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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柯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键字]: 非法占有 虚假宣传 共同犯罪 投资 从犯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3-23

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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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柯,男,1986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羁押,于2014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发旭、江志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月娥,女,1976年3月24日,原系兰蔻·慧之美美容连锁店店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羁押,于2014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晓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小娟,女,1989年3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羁押,于2014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德鹏,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明亮,男,1981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羁押,于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俊超,男,1988年2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羁押,于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艳玲。

诉讼记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柯、冯月娥、贾小娟、许明亮、李俊超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柯及其辩护人王发旭、江志坤,被告人冯月娥及其辩护人宋晓江,被告人贾小娟及其辩护人黄德鹏,被告人许明亮及其辩护人姜涛,被告人李俊超及其辩护人周艳玲,被害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贾小娟在本市海淀区智慧大厦二层204B兰蔻·慧之美美容连锁店内,谎称被害人张×1(女,63岁)、梁×(男,64岁)患有疾病,可通过背部调理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张×1、梁×人民币41600元。 二、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许明亮伙同被告人贾小娟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从医经历及医学背景的事实,以被害人贾×(女,73岁)身体有结节,可通过经络保健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为由,骗取被害人贾×人民币136000元。 三、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贾小娟伙同被告人李俊超在上述相同地点,以经络调理等服务项目能够治疗被害人胡×(女,61岁)手臂疼痛为由,骗取被害人胡×人民币73000元。 四、2013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冯月娥伙同被告人贾小娟、被告人许明亮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医师身份的事实,向被害人刘×1(女,78岁)谎称可通过淋巴排毒、脏腑调理、基因抗癌等服务项目达到预防癌症、提高免疫力等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刘×1人民币187000元。 五、2013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许明亮、被告人李俊超、被告人贾小娟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从医经历及医学背景的事实,以被害人常×1(女,51岁)肾脏有病、淋巴淤堵,可通过淋巴排毒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为由,骗取被害人常×1人民币111500元。 六、2013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贾小娟、被告人许明亮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医师身份的事实,谎称被害人刘×2(女,54岁)患有疾病,可通过淋巴排毒、脏腑药拓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刘×2人民币200000元。 七、2013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贾小娟、被告人李俊超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医师身份的事实,谎称被害人蒋×(女,74岁)肺部、淋巴系统、膀胱有疾病,可通过脏腑调理、淋巴排毒、经络保健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蒋×人民币326000元。 八、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许明亮在上述相同地点,谎称具有医师身份,可通过脏腑调理、淋巴排毒、经络保健等服务项目达到降低被害人李×(女,59岁)血小板的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138000元。 九、2013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许明亮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医师身份的事实,谎称被害人张×2(女,60岁)患有疾病,可通过脏腑药拓、淋巴引流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张×2人民币120000元。 