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庆,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禾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燕郊开发区;2010年12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警告;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兰亭、王鹏昊,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海军,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业务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妃,女,1991年7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场三部业务总监,住河北省香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龚荣兰,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文梅,女,1967年1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场五部业务总监,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颖,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业务员、原团队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丽霞,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建花,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山阴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嘉禾创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大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经网检[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赵海军、王妃、刘文梅、齐颖、肖建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志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及其辩护人王鹏昊、许兰亭,赵海军及其指定辩护人张鹏,王妃及其辩护人龚荣兰,刘文梅及其辩护人苏振华,齐颖及其辩护人张丽霞,肖建花及其辩护人李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李庆伙同赵海军、王妃、刘文梅、齐颖、肖建花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8层801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天津航大航空等项目,与投资人签订《嘉禾资本航大航空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及回购协议,《嘉禾资本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沧海核装备投资计划》等合伙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庆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被告人赵海军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400余万元;被告人王妃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被告人刘文梅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70余万元;被告人齐颖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30余万元;被告人肖建花协助李庆等人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李庆、赵海军、王妃、刘文梅、齐颖、肖建花6人于2018年5月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8层801被民警抓获。涉案银联商务pos机、电脑等物品已扣押,涉案银行账户部分已冻结。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庆、赵海军、王妃、刘文梅、齐颖、肖建花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同时提出,被告人肖建花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中,被告人李庆的辩护人提出李庆具有从轻处罚情节:1、投资人的投资用于公司实际运营,且公司运营项目真实;2、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不应计入实际损失金额;3、公司未出现兑付风险,公司财产处置可弥补投资人损失;4、李庆系自首,真诚悔罪,愿意配合退赔,且获得部分投资人谅解。被告人赵海军的辩护人提出,赵海军与涉案公司系雇佣关系,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妃的辩护人提出王妃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本案系单位犯罪,王妃并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王妃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3、王妃系从犯;4、犯罪数额应扣除王妃自己及家人投资金额,且应扣除李某1后期投资金额;5、王妃系自首,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刘文梅的辩护人提出刘文梅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刘文梅系从犯;2、刘文梅具有自首情节;3、刘文梅真诚悔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还部分款项。