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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键字]: 非法占有 搜查证 扣押 鉴定 罚金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03-04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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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琢,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捕前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玲,系梅州市梅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由梅州市梅江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诉讼记录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8)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琢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琢及其辩护人董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5月26日凌晨3时,被告人李琢来到梅江区江北仲元西路20号门口的童星园服装店门口,盗得被害人徐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入户的红色女装豪爵牌摩托车(折值人民币4743元),该车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李琢来到平远县大拓镇环城路161-3号“大禾寿司”商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该处一辆未入户的红色男装高头摩托车(折值人民币2882元),该车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18年5月16日凌晨3时,被告人李琢来到梅某区江南梅龙路某阳光旅馆附近,盗得被害人劳某停放在该处粤S×××××小车副驾驶室内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4、2018年5月2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李琢来到梅江区江南二横街美苑路建材楼附近,钻进被害人陈某1小车内,盗得行驶证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二本,该证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琢盗窃4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625元。 对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和宣读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有异议。被告人李琢辩称其没有偷。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第1宗按照被告人李琢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2、3、4宗犯罪事实,认为存在诸多合理怀疑,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李琢所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5月26日凌晨3时,被告人李琢来到梅江区江北仲元西路20号门口的童星园服装店门口,盗得被害人徐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入户的红色女装豪爵牌摩托车(折值人民币4743元),该车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李琢来到平远县大拓镇环城路161-3号“大禾寿司”商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该处一辆未入户的红色男装高头摩托车(折值人民币2882元),该车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18年5月16日凌晨3时,被告人李琢来到梅某区江南梅龙路某阳光旅馆附近,盗得被害人劳某停放在该处粤S×××××小车副驾驶室内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4、2018年5月2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李琢来到梅江区江南二横街美苑路建材楼附近,钻进被害人陈某1小车内,盗得行驶证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二本,该证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琢盗窃4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625元 被告人李琢上述犯罪事实认定的依据,公安卷有 一、被告人李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0月其以每个月450元租梅江区江南新中路22号居住。公安机关在其居住的出租屋搜查出1辆红色太子豪爵男装摩托车,1辆红色宇钻豪爵女装摩托车,扳手3个,“L”型铁条1个,螺丝批2个,剪刀1把、程某的行驶证1份、陈某1的驾驶证1份等,白色苹果手机1部,MEIZU黑色手机1部。4张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09,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91,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联合社、卡号62×××28等)。红色太子豪爵男装摩托车是其跟“老表”在2016年2月在梅州市平远县大柘派出所侧购买的,白色苹果手机1部是其的,MEIZU黑色手机1部是其的,扳手3个、“L”型铁条1个、螺丝批2个、剪刀1把是其的。程某的行驶证1份是其“老表”的,陈某1的驾驶证1份是其“老表”的,1辆红色宇钻豪爵女装摩托车其老婆跟“阿才”姐购买的。2018年5月16日凌晨,其没有去过梅龙路芭提阳光酒店附近。公安机关在其出租屋阳台间查出4具雨衣,2个尾箱、1顶黑色头盔,从其房间内搜查到1个淡红色头盔及其穿的1件魄大格子衬衫T恤,从另1房间搜查出其老表(李乐)的1件浅白色格子衬衫及1件蓝白相间的长袖毛衣。房子是2017年8月租的。男装摩托车是2016年3月在平远大柘派出所碧桂园那边的一个摩托车修理店以2400元购买。女装摩托车不知其老婆她什么时候在哪里购买,其从2018年3月使用到现在没有修过。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25日20时左右,其将一辆豪爵女装摩托车(型号HJ125T-10C、车架LC6TCJ7G8G0019351、发动机号FA669867)停放在梅某区仲元西路20号童星园童装店门口,2018年5月26日9时左右发现不见了,该车没上锁。2016年6月6日以6800元购买,车主是其妈徐某4满,由其本人使用。摩托车内有一个光功率计约值500元,还有一叠电信施工资料的事实。 [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13日凌晨0时40分左右,其停在大柘镇环城路161-3号正在装修的“大禾寿司”店门口马路边停车线内的摩托车(红色男装豪爵、车架LC6PCJ2HOE00032)上午10点多发现不见了,只锁了电门锁,没锁车头锁和防盗锁。摩托车是2014年4月6日在平远县大柘镇环城路“路路通摩托车车行”买的,当时以5280元购买,现约七、八成新,值三千多元的事实。 [3]被害人劳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16日凌晨3点多,其将小车(粤S×××××)停放在梅龙路芭缇阳光酒店附近路边停车位上,大概凌晨4点多,其和同事下去买东西发现其的左后车窗玻璃没关,且车内凌乱,车内副驾驶位的格子和扶手箱被人翻动了,车头位置的车顶灯打开了,其放在副驾驶位前格子里的一个皮钱包和一个手抓包不见了,钱包里的三千左右现金不见了的事实。 [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19日17时左右,将粤B×××××的小车停放在梅某区二横街汉兴炖品屋旁边巷子内,车内的驾驶证、行驶证、发票、保单和少许现金被盗。被盗一本行驶证所有人程某(粤B×××××),品牌型号宝马BMW7200AF(BMW320),发动机号0198D129,车架LBV3B1401DMB24140,两本机动车驾驶证,分别是:陈某1准驾车型C1E,陈某2祥准驾车型C2E。当时证件放在副驾驶的格子里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邹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4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有一讲国语的男子推着一辆银白色女装摩托车来其店里让其更换锁头,接下来到目前为止他本人共推了七辆摩托车到其店里要求其帮他更换锁头,其中两辆摩托车(一辆女装、一辆男装)的锁头其店里刚好没货,其共帮他更换了五辆锁头,在其帮他更换锁头的摩托车中其中一辆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他最后一次将摩托车推至其店里更换锁头是本月5、6号左右,这辆摩托车也就是被你们工作人员到其店扣回的那一辆女装。成功更换的五辆中其中有三辆的电线被剪掉,两辆无明显损伤。每次都是他自己推过来更换锁头,当锁头更换好后他将摩托车骑走至于他将摩托车搞到哪里去了其就不知道的事实。 [2]证人温某1的陈述,证实:上个月民警带走租我房子的租客邱贤文,经公安告知,其才知道他真实姓名叫李琢。他租的是一楼的两个房间,是在2018年1月上旬开始租的,租金400元。他住进来时骑一部男装摩托车,后来近两个月看到他有骑红色女装摩托车但不是被派出所扣押的那部,被扣押的女装摩托车其也是第一次看到他骑。公安机关提供的平安视频其看后,觉得戴头盔穿白衣的这个人走路的步态和李琢很像,而且最后到的地方也是去其房子的那条路,其想应该是李琢。其也看过他穿这件白色胸前带横条的长袖T恤。2018年5月26日9时44分的平安视频其看到李琢骑一部之前没有看过的女装摩托车,也就是被派出所扣押的那部红色女装摩托车正在美苑路经过,并且中途与人有交谈。 四、书证、物证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琢于2018年5月11日在梅某区江南美苑路市场出租屋被抓获,无自首情节。 (2)被告人李琢的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证实被告人李琢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8月因涉嫌盗窃摩托车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西江新城派出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因涉嫌强奸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西江新城派出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因盗窃被平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8月、9月因吸毒被佛山市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行政拘留。 (3)有被害人徐某2、张某1提供失盗摩托车合格证、购车凭证,证实失盗摩托车的事实。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到从被告人李琢租住的屋内搜查,扣押涉案物品一批,与被告人李琢供述公安机关在其出租屋搜查出物品一致。 (5)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陈某1手中调取梅江区二横街美苑路建材楼粤B×××××小车内盗窃的视频。 (6)发还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已将追回涉案物品发还给被害人。 五、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1)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及作案现场相关情况。 (2)辨认笔录,有证人邹某1对被告人李琢照片辨认,证实犯被告人李琢是在其维修店更换七辆不同摩托车电门锁的人。 (3)指认照片,有被害人徐某2对视频截图的辨认,证实被告人李琢骑的红色女装摩托车是其失盗的摩托车。 (4)指认照片,有证人温某1对视频截图的辨认,证实被告人李琢骑的红色女装摩托车是其之前没有见过,后来在其租给李琢的房间前门被派出所扣押。 (5)视频截图,有被告人李琢盗窃摩托车后经过路段视频。 六、鉴定意见 [1]鉴定文书(梅某)公(司)鉴(痕)字[2018]06004号证实送检的物证编号C20180604001:广东省梅州市梅某区江南梅龙西路13-3号美丽盛会店门前马路边的停车线内的粤S×××××小轿车副驾驶座椅上的塑料自封袋上用“502”熏显拍照提取的指印与送检的物证编号C201806003002,李琢十指指纹捺印样本中的右食指指纹捺印样本(编号C201806004002-1)是同一人所留。 [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失盗2辆摩托车折值合计人民币。 七、视听资料光盘2张证实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通过开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作为定案的根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琢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琢辩称其没有偷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第1宗按照被告人李琢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2、3、4宗犯罪事实,存在诸多合理怀疑,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李琢所为。经审理查明,有被害人徐某1、张某1、劳某、陈某1的陈述,证人邹某1、温某1的陈述,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琢参与梅州城区盗窃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李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纯属狡辩,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前科劣迹,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鉴于被告人李琢所盗赃物已部分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扳手3把、铁条(L型)1根、螺丝刀2把、剪刀1把、摩托车头盔1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冰萍 人民陪审员陈纪夫 人民陪审员李秀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睿智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董玲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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