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莉,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忠平,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宫翠茹,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辛莉因与被申请人王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丹民三终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事实
辛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辛莉借款给王忠平20万元,虽然王忠平未出具借据,但通过王忠平和丛庆日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认定,王忠平从辛莉处借款20万元,并支付三个月利息是事实,本案是辛莉与王忠平形成借贷关系,王忠平与丛庆日形成借贷关系,王忠平虚构辛莉与丛庆日存在借贷关系,主张自己是中间人,无证据证明,一、二审未支持辛莉要求王忠平还款的诉讼请求错误。辛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王忠平提交意见称:辛莉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悖,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辛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辛莉与王忠平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王忠平是否应当偿还辛莉20万元?辛莉主张与王忠平形成涉案20万元的借贷关系,王忠平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法律规定,辛莉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辛莉未能提供王忠平借款20万元的凭证,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王忠平是涉案20万元款项的实际借款人;虽然王忠平认可辛莉曾拿出20万元,但其表述该笔20万元是出借给案外人丛庆日,且案外人丛庆日一审出庭表述认可该笔债务,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辛莉与王忠平形成涉案20万元的借贷关系。一审驳回辛莉要求王忠平偿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辛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维刚
代理审判员李大为
代理审判员王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