被告人齐颖的辩护人提出:1、齐颖系从犯;2、齐颖具有自首情节;3、齐颖认罪悔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还部分款项,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肖建花的辩护人提出:1、肖建花参与程度不深,系从犯,且作用极其轻微;2、肖建花系自首,认罪认罚,请法庭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李庆伙同赵海军、王妃、刘文梅、齐颖、肖建花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8层801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天津航大航空等项目,与投资人签订《嘉禾资本航大航空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及回购协议,《嘉禾资本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沧海核装备投资计划》等合伙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庆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被告人赵海军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400余万元;被告人王妃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800余万元;被告人刘文梅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70余万元;被告人齐颖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30余万元;被告人肖建花协助李庆等人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李庆、赵海军、王妃、刘文梅、齐颖、肖建花6人于2018年5月9日到案。涉案银联商务pos机、电脑等物品已扣押,涉案银行账户部分已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庆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其开始筹备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也是实际控制人,负责全面工作。副总裁张庆军,投资总监赵海军,市场部总监王妃、刘文梅,项目部经理刘某1、张云霄、刘超,行政主管刘某2,人事部季琳,财务肖建花,房山办事处负责人崔玉庆。同时,其也是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嘉禾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嘉禾长青资本运营中心这几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只有1套班子而注册上述4家公司进行运营,就是为了让客户看着好看,公司有母公司,让人感觉是集团性质的,看起来有实力。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没有公开募集存款的资质,其余公司都没有金融部门批的相关资质。公司的项目有:天津航大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股份进行股权投资),上海明索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股份、债权进行股权、债权投资),北京融汇东方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股份进行股权投资),约印医疗投资基金(购买该公司股份进行股权投资),还有一个叫宜信的母基金(购买该公司股份进行股权投资),最近又做了珠海麒麟股权投资中心的项目(购买该公司股份进行股权投资)。由公司业务员以打电话、上门拜访、找券商及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推销,都是业务员自己出去找业务,不特定针对某些人群,只要是手头有闲散资金,达到其公司要求的就会跟他谈,公司大概有五六百名客户,包括已经兑付的和没有兑付的。公司没有向客户保证保本保息,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经营没有问题的话,就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利息向客户兑付,如果公司经营遇到问题了,再面议如何兑付。向客户承诺的利息一般都是年化收益10%,最高的能够达到13%,具体的要看合同上的约定。客户均通过转账或刷POS机等方式支付合同款。公司业务员的返点是每单业务的3%到4%,经理是拿整个团队业务量1%的提成。这些钱都是在客户款项到位后第二个月随着每个人的工资发放,由公司账户打款到他们个人账户上面,再交给财务进行核算发放。其工资每月8000元到10000元,年底奖金在20-30万元之间,没有提成。合同都是由总裁助理高书花负责管理,保存在她的办公室,公司的账目情况其都了解,公司的资金均由其审批。公司会有小的资金池,在公司的公户上储备一部分资金,应对可能的风险,这些资金也都是客户的投资款。公司的项目都是其朋友介绍的,其自己或者公司的项目经理都会进行考察,进行律师尽职调查,符合要求后再跟客户进行合作。公司的项目部把投资的项目报给其之后,由其来决定是否投资,决定之后,再交给财务肖建花去支付。在公司日常支出方面,也是由其审核之后,由肖建花发放。
2、被告人赵海军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3月7日到嘉禾豪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入职,担任投资总监。嘉禾创业、嘉禾创新、嘉禾长青资本运用中心、嘉禾深圳保理这些都是分公司。公司老板是李庆,副总是张庆军,总裁助理是高书花。公司有2个市场部,2个市场部的领导分别是王妃和刘文梅,市场部归张庆军和高书花管理,其负责投资部,行政部由刘某2主管,人事部由季琳主管,财务部由肖建花主管,项目部由刘某1主管。其主要负责管理所在投资部内的20多名业务员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开发客户,自己偶尔也会开发一些客户。其下一级有团队经理,分别是谢慧、郝某、李某2、王某1、宋某1、张冰、曾某、张某1、秦某,还有22名普通业务人员。其通过“话术”进行推销,没有向亲戚朋友宣传过,客户主要是其以前做投资行业积累的人脉和通过给陌生人打电话寻找的有承受能力和理财需求的人。其通过电脑排列出来的电话号码,依次拨打,电话号码没有特定规律,都是随机拨打的。公司有天津航大、上海明索重机,还跟投了两只宜信的母基金,其他不清楚。100万元以上的与客户签订合伙协议,100万元以下的与客户签订类债权合同。其一共拉了4个客户,投资金额约200万左右人民币,自己的客户提成6个点,团队的客户提成1个点,团队经理自己的客户提成是5个点,团队经理还会从手下业务员提1个点,业务员提成4个点。其将业绩表报个财务部的肖建花,老板核实没问题之后便会通过肖建花发给其。公司有私募基金牌照,有讲师。对投资本金公司没有承诺并约定保本,收益只是给客户一个预期,并不承诺客户一定会达到预期。投资人的支付方式基本都是pos机刷卡消费支付,极少部分是银行转账。销售团队一共有2台pos机,关联的好像是长青基业公司,是李庆申办的。李庆主要讲解各个项目具体情况,教授怎么跟客户介绍投资项目。其个人吸收了4个投资人共计200万元左右的投资款,下面的团队吸收了接近4000万元的投资款,投资人数大约100人,具体的没有统计。
3、被告人王妃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1月中旬来嘉禾豪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理入职,4月份正式上班。嘉禾豪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在2014年成立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庆,他也是公司的总裁,主要负责北京业务,公司的副总裁张庆军,投资部的总监赵海军,其是市场部总监,直接上级是张庆军,张庆军的上级是李庆。公司的业务主要由市场部和投资部来做,就是在社会上寻找投资人,对外进行实体投资。其部门的客户主要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找的投资人,会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无风险,而且年化收益率为8.5%至10%,如果是公司员工投资,年化收益率可以达到13%。其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时候掌握了不少电话号码,离职后也一直用着,这些电话号码关联的人群是不特定的。做业务员期间,其找来的投资都是从这些客户中拉来的,合计投资金额如果按续投累加的话有1000万元左右,如果续投不累加的话约300万元左右,其团队的业绩只报给高书花,由她来统计,所以不清楚团队总业绩。年化收益率是10%的投资,提成是投资额的4%,年化收益率13%的投资,提成是投资额的3%。其在任总监后,提成是部门业绩的1%,应该有40多万元,没有提成的话每月固定拿6000元,当业务员时是每月3500元。知道公司在中国证劵基金业协会有备案。其和家里人也在公司里投资了,一共投进去了92万元,李某1不是其客户。其团队的项目主要是嘉禾高精尖装备制造私募基金一期、二期,嘉禾资本航大航空股权投资基金,嘉禾资本民航产业1号私募基金,嘉禾资本新兴产业2号(环保项目)投资计划这几种合同。
