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泗县益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周其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自行回避 回避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8-05-09

2018-03-21

29

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泗县益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其敏,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化友,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泗县益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广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其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益民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李鹏飞,被上诉人周其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化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其敏为一审法院聘任的人民陪审员,与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均有“其他利害关系”,属审判人员应予自行回避的情形。即使益民广告公司不申请回避,对于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应否全体回避,应由一审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一审法院未经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是否全体回避,组成合议庭径行审理判决本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泗县益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鸿超 审判员许劲松 审判员张虹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朱珊珊 书记员陈明明

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李腾飞

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宋化友

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