5万元,签订了项目专员服务合作协议书、个人加盟合同。其加盟巨鑫联盈公司是因为返利比银行利率高,回报率是投资本金的10倍,而银行5年定期利率才5.5%,银行理财产品也不过10%。 6、证人石×、陈×3、余×、彭×、李×10、赵×6、王×15、孔×、王×16、李×11、黄×、张×6、吕×、任×等加盟商的证言证明各自加盟巨鑫联盈公司的时间、地点、金额以及提取货物、获取补贴的情况。 (七)关联公司方面的证言 1、证人朱×2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维思方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有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等,在巨鑫科技大厦7层有办公地点。2011年10月,其公司受巨鑫联盈公司委托开发上上网商城电子商务,期限到2012年2月。2012年1月受北京聚优胜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开发上上网商城电子商务平台,期限到2012年12月。2012年1月,巨鑫联盈公司给其账户打了100万元,同年3月,其从巨鑫联盈公司财务室拿走50万元。 2、证人孟×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后以朱梓君的名义成立了北京聚优胜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该公司运营总监。该公司业务发展方向是做个人网上消费平台,用户拿着在巨鑫联盈公司消费购买的积分去巨鑫联盈公司招商过来的商家处消费。公司具体业务情况还得看朱梓君的想法,现阶段还在探讨方案,没实际开展业务。 (八)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 1、北京高商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加盟资金收支情况的会计鉴定证明:根据巨鑫联盈公司相关电子数据及财务资料进行统计,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巨鑫联盈公司共吸收43274名投资人加盟,加盟资金共计2668981749.62元。经审计,未发现提存当月营业额9%作为保障基金。 上述收入中,支出运营补贴款1454033080.18元;招商补贴款218381700元;顾问费91443278.15元;精英奖3467297.78元;排名奖3422107.52元;汽车奖励55143000元;钻石奖励1021700元;住房基金奖励2235000元;服务费50053077.16元。 2009年12月、2010年1月、2010年3月至12月、2011年1月、2011年3月至12月、2012年2月至5月间,每月加盟金额分别为90000元、360000元、930000元、1905000元、2205000元、1413000元、2455500元、4509000元、4425000元、8395500元、13051500元、21648000元、23961000元、53730000元、64825500元、83683500元、92041500元、101730000元、107487000元、176017500元、186733500元、157593000元、272566500元、174181500元、671439000元、393211778.82元、48392970.80元。 2009年12月、2010年1月、2010年3月至12月、2011年1月、2011年3月至12月、2012年2月至4月间,补贴金额占加盟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6.10%、8.42%、11.63%、20.13%、49.28%、44.31%、32.75%、48.15%、47.82%、35.64%、32.16%、40.46%、26.93%、22.32%、24.92%、31.40%、37.06%、44.29%、32.94%、42.55%、66.72%、46.46%、91.69%、30.59%、77.45%。 在涉及的6个账套的会计资料中记载支付朱梓君、肖章定、徐苏宁、刘京川、张涛分红款分别为12723000元、11760000元、15775000元、1445000元、1420000元,支付朱梓君、徐苏宁、刘京川、张涛薪金分别为289000元、279000元、199000元、357100元;在涉及的7个账套的会计资料中记载,支付朱梓君、肖章定、徐苏宁、刘京川购车款分别为234095元、488000元、112000元、127200元;在涉及的5个账套的会计资料中记载,朱梓君、徐苏宁、刘京川、张涛其他获利款分别为18933562.51元、50000元、659500元、3931456元。 2、从邢安平电脑中提取的《联合加盟方案》PPT打印件、邢安平讲稿载明:巨鑫联盈公司个人加盟和企业加盟的运营模式、运营补贴的发放、公司营业额的增长、服务专员的制度、精英奖励措施等情况。其中,邢安平在讲稿中着重提到巨鑫联盈公司在成长期中会通过控制的方法让营业额增长比例在1:1.3到1:1.5之间,时间为1到3年之间,三年后将进入稳定期,公司在稳定期的营业额增长比例控制在1:1.1到1:1.2之间,时间段保持在3到8年,并提到整个项目运营两年的增长比例始终未低于1:1.4,公司准时甚至提前发放运营补贴。巨鑫联盈公司做到了安全、稳定、改革、创新,引领商业模式新趋势,前景广阔、附加值多。 3、从汤永花的移动硬盘中提取的邢安平给加盟商授课的视频载明:邢安平向加盟商宣讲巨鑫联盈公司月收入上百万元的人到处都是。公司以1500元为一个套系,就好比去股票市场开户买股票,得买一手,就是100股,巨鑫以1500元为单位。公司的房地产板块已经出来,从公司买房,除拿到房本,后两年巨鑫联盈公司会不断地往加盟商账户打钱。运营补贴是根据公司发展拿出每月订货总额的25%给予25期内订货的加盟商广告补助,绝对不会超出25%。从2009年12月公司启动开始,已把购买3万元的加盟商运营补贴40万元以及第二批30万元、第三批30万元、第四批28万元发了出去。加盟商对朋友讲只要买3万元,公司就给40万元,把公司发展中很多重要过程给删掉了,公司绝对不承诺给大家多少,而是共同努力才能有钱挣。 运营补贴有25期,每期都能享受公司利润的1%。由于公司项目非常人性,公司下个月销售额就会增加。以表格模拟运营补贴发放数额,如公司以1:1.35幅度增长,第一个月是100个套系,第二个月是135个套系,每月都按照1:1.35增加,第一个月100个套系收入3000元,第二个月变成4000元,再下个月是5400元,第10个月,100个套系就是16万元,到第10期,15万元不仅回来,还有1万元利润,这就是25%运营补贴魅力所在,这也是经常所说不干活还拿钱。到第25期,按照1400元封顶,每套系赚18592.31元,按1.8万元算,100个套系是180万元。1500元封顶,100个套系是190万元。1600元封顶,到第25期可拿到200万元。以1:1.3的增长比例计算,1400元封顶能拿到160万元,1500元封顶能拿到167万元,1600元封顶能拿到174万元。按照1:1.25增长计算,1400元封顶能拿到125万元,1500元封顶能拿到129万元,1600元封顶能拿到133万元。一个良性企业,在1到3年时间里,增长速度会控制到1:1.3到1:1.5,经过三年增长公司进入稳定期,增长会控制到1:1.1到1:1.3。公司已经走过的道路证明了公司的能力,2011年1月,公司增长比例1:1.48,2月和3月是1:1.56,4月是1:1.50,5月是1:1.52,2012年1月和2月是1:1.40,最低增长比例是1:1.37。 项目服务专员帮公司拓展业务,实际上是业务员。拓展业务达到30万元时,公司奖励5000元的数码产品;达到50万元,公司奖励海外旅游;达到80万元,公司奖励15万元的汽车;达到150万元,公司奖励30万元的汽车;达到500万元,公司奖励88万元的住房基金。还有服务经营奖、排名奖。企业加盟要向公司交30万元保证金,天津上个月销售额是1个亿,3%的提成就是300万元,很多人在抢服务中心。公司目标是3年有1万名个人加盟,5000名服务专员,500家企业加盟。公司为了感谢大家,推出16期优惠项目,就是16个4%,跟25个1%相比,每月收入会增加4倍。以1:1.35的增长计算,买15万元经过16期后能拿到110万元;1:1.25计算能达到80万元。16个4%最大特点在于回本速度快,一般在第10个月就能回本。加盟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挣到更大的利润。巨鑫联盈公司是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受国家保护,它不承诺一夜暴富,它是要有付出才能有所得。 4、从邢安平电脑中提取的《加入巨鑫联盈的十大理由》PPT打印件载明:巨鑫联盈公司对外宣称公司稳定发展、保障个人收益,从2009年12月到2011年12月,一共23期,平均增长比例为1:1.6;合同保障、受法律保护、符合国家政策;讲诚信、重信誉;启动资金少,空白市场大;市场覆盖面广,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促销力度大,优惠活动多;与人合作,强强联手;现代化企业、人性化机制;专业化人才、专业化管理;多附加值生意。 5、从邢安平电脑中提取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PPT文件、《联合加盟方案》PPT文件及讲稿、《加盟商使用手册》载明:邢安平在讲课中对巨鑫联盈公司联合加盟方案的种类、产品、提货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讲解,宣讲巨鑫联盈公司将消费者直接锁定为经营者,使消费者被动领取高额运营补贴;公司用25%的营业额发放运营补贴,提留9%作为保障基金,21%为其他支出,又称奖励机制,公司留存45%,除去各种费用,利润只在10%左右,公司非常安全,不会出任何问题;工商部门对巨鑫联盈公司方案进行整理作为标尺,模仿巨鑫联盈公司的企业不符合该标尺一律算不合格企业,全部停业整顿;展示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间,巨鑫联盈公司营业额按照不低于1:1.37的比例速度进行增长,预测巨鑫联盈公司发展趋势,并模拟增长比例进行运营补贴核算,显示加盟商可领取多倍于加盟款的运营补贴。 