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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学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建设工程 合同 合同履行地 管辖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3-25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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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姜洪友,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学全,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诉讼记录

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航空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学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争的建筑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故合同履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李学全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铁航空港公司申请将该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铁航空港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申请

上诉人中铁航空港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中铁航空港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该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学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李学全于2015年6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阿荣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开发阿荣旗某某家园,上诉人中铁航空港公司承建该项目工程,被上诉人李学全承包了该项目中的15#、18#楼清工部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增项以及误工等款项未予结算,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中铁航空港公司给付包括设计变更、设计图纸外增项以及误工部分的工程款423711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行政区域内,合同履行地亦在该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李学全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阿荣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铁航空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福良 审判员薛忠卫 代理审判员斯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可

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