十、2013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许明亮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曾有从医经历的事实,谎称被害人杜×(女,47岁)膀胱、淋巴有疾病,可通过淋巴排毒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杜×人民币78000元。 十一、2013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贾小娟在上述相同地点,以被害人常×2(女,52岁)淋巴大可能导致淋巴癌,可通过淋巴排毒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为由,骗取被害人常×2人民币44600元。 十二、2013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许明亮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医师身份的事实,谎称被害人戎×(女,57岁)淋巴淤堵、可通过淋巴排毒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戎×人民币158000元。 十三、2013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贾小娟、被告人李俊超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医师身份的事实,谎称被害人侯×(女,71岁)肺部、肾脏有疾病,可通过脏腑药拓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侯×人民币60500元。 十四、2013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许明亮、被告人李俊超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从医经历及医学背景的事实,以被害人石×(女,56岁)经络堵塞,可通过膀胱经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为由,骗取被害人石×人民币21000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赵柯、冯月娥、贾小娟、许明亮、李俊超于2013年12月1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柯在其家属的协助下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138000元,退赔被害人侯×人民币10700元,退赔被害人刘×1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2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张×1、梁×人民币41600元,退赔被害人蒋×人民币100000元,其余赃款尚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柯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赵柯、冯月娥系主犯,被告人贾小娟、许明亮、李俊超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对上述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赵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系正常的经营行为,不是犯罪,其未指使他人谎称医师的身份。其辩护人认为,赵柯的行为系正常经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冯月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其未指使他人谎称医师的身份进行诈骗。其辩护人认为,冯月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贾小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仅是一个打工的,其未对被害人谎称医师身份,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贾小娟仅是打工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许明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仅是打工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许明亮仅是在该美容院里打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俊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仅是打工的,有的被害人其仅给服务过一次,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李俊超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许明亮伙同被告人贾小娟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在本市海淀区智慧大厦二层204B兰蔻·慧之美美容连锁店内,虚构具有从医经历及医学背景的事实,以被害人贾×(女,73岁)身体有结节,可通过经络保健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为由,骗取被害人贾×人民币135800元。 二、被告人贾小娟伙同被告人李俊超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在上述相同地点,以经络调理等服务项目能够治疗被害人胡×(女,61岁)手臂疼痛为由,骗取被害人胡×人民币73000元。 三、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许明亮、被告人李俊超、被告人贾小娟于2013年6月至12月间,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从医经历及医学背景的事实,以被害人常×1(女,51岁)肾脏有病、淋巴淤堵,可通过淋巴排毒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为由,骗取被害人常×1人民币65200元。 四、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贾小娟、被告人李俊超于2013年7月至12月间,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医师身份的事实,谎称被害人蒋×(女,74岁)肺部、淋巴系统、膀胱有疾病,可通过脏腑调理、淋巴排毒、经络保健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蒋×人民币259600元。 