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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缪某某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财产权 股票帐户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8-10-22

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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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缪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潘定,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清岑,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沈某因与被申请人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事实

沈某申请再审称:沈某与缪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是为了规避债务,未实际履行,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审法院判令沈某支付缪某某售房款人民币30万元没有依据,对股票帐户内资金及移民财产去向未予查清。沈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某与缪某某于2010年10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属与债务问题,该《协议书》系双方事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并结合在案证据,对售房款、股票帐户内资金、移民财产所涉钱款及车辆的处理,并无不当。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沈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琴 代理审判员刘华 代理审判员夏雷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俊丽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李平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李旻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潘定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徐清岑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