4、被告人刘文梅的供述,证实其入职时间是2017年2月15日,实际就职时间是2017年8月,是嘉禾豪庭资本(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任市场五部总监,主要负责培训新人销售,对新来的员工做基础业务引导,介绍公司私募基金和新基金的产品的情况。公司是2014年9月成立的的一家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名称是嘉禾豪庭资本(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原则上公司主要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是不对外的,但实际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就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融资和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庆,是公司的总裁和实际控制人,副总裁张庆军,市场部的总监王妃,投资部总监赵海军。其直接的上级是副总裁张庆军,再上一级是总裁李庆。其所在部门是帮公司在社会上寻找投资人,主要业务通过关系寻找投资人。投资的钱有一部分是公司自己的钱,另外是公司的业务员通过电话、现场工作寻找到的社会上的投资人,还有通过各种关系找到的投资人,使用他们的投资款对项目进行投资。其找到的投资人都是之前在保险公司工作时积累的老客户,其员工大部分也都在保险公司干过,有一定的客户源,他们找来的投资也是从这里找到的,没有客户源的业务员找到的投资人都是朋友、亲属。其一共有4个客户,全都是亲戚,分别是其妹妹、妹夫张建堂、妹夫的姐姐、妹妹的婆婆。在找到投资人后,公司会向投资人承诺他的投资不承担风险,而且年化收益率在10%到13%之间,期限是三年,每年年底投资人都可以要求退出,跟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合同,全部交给高书花。其按部门投资额的0.5%到1%提成,下面的员工的提成是4%,团队经理是0.5%。市场五部一共8个人,有齐颖、张某2、李淑芹、齐鹏伟、宋某2、孙世涛、冯东梅、李某3,齐颖和李某3是团队经理。公司有基金业务,有沧海核装基金、上海明索重机、天津航大航空股权投资基金、高精尖装备制造一期、高精尖装备制造二期、民航产业一号私募基金,其他记不清了。
5、被告人齐颖的供述,证实其大概于2017年9月份左右入职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庆,公司地址是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8层,公司有市场部、投资部、财务部。其在市场五部工作,刘文梅是市场五部总监,其是小组长,有自己的团队,团队成员有张某2、杨柳清(其夫)、齐鹏伟、李淑芹共五人。其来的时候刘文梅说让其带1个团队,招一些人,业务怎么做都是刘文梅教的,她还教王妃团队的人。工作内容就是打电话约客户周六来公司听讲座,如果客户有意向购买理财产品再和客户签合同。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项目其参与的是航空航大项目和民航一号项目。其在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共有3个客户,是之前做保险的老客户,签了3单,分别是焦桂霞、付桂琴、吴凤华,一共购买35万元。公司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联系社会上的客源,要求对方过来参加讲座,客户听完讲座后,如果同意就签订合同,刷公司的pos机支付,合同是一式2份,1份给客户1份给高书花。客户信息来源是张庆军给刘文梅,刘文梅再分发给其部门员工,刘文梅知道其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自己有一些客户信息,所以她不给其。其没有把手中的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分享给别人。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员工以保险公司客服的名义给客户打电话,问客户都有什么保险项目,跟客户说有新的项目邀请客户来公司听讲座了解新的项目,这些话是刘文梅给的。高书花在项目说明会给客户讲过项目的情况,后来公司也从外面请讲师给客户讲课。其提成是签单合同的3%,小组签单,其拿千分之一提成。公司没有公开募集资金的资质,只有私募基金登记证明。投资人没有明确范围,主要由业务员去外面找,只要投资人有钱而且有意愿投资就行。公司的投资项目有上海明索重机和天津航大航空2个项目,还有其他的项目记不住名字了,公司的这些投资项目应该是真实的,公司一直说这些项目都是有投资的。
6、被告人肖建花的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12月到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1月任公司出纳至2018年5月8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公司是2015年成立的,总裁李庆,副总裁张庆军,总裁业务助理高书花,下设6个部门,分别为市场部,负责人是王妃和刘文梅;行政部,资负责人刘某2;投资部,负责人是赵海军;人事部,负责人是季亚玲;财务部,负责人是其;风控部,是由李庆自己直接管理。财务部就其一人,其领导也就是李庆一人。其负责给投资部的销售人员发放提成,负责给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公司日常的报销,基金业协会的信息披露,到银行做开户开网银,做公司在银行的变更,基金对外做投资的款项打款,管理人对嘉禾创业对外做投资的款项的打款,客户合同到期后的赎回其负责打款(按照李庆给的表格打款),到银行打对账单、回执单,配合会计公司做账,公司日常的事物报销,办理新闻大厦的电梯卡。每月其通过网银把工资发到员工的银行卡里,嘉禾创业是农业银行,嘉禾豪庭是广发银行,通过银行的网银代发工资。李庆把报表给其,其通过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给客户返息,投资部的提成是赵海军给其表格,其按照表格发放到投资部销售人员的账户里。现金账其有1个本记录着,嘉禾创业的基本账户是农业银行永安里支行,2个一般账户分别是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浦发银行(在新闻大厦旁边的浦发银行)。公司没有账,只有银行回单,每月将银行回执单交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公司)做账用,然后由他们保管存放。如果李庆需要查询进出账情况,其都是网上给他查询。