6、从邢安平电脑中提取的《巨鑫联盈为什么会赢》PPT文件载明:巨鑫联盈公司讲师林昊燃在讲稿中宣讲巨鑫联盈公司赢在消费者,以联合加盟方案锁定会员;赢在消费模式,让消费者共享利润参与分配;赢在理财,消费者在巨鑫联盈平台上将消费转换为理财;赢在保障,公司稳步增长,准时提前发放运营补贴,签订加盟合同,加盟商利益受法律保护,符合国家政策;赢在战略愿景,打造全球最大的消费平台;赢在使命,消费养老创造养老的第四支柱。 7、从邢安平电脑中提取的《巨鑫联盈公司人物介绍》、《巨鑫联盈服务网点申请流程》、《巨鑫联盈固定资产板块投资新品隆重面世》、《巨鑫联盈的现在未来与行业现状》等PPT宣传文件载明:邢安平任巨鑫联盈公司培训总顾问,深入研究巨鑫联盈创新消费模式,帮助广大消费者和加盟商快速清晰地认识巨鑫联盈,为公司创造了优良的业绩,讲授课程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巨鑫联盈公司市场拓展部负责与公司各地服务网点对接,申请开设服务网点需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经向市场拓展部申请、前期审核、装修办公场地及员工培训、确认开业时间等阶段,全国已开设9家服务网点,仅天津服务网点成立以后每月营业额在1000万以上并保持稳定递增,在公司领导职位简介中,邢安平职位为公司培训总顾问;巨鑫联盈公司产品包括了食品、珠宝、体检等,并将传统房地产板块纳入公司运营补贴产品系列,公司发展稳定,保障个人收益,合同受法律保护,符合国家政策,公司前景为将市场拓展至全国各地,组建万人以上的销售团队,拥有多元化、立体式电子商务平台,成为上市企业。 8、从汤永花移动硬盘中提取的《肖总讲话》PPT打印件载明:肖章定在讲解巨鑫联盈公司运营模式时称“只要你们到我们公司消费了,你就成为我们公司25期的股东,公司接下去产生的利润就会和你分享。当你第二次购买时,你是在买你自己的东西,因为你是这个企业的股东”,“如果我们增长了1.4倍,第一期的消费是3万,你可以拿到1%,是300元;第二期如果增长1.4倍,你就拿420元;第三期如果又增长1.4倍,你就拿588元;如果连续25期都是这样来增长,那么你消费3万,将可以拿到多少钱呢?准确地来讲,应该是337万。由于我们公司是有封顶的,你消费3万,一期最多拿3万。这样的情况下,那么你消费3万,25期下来保持1.4增长的话,那么你拿到41万。如果是1.3的增长,那么25期下来,是27万。如果是1.2的增长,25期下来是14万多。如果是1.5的增长,25期下来是6万多。到目前为止,我们公司的最低的增长率是1.37,那么1.37是不是能永远保持下去呢?肯定不可能。今后一定会出现1.35、1.33、1.30、1.25、1.23、1.20,都有可能出现。因为基数越来越大,它上升的速度会逐步缩小。当然也不会出现直线下降,我们出现过1.37、1.38,接下去是1.40,都有可能,它是一个浮动式的上升。如果是出现1:1.15的话,3万就只能拿6万多了。那么低于1.15呢,那就不到6万了。可能四五万,可能三四万,都有可能。没有关系,如果到低于1.15的时候,我们就会切换到D计划,D计划的功能就是能够使同样的增长率,收入扩大5倍左右”,“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现在两年多时间的增长,使得大家的收入翻了10倍,现在拿满的人有没有低于10倍的?几乎没有低于10倍的”,“设计巨鑫联盈公司经营模式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所有人把花出去的钱再拿回到口袋里;把钱存在银行叫理财,但银行利息追不上通货膨胀,把钱放在股市,也是理财,但有风险,把钱消费在巨鑫联盈公司,也是理财,这种理财是涨得好,多赚点,涨得不好少赚点,它不存在任何风险”,“我们在你花钱的过程中帮你理财,就算你把所有赚的钱全花了。你在花钱过程中的钱就可以存下来,这样对于你个人来说就产生一个新的经济循环”,“你看到的巨鑫联盈其实就是一个股市,并且他跟常规股市不一样,常规股市是涨就赚了,跌就亏了,我们是涨得多多赚,涨得不好少赚,跌了也赚”。 9、从郭强U盘中提取的《答疑问题》载明:巨鑫联盈公司针对加盟商容易提出的问题制定了统一的答复口径,其中,对于加盟商提出公司的风险有哪些时,则答复:所有的风险分为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不可控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政治风险,可控风险分为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公司主要业务来源以口碑的形式进行宣传,每个月都有新增的加盟商与之前的加盟商共同创造业绩,意味着公司的销售团队扩大,只要成交率不变,就可导致公司业务大幅上升,同时在法律方面公司与每一位加盟商都会签订合同,保护了每一位加盟商的利益,所以加盟商在公司不单是消费者的身份,并且还是经营者,从中可以看出公司在发展过程当中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加盟商的利益。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对所有加盟商都有基本利益保障,并且对于国家来说可以带动就业,扩大内需,并且给国家创造巨大的税收,所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当加盟商问到公司发放给加盟商这么高额的补贴,公司的利润在哪儿时,则答复:首先公司发放的补贴有个合理的分配,之所以拿到那么高,是因为公司的业绩遵循着自然规律在逐渐升高,当然刨除其他一切开支,公司也同样有合理的利润。当加盟商问到公司会不会崩盘时,则答复:公司只是固定了支出的比例,并没有固定发放的金额,所以不存在崩盘的现象。 10、从汤永花电脑中提取的《巨鑫联盈新签约流程》PPT打印件载明:加盟商与巨鑫联盈公司签约的过程,包括填写签约申请单;款台交款,开收款凭证、三联单;领取协议书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11、从朱梓君U盘中提取的巨鑫联盈公司电话客服工作流程以及内容、客服部、秘书台、企划部、前台接待工作流程、从张艳芳U盘中提取的结算部工作流程等载明:巨鑫联盈公司各部门在公司开展经营业务过程中工作的程序及应遵守的纪律。 12、北京圣鹰亚泰科贸有限公司、巨鑫联盈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巨鑫联盈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出资转让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2005年11月17日,徐苏宁成立北京圣鹰亚泰科贸有限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乙段11层1115室;2011年7月13日,巨鑫联盈公司经营场所由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东店村委会东100米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3座26层2610单元,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投资人由朱梓君、张涛、徐苏宁、张静利、刘京川变更为刘京川、徐苏宁、张涛、朱梓君,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为刘京川300万元、徐苏宁700万元、张涛400万元、朱梓君600万元;2011年8月16日,巨鑫联盈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涛变更为朱梓君,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保健食品,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技术推广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等。 13、金长安大厦物业租赁合同、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巨鑫联盈公司税务登记详细信息、纳税登记表、申报明细报告表、纳税记录证明巨鑫联盈公司经营地点变更及纳税情况。 14、巨鑫联盈公司与郭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巨鑫联盈公司2012年3月工资表、巨鑫联盈公司录用通知书、汤永花的员工工作考核表、员工入职登记表、合同书、应聘表格等书证证明:2011年3月17日,郭强进入巨鑫联盈公司,任职呼叫中心;2011年9月,倪志恩任巨鑫联盈公司总经理,负责除财务及公司运营外的公司内部管理,月薪7.5万元,年度奖金100万元,配备奔驰或奥迪汽车一辆;2012年2月20日,汤永花与巨鑫联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应聘该公司市场副总监职务。 15、加盟申请单、个人加盟合同、项目服务专员合同、套系订购单证明:加盟商申请加盟时,向巨鑫联盈公司提供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双方签订加盟合同,甲方为巨鑫联盈公司,乙方为个人加盟商。