五、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许明亮于2013年8月至11月,在上述相同地点,谎称具有医师身份,可通过脏腑调理、淋巴排毒、经络保健等服务项目达到降低被害人李×(女,59岁)血小板的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138000元。 六、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许明亮于2013年10月至12月间,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医师身份的事实,谎称被害人张×2(女,60岁)患有疾病,可通过脏腑药拓、淋巴引流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张×2人民币110000元。 七、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许明亮于2013年10月至12月间,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曾有从医经历的事实,谎称被害人杜×(女,47岁)膀胱、淋巴有疾病,可通过淋巴排毒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杜×人民币78000元。 八、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贾小娟于2013年10月至12月间,在上述相同地点,以被害人常×2(女,52岁)淋巴大可能导致淋巴癌,可通过淋巴排毒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为由,骗取被害人常×2人民币20000元。 九、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许明亮于2013年10月至12月间,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医师身份的事实,谎称被害人戎×(女,57岁)淋巴淤堵、可通过淋巴排毒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戎×人民币158000元。 十、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贾小娟、被告人李俊超于2013年11月间,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医师身份的事实,谎称被害人侯×(女,71岁)肺部、肾脏有疾病,可通过脏腑药拓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被害人侯×人民币60500元。 十一、被告人赵柯伙同被告人冯月娥、被告人许明亮、被告人李俊超于2013年11月至12月间,在上述相同地点,虚构具有从医经历及医学背景的事实,以被害人石×(女,56岁)经络堵塞,可通过膀胱经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为由,骗取被害人石×人民币2100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柯参与诈骗9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910300元;被告人冯月娥参与诈骗8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49800元;被告人贾小娟参与诈骗6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614100元;被告人许明亮参与诈骗7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706000元;被告人李俊超参与诈骗5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79300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赵柯、冯月娥、贾小娟、许明亮、李俊超于2013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柯在其家属的协助下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138000元,退赔被害人侯×人民币10700元,退赔被害人蒋×人民币100000元,其余赃款尚未退赔。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赵柯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19日的第一次供述称:2013年5月其买下兰蔻慧之美店,无法办理手续,没有营业执照和行医执照。其是经理,冯月娥是院长,贾小娟、许明亮、李俊超是技师。技师都是其招的,都没有行医执照,都是从互联网上随便找的,或者熟人介绍的。其干这行4年了。养生会馆接待客人之后,技师负责给客户按摩,并谎称客户有淋巴结、心肌缺血之类的老年病,然后向客户推销服务和产品。客户同意后,由院长向客户说明价格,并推销这些虚假的服务,直至客户交钱。一般老年人身体或多或少都有问题,都会觉得不舒服,员工就说全身经络按摩可以疏通全身,增强身体素质;还说客户整个淋巴系统不好,脏腑保健、淋巴排毒可以消除淋巴结,治疗淋巴系统。其觉得这是销售过程,大家都这么做,其觉得就是挣钱的方法而已。其店里的服务项目有足疗、全身经络、淋巴排毒等,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公司有一个价目表,院长可以根据客户的经济情况打折。做项目用的精油好像是从牛街、珠市口进的,最贵的不超过200元一瓶,最便宜的20元一瓶,但其向顾客介绍时说最低的价格1万多元,好的都是几万元。这些精油有的是不合格产品。其负责管理店,招收院长、前台、技师等员工。这个店其管院长,院长管员工。院长拿店总营业额的5%,技师完成业务量后如低于3万元,拿到提成超出金额总量的10%,如超出3万元,会拿到超出金额的15%。 2013年12月19日第二次供述称:该店是非医疗美容,技师仅有贾小娟有按摩师证。店内项目对身体有保健作用,可以提高免疫力,但没有医疗效果,不能治病。店里使用的材料都是好东西,药泥价格每200ML200元,艾条每根80元,精油每瓶100至300元。其之前的供述不属实。店里的客户从20到70岁都有。 2013年12月30日的供述称:2013年5月中旬,冯月娥是经别人介绍来店的,她俩点前后经营没有什么变化。店里每个月15万元的业绩,其底薪3000元,完成业绩提成2%;冯月娥底薪4000元,提成是营业额的5%;技师底薪2500元,没做个项目提3元服务费,推荐项目按价格3万元以下提成10%,3万元以上提成15%。 2014年1月25日的供述称:其承认该店是其自×所有,该店根本办不了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其请老师对员工进行培训。其不知道技师如何向客户推荐项目。其从2013年5月经营至今,营业额为约100万,其挣了大约20万元。其店里使用的材料一部分是从欧莱雅凯娜姿的品牌,一部分从珠市口美罗城进货,还有一部分比较乱。 2014年2月19日的供述称:店里的价格表是按照市场制定的。 当庭供述称:不承认自×诈骗。其它店都是这么经营,其对该店投入了五六十万元,该店面积200多平米,共7间按摩室。