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刘某。
诉讼代理人边玉红,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新,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捕前住营口市站前区。2014年1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监视居住,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
辩护人彭吉岳、张立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1日,以营检公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31日,以营检公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晓帆、王德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边玉红,被告人付新及其辩护人彭吉岳、张立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犯罪
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付新虚构在银行办理倒贷业务的事实,以给付2-3分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及其父亲刘某1大量钱款。付新在明知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将骗取的钱款以5-15分的高额利息借给吕某(另案处理),致被害人5300余万元损失无法追回。经司法会计鉴定: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12月5日,付新从刘某处借款269480000元,还款216343080元,未还53136920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付新伙同其妻子曹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口某有限公司”经营用钱和“营口某投资有限公司”用钱向外放款为借口,承诺给付月息1.5分、2分、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未经相关金融部门审批,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庞某某、熊某某、胡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王某1、邵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1、王某2、赵某、袁某某、尹某某、刘某2、迟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李某2、王某3、高某某、刘某3、洪某某、田某某、梁某某、吉某某等20余人大量借款,付新、曹某某将钱款借给大连某有限公司吕某、大石桥市孙某、刘某4等人,从中赚取高额利息。经司法会计鉴定:2012年12月初至2014年1月末止,付新、曹某某收到放款人资金5488万元,付给放款人资金5768.25万元(本金5488万元、利息280.25万元)。
本院查明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证人孙某1、赵某1、张某1、刘某1、迟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于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存汇款凭证等书证、被害人刘某、刘某1的陈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付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告诉称
诉讼代理人提出如下的代理意见:
1.付新、曹某某系共同犯罪;2.付新对诈骗所得的赃款5300万其中的2500万拒不交代去向;3.付某某名下的门市房,系付某某将所借的款项转借给开发商,开发商用门市房抵顶了部分借款,后付新、曹某某用大连吕某返还的赃款替付某某偿还了借款共760万,故请求法庭判决将该门市房退赔给被害人;4.付新、曹某某用被害人的赃款,偿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利息系非法所得,全案中只有被害人损失5300余万本金,故请求法庭判决追缴集资参与人获得的280万利息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付新对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提出我不是想诈骗刘某,我在案发前过户房产、卖车不是想转移、变卖资产,不给刘某钱等辩解意见。