公司按照基金与客户签订投资合同,一般是三年也有一年的,利息比银行的高,其他的情况其不太清楚,业务人员清楚。公司成立了3只基金用于募集公众存款,然后再用这3只基金募集的存款去投资项目。公司有4个账户募集客户资金,其中嘉禾长青基金共有3个账户,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是基本户,广发银行大望路支行是一般户,中国人寿大厦下面的光大银行是一般户,嘉禾创业公司在农业银行永安里支行有1个账户,公司有pos机,客户投资款一般用这几个账户或刷pos机来投资的。公司共有5个项目,1个是上海明索的股权投资(投了500万元人民币),1个是宜信的母基金的股权投资(投了209万元人民币),1个是约印医疗基金的股权投资(投了100万元人民币),1个是天津航大的股权投资(投了900多万元人民币),另1个是美团基金的投资(投了240万元人民币)。收购了2个,1个是新三板收购融聚天下的股权,该项目投了1200多万元人民币;1个是御康名医的中医馆,该项目收购价约500万元人民币。李庆把报表给其,其通过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给客户返息,将款项打到客户的个人账户上,提成的情况是赵海军把纸质版报表给其,其再通过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给客户打款。
李庆让其在基金业协会披露的有3只基金项目,1只叫嘉禾长青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下边投资了4个项目,1个是宜信母基金,第二个是约印医疗基金,第三个是天津航大,第四个是刚刚投资的叫美团基金。还有另外2只基金,1个叫高精尖一期,还有1个叫高精尖二期,这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通过嘉禾创业投资了上海明索股权投资500万元,借款给上海明索500万元。这些是其对外打款投资的。
7、证人郝某、秦某、曾某、王某1、李某2、宋某1、袁某、刘某3、张某1、张某3、雷某、李某4、崔某、齐某、韩某1、蔡某、刘某4、张某4、史某、刘某5、左某、原某、郭某1、胡某、陈某1、卢某、霍某的证言,证实赵海军是嘉禾豪庭(北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李庆是法定代表人,上述人员是赵海军团队的负责人或业务员。公司以打电话的方式在社会上寻找有投资意向的客户,向不特定的人推销理财产品,还有的是朋友之间介绍来的,或是客户之间介绍来的,赵海涛提供过客户信息,让经理或业务员联系。团队成员向客户介绍产品,如果客户同意,就签单刷卡,客户通过POS机或向公司账户转账的方式向公司投资。公司理财产品是浮动收益型的,不保本,承诺客户大约年返本金10%的收益。公司请过讲师培训,有时候是赵海军给培训,有时候是老员工给培训,培训内容有公司的介绍、公司的产品和一些销售的技巧。给客户提供合同、刷卡凭条、还有收款书。公司财务直接将员工工资及提成打到员工工资卡内。公司的具体项目有民航产业一号、天津航大航空、高端装备制造、沧海核装等项目。
8、证人张某5、梁某1、林某、郭某2的证言,证实王妃是嘉禾豪庭(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市场三部的总监,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是李庆,副总裁张庆军,高书花是李庆的助理,市场五部总监刘文梅,房山分公司总监崔玉庆,投资部总监赵海军,财务部总监肖建花,其四人是王妃团队的经理、助理或业务员。公司的理财产品有嘉禾资本民航一号产业私募基金(合同期限一般都是三年)、航大航空项目(合同期限一般都是三年)、沧海核装项目(合同期限一般都是三年)、明索重机项目(合同期限一般都是二年)、武穴市绿色动力小镇项目(合同期限我记不清了)。客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投资满一年之后可以赎回本金及合同约定收益,也可以续投,同时公司与客户签订承诺函,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一般公司根据项目不同约定返还客户年化10%-13%不等收益。业务员平时的工作就是向社会上的人群打电话,向他们推荐公司的投资,如果有人想投资,就会请他们来公司进行面谈,客户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流程是业务员谈好客户后就会约客户到公司面谈,谈好后由接待的业务员到公司前台找翟某领合同,双方各一份。签完合同后业务员就会领客户到财务刷卡缴费。电话号码是王妃下发给业务员的,有的电话号码会带有相关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关联的人群是不特定的,有时拨打电话时都是直接顺着尾号往下打的。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主要是回购协议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要求投资金额100万以上,风险是投资人自担;回购协议是承诺投资人不承担风险,并承诺不低于10%的年化收益率。
9、证人宋某2、张某2、李某3的证言,证实公司名为嘉禾资本,法定代表人和总裁都是李庆,董事长是于哲一,市场部主管是刘文梅,其三人的上级领导是刘文梅。通过打电话向客户推销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没有特定群体,张庆军把电话给主管刘文梅,刘文梅再把电话分发给下边的业务员。入职的时候,李庆对其培训过,理财产品是航空方面的项目,天津航大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投资生产开发机场安检机,资金期限是3年,每年平均利率10.5%,利息是一年一返,其中张某2的客户一共投资了26万元,是其2个朋友,每人投了5万,其叔叔投了10万,其丈夫投了6万。与客户签署合同都是面对面的,合同签署完给高书花,客户付款方式都是POS机直接划款。
10、证人杨某、翟某、刘某2、刘某6、邓某、陈某2、刘某1、季某的证言,证实以上八人系公司行政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庆,财务部负责人是肖建花,财务部只有肖建花1个人,所有财务方面都是她自己负责;投资部负责人赵海军;行政部部负责人刘萧芳,负责后勤工作;项目部由刘某1、刘超、张云霄,这三人直接对法人李庆,负责寻找项目;市场部有2个部门,其中一个负责人叫王妃,投资部和市场部主要对外宣传理财产品,找投资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是季亚玲;设计部是刘某6,主要对公司的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进行设计和印刷。公司通过业务员打电话形式向不特定人销售理财产品。
11、证人殷某、高某1、金某、李某5、蒋某、范某、刘某7的证言,证实其通过赵海涛及其团队业务员,在嘉禾豪庭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嘉禾资本公司投资的情况,赵海涛及其团队业务员通过熟人介绍或手机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向其宣传投资项目,其到公司签订合同,并通过POS机刷卡支付。
12、证人包某、顾某、刘某8、韩某2、王某2、高某2、方某、李某6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齐颖及其团队业务员,在嘉禾豪庭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嘉禾资本公司投资的情况,齐颖及其团队业务员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向其宣传投资项目,其到公司签订合同,并通过POS机刷卡支付。