其没有教员工欺骗客户。 2.被告人冯月娥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18日的供述称:2013年6月其应聘到兰蔻慧之美店做店长。前期在商场门口专门挑中老年人推销做免费足疗体验,拉到店里,技师就通过“话术”套这些老年人的话,说他们身体里有毛病,然后归结到淋巴或者脏腑的问题,等老年人听进去后,就推销店里的项目,有淋巴排毒、脏腑能量、全身经络,称在店里通过精油按摩可以缓解这些毛病。等客户同意办卡后技师就找到其谈办卡事宜,其也会跟着技师一起向客户说项目管用。因为其店里的定价特别高,其怕客户不愿意办,就事先安排好,技师会替客户说话,例如“大妈不容易什么的”,其就会说那就打个折吧,客户就会办卡。店里都是些什么项目其不懂,反正就是用精油按摩身体的某个部位。这些项目是否有效果其不知道。之所以说客户身体有毛病,就是想骗这些大爷大妈在店里办卡消费,好赚钱。其没有依据判断这些客户身体没有毛病,就是瞎说吓唬他们,好让他们办卡。店里有价目表,淋巴排毒是20次5万多元。每个技师都负责自×的业务,就是自×骗自×负责的客人办卡,客人同意办卡后必须找到其具体谈办卡交钱的事。技师每月业绩低于3万元提成10%,高于3万元的提成15%。其的提成是本月店里总业绩的5%,经理提成其不知道。每月月初店里会开会,经理赵柯象征性的定一个业务量,主要是赵柯和其对技师进行培训,就是教那套“话术”,设计好骗客户办卡的流程。这些“话术”是赵柯和其编的。有时为了骗钱,有的客户没带钱或银行卡,其和技师就用自×的银行卡假装刷一下,就骗他们称已经帮忙垫付了,之后利用老人心软,就让技师陪客户立刻到银行取钱。 2013年12月20日的供述称:店里没有统一的培训,来了就干,开始由赵柯带着干。没人负责教技师推荐服务项目的方法,都是自×跟别的技师学的。店里对服务项目有专门的价格表。项目对人体有保健、预防、缓解作用,但没有医疗效果,不能治病。技师不能通过按摩知道客户的身体有什么问题。材料都是赵柯送来。客户从20至70多岁都有。从2013年至今,其挣了约3万元。 2014年1月23日的供述称:赵柯每个月来店里六七次。有些客户不想继续消费就要求退卡,赵柯就来协调。价格表是谁制定的其不知道,是赵柯送来的。赵柯开会时就是谈业绩、服务态度。 当庭供述称:其否认犯罪。价格不是其制定的,其也未教技师谎称有医学背景。 3.被告人贾小娟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18日的供述:2012年12月中旬,其到兰蔻慧之美做技师,就是做全身按摩、足底之类。拉业务的把客户带进店里,其主要是挑老年群众。其一开始就跟这些大爷大妈做按摩、足疗,之后其就会对这些大爷大妈说身体不好,编一些病的名字,包括淋巴结节或者脏腑不好什么的,之后其就推荐其店里的项目及精油,就称通过按摩和涂抹精油可以对他们的病有好的效果。技师感觉这个客户差不多了,就会把院长冯月娥叫来,一起向客户推荐项目,最后让客户在店里花钱办卡。客户在办卡后预约来做项目时,技师还会根据客户的情况,再向他推荐别的项目,就是称客户还有别的毛病让他花钱买别的项目。其推荐的项目除足疗外,还有淋巴排毒、脏腑能量、全身经络等。店里有统一的价目表,淋巴排毒是办卡20次攻击49000元;脏腑能量20次共58000元;全身经络30次共12800元。但每次都得请示冯院长,她可以打折,每个客户都不一样。一个技师负责一个客户,但向顾客推荐的时候碰见的技师也会跟过来一块向顾客推荐,但每次冯月娥都会参与。谁谈下来的客户谁就负责这个客户,就算是这个技师的业绩。其按每个月的业绩来提成,业绩在3万元以下提10%,业绩在3万元以上提15%,每个月有保底工资2500元。赵柯每月给其发现金。其一共挣了五六万元。李俊超和许明亮跟其提成的方式一样。这套发展业务的方式其来店时就是这样。李俊超和许明亮其来的时候他们就在了。其和客户谈好后,冯月娥带着客户去前台交费,碰到没有现金又没带卡的大爷大妈,其就假装用其的卡刷一下,谎称帮他们垫付了,这样他们心软就去银行取钱。其推荐这些项目没有任何依据,说什么是什么。有顾客说睡眠不好,其就直接说淋巴有问题,就开始推荐做淋巴排毒。 2013年12月19日的供述称:其和李俊超、许明亮、刘×3一起接待过客户。2013年11月,其和刘×3一起接待过一个老太太,客户编号是309号。其和刘×3一起向她推荐“基因抗癌”的项目,也是一开始做足疗,后来就称她身体明显不好有疾病,就开始推荐,并称该项目可以防病提高免疫力,不会生病,老太太好像花了13800元。 2013年12月20日的供述称:2012年12月左右,其到兰蔻慧之美工作,开始时候,都是做一些正常的按摩,足底等业务,价格比较正常,也都是让客人自×选择业务。2013年6月,来了新院长冯月娥,冯月娥在店里加了一些新项目,如经络、淋巴排毒、脏腑调理,并把这些项目价格都提高了很高的价格。冯月娥还单独教过其,让技师们根据每个客人身体情况不一样,给客人们推荐不同的项目。有些顾客在填表时会登记自×有什么毛病。其平均每个月能挣7000到8000元。其主要向中老年人推销项目,因为中老年人多多少少都有点病,比较好推销。有一次冯月娥告诉其,给顾客做按摩时,如果发现顾客的身体里有个结,就让其告诉顾客有淋巴结,做淋巴排毒能缓解治疗,冯月娥称这是一个卖点。脏腑调理就是和顾客聊天,如果对方说身体不好,其就会说他们脏腑不好,做脏腑调理能够补充脏腑能量。经络就是遇到客人腿不好,其就会告诉客人做经络后走路能够比较轻松一些。平常冯月娥和其聊天时就会教其如何给客人推销,而且还专门给其开过会,教其如何骗人推销项目。其觉得这些项目的效果确实比较夸大。其一共给大约6各客人做过这些大项目。其不是医生,其在北京中医药大学学过三年业余大学,学的是中医推拿,但没有毕业,其2009年考了一个高级按摩师证。其做过68号老太太(其和李俊超一起给她做的经络、淋巴、脏腑),418号老太太(其和李俊超一起做的脏腑),205号的女的(其和许明亮做的经络、淋巴),211号老太太(其和刘×3做的经络、淋巴),281号女的(其和许明亮做的淋巴),416号老太太(其和许明亮做的经络、脏腑排毒),309号老太太(其和刘×3做的经络、基因抗癌)。基因抗癌是冯月娥刚推出的一个项目,称通过基因抗癌能够增强免疫力。冯月娥称对方刚做过乳腺手术,人特别好说话,让后让其给这个客人推荐这个业务,并让其和对方说做基因抗癌能够增强免疫力,后其和刘×3、冯月娥一起推销的,20次共13800元。 2014年1月23日的供述称:其跟顾客说过其学过针灸推拿,其还说过其在邯郸医院实习过。赵柯是店的经理,很少看见他。冯月娥来之前店里最贵的项目也就1万多一点,她来之后开了很多新项目,这些项目要几十万,很多顾客都花10多万做项目。 当庭供述:其没有谎称医师进行诈骗。 4.被告人许明亮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19日的供述称:其之前一直做厨师,后因为累,就于2012年通过报纸信息应聘到兰蔻慧之美工作。最初老板找人去大街散发足疗保健卡片,主要针对老年群体,这些人来店后,冯月娥会根据这些人的经济情况,会提前跟其下任务,然后对顾客进行足疗、按摩,其会侧面问顾客有什么身体上的疾病,根据顾客说的疾病其会相应的向顾客推销项目及精油,称这些项目及精油如何好,对疾病有什么治疗效果,如顾客有意向,其就会把院长冯月娥叫过来,冯月娥会和其一起“忽悠”顾客,让顾客办理项目。等顾客办理卡后,其还会变更名目继续向顾客推销其的项目。其推销项目有足疗、全身经络、淋巴排毒等,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主要是通过观察,根据顾客的经济能力由冯月娥提前告诉其收费标准,再由其去跟顾客推销。每个月1号,店里开会,老板会给每个人定一个业务量,完成后超出金额会相应给提成,完不成只能拿保底工资。