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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与襄阳彬彬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分公司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10-19

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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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325号。 负责人罗晓东,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忠坚、潘磊,公司职工。 被告:襄阳彬彬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东门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彭生彬,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咸奇、黄玲玲,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襄阳分公司)诉被告襄阳彬彬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彬彬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石化襄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宇光、范忠坚,被告襄阳彬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咸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石化襄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襄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石化襄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意佳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朱宇光

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咸奇

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黄玲玲

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