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缪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潘定,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清岑,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沈某因与被申请人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事实
沈某申请再审称:沈某与缪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是为了规避债务,未实际履行,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审法院判令沈某支付缪某某售房款人民币30万元没有依据,对股票帐户内资金及移民财产去向未予查清。沈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某与缪某某于2010年10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属与债务问题,该《协议书》系双方事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并结合在案证据,对售房款、股票帐户内资金、移民财产所涉钱款及车辆的处理,并无不当。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琴
代理审判员刘华
代理审判员夏雷君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