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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义清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关键字]: 减刑 财产刑 罚金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2-31

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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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义清(曾用名:黄路),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诉讼记录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义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义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4月16日、2013年10月25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659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5月23日以罪犯黄义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5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义清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2次,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2015年8月、2016年2月共获得表扬5次,2014年3月、2015年2月、2016年1月共获得记功奖励3次,2014年9月、2015年8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被扣1分。该犯已于2015年1月15日缴纳罚金1万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义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于本次考核期积极缴纳罚金,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罪犯黄义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彩玲 代理审判员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牟方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文伟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九条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