13、证人庞某、姜某,证实其通过王妃及其团队业务员,在嘉禾豪庭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嘉禾资本公司投资的情况,王妃及其团队业务员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向其宣传投资项目,其到公司签订合同,并通过POS机刷卡支付。
1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6月左右通过王妃认识的李庆,得知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并陆续在该公司进行投资,自2016年6月至今一共投了5次,共计金额为305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投了100万,2016年6月左右投资合同已经到期,并返还本金和利息共计117万元左右,之后的4笔投资都没有返还本金及利息。其第一笔投资是找王妃投的,签订完合同有了收益之后,一直都是李庆和其联系公司理财产品的事项。后4笔投资分别是60万、85万、32万和28万,是其和李庆协商的收益,李庆对其作出口头承诺,其必须投资200万元以上才会给年收益率22%,所以其投了4笔共计205万元。
15、报案材料,证实高士奇、高钟通过王妃介绍,在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的情况。
1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禾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嘉禾长青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嘉禾长青(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嘉禾康乾创新投资管理中心企业基本信息、公司章程、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协议、变更协议、转让协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材料,证实涉案公司及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等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18年7月11日出具的关于嘉禾豪庭等单位不具备公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北京银监局关于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企业有关情况的复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8年6月28日出具的关于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的说明,证实截至2018年6月30日,嘉禾豪庭(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嘉禾长青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三家单位不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管理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人、未被颁发金融许可证,其中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备案为私募基金。
18、嘉禾资本航大航空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及回购协议)、嘉禾资本收款书、嘉禾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诺函、嘉禾高精尖装备制造私募基金一期《明索重机》(股权投资及回购协议)、嘉禾高精尖装备制造私募基金二期《明索重机》(股权投资及回购协议)、嘉禾资本民航产业1号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及回购协议)、嘉禾资本绿色动力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及回购协议)、嘉禾资本高端装备股权投资基金沧海核装一期(股权投资及回购协议)、嘉禾资本民航产业1号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及回购协议)、嘉禾资本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沧海核装备投资计划(合伙协议)、嘉禾资本新兴产业2号(环保项目)投资计划(合伙协议)、嘉禾资本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投资计划银行渠道专用(合伙协议)、嘉禾高精尖装备制造私募基金二期基金合同、嘉禾高精尖装备制造私募基金一期基金合同,证实与投资人签订合同的情况。
19、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各被告人及涉案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及返款等情况。
2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报案投资人情况统计表,证实已投资人报案的情况。
21、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制定关联公司、个人部分账户资金收支分析。
22、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上海明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上海明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东大会决议(G8P70)、嘉禾创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明索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B4P24)、嘉禾创业与上海明索重机借款合同(B4P47)、明索重机与北京嘉禾股权投资情况及补充(B4P67)、中国民生银行支出业务回单、上海农商行收款通知书、证人张某6的证言;天津航大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天津航大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华夏银行电子回单、天津航大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G8P146)、天津航大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G5P158)、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人陆某的证言、证人候某的证言、证人李某7的证言、《关于北京嘉禾长青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情况说明和解冻天津航大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股权的申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约印支行资产管理中心营业执照、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约印支行资产管理中心认购册、证人高洁的证言;北京融聚天下小微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证人王某3的证言;珠海麒谨股权投资中心交易确认单、珠海麒谨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协议、证人李某8的证言;宜信财富-TMT主题私募股权母基金2号投资文件、广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人李某9的证言,证实涉案公司的资金去向。