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一、关于指控的诈骗罪
1.被告人付新的行为是一个概括的集资行为,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罪,不应按照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起诉;2.被告人付新声称将款项用于银行倒贷的行为,没有达到诈骗罪以及非法集资中虚构事实的标准;3.被告人付新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仅凭付新不能偿还刘某的借款而推定付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关于被告人付新处置财产的问题,是付新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付新非法占有刘某的财产;5.综上,被告人付新不构成诈骗罪。
二、关于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集资参与人赵某借给付新家的150万元,不应认定为付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2.被告人付新在主观上很难区分其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性;3.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参与人的欠款均已偿还完毕,其行为相对造成的损害范围有限,社会影响有限。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付新伙同其妻子曹某某(在逃)虚构在银行办理倒贷业务的事实,以给付月息4分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及其父亲刘某1大量钱款。付新、曹某某在明知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将骗取的钱款以月息6分-3角的高额利息借给吕某(已判决),其收入总额小于支出总额2800余万元。同年12月16日左右,付新、曹某某在得知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其名下的资产变卖、转移。2014年1月3日,付新被公安机关抓获,曹某某逃匿,致使被害人5300余万元损失无法追回。
经司法会计鉴定:(1)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12月5日,付新与刘某的资金往来结算,其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53136920元;(2)2013年4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付新与吕某的资金往来结算,其收入总额小于支出总额28349000元;(3)付新与刘某、吕某的资金往来结算,其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247879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破案报告记载证实:2013年12月27日,被害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月3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同日15时许,被告人付新被抓获。
2.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付新家在营口市开了一家投资公司,在营口市东外环开了一家物资公司。付新的妻子叫曹某某,她是我同学曹某1的姑妈,我是在2013年5、6月份,通过曹某1认识曹某某,同时认识付新的。曹某1知道我家里这些年做生意有些积蓄,她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家里有没有闲钱,她姑妈曹某某家里开投资公司做一些银行倒贷的生意,如果我家愿意,可以把钱放在曹某某的家里,赚些利息。我把这个事情对我父母说了,我母亲孙某1、舅舅孙某2一起到付新家开的物资公司里,与付新、曹某某、曹某1的丈夫胡某1共同商谈在营口银行倒贷的生意,当时确定的借款700万元,时间是半个月,利息2分,当场打的借条,胡某1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另外付新把某小区的房照押到我母亲的手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我母亲、舅舅回来后,我就用我的兴业银行卡给付新的农行卡汇过去了700万元。