合同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执行本合同,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允许乙方的经营产品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销售甲方出品的产品。甲方会将公司利润的36%(或营业额的25%)作为运营补贴平均分配给包括乙方在内的所有个人加盟商。甲方在有利润的前提下按照上述比例对乙方进行发放,但不能保证发放的具体数额,从而维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利润分配由甲方根据经营情况确定。乙方每套系每月最高补贴和总计最高补贴将按照与甲方最终签订的最高限额发放,最高限额以套系订购单中签订的标的额为准;加盟商凭套系订购单提取商品;加盟商成为巨鑫联盈公司的项目服务专员后,有权根据所服务客户的标准,按照所服务套系每期获得运营补贴的数额获得相应服务费及各种形式的福利政策。 16、巨鑫联盈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贵州省贵阳市、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北省邯郸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江苏省南京市、云南省昆明市、山东省济宁市服务中心申请表、巨鑫联盈石景山分公司宣传材料、天津市巨鑫联盈企业加盟合同及附件、天津市、福州市服务中心保证金收据、朱×7电脑H盘中储存的石景山、贵州、云南、天津的加盟确认单、各地服务中心通讯录等证明巨鑫联盈公司在各地设立服务中心的情况。 17、《财务结算厂家货物金额月明细表》证明巨鑫联盈公司与销售商结算货款的情况。 18、房地产委托销售合同、授权书、海南鑫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王×17委托巨鑫联盈公司销售其持有的鑫桥·南海雨林温泉住宅用房,销售面积共计11946.34平方米,房源160套,签订协议三个工作日内,巨鑫联盈公司支付王×17定金1000万元。2012年4月27日,海南鑫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汇入1000万元。 19、上海举鑫卉成科贸有限公司、上海举鑫卉冠科贸有限公司、上海举鑫卉圣科贸有限公司、上海蓓鑫科贸中心、上海暖鑫科贸中心、上海举鑫卉海科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纳税材料、相关账户材料证明上述公司工商登记、企业纳税及账户款项进出的情况。 20、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本案侦破的经过,以及朱梓君等13名被告人被抓获或主动投案后被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2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129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抓捕倪志恩后,倪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电话联系钱×通知巨鑫联盈公司高管于2012年5月10日9时开会,对5月10日巨鑫联盈公司涉案人员的抓捕起到了积极作用;2012年5月10日,民警电话通知刘京川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后刘主动到三间房派出所投案;2012年4月,徐苏宁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北京兴方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线索,2014年7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马×7伙同被告人刘×8、贺×2、韩×2、王×18、李×18、赵×9,依托北京兴方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相吸收资金人民币3亿余元,7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被判处刑罚,其中主犯马兴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2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协助冻结富海花园小区房产的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巨鑫联盈公司进行搜查、勘验,扣押巨鑫联盈公司会计记账账簿、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记账明细账册、银行存款账册、固定资产明细账册、网上银行支付回单、银联卡刷卡消费存根、支出名单、银行存款账、现金日记账、合同书及扣押的张艳芳持有的白色苹果牌移动硬盘等物品;通过山东省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富海花园小区11706、11707、11708、11709、11715、11716、11728、11734、11736、11738房产予以查封。 2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本案被告人的户籍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其中,朱梓君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07年3月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肖章定因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于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零六万五千元。 (九)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朱梓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巨鑫联盈公司成立于2005年,法人和股东是徐苏宁,注册地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联合国际大厦,注册资金200万元。2007年左右,其认识徐苏宁。2009年底,其和张涛、刘京川想做生意,张涛、刘京川提供清体液产品,张涛没公司不知道怎么干。其想起徐苏宁有公司,其有经营模式,便和徐商量找代办公司把法人变更为张涛,其和张涛、刘京川变为股东,但没实际投资。其任首席执行顾问,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包括项目策划设计、宣传推广、流程制定及执行过程监督、项目加盟、补贴发放管理等。2011年7月,张涛怕担风险,其成为公司法人。2011年底,公司搬到百子湾南2路18号,其任公司法人兼执行董事。公司以前没有业务,其和张涛、刘京川接手后才开始做加盟。 公司经营模式是让消费者购买产品,将一定期限内的营业额与消费者分成,这种模式称为联合加盟方案,分为个人加盟、个人消费、企业加盟。个人加盟是消费者购买任意一个套系(1500元)的产品后,可以从公司卖场选购价值1500元的商品,商品成本价在销售价两折内,消费者从下个月开始拿到补贴,补贴的计算公式是:公司当月销售总额×补贴的比例÷订购当月公司产生套系数量×客户购买套系数;第二种是个人消费方式,100元算一个套系,比例计算方式和个人加盟都是一样的,但这种方式没有启用;第三种是企业加盟,同公司合作的客户,需向公司缴纳30万元保证金,并有360平米的经营场所,之后同公司签订企业网店加盟协议,便可自行收取加盟客户资金,有些客户直接将资金汇至公司,多数是在加盟服务中心交钱,加盟商再将款汇到公司账上。公司在全国有十一二个服务中心,享受每套系3%的服务费,其知道北京石景山、天津、福州各有一个。这种营销模式需要出售商品,需从企业购进商品,企业可直接在公司卖产品,但成本价必须控制在销售价两折内,每月底从公司结账。 每个客户只要购买一个套系的商品,就可以领取运营补贴,加盟期限分为10期、15期、20期、24期、25期不等,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是返24期的,第一、第二个月是4%,第三、第四个月是3%,第五、第六个月是2%,从第7个月至第24个月都是1%。2011年8月至今每个月运营补贴都是1%,返25期,客户在25期结束时最高可以累计从公司拿到10倍于加盟费的运营补贴。发放运营补贴前,签约部将每月加盟商信息和加盟总金额统计后报给其,其按照公司提前公布的运营补贴结算方式进行核实,核算出每个人应得运营补贴金额,再发给财务部,财务会拿着支出凭证让其签字确认,让徐苏宁加盖人名章,由结算中心将钱转到加盟商个人银行账户。 商品都是招商来的,一些商家慕名而来,想在公司楼下开设柜台,公司招商运营部负责招商,公司收取租金,商品有食品、服装,都是不知名的牌子,进货价很低,公司没想在卖商品上赚钱,客户的目的不是买商品,而是看重高额运营补贴。公司没有承诺对客户高额回报,但会和客户讲公司会不断发展壮大,并且把公司之前的发展历史和通常这类公司发展趋势告诉客户。其在接触客户过程中,总能听到一些项目服务专员打电话向加盟商介绍公司经营方式中说直销、返钱等词语,在其看来,这些词语会给公司造成很多负面影响,让人觉得公司是一家类似传销的公司,其就给项目服务专员培训,要求避免使用直销等类似的词语,让加盟商打消误解。公司讲课有大小之分,其讲课门票30元一张,听课人数从30至200人不等,每个月讲一次。