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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03-13

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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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海龙。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迎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薇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