半个月后,付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我的兴业银行卡上汇过来714万元,其中700万元是本金,14万元是2分的利息,这次还款很准时。在这次借完第一笔之后,付新就陆续向我家借钱,刚开始每次借钱在300万元至1000多万之间,每个星期大概能借3、4笔,期限都半个月左右,利息为2分,每次付新都能按时把本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还给我家。但是从2013年9月初开始,付新向我家借款的数额就比以前大多了,在1000—3000万元了,除了利息能按时还,本金一般都不按时、不足额还了,总是找各种借口把归还本金的期限向后延,把先前写的欠条毁掉,重新打一张还款日期的新借条。最后一笔现金,是在2013年11月20日,我给付新汇了1700万元。除了5月份有10笔左右借款,我没有记录,在日记本上有6月份之后是85笔帐目,一共大概是90多笔借款。
付新向我家借钱时,一直对我和我家里人说是营口银行倒贷用,我具体不太清楚什么是倒贷,听付新说是一些在营口银行贷款的客户到还款时缺少钱还不上时,就借用我们的钱把他们所欠营口银行的贷款暂时还上,他们再从营口银行贷出新贷款后,把新的贷款钱还给我们。我家人只知道付新做倒贷生意,我家人不具体做,我和父亲跟付新说过,你只要做倒贷生意,我们就不参与,我们只赚月息2分的利息就行。我在12月19日发现被骗的,我父亲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付新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投资公司,付新钱出现问题,全掉里了,我父亲回来后对我说,我们家借给付新8200万元,实际上他没有在营口银行做倒贷生意,而是把钱借给大连市一个做化妆品生意的吕某,吕某被抓了,钱可能就回不来了,钱掉里共2亿元,其中1.19亿是他自己的,另外8200万元是我家的,这时候我家人才知道被付新骗了。
从2013年9月初,付新就只给利息、很少给我们返还本金,借款数额越来越大,12月6日,我家有一笔1700万元本金、59.5万元利息到期,付新没有按时还钱,我就到投资公司找付新,付新说现在是12月份正值年底,营口银行有存款的任务数,再延到12月31日,到时候一定本金利息一起还我。同时付新还说,除了这1700万元,现在他欠我家的另外4笔贷款的欠条底联丢了,为了不影响正常还款,他又重新给我打了4张借条后,他把我原来的借条要了回去撕掉了,借条共5笔,共计8200万元。事情出来之后,在12月19日、20日,付新在投资公司里与我、我父亲说过,他会用他家A8汽车、某小区两套房产、某小区别墅还我家的钱,但是我在房产中心查过付新家的A8汽车是贷款买的,某小区两套房产、某小区别墅都抵押给银行贷款了。付新的投资公司的房子在今年12月20日之前的几天,刚刚转到他弟弟傅某名下。我这么相信付新说这些钱用于营口银行的倒贷生意,是因为付新不只一次在我和我父亲面前说,他认识营口银行的行长,做倒贷生意很赚钱,没有风险。在今年我家借给付新第1笔700万元后的几天,我父亲和张某1一起到付新的物资公司里找付新谈过营口银行倒贷的事情,回来后他们还说这个生意挺稳当,应该没有问题。如果我们知道付新一直在用欺骗的方法骗我家,把我家的钱用在了别人的化妆品生意,而没有用在倒贷生意上,使我家的钱血本无归,那么我和家人绝对不会把这么多钱借给付新。
我家的钱借给付新,具体都是由我办理,我都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把钱借给付新的,绝大多数是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把钱汇给付新给我的银行卡上,有时候我也到银行柜台的方式把钱汇给付新给我的银行卡上。我把借款汇给付新过程中,我们双方银行卡的详细内容如下:我用过我的××××兴业银行卡、××××农行卡;我母亲孙某1的××××农行卡;我大爷刘某5的××××农行卡。给付新告诉我的付新司机孙某3××××的农行卡;傅某××××的农行卡;付新××××农行卡上汇过钱,付新还我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是,把本息汇到以上的那几张银行卡上。每次要借多少钱绝大多数都是付新的妻子曹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银行需要用500万、700万元等等,问我做不做,我如果有闲钱就会把钱给他们打过去,有时是我先去她们家取借条,然后第二天我把钱打过去,也有时他们会给我连续打几张借条,我再按借条上的金额逐一给他们打过去。知道出事了之前,付新两口子每次跟我借钱时从来没有提到过我的钱放在大连的事,因为我们最开始谈的是在营口银行做倒贷生意,我就一直以为我借给他们的每笔钱都是在营口银行做倒贷了。付新家每次借款、还款,都是曹某某跟我联系,付新很少跟我联系。他们向我借钱时,每次都是曹某某先给我打电话,跟我说马上要做的营口银行倒贷需要的借款数额,然后我就开车到物资公司、某小区、投资公司其中的一个地方,当面拿借条,而后给他们汇款。每次见面,付新和曹某某都在场,曹某某主要和我谈营口银行倒贷的借款数额、期限,付新负责给我写借条、记账。每笔本金或者利息到期,都是我和曹某某通电话,等他们把钱打到我家的银行卡上后,我查一下银行卡,确实收到还款后,我再把该笔借款的借条还给曹某某。
