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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清英诉被告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光岭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伪造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04-25

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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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清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龙门路。 法定代表人:王金中,该社区主任。 被告: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光岭村民小组。 负责人:郭应和,该村民组长。

诉讼记录

原告陈清英诉被告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光岭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宿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就原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叶建国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向本院作出情况说明,称“犯罪嫌疑人叶建国在任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书记期间,虚构在光明社区光岭组拆迁安置中能够安排他人购买宅基地,收受他人钱款,包括胡文琳、蔡礼健、方隽敏、陈清英在内,受害人众多。2016年7月27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叶建国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批准逮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宿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出的上述情况说明中,叶建国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事实有待该案审理终结确认,而本院审理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陶家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少霞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田中宇

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