公司每个星期都有课,讲课的人不固定,有可能是其,也可能是肖章定和邢安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讲课内容不完全一样,内容互有补充。其讲课课件是自己写的,培训部讲课内容不完全一样,主要内容都是介绍公司良好经营模式,最终让加盟商跟公司合作,大家都挣钱。公司在课件中明确讲公司业绩如果不增长就不给加盟商运营补贴,也在讲课时告诉加盟商即使公司业绩不增长,加盟商购买了公司产品也不亏本。 公司通过发展项目服务专员实现快速增长,项目服务专员是想给公司当业务员发展客户的人,需向新客户讲解联合加盟方案,运营补贴核算等,公司同项目服务专员签订《项目服务专员服务合作协议书》,进行培训考核。项目服务专员享受公司的待遇包括:服务费,标准为发展加盟商每期获取运营补贴的30%;奖励硬件设备,公司根据介绍加盟商的业绩等级,配备相应硬件设备,等级有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500万元,硬件有电子产品、出境游、汽车、房产等;服务精英奖、服务排名奖,金额由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至今为止,公司奖励价值15万元汽车有600辆左右,价值30万汽车有300辆左右,价值5000元的数码设备有1500个左右,价值1万元的韩国旅游1000余人。 公司约有4万人加盟,加盟商没有不要商品的,经营总收入大约有15亿元,来源是加盟商加盟款,没有其它经营和其它收入。经营收入分配为:运营补贴占40%,运行成本占11%,包括员工工资、房屋水电、税款、办公费用,商品成本占15%到20%,给项目服务专员和服务网点的服务费占10%,保障基金占9%,剩余大约10%是公司利润。客户交纳加盟费一般都是刷卡或转账,也有人用现金。转账是直接转到其个人名下的农行、工行、交行账户。另外针对刷卡客户,公司在上海、通辽等地专门开了十几家公司,申请了十几部POS机。转到其个人卡上的钱再通过转账汇总,最后都去了上海公司的账户,通过这些账户给加盟者返利。公司如果需要钱就直接用,剩余的都在这些账户上,现在可能有3亿元左右。 公司有高管4人,其是法人兼执行董事,肖章定是总裁,也是其个人顾问。2006年,其在浙江衢州肖章定经营的传销公司工作过,肖是其创业上的启蒙老师,肖到公司后,公司经营方式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肖提出要增加卖场和电子商务。倪志恩是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流程监督。徐苏宁是董事长,负责财务。公司中层领导有物流总监李×1,负责管理物流部、产品认证部;市场总监汤永花,管理企划部、培训部、市场部;培训总监邢安平,负责讲课,实际上是个讲师,只是挂名总监为了好听;客服总监尹立强,负责管理签约中心、检测中心、呼叫中心、客服部;呼叫中心经理郭强,负责处理电话投诉及咨询;财务总监刘×,实际就是个出纳,公司的钱最后都交到上海公司,账目由上海一家公司去做;审核部经理张艳芳,负责所有款项核对等。 其工资每月7.5万元,2011年12月前,每月提成10至20万元,2010年和2011年总收入有700万元左右,是从公司会计处提取的现金,2012年1月起每月提成100万元到150万元,但不是每月都拿。有300万元花在秘书杨×7身上,其在宜宾给杨×7花90万元买了一套两居室,还花了90万元给她买了一辆白色奔驰GLK300汽车,并给她存了100余万元。有160万元被扣了,包括两张卡里的100万元,一张是其母亲刘×9的名字,一张是其父亲朱×3的名字,现金60万元左右。其花160万元买了一辆林肯领航员汽车,100余万元花在请客吃饭上,还给助理张×19花20多万元买了一辆雪弗兰科帕奇轿车。倪宵每月固定7.5万元工资,肖章定和徐苏宁工资不定,每月几万元,要看当月公司业绩,没有奖金。总监一级的员工每月工资1至3万元不等,经理级员工每月5至7千元。张涛和刘京川是2011年9月到10月间离开公司的,离开前,张涛和刘京川负责市场开拓、公司决策,张涛是公司法人、股东,负责健康讲座、虹膜分析、公司的决策制定。刘京川也是公司的股东,负责清体液产品讲解、商品引进。张涛、刘京川均了解公司运营模式,有些客户是张涛、刘京川介绍来的。公司会不定期给股东分红,张涛和刘京川拿分红,刚开始公司营业额少,根据营业额不定期拿出几万或十几万分红,公司成立至2011年9月,他们大概每人拿了100万元左右的分红,还每人从公司借钱买了一套房,离开公司时每人从公司拿走一笔钱。公司在内蒙投资了一个矿产项目,本金还没有赚回来。另外还准备开设几个网站,但正在准备。公司现在是靠加盟费盈利,依靠不断发展壮大加盟商维持运营。未来设想是做电子商务、实体卖场,并由北京维思方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上网商城进行了开发,但还没正式对外。 2、被告人徐苏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5年,其成立了北京圣鹰亚泰科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注册地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联合国际大厦。2009年底,朱梓君带着张涛、刘京川找到其,说想用其公司做生意,并把经营模式告诉其,让其任董事长,并分给他们每人一部分股份,其同意了。公司更名为巨鑫联盈公司,股东变更为朱梓君占20%,张涛占15%,刘京川10%,张静利10%,剩下股份是其的,法人是张涛。2011年7月,公司法人变更为朱梓君,张涛、刘京川和朱梓君意见不合,两人离开公司,股份也都给了朱梓君,公司成了朱梓君独资。 巨鑫联盈公司的经营模式是让消费者购买公司产品,公司将一定期限内的营业额与消费者分成,朱梓君说这种模式是他打工时和肖章定学的。公司有高管4人,其是董事长,没什么具体工作,就是负责公司合理避税;朱梓君是法人和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肖章定于2011年7、8月到公司任总裁,负责公司市场和模式调整;倪志恩于2011年11月到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公司中层领导有市场总监汤永花,管理企划部、培训部、市场部;培训总监邢安平,负责讲课,实际上是个讲师,只是挂名总监为了好听;客服总监尹立强,负责管理签约中心、检测中心、呼叫中心、客服部;呼叫中心经理郭强,负责处理电话投诉及咨询;财务总监刘×,实际就是个出纳,公司的钱最后都交到上海公司,账目由上海一家公司去做;审核部经理张艳芳,负责所有款项的核对;朱梓君有个助理叫张×19,负责协助朱梓君工作。 客户除了买到产品,还能享受高额返利,实际也算一种金融理财服务,说实话,客户都是冲着高额返利而来,而不是买商品。公司出售的商品都是通过招商来的,由招商运营部具体负责,商家在公司楼下开设柜台,公司只收租金,卖的商品有食品、保健品等,都是不知名的牌子,进货价很低。公司通过宣传发展加盟商,和加盟商讲只有公司不断壮大才能增加营业额,从而增加返利,公司有很多讲师也会去大力宣传。公司虽然没有保证加盟商会赚钱,但会和客户讲公司会不断发展壮大,并且把公司发展历史和发展趋势告诉客户,客户觉得会赚钱才投资,公司一直依靠不断增加客户订货款在运转,维持对客户返利。公司通过发展项目服务专员实现快速增长,同项目服务专员签订《项目服务专员服务合作协议书》,进行培训和考核。项目服务专员享受公司发放的服务费,标准为所发展的加盟商每期获取运营补贴的30%;公司根据项目服务专员的业绩,分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500万元等级,奖励电子产品、出境游、汽车、房产等;设立服务精英奖、服务排名奖,奖励金额由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其知道的有奖励奥迪、奔驰汽车的。 高额回报从营业额中产生,公司依靠不断发展壮大加盟商才能维持运营,其他产业无法支撑高额返利。公司未来设想的是做电子商务、实体卖场,目前正在进行中,电子商务已经做上上网商城网站,业务还没正式对外。在内蒙鄂尔多斯有一个煤矿投资项目,其去谈的,先期买了10辆翻斗车,花了1100多万,当时按借款写了协议,每年10%利息,后来其觉得公司不太适合做煤矿,就没再参与。2011年起,其和肖章定、朱梓君商量,觉得目前行为风险大,需要尽快转型为以消费为主导的模式。客户交纳加盟费一般都是刷卡,很少有人用现金。公司针对刷卡客户,在上海市、通辽市等地专门开了十几家公司,申请了十几部POS机专门用于转账。其知道也有客户转账到朱梓君个人账户上。加盟资金最终都到上海公司账户上,通过这些账户给加盟者返利。其每月工资1.6万元,倪宵固定每月7.5万元,肖章定工资刚涨到7.5万元。总监一级的员工每月工资1至3万元不等,经理级员工每月5000至7000元工资。其听说公司在全国有不到10个服务中心,北京石景山有一个,与公司算合作关系,服务中心享受每套系3%的服务费。 3、被告人肖章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1年7月,巨鑫联盈公司法人朱梓君将其招入公司,董事长徐苏宁任命其为公司执行总裁,让其负责公司产品供应及销售业务,实际上是公司顾问,提供公司营销策略建议。公司目前营销模式是其提出来的,其来之前公司运营补贴比例过高,其建议朱梓君降低补贴比例,商品价格也随之降低。当年其在浙江成立衢州市吾老七日用品有限公司,朱梓君是讲师,学会这种经营模式。其分管公司市场部(下设企划部和培训部)和产品认证部。产品认证部主要是跟销售商谈合作和利润分成,对销售商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进行审核,并对该商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查,得出合理销售价格后报其审批,销售商要按此价格销售商品。