2013年11月20日之前的几天,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营口银行需要1700万元倒贷,她问我有没有钱,我跟曹某某说,最近本金一直没有按时回来,我的钱都押在里面了,实在没有钱了。曹某某说这1700万的倒贷生意和以前的不一样,这笔钱本金去,本金和利息一起肯定回。我跟我爸说了这件事情,11月20日,我爸又借来了1700万元,这是我给她汇过去的最后一笔钱。这笔1700万元借款,应该12月6日到期,结果到期后,不仅本金没给我,利息也没给。我给曹某某打电话要这1700万元本金和利息,但是曹某某说,行长带咱们都挣半年钱了,马上到年底,行长说了,行里需要完成任务数,咱们再做半个月,过了12月份给我一个1700万和一个3000万,如果我不想做了,她也可以把我家所有的本金和利息都给我。我们不用固定的银行卡进行资金转帐,是因为曹某某让我过一段时间,换一张银行卡。她说总用一张卡,卡上汇款的额度太大,怕人民银行查,所以我按曹某某的要求,换了几张银行卡。
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与被害人刘某陈述内容一致,可相互印证。还陈述,2013年12月19日下午,付新给我打电话要见面,于是在辽河大街投资公司的门市房里,付新和曹某某当时都在场。当时曹某某总是哭,付新跟我讲钱放到大连的一个公司里,现在大连的公司老板被抓了,我对她俩说,你们夫妻俩以前不是口口声声说在营口银行张某2那里进行倒贷生意吗,这时曹某某和付新都毕口不谈营口银行,就是说钱放在大连了,大连出事了,钱我肯定给得起你,我家房子、轿车都给你们。曹某某和付新只是这么说,我们后来又向她们俩要过好几次钱,她们都是这样说,到现在为止,一分钱的财物都没有给我们。
4.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13年5月中旬,我开始认识付新、曹某某夫妻二人的,当时刘某的同学曹某1找到刘某,曹某1对刘某说她姑妈曹某某家里在营口银行做倒贷生意,曹某1问刘某家里有没有钱,曹某某想借些钱用于营口银行做倒贷生意。刘某与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完后的1、2天,我与刘某的舅舅孙某2一起到物资公司里,找曹某某和付新谈借给他们钱用于营口银行倒贷的事情。当时一起谈话的有我、曹某某、付新、孙某2,还有一个30多岁的男的,我们一共5个人,很多的话其实都是曹某某说的,她说“我为什么要让你们到我家的物资公司来,就是让你们看一看我家的实力,我家钢材生意做10多年,还有一个投资公司,在某小区有两处房产,在某小区有一座别墅。我们是通过亲属朋友认识的,都不是外人,今天向你们借钱,就是要在营口银行做倒贷生意,半个月2分利息,安全、稳妥,肯定没有问题”。曹某某说完这些话,付新就从一楼上到二楼来了,付新写的借700万元的借条,曹某某、付新还有那位30多岁的男子在借条的见证人处签了字,签完字,曹某某和付新把一个某小区的房照押给了我。曹某某说在见证人处签字的那个男子是银行的,那个男子本人也说自己是银行的,但没有具体说是哪个银行的。曹某某还说,让银行的人签字、担保,肯定没有问题,我当时还以为那个男是营口银行的。在签完字的当天,我和刘某在兴业银行分330万、370万两笔,把钱汇到了付新的农行卡上。7、8月份,我们一家三口请付新、曹某某到盖州郊区吃烧烤,在吃烧烤的期间,曹某某和付新多次讲,她们与营口银行张某2关系很好,我钱放在她们手里,就放心吧,肯定没有问题,只要她们有钱赚,就一定带着我们一起赚钱,那是我最后一次看到曹某某和付新,之后我再也没看到过她们俩。
5.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2013年5月中旬,我陪我姐姐孙某1去找过物资公司曹某某、付新谈借给她们钱的事情,当时一起谈话的有孙某1、曹某某、付新、我,还有接我们进来的30多岁的男子,曹某某说她借钱就是用于营口银行做倒贷生意。所证实的具体内容与证人孙某1证实的内容一致,可相互印证。
6.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5日下午,我和李某3、张某1和刘某1在小区内一个健身房健身,刘某1让我们陪他去某酒店一楼的包房内找付新,一起谈帮刘某1向付新要钱的事情。在包房内,刘某1先问付新,你借我的钱为什么不还,现在钱在什么地方,付新说我向你借的钱放在大连了,刘某1问付新,你当初向我借钱时不是说用我的钱放在营口银行倒贷吗,你怎么把钱放在大连了,你为什么把钱放在大连不告诉我一声,钱放那么远,我能放心吗,如果我知道你把钱放在大连,我就不会把钱借给你了。付新说钱放在大连的事情我没有跟你讲,但你的钱一分钱也不会瞎,我马上把房子、车、厂子都卖了给你。刘某1问付新好几遍,但付新就一直不正面回答,当初借钱目的是放在营口倒贷,但也不否认钱没放在营口银行的事情,付新说之所以把钱放在大连,不是因为大连的利息高吗。我基本上没和付新对话,但张某1问付新,6月份我和老六到你的公司里与你谈话的时候,你不是说把钱放到营口银行倒贷吗,现在钱怎么又跑到大连了,你把钱拿大连去,跟没跟老六(刘某1)说。付新说我要是早跟老六说我把钱拿大连去了,我现在就不这么上火了。后来,李某3也问付新,把钱放在大连为什么不跟老六说,付新说钱放在大连,不是利息高吗。我不知道谈话中是否谈论钱放到大连什么地方,做什么用了,之前老六也没有跟我说具体是什么事情,我只是陪他去,谈话过程中也没有谈具体钱放到大连什么地方,那天付新只是含糊地说还钱,但也没有说具体怎么还。