23、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业务凭证,证实冻结资金情况。
24、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制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在案扣押物品情况。
25、到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26、被告人基本身份材料、李庆劣迹材料,证明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被告人李庆的劣迹情况。
另,被告人李庆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投资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部分投资人对被告人李庆的行为表示谅解。
该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赵海军、王妃、刘文梅、齐颖、肖建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六被告人的指控成立。
对于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议如下:1、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证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并未计入犯罪数额。其余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人并未按照2014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手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故对被告人李庆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海军系涉案公司投资部业务总监,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及运营,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被告人赵海军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在案证据证实,涉案公司自设立起便专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王妃具备涉金融从业资格及从业经历,担任涉案公司市场三部业务总监,其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且其积极组织其团队人员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被告人王妃的辩护人的第一至三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妃的供述能够与投资人李某1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李某1第二至四笔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08万元系与被告人李庆协商进行,故应在被告人王妃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妃的犯罪数额应扣除其本人及其家人的投资金额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4、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文梅系涉案公司市场五部业务总监,积极组织其团队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被告人刘文梅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5、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齐颖系涉案公司业务员、原团队经理,积极组织其团队人员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被告人齐颖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6、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肖建花系涉案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给销售人员及员工发放工资或提成、给投资人打款以及其他相关财务工作,协助李庆等人非法吸收资金,辩护人提出其极其轻微,应予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各辩护人其余合理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综上,本案被告人李庆、赵海军、王妃、刘文梅、齐颖、肖建花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肖建花系从犯,涉案公司有部分财产在案冻结、查封或扣押,且已返还投资人部分投资款项,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李庆、赵海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妃、刘文梅、齐颖、肖建花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被告人李庆、赵海军、王妃、刘文梅、齐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肖建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海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文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齐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肖建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七、责令被告人李庆、赵海军、王妃、刘文梅、齐颖、肖建花共同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八、在案冻结及扣押的款项、查封的房屋及扣押的车辆并入退赔项及罚金项执行。
九、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又明
人民陪审员方菊英
人民陪审员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