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友海,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
委托代理人张志远,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昌强,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泰平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首先。
被告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习水县土城镇。
法定代表人陈明胜,镇长。
被告四渡赤水纪念馆,住所地:遵义市习水县土城镇。
法定代表人罗永赋,馆长。
第三人孙淑荣,女,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海诉被告贵州泰平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四渡赤水纪念馆及第三人孙淑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友海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友海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自愿处分,该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赵友海撤回起诉。
诉讼费26654元,减半收取13327元,由原告赵友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易大刚
审判员张洁
代理审判员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