公司提供给生产厂家销售平台,顾客到公司购买商品,公司将销售额的25%分25期返给消费者,每期为一个月,购买商品数额不限,以100元为计算单位,当消费额达到1500元时,可以转为个人加盟,每1500元为一个套系。加盟者购买套系越多,获得运营补贴就越多,运营补贴计算公式是:公司当月销售总额×补贴的比例÷当月公司产生套系数量×客户购买套系数。 了解公司经营模式,愿意与公司合作的人,可以申请成为公司项目服务专员,为公司加盟商提供服务,得到被服务者补贴款的20%到30%。公司对项目服务专员还有硬件奖励,第一档是提供服务范围达到30万元,可获得公司给予价值5000元的数码产品基金;第二档是达到50万元,可以获得公司给予价值1万元的海外游奖励基金;第三档是达到80万元,可以获得公司给予的价值15万元的汽车基金;第四档是达到150万元,可以获得公司给予的价值30万元的汽车基金;第五档是达到500万元,可以获得公司给予的价值88万元的住房补贴款基金。供货商属于企业加盟,供货商与公司产品认证部商谈利润分成,一般是公司提取销售额的80%,供货商留取20%,之后签署合作协议,进入公司经营他们的产品。还有就是开设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的职能就是服务当地客户,给客户配送公司商品、代收货款、收发合同和传达公司信息,公司按服务中心销售货款的3%返给服务中心,成为公司服务中心要缴纳30万元保证金,有36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有一定经营能力,招收六七名员工,服务中心的个人加盟商由公司返还运营补贴。 公司三层有专门讲课房间,通过放幻灯片等方式直观讲解公司运营模式。有大课和小课,大课一百多人,小课几十人,每天都有。其在公司讲过课,内容是客户买了公司的商品之后,还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得到运营补贴,通过讲课让大家认识如何理性消费。其他讲师主要讲公司联合加盟方案。公司通过开会或讲课对员工进行培训,要求员工不可以任意改动课件内容,必须按照课件讲,不可以向客户承诺回报。 4、被告人张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巨鑫联盈公司是其与徐苏宁、朱梓君、刘京川四个人共同创办的,其占20%股份,刘京川占15%、剩下65%是徐苏宁与朱梓君两人的。其是公司的法人和总经理,但就是一空架子,实权在朱梓君手里,决策都是朱梓君决定。其在公司担任培训部讲师,给朱梓君带来的客户讲排毒养生课程,介绍公司销售的产品。其是营养师,从百度上搜集了一些关于健康、排毒方面的资料及图片,整理成讲稿给新加盟商讲课。每个星期三堂课,每次课的时间是30分钟,听课大约是10到20人,目的主要是推销排毒口服液及小自然解毒机。买公司产品的人不多,其的课只是一个铺垫,客户主要是为了听后面关于公司如何返利的课。2010年6月,朱梓君把其的课停了。其任公司总经理时,还签过公司与职员的合同,还有一些出差报销单据,后来这些权力被朱梓君收回去了。 其在公司时,公司主要以个人加盟为主,客户来到公司后,先到公司参观商品展厅,如果认为不错,就可以到楼上听公司培训部讲座,了解公司销售产品和经营模式,如果认可公司经营模式,同意订货,就可以到签约中心签订合同,缴纳加盟费用,成为公司加盟商,到公司库房购买产品,还可以继续介绍其他客户来公司订货。其离开公司时,公司的经营模式有个人加盟、企业加盟和服务中心三种,个人加盟还是1500元至3万元,企业加盟就是跟公司合作卖产品,服务中心就是独立的核算单位,可以招收加盟商。讲师的培训内容是朱梓君和肖章定确定的公司三种经营模式,企划部制作PPT文件后,给培训部讲师,讲师按照文件讲课。其没有给加盟商讲过公司经营模式。普通讲师就是按照PPT文件讲解,邢安平、李×2有经济方面专业知识,他们会结合专业知识把课讲得更好,获利比普通讲师高很多。邢安平他们告诉加盟商来公司投资能获得投资额数倍的回报,赚很多钱,告诉加盟商投资获利的公式。肖章定来了后对课件进行了修改,课件投资内容讲得更详细、更吸引人。其在公司获利16万元及一辆轿车,发给其的钱有现金,有的打在卡里。 5、被告人刘京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9年12月,其经张涛介绍到巨鑫联盈公司产品部工作,张涛是总经理,其是副总经理,实际只负责产品认证部工作。其当时带着商品进入公司,也是一名供货商。其在公司负责产品质量及相关的技术支持,还审核产品资质。客户参加公司招商会,听取产品和投资方案介绍,如果感兴趣就去公司找朱梓君交钱签合同,交完钱凭合同和财务部开具收据去物流部领相应价钱的产品,然后等着每个月分红。当时朱梓君怕收多了,支付不起高额回报,所以每人只能交3万元,不能多也不能少。买的商品就是排毒口服液和小自然解毒机。其不太清楚运营补贴和商品回报的计算方式,但知道按照签定协议,公司拿出每个月营业额的36%分给投资人。其在公司前三个月没有收入,之后每月工资是四千元左右。其用在公司挣的钱买了一辆绿色北京2023吉普车。 6、被告人倪志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10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任总经理,主管行政部、人事部、物业部、保卫部,每月工资7.5万元。公司在百子湾的经营地点是其找朋友租来的,每平米每天租金3元,还不收物业费,公司在过年时奖了其50万元。2012年3月底、4月初,又给了其60万元奖励。其不负责公司的经营,但知道公司经营模式是让消费者购买公司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将营业额与消费者分成,在25期内,公司会每月拿出当月销售额的1%向投资人进行补贴。公司运营主要是朱梓君一个人说了算,其应聘时朱梓君给其讲了一个消费返还25个1的新型消费经营模式。公司卖食品、服装等,都是不知名牌子。其知道公司设立有服务精英奖、服务排名奖,有奖汽车、旅游的,这块业务由朱梓君与呼叫中心具体负责。2012年3月,公司在海南省买了160套商品房,当时谈的是按市场价7折买进,再按市场价格卖出去,先交了1000万元定金,目前为止卖了10多套。公司还有在黑龙江省五常市购买商品楼的意向,但还没有购买。2012年4月,公司在山东威海市谈成90套房子,按市场价6.5折买进,先交了300万元定金。这些业务都是公司派其去谈的。 7、被告人邢安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培训部做培训顾问,主要给员工、加盟商培训。其给大约20到30名员工和大约300到500名加盟商,按公司给的讲稿来进行培训,有时也对员工讲如何爱岗敬业等。培训课件由高层制定,企划部制作,然后发给其和所有培训部人员,其不参与策划和制作。公司要求必须按照所发培训材料来讲,不许擅自改动。其在培训中告知加盟商投资风险,还特别告知公司卖不出东西,就会萎缩直至倒闭。公司有一个“加盟巨鑫联盈的十大理由”的宣传片,展示部分项目服务专员的实际收入和公司业绩,公司高管在给员工和加盟商讲课时也讲过上述内容。 8、被告人尹立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1年1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的讲师部做职员;2011年4月,公司成立客服部,其任主管;2012年1月被提升为总监,客服部自成立起,其一直担任该部门一把手。客服部负责客户接待、答疑、引领及签约。新来客户由培训部授课,介绍联合加盟方案,再由客服部进行答疑,公司从未对加盟商承诺保本付息,但会对客户讲如公司经营不善,会拿出保障基金来补贴客户。有意愿加盟的客户到签约部签订个人加盟合同及套系订购单,并到财务部支付加盟款,后到公司选购商品。公司和客户签约一般承诺是9至25期,期满后一般会拿到本金的四五倍,月返款比例不写入合同,写在套系订购单上。公司运营模式由朱梓君设计,据其所知,公司是从2010年1月开始,已有1到2万加盟客户,收取客户资金一部分支付公司商家销售商品的成本,其余部分有公司运营费用、支付客户运营补贴及公司利润。公司的发展来源于吸收更多加盟客户,得到更多加盟资金,没有新客户和新客户资金,公司就会倒闭。 9、被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2年1月4日,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做财务总监,负责管理财务部、结算部和审核部。财务部负责税务报税,给楼下卖场商家结货款,结算部算出返利由财务部返给加盟商,加盟商每天交的费用由财务部进行核对。2012年4月中旬,结算部分出审核部,公司把加盟商信息管理工作划给审核部,新结算部只负责返利计算、发放及奖品的人员名单统计。每月财务经理朱×1都会发给其给客户返利及所卖产品情况,结算部经理张艳芳发给其给客户奖励、返利情况,其据此做当月财务报表。加盟商交现金部分交到签约部,签约部再转给郝×,大部分都是在签约部刷卡,朱×1和张海玲每天核对刷卡信息。公司还利用3个朱梓君的个人账户直接收取需要转账的客户加盟费,这三个账户在结算部张艳芳手里掌控,张每月底同其核对一次。据其所知,每笔加盟费张艳芳都会录入一个单机版结算系统。2012年1月,朱梓君、徐苏宁让其给朱梓君、肖章定每人160万元,徐苏宁180万元,说这是工资,其在做报表时写的是分红;3月也是这么分的;4月是600万元,其不知道他们怎么分的。 10、被告人汤永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2年3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工作,职务是市场总监,负责会务部、企划部、培训部、市场拓展部,协助总经理倪志恩工作,所管四个部门由其来负责沟通。培训课件内容由朱梓君最后敲定,用作培训加盟商和公司员工,企划部负责报给他,讲师按照课件给客人讲解,是否与课件相吻合要看每个讲师讲课的情况。客人提出各种问题由讲师解答,具体怎么解答不清楚,其不参与对客户的培训宣传。 