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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永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8-16

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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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南路55号华苑馨居2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28830103L。 法定代表人王宏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李永鑫。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常润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戴红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