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姜洪友,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学全,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诉讼记录
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航空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学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争的建筑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故合同履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李学全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铁航空港公司申请将该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铁航空港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申请
上诉人中铁航空港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中铁航空港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该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李学全于2015年6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阿荣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开发阿荣旗某某家园,上诉人中铁航空港公司承建该项目工程,被上诉人李学全承包了该项目中的15#、18#楼清工部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增项以及误工等款项未予结算,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中铁航空港公司给付包括设计变更、设计图纸外增项以及误工部分的工程款423711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行政区域内,合同履行地亦在该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李学全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阿荣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铁航空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福良
审判员薛忠卫
代理审判员斯琴
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