11、被告人张艳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0年6月,其到巨鑫联盈公司任公司结算部主管,2012年4月,任审核部经理。在结算部工作时,其负责与个人加盟商和企业加盟商进行结算,签约部每天会把投资客户的合同交到其手里,其负责录入投资人数据,月底结算时报给朱梓君,朱算出比例后,其将数据交到公司财务向财务要返给客户的补贴钱,财务将结算钱款交给其去发放,其再指挥结算部员工用个人网银给加盟商返利。在交通银行开户的客户,补贴款由财务发放。公司收取加盟费有3个账户,分别是朱梓君工行、交行、农行账户,客户刷卡到公司账户上。朱梓君个人需要钱时从财务部支出,不通过结算部。 12、被告人郭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是巨鑫联盈公司呼叫中心经理,呼叫中心隶属于客服部。呼叫中心一般是按培训部发的答疑稿跟客户谈,一些解决不了的问题便记录下来,交给培训部,培训部将答案交给呼叫中心,呼叫中心再给客户解释。呼叫中心会对加盟商讲一些投资风险,如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主要是一些基本因素。关于回报问题加盟商问得非常少,加盟之前已经知道如何回报了。尹立强会告诉其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并让其发短信,企划部编辑短信内容,其负责发给结算部提供有电话号码但没有人名的客户。公司对答疑有统一要求,制定话术的是邢安平。 13、被告人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2年2月中旬,巨鑫联盈公司执行董事朱梓君跟邢安平讲,巨鑫联盈公司准备扩大经营,要开分部,其在中础大厦租了办公室,邢向朱推荐其。2012年2月26日,巨鑫联盈公司石景山服务中心正式开业,其是负责人。2012年4月18日领取营业执照,名称是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秘×是副总经理,协助其主持全面工作,物流部负责人是刘建,行政负责人是李茂辉,财务是赵思宇。像石景山服务中心这样的企业加盟,向巨鑫联盈公司交纳30万元保证金,巨鑫联盈公司授权石景山服务中心做服务、送货、提货,石景山服务中心再从中挣物流费。讲师和财务人员要去巨鑫联盈公司培训,邢安平给讲课。巨鑫联盈公司让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虚高,很普通生活用品比市场价格要高,主要还是打着买东西的幌子引来投资。以消费3万元为例,消费者购买价值3万元的商品后,在25个月每月领取返利,具体的补贴计算方式是1:1.3到1.35之间,领取返利总额肯定能够达到消费的3万元,感觉是没有花钱就得到3万元的商品,其实这些商品进价非常便宜。石景山服务中心发展个人加盟商,把钱都统一打到朱梓君账户上,服务中心只提取加盟商投资总额的3%。2012年4月,服务中心吸引到的投资消费总额为6000多万元,巨鑫联盈公司返了180万元,其给了邢安平26万元,给了秘×36万多元。 关于被告人朱梓君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常×2、曹×2、叶×2等人自书材料,经当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常×2等人是否主动向侦查机关陈述加盟巨鑫联盈公司的经过,不影响对朱梓君等人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认定,且该自书材料亦不能证明辩护人所提巨鑫联盈公司运营模式和经营形式合法之意见,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辩护人当庭出示巨鑫联盈公司项目服务专员服务合作协议书、个人加盟合同、卖场照片,肃宁县宏博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核后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不能证明辩护人所提巨鑫联盈公司正常销售商品,所售商品质量上乘、价格合理,公司未承诺高额返利的辩护意见。 关于被告人徐苏宁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徐苏宁在2012年4月8日的供述,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徐苏宁主动投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当庭出示的郭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核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不能证明辩护人所提徐苏宁具有主动退赃情节的辩护意见。 关于被告人肖章定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李×15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核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不能证明辩护人所提巨鑫联盈公司将收取加盟商资金用于扩大再经营,非借销售之名吸收资金的辩护意见。 关于被告人倪志恩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倪志恩的录用通知书,拟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载倪志恩参与分红有误,支付倪志恩购车款实为兑现录用通知书中对倪志恩配备车辆的承诺,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朱梓君、刘×的当庭供述予以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汤永花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对汤永花予以羁押的法律手续,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核后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不能证明辩护人所提侦查机关对汤永花批捕决定依据有误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劳动合同书,经当庭质证,能够证明汤永花加入巨鑫联盈公司的时间及应聘职位,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当庭出示的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明等,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核后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朱梓君、肖章定的辩解及其各自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综合评判如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不以工商登记是否违法或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为先决条件,而应严格依据刑法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实质审查;被告人朱梓君、肖章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肖总讲话》PPT打印件等在案证据证实,朱梓君、肖章定设计或修订的联合加盟方案,在借用超市会员积分返利形式的同时,背离消费之基础,将消费返利演变成为投资理财,肖章定在向加盟商宣讲时,就明确提出联合加盟方案的目的是“让所有人把花出去的钱再拿回到口袋”,“把钱消费在巨鑫联盈公司,也是理财”,“巨鑫联盈其实就是一个股市”;巨鑫联盈公司讲师、加盟商的证言证实,朱梓君伙同肖章定等被告人,采用网络宣传、推介会、发展项目服务专员等途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了联合加盟方案;《加入巨鑫联盈的十大理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PPT讲稿、邢安平讲稿及授课视频、会计鉴定等证据进一步证实,朱梓君、肖章定等在宣传过程中,通过表格推演,向加盟商展示投资周期结束后可获得数倍于加盟费的运营补贴,甚至明确提出加盟巨鑫联盈公司“不存在任何风险”,使加盟商相信自己投入的资金不仅能够全额收回,还能获取丰厚的收益,实质就是向加盟商变相承诺高额回报;朱梓君等人将收取的加盟款直接用于运营补贴的发放,不仅未按照承诺提取营业额的9%作为保障基金,还通过提高补贴金额占加盟金额比例这一所谓的“安全阀”来不断吸引新的加盟商,增加了加盟商投资风险。