精油都是老板赵柯进的,好像是在牛街进的,最贵的不超过1000元,但其介绍时说最低1万多元,好的几万元。2013年8、9月,其接待过李×,她一共交了13万元,买了足疗、全身经络、脏腑保健、淋巴排毒项目。 2013年12月20日的供述称:2012年6、7月左右,其到兰蔻慧之美工作。冯月娥来之前店里价格挺正常的,最贵的项目也不到一万元。冯月娥来之后,她加了一个脏腑调理,并把所有项目的价格都提高了。最贵的项目做30次要好几万,比以前贵了将近20倍。因为很贵,其向顾客推荐的时候也骗了人,有些顾客肚子痛腿痛腰痛,其就称做项目能够起到缓解治疗的作用,但肯定不能起到治疗作用。最近一个老太太(366号)到店里做足疗,聊天时知道她血小板低,冯月娥就让其以做项目能让血小板稳中有升为由骗顾客办卡。实际上其清楚店里的项目就是保健放松,肯定没有提升血小板的功效,提升血小板应该去医院看病。后其和冯月娥以血小板低的事情和老太太谈,让她做脏腑调理、经络、淋巴排毒共花了10多万。后老太太总是说没效果,其也觉得这样办事不对,就让她去报警。其以类似方式做了3个人,还有一个2万多,一个3万多,其中有一人是182号。技师每月保底2500元,3万元以下业绩提成10%,3万元以上提成15%。其挣了5、6万元。其没有受过医学正规学习。冯月娥根据每个顾客的情况告诉其如何推销。 2014年1月23日的供述称:冯月娥曾跟顾客说其是医院来的大夫,吹嘘其有医院工作经历,其也在一旁帮腔,这样顾客就会轻易相信其,赵柯是老板,负责送货发工资。 当庭供述:其仅是挣工资,其没有虚构医师身份。 5.被告人李俊超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19日的第一次供述称:其是店里的技师,顾客到店后,由技师接待做项目,其就向顾客推荐该项目,称该项目如何好,能治病,直到顾客购买。以后顾客再来时还会继续推荐别的项目。每次冯月娥会和其一起说。每个月其有2500元的保底工资,剩下还有提成,就是其每月推销项目总金额的10%。赵柯是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发放工资,处理顾客投诉之类。冯月娥就是负责日常店内、技师管理,还和其一起推销项目。其干了1年多了。其没有医师、按摩资质。 2013年12月19日的第二次供述:2012年10月左右,其到店当技师。单位没有培训过其,其以前干过技师,就是推销项目给顾客。有些顾客肚子痛腿痛腰痛,其就说做项目可以缓解治疗作用,实际能否缓解治疗其也不知道,其不是中医也不清楚,其实就是让顾客相信项目能够缓解治疗。其到店一年多,做项目的有40多人,收费也不一样。其学过一些医学知识,但没有相关医学证书。店里的精油好像是前台向欧来公司要货。店里其他人都比其来的晚,许明亮不到一年,周×三个月,刘×3三个月,贾小娟半年左右,冯月娥不到半年,院长换了好几个,赵柯其不了解。其做过418号老太太脏腑调理,68号做的脏腑调理。 2014年1月25日的供述:2012年10月左右,其到店做技师。冯月娥是院长,她来之前店里最贵的项目也就1万元,她来之后新开了很多项目,老项目价格也提上去了。 当庭供述:其未冒充医师身份,有些被害人其仅做过一次服务。 (二)被害人的相关证据: 6.指控二:被害人贾×的陈述、销售及奖赠凭证、连锁美容档案,证明: (1)被害人贾×的陈述:2012年10月1日左右,其和隔壁的邻居在海淀区明光村物美超市被一个小伙拦住,称免费领一个包,后被拉到该大楼2006号房间,房间被隔成一个个小间,称可以免费足疗。给其做足疗的叫赵金成,他称经常给领导人按摩。他又拿出一张卡,上面印有各种按摩项目,称他们是协和医院派下来服务民众的,并推荐说交1000元钱,可以做20次。第二天其交了1000元。做了几次后,赵金成又让其体验一下背部按摩,还称按摩怎么怎么好后其陆续向赵金成这个店里交了7万元。后他称他们的人要去学习,就将其转到学院派大楼一层的一个店,称和他们是连锁店。其到该店后,一个姓刘的男按摩师,河北保定人,称其还必须再交23000元。做了四次后,过了2013年春节,店里称刘师傅去别的店了,给其换了一个女按摩师叫贾小娟。贾小娟给其做了一两次后,向其推荐任脉、督脉按摩,但要交30000元,后做了七八次后,又向其推荐排毒,跟其要了20000元。后贾小娟向其介绍一个叫徐亮的小伙子,称他是中医世家。徐亮给其看后自信地称之前的按摩都不要做了,推荐其做淋巴加膀胱经,把女店长叫来介绍了一下情况,后女店长重新计算后称需要交6万元。其称钱太多了,交不上。女店长对徐亮说“你不是中奖了吗,要不你先替垫上点”。后徐亮称可以可以先替其交4万元,其先向店里交了2万元。后徐亮说他奶奶得了癌症,家里等着钱用,让其尽快还钱,其就将全部存款取出来,凑了4万元给了徐亮。做了几次后,徐亮称效果特别好,称再给其做一次五行充能量,并拿出一个药包称是最好的藏药,说是可以给五脏六腑充能量。女店长称还需交24800元。其称没钱了,但徐亮已经把药包打开做上了,贾小娟也让其去凑钱。后其与店里协商,同意分期付款,后其向店里交了3000元。其没什么大毛病,就是血压高、白内障、青光眼。他们按摩时称其结节大了。贾小娟自称是医院的护士,徐亮自称是中医世家。按摩后没什么效果,就是身体舒服一些。 (2)销售及奖赠凭证、连锁美容档案:贾×的档案号为206,任督二脉价格33000元,排毒42800元,淋巴、膀胱经60000元。 7.指控三:被害人胡×的陈述、辨认笔录、连锁美容档案、顾客档案表,证明: (1)被害人胡×的陈述:2012年10月的一天,其在海淀区光明村物美超市遇到兰蔻慧之美的男店员,他让其去店里做免费的身体理疗,该店在2013年搬到明光村智慧大厦的。其办了1680元的足疗卡,2012年10月底办了一个面部养生11000元。2012年11月,店员贾小娟在做按摩时知道其胳膊老痛,她称别的店有一个许经理可以给其看看,后来许经理和贾小娟就推销其做背部经络项目,其办了24000元,后其又加钱做了一些胃肠、膀胱经之类的项目。2013年6月,其又补了28000元买了一个五步养肾,是贾小娟和小李推荐的,其感觉舒服就做了。2013年8月,贾小娟和小李向其推荐了经络排毒,要168000元,称对其身体好,能延长寿命。其当时觉得贵,一个女店长就来推销,并给其打折,要4万元。后贾小娟和小李垫付了4万元,现在其已经还了21000元。店员说过在医院实习过。 (2)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李俊超、贾小娟。 (3)连锁美容档案、顾客档案表:胡×的档案号为128号。许经理推荐背部排毒24000元。五步养肾28000元。八大淋巴排毒20000元。 8.指控五:被害人常×1的陈述、辨认笔录、连锁美容档案、售后服务统计表,证明: (1)被害人常×1的陈述:2012年4月,其开始在兰蔻慧之美做足疗、推背。2013年6、7月,许师傅称其膀胱经不通,让其做一个膀胱经开通,称做完后身体里面的毒就可以排出来,其花7000元办了一张卡。期间有一个李师傅给其做过,李师傅称其肾不好,推荐让贾老师看看,贾老师称其肾发紫,让其做一个五步养肾,这时院长也在一旁说五步养肾的好处,做完后能够多喝水,腰就不会发凉了,后其就同意了,办了一张卡,花了2万多元,是贾老师给做的。2013年10月,贾老师称许老师刚升的主任,称其淋巴不好,许老师是专门做淋巴的,许老师看后称其淋巴不通,有结,有硬块,如不疏通容易得淋巴癌,其花了26500元办卡,是贾老师和许老师给做的。期间,贾老师和许老师称其十四经络不通,容易导致内分泌失调,身体会产生很多毛病,称做了十四经络,再做淋巴排毒可以打折,其同意了,花了58000元,都是贾老师和许老师做的。2013年12月,其去美容院,发现换人了,以前的人都不在了,前台说原来的师傅都培训去了,后公安机关通知其了解情况。许明亮称自×在东北上学学医,毕业后在301医院实习,和301医院的师傅学过做这些调理项目;贾小娟称自×是中医药大学学院毕业的。 (2)辨认笔录:其辨认出贾小娟、冯月娥、许明亮、李俊超。 (3)连锁美容档案、售后服务统计表:常×1的档案号为205;膀胱经7000元,许明亮;五步养肾8600元;大淋巴排毒25600元,许明亮、贾小娟;十四经络、淋巴共24000元,许明亮、贾小娟。 9.指控七:被害人蒋×的陈述、当庭陈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美容连锁档案、顾客档案表、收条、和解协议书,证明: (1)被害人蒋×在侦查阶段的陈述:2013年下半年,其去学院南路智慧大厦2楼204B兰蔻慧之美美容店做养生,店内一个姓贾的女子、姓李的男子、姓许的男子陆续接待其,三人称其肺部、淋巴系统、心脏、膀胱有病需要治疗,主要是姓贾的女子推荐项目,她称其血稠,肺不好,称做项目可以增加正能量,减少疼痛,预防癌症,推荐其做刺络、经络、淋巴排毒、刷疗、脏腑药拓、膀胱经、基因抗癌。后其陆续接受了大概3万元的刺络治疗、大概6万元的14经络治疗、大概6万元的淋巴排毒治疗、大概6万元的刷疗、大概8万元的脏腑能药拓治疗、19800元的膀胱经治疗、16100元的基因抗癌治疗,大约总共交了33万余元。所有钱款均是现金支付,未给其凭证。脏腑药拓和基因抗癌是姓贾的女子和姓李的男子共同向其推荐的,膀胱经是姓许的男子向其推荐的,其它项目均是姓贾的女子单独向其推荐的。姓贾的女子自称在中医药大学学习过,姓许的男子自称曾是中医大夫。该店的治疗项目价格很高,其很多次都不想继续治疗了,但对方总是找理由不让其退钱,其后来体检时未发现有问题,其感觉治疗没有效果。姓贾的女子没有说过能治好其的病,她说可以增加其正能量,减少疼痛,预防癌症。 当庭陈述:他们没有说过可以治病,只是说可以一定的缓解病情。他们没有说过是中医大夫。许明亮称其膀胱有问题。其听店里的人说许明亮是中医大夫。现在这个美容院仍在营业。其不认为上述被告人构成犯罪,应该是经济纠纷。 (2)辨认笔录:经辨认,“冯院长”就是冯月娥,“小贾”的女子就是贾小娟,“小李”的男子就是李俊超,“小许”的男子就是许明亮。 (3)扣押清单、美容连锁档案、顾客档案表:扣押在案的蒋×的会员卡是68号。连锁美容档案显示,2013年7月至12月间,刺络项目75200元,贾小娟参与;十四经络46600元,贾小娟、李俊超参与,中督神经调理46600元,贾小娟、李俊超参与;膀胱经19800元,许明亮参与;脏腑药拓调理64000元,贾小娟、李俊超参与;基因抗癌16600元,贾小娟、李俊超参与。 (4)收条、和解协议书:蒋×已经收到赵柯家属归还的10万元,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10.指控八:被害人李×(第一报案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消费档案、前台预约表、收条、和解协议书,证明 (1)被害人李×的陈述:2013年8月23日,其经过海淀区明光桥西北角长城无线电厂宿舍楼时,一个自称足疗店经理的男子拉其免费足疗,其去了兰蔻慧之美,当时办了1000元的足疗卡。后男技师给其介绍了智慧大厦二层204B的美容店,8月下旬其去了这间店,当时一名自称姓许的男子和一名姓冯的女子接待其,姓许的男子问其身体有什么毛病,其称血小板低,后他把姓冯的女子叫来,二人称他们有办法治疗其血小板过低的毛病,经推荐其办理了一张29000元的经络养生卡。9月,二人又推荐其做脏腑调理继续治疗,其又交了49000元钱。10月25日,二人又推荐其做淋巴排毒,其又交了60000元。11月,其去医院检查发现血小板不但没有升高反而降低了不少。12月17日其发觉被骗就报警了。姓许的男子称他原先是中医,是东直门医院的大夫,还在301医院干过。 (2)辨认笔录:其辨认出许明亮、冯月娥。 (3)扣押清单、消费档案、前台预约表:李×的会员卡号为366。三焦调理加膀胱经29000元,特价药拓脏腑49000元,八大淋巴排毒60000元。 (4)收条、和解协议书:赵柯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138000元,并获得谅解。 11.指控九:被害人张×2的陈述、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美容卡赠奖凭证、交易明细、服务记录,证明: (1)被害人张×2的陈述:其因为长期失眠,在西城区一个养生会所调理了一下,2013年4月开始办卡,后员工给其介绍了很多项目,称能治疗失眠、有益健康,其陆续交了65000元左右。2013年11月11日,有一个女的给其打电话,称之前那个会所关门了,让其到兰蔻慧之美美容店来继续治疗。后一个自称姓冯的院长接待其,当天其又交了11万元的治疗费。一个姓许的男子称其脏腑功能不行、亚健康等等,吃药治不了,必须做他们这的脏腑药拓才能治。12月9日冯院长又让其交了1万元治疗费,称是做淋巴引流,其又交了1万元,但没给其收据。姓许的店里都叫他许主任,他自称是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的,曾经是东直门中医院当大夫。 (2)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冯月娥、许明亮。 (3)物证照片、美容卡赠奖凭证、交易明细、服务记录:张×2的档案号为416号。脏腑药拓110000元。 12.指控十:被害人杜×的陈述、辨认笔录、美容档案,证明: (1)被害人杜×的陈述:2013年10月27日左右,其从海淀区明光桥物美超市出来,有个男的称要赠送足疗,后刷卡2000元办了卡。第二次该男子称赠送刮痧一次,得去另一家店里做,带其到了智慧大厦兰蔻慧之美店。当时是一个姓许的男子做的,他称其膀胱经不通,挺严重,让其做一个膀胱经排毒治疗。当时自称店长的女子也说许大夫如何好,后收起78000元。他自称是许大夫或徐主任,在301医院实习过,还在东直门中医院干过。 (2)辨认笔录:其辨认出许明亮、冯月娥。 (3)美容档案:杜×的档案号为393。特批膀胱经78000元,许明亮。 13.指控十一:被害人常×2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 (1)被害人常×2的陈述:2013年3月左右,其在西城区的一个养生会所办了一张3800元足疗卡。2013年10月,该会所不干了,称可以继续在海淀区明光村兰蔻慧之美店使用。转到该店后,一个姓贾的女子接待其做足疗,她在2013年10月的一天给其做了足疗,又做了一个背部体验,称其淋巴大,推荐其做淋巴排毒项目,如果不管,淋巴会越来越大压迫神经导致淋巴癌,其相信了。后店长来了,称打折后44600元,后其分两次交了现金。做了几次后也没有任何好转。 (2)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冯月娥、贾小娟。 14.指控十二:被害人戎×的陈述、辨认笔录、销售及奖赠凭证、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凭证、连锁美容档案,证明: (1)被害人戎×的陈述:2012年12月13日左右,其在海淀区明光村遇到一个兰蔻慧之美的男店员,他带其去做足疗,其办了一张卡。2013年10月,该店搬到明光村智慧大厦,一个姓许的男子给其办了一个4000元的按摩卡。后该男子称其脖子腋下淋巴都是疙瘩,是淋巴淤堵,店长也过来,一起说店里有个淋巴排毒项目,称做这个项目可以让淋巴回复正常,如果不管,淋巴会越来越大,导致淋巴癌,还称中央电视台的罗京就是这么死的。其先交了2万元,后刷信用卡98000元。后姓许的和店长又向其推荐脏腑药拓,称这个项目可以补充能量。其称没钱,姓许的称帮其垫付2万,后其总共交了4万。后其身体没有强硬,淋巴也没有好转,其感觉被骗了,曾想报警,但觉得丢人。