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泗县益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其敏,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化友,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泗县益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广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其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益民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李鹏飞,被上诉人周其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化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其敏为一审法院聘任的人民陪审员,与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均有“其他利害关系”,属审判人员应予自行回避的情形。即使益民广告公司不申请回避,对于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应否全体回避,应由一审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一审法院未经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是否全体回避,组成合议庭径行审理判决本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泗县益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鸿超
审判员许劲松
审判员张虹良
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