综上,朱梓君作为巨鑫联盈公司的法人、股东,系联合加盟方案的设计者和决策人,肖章定进入巨鑫联盈公司后任公司执行总裁兼朱梓君的顾问,积极参与联合加盟方案的调整、宣传和推广,其二人的行为导致私募所得的巨额资金脱离国家金融监管,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朱梓君、肖章定的辩解及其各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徐苏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徐苏宁在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查证属实,应认定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徐苏宁将个人非法获利中的600万元转回巨鑫联盈公司而非主动上交有权机关依法扣押,导致该笔资金失控,不应认定为主动退赃;徐苏宁作为巨鑫联盈公司股东、董事长,参与公司创设,主管财务、报税等事项,并通过其犯罪行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仅分红一项就高达1577万余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苏宁虽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但作为巨鑫联盈公司的发起者,长时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犯罪数额及所获非法利益巨大,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故徐苏宁及其辩护人所提徐苏宁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张涛参与巨鑫联盈公司的创设,作为巨鑫联盈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虽主要负责对投资人进行产品宣讲,但却能凭借股东身份,以领取分红、薪金等形式获得巨额非法收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涛在参与共同犯罪过程中,虽能够停止自身犯罪行为,但未采取措施阻止同案犯继续犯罪,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张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张涛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涛具有如实供述及悔罪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京川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朱梓君、张涛、徐苏宁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刘京川系巨鑫联盈公司发起人和实际股东之一,工商登记材料中“刘京川”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刘京川当庭辩称巨鑫联盈公司尚拖欠其货款,缺乏证据支持;刘京川作为巨鑫联盈公司的股东和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产品物流、质量监督等环节,凭借股东、副总经理的身份,以分红、薪金、购车款等形式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京川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刘京川及其辩护人所提刘京川具有自首和悔罪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倪志恩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倪志恩、朱梓君、徐苏宁的供述均能证实倪进入巨鑫联盈公司后负责行政事务,不参与分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倪志恩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经查证属实,有一般立功表现;倪志恩在任巨鑫联盈公司执行总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存高达19亿余元,不参与分红却凭借公司高管身份,以薪金、购车款的形式获得高额的非法收益,综合考量以上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亦不符合适用缓刑之犯罪情节较轻要件。故倪志恩及其辩护人所提倪志恩具有从犯、立功情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邢安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邢安平、朱梓君、徐苏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邢安平在巨鑫联盈公司任培训部顾问,培训内容来源于朱梓君的联合加盟方案,资料由朱梓君审定;邢安平通过参与对投资人宣讲联合加盟方案吸引加盟商,为朱梓君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邢安平作为巨鑫联盈公司的培训顾问,熟知联合加盟方案,不仅参与对讲师的培训,亦积极对投资人进行加入联合加盟方案可获取高额回报的宣讲,对诱使加盟商投入资金起了重要作用,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其自身追求高额返利成为巨鑫联盈公司的加盟商,不能成为减轻其刑事责任的依据;综合考虑邢安平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悔罪程度等情节,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邢安平及其辩护人所提邢安平在巨鑫联盈公司任职培训部顾问、具有从犯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尹立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根据尹立强参与共同犯罪的时间确定其犯罪数额无误,应予确认;尹立强先后任巨鑫联盈公司客服部主管、总监,分管呼叫中心、签约部,在接待加盟商、答疑、签约等环节,为朱梓君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帮助,非法获利较少,可认定为从犯;尹立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具有从犯情节,但其在较长时期内先后任职多个部门,直接面向加盟商参与联合加盟方案部分环节的具体实施,犯罪数额巨大,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亦不符合宣告缓刑之犯罪情节较轻要件。故尹立强及其辩护人所提尹立强具有从犯、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朱梓君、徐苏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刘×于2012年1月进入巨鑫联盈公司,职务虽为财务总监,但实际作用相当于出纳,主要负责运营补贴的发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根据刘×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刘×在短时间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犯罪数额巨大,不符合宣告缓刑之犯罪情节较轻要件。故刘×及其辩护人所提刘×具有从犯及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汤永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汤永花与巨鑫联盈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汤永花应聘职位为市场部副总监,试用期截至2012年5月19日,朱梓君、肖章定当庭亦否认任命汤永花为市场总监;汤永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员工工作考核表、从汤永花移动硬盘提取的邢安平给加盟商授课视频、肖总讲话和巨鑫联盈新签约流程PPT文件、证人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汤永花进入巨鑫联盈公司后已实际履职,其对联合加盟方案的内容以及朱梓君等人通过该方案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有明确认知,仍通过分管培训部、企划部、市场拓展部和会务部,为朱梓君等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汤永花及其辩护人所提汤永花实际职务为市场部副总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艳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张艳芳兼具巨鑫联盈公司加盟商的身份,不能成为否定其具备对该公司运营模式违法性认知能力的依据,亦不能以此减轻其刑事责任;张艳芳进入巨鑫联盈公司后,先后担任结算部主管、审核部经理,主要负责录入合同、发放运营补贴等事项,领取工资而不参与分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但其参与犯罪时间较长,犯罪数额达26亿余元,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故张艳芳及其辩护人所提张具有从犯、悔罪情节,建议对张艳芳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郭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郭强、朱梓君、徐苏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从郭强U盘中提取的《答疑问题》等证据证实,郭强及其主管的呼叫中心根据培训部制定的话术对投资人提问进行答疑,在该环节为朱梓君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帮助,不参与分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郭强系被抓获归案,郭强当庭所提其系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查无实据;在案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显示,郭强在较长时期内参与联合加盟方案的宣传推广,犯罪数额达25亿余元,虽具有从犯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仍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亦不符合宣告缓刑之犯罪情节较轻要件。