姓许的称自×是东直门中医院的大夫,因为看不惯医院糊弄患者才出来了。 (2)辨认笔录:其辨认出许明亮、冯月娥。 (3)销售及奖赠凭证、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凭证、连锁美容档案:戎×档案号为259。八大淋巴118000元,药拓脏腑40000元。 15.指控十三:被害人侯×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顾客档案,证明: (1)被害人侯×的陈述:2013年11月13日,其去学院南路智慧大厦2楼204B兰蔻慧之美美容店做养生,当时一个姓贾的女子和姓李的男子给其做。二人称其肺部、肾部有疾病,不治会很严重,他们有办法治疗,其办了一张60500元的药拓脏腑卡。姓贾的女子自称是中医大夫,姓李的男子自称是学中医的。二人曾说给其诊断出的身体疾病去医院也不一定能检查出来。 (2)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李俊超、贾小娟。 (3)扣押清单、顾客档案:侯×打档案号为48;特批脏腑调理60500元。 (4)收条、和解协议书:赵柯家属已退赔107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16.指控十四:被害人石×的陈述、辨认笔录、顾客资料卡、服务记录,证明: (1)被害人石×的陈述:2013年4月,其在人定湖养生堂办理的背部和足疗按摩卡,后因该店条件不好,给其推荐到海淀区明光村智慧大厦2层204B兰蔻慧之美店。后一个姓李的师傅给其做的。大约2013年11月,李师傅让许师傅给其全面检查身体,许师傅就在其身上按了一遍,并称哪里疼就是有毛病。一会经理过来了,两个人一起忽悠其,称其身体经络有堵塞,淋巴堵塞,推荐其膀胱经,做了后可以缓解经络堵塞。后其又加了21000元办了膀胱经的会员卡。 (2)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冯月娥、许明亮、李俊超。 (3)顾客资料卡、服务记录:石×的档案号为430。特批膀胱经21000元。 (三)控方其它证据: 17.证人刘×3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9月到兰蔻慧之美工作。该店是通过在外面拉客免费体验足疗的理由,先把客户拉到店里,主要针对老年人。客户到后技师接待,先给老年人做按摩,边做边聊,就瞎编客户哪哪有病,得治疗,然后就顺势推荐按摩项目,例如淋巴排毒、基因抗癌等。跟客户称能治病,有好处。这些老年人就信以为真,然后花钱办卡,技师可以赚提成。其和贾小娟在11月骗过一个档案号为309的顾客,是一个70多岁的大妈,推荐的是基因抗癌项目,店长冯月娥也极力推荐,后大妈花了13800元办卡。具体是经理赵柯、店长冯月娥教其这么骗的,其他技师也是这么骗。赵柯经理就是每个月开会和发工资,和冯月娥一起组织其学习话术,就是怎么骗客户。冯月娥在店里盯着,办卡的都是她经手,她定项目收多少钱,办卡时也一起骗客户。赵柯对其说其每月保底工资3000元,业绩3万以上按10%提成。店里技师还有许明亮、周×、贾小娟、李俊超。 18.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其兰蔻慧之美工作,具体做足底按摩和背部按摩。店里还有淋巴排毒,其不会做。其每月挣固定工资,每月4000元。店里没有什么培训。店里来的客人都是老年人。赵柯是经理,冯月娥是院长,前台是王海容,技师还有李俊超、许明亮、刘×3、贾小娟。赵柯是最大的领导,冯月娥负责店里的日常工作,和其一起让顾客办卡。其没有向顾客推销过项目。技师每月4500元,3万元以下业绩提成10%,3万元以上业绩提成15%。其没有受过医学正规学习,其不清楚店里是否有营业执照。 除了上述证据之外,公诉人还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赵柯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让员工谎称医师身份或编造虚假疾病,其每月仅去店里几次,其做这一行业已经四年了,其它的店都是如此经营,其投入了几十万元,另外,如果顾客想退卡,其是会同意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诱供等不实之处;所有指控均仅有被害人自×的陈述,系孤证,部分指控甚至没有消费档案,完全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就确定犯罪数额;部分被害人的陈述亦是孤证;部分被害人没有辨认出被告人;证人刘×3的证言与其他人的陈述互相矛盾,不能采信;案发后退赔不能说明被告人已经承认犯罪,仅能代表家属的态度。 被告人冯月娥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让员工谎称医师身份或编造虚假疾病;其见过上述被害人,但指控数额有误,部分被害人实际上没有交那么多钱;其仅是一个打工者;部分被害人做过项目后感觉有效果。其辩护人认为,部分指控中认定的数额有问题;部分项目是从之前的店转过来的,不应计入总数额;报案人李×是因为退卡不成才报案,故其陈述未必真实可靠;部分被害人消费时间较长,不存在诈骗问题;部分被害人的项目已经做完或部分做完,不应该计入总数额中;部分被害人对数额陈述不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项目收费高不能说就是诈骗;证人刘×3的证言表明其仅是为了自×能取保出来。 被告人贾小娟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让员工谎称医师身份或编造虚假疾病;其学过中医按摩;其仅是打工的。其辩护人认为,该店的项目实行明码标价,而且美容院不等于是医院,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不能怪罪于被告人;认定哪些项目价格过高的依据有问题,不能依据主观判断。 被告人许明亮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让员工谎称医师身份或编造虚假疾病;其仅是打工的;部分被害人在店里接受服务时均未提出异议,后来报案后才声称被骗,明显不合常理。其辩护人认为,李×一直在该店做保健,说明她是接受该店的服务;指控中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证据不足;哪些项目属于诈骗,哪些没有指控,控方的依据不合理;部分被害人接受的服务时间较长,最后才声称自×被骗不合理;被害人均享受了相关的项目服务,不能认定为诈骗。 被告人李俊超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让员工谎称医师身份或编造虚假疾病;其仅是打工的;部分被害人其仅见过一次或几次,但控方却把所有数额均算在其身上,其认为不合理。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的部分诈骗数额有问题,与实际不符;指控中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它证据支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部分被害人对被骗数额陈述模糊,不能予以采信;证人刘×3的证言有问题,该店定为于老年人是正常的经营定位问题,故刘×3称老年人好骗是他主观认识。 