故郭强及其辩护人所提郭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李×、徐苏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秘×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石景山分公司配备讲师、行政、财务、物流等人员,分工明确,业务包括了发展加盟商、收取加盟款等重要事项,并非仅限于交货并代收合同款;2012年2月26日至案发,李×作为分公司的负责人,在短期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6000余万元,危害国家金融秩序,造成大量加盟商财产损失;但相较于朱梓君、肖章定等人,李×仅负责石景山分公司,在共同犯罪中居次要地位,可认定为从犯;李×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又系从犯,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故李×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具有从犯、如实供述及当庭认罪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张涛、刘京川伙同被告人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刘×、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以销售商品为名,宣传加入联合加盟方案可获取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各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张涛、刘京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肖章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徐苏宁、刘京川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徐苏宁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倪志恩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徐苏宁、张涛、刘京川、倪志恩、尹立强、刘×、张艳芳、郭强、李×在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本院在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后,依法对肖章定从重处罚,对徐苏宁、张涛、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汤永花、张艳芳、郭强从轻处罚,对刘×、李×减轻处罚。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朱梓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章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苏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邢安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京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倪志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尹立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郭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张艳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汤永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投资人。在案扣押款物一并依法处理(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环宇代理审判员丛卓义代理审判员周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新茗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李岑岩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赵恩峰

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张正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王红冈

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谢炳光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马跃华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王俊霞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陆诚

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杨兆全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吴本黎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刘海涛

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周勤华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姜岩

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宋卫山

北京市华舟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曹洪军

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尹力

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韩冰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杨晓净

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任海全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李雪

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童非

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八条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二条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三条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一条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二条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四条
  •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四项
  •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三款
  •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
  •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
  •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