被告人赵柯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精油供货商资质和价目表复印件,证明相关精油产品功效和价格。 2.服务项目单复印件,证明该店仍在营业中,且部分被害人(杜×、胡×)仍在店里接受服务。 3.开会记录,证明该店开会内容为定业绩讲纪律。 4.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证明北京柳颜妙美美容院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情况。 被告人贾小娟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网上截图、结业证书,证明被告人贾小娟具有高级保健按摩师资格。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相似案件是以民事纠纷判决。 3.网上下载的相关案例情况,证明类似情况在全国其它地方均为行政处罚或民事判决。 经当庭质证,公诉人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店现在是否经营不影响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其它法院的民事判决亦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 法庭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来源合法,均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辩方的证据以及质证意见将与其辩护意见在下文一并论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柯、冯月娥、贾小娟、许明亮、李俊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柯、冯月娥、贾小娟、许明亮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俊超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柯、冯月娥、贾小娟、许明亮、李俊超犯诈骗罪的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及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尽管五被告人均当庭翻供,不承认自×的行为是犯罪,但结合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稳定的有罪供述、多名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在无营业资质的情况下,存在编造虚假的从医背景和医师身份,谎称被害人患有疾病,并推荐所谓的治疗项目的事实,可见其行为方式和手段已经明显超过了民事欺诈的范畴,具有明显的以诈骗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另外,上述被告人诈骗的绝大部分对象均为中老年人,而中老年人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辨识能力较差,更容易轻信上述被告人的虚假宣传和承诺,故其正是抓住了中老年人急于治疗所谓疾病的心理,哄骗被害人购买价格畸高的所谓服务项目,骗取被害人钱款。因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指控中犯罪数额存在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部分被害人被骗数额的认定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并无任何书证予以支持,而被告人尽管承认上述被害人确系该店顾客的身份,但并不认同指控的犯罪数额,故本案的犯罪数额的认定确实存在一定问题。结合全案证据,本院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作如下区分:一是对于指控中既有被害人陈述又有消费档案的,如被害人陈述与消费档案能够相互对应,则予以认定(指控第三、八、十、十二、十三、十四起);二是对于指控中既有被害人陈述又有消费档案的,如被害人陈述与消费档案不能相互对应,以较低的数额为准(指控第二、五、七、九起);三是对于部分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无任何书证的,以被告人认可的数额为准(指控第十一起);四是对于部分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无任何书证的,不予认定(指控第一、四、六起)。 关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柯系该店经理、投资人,被告人冯月娥系该店店长,上述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系主犯;而被告人贾小娟、许明亮、李俊超均担任技师,领取提成工资,且分得赃款较少,系从犯。鉴于被告人赵柯在家属帮助下已经退赔了部分赃款,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月娥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小娟、许明亮、李俊超系从犯,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贾小娟、许明亮均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李俊超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月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贾小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许明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俊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各被告人共同向各被害人退×(详见退赔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洋 人民陪审员巩煜龙 人民陪审员梁铭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吕瑶菲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王发旭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江志坤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黄德鹏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姜涛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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