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3年6、7月份,刘某1让我陪着他和别人谈一笔银行倒贷的生意,我当时就和刘某1去了,我们去的地方是在钢材市场,我和刘某1先到的钢材市场,刘某自己后去的,我们到了之后,刘某1就和付新谈了银行倒贷的事情。这件事情当时没有细谈,只是付新问刘某1能不能拿出钱来做银行倒贷,刘某1当时也没有答应,从付新那里出来后刘某1就问我,这笔生意行不行,我当时说要是真能给利息的话是可以的,就这样这件事情就告一段落了。12月25日,刘某1和付新约定在某酒店一楼茶楼见面唠这件事情,我们当时去了5个人,我、刘某1、徐某某、赵某2、还有李某3,去了以后,我们问付新当时老六把钱拿给你,说是放在银行做倒贷,你怎么把钱又放在大连去了,你在把这笔钱放在大连公司的时候,是否和老六商量过。付新说我曾经和老六提起过,大连有一个做化妆品生意的朋友,生意非常好,而且全国设有好几十个公司,我之前也和这个公司也做过几次,利息也不错,如果老六你有兴趣,我可以带你去大连考察一下,你要认为行你就和他做。但当时老六说,我还等你电话呢,你连个电话也没给我挂,也没带我去大连考察。我当时就问付新你把钱挪到大连公司的时候,你和老六商量过吗,付新说他没和老六说。
8.证人曹某1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当时我老姑曹某某想用钱,我就联系的我同学刘某和我老姑认识,我老姑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钱,我当时就合计是我老姑做生意要用钱,我当时也没有钱,就回答她没有钱,之后我说,那我给你问问别人吧。我就给刘某打电话,问她有没有钱,她问我是谁用钱,我告诉她是我老姑要用钱,刘某就问我为什么要用钱,用多少钱,我当时也不知道我老姑具体要用多少钱,为什么要用钱,我就把她们的电话互相给留下了,最后她们之间谁联系的谁我就不清楚了。
9.证人胡某2证言证实:我给刘某联系过生意上借款的事情,2013年5月中、下旬,曹某某给曹某1打电话,问我家有没有钱,她家生意上要用,曹某1说没有钱,然后曹某1对曹某某说问问别人有没有钱。之后,曹某1就给刘某打电话,说她姑姑曹某某想借些钱,问刘某有没有钱,刘某说有。后来,曹某1就把刘某和曹某某的电话都给了对方,她们两家就具体联系了。在这次联系后的2、3天,刘某的母亲、舅舅到曹某某、付新的物资公司里,我也去了,她们和曹某某、付新一起谈借款的事情。由于时间太长,具体的借款数额我不知道,但我在曹某某、付新给刘某母亲的借条上见证人处签了字,曹某某和付新把一个房照押给了刘某母亲。我不清楚在商谈借款的过程中,是否谈到借钱用途是什么,我不清楚曹某某从刘某家里借到多少钱、期限多长,我没仔细看借条上的内容,就在借条上签了字。谈话过程中,曹某某一直在场,她和付新一起与刘某母亲、舅舅谈的。在这个事情之后的一个月左右,我给刘某打电话,问她的这笔借款是否拿回来了,刘某说拿回来了。我不知道这笔借款还完后,刘某家和曹某某、付新是否发生了新的借款。
10.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从7、8年前,曹某某和付新就向我和我母亲曹某2借过钱,曹某某和付新用钱的时候就向我们借,不固定、不定期的。他们借钱的理由是生意上需要,少的时候,1、2万元,最多的时候120多万,有时候我自己单独把钱借给他们,有时候我和我母亲把钱合在一起借给他们,我和我母亲与曹某某、付新家的经济往来,都是借款与还款。曹某某、付新最后一次还我钱是2013年11月1日,曹某某、付新汇到我的营口银行卡上55万元,汇到我母亲曹某2营口银行卡上65.65万元。他们向我借的最后一笔借款是2013年12月底,曹某某、付新说生意上用钱,他们向我和我母亲一起借了100万元,这100万元是我和我母亲从137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取出来的,我没有和我母亲具体区分这100万元具体有谁多少。这100万元,到现在也没有还我,曹某某和付新向我们借钱从来没有给过我们利息,我们也没要过利息,我没有向付新、曹某某借过钱。
11.证人曹某2证言证实:在7、8年前,曹某某和付新说是做生意需要,向我和我女儿杜某某借过钱,经常会借,但也不固定。他们缺钱的时候,就会向我和我女儿借钱,如果我们手里有钱,就会把钱借给她们家。金额少的时候,他们向我和我母亲借1万元,最多的时候是120多万,这120万元是我和杜某某的。曹某某和付新也分别、单独地向我和杜某某借过钱,曹某某、付新家与我和我母亲的经济往来,都是他们向我和我女儿的借款与还款,我也从来没有向她们要过利息,他们也就没有给我利息。2013年11月初,曹某某、付新汇到我的营口银行卡上65.65万元,汇到杜某某营口银行卡上55万元,当时曹某某和付新把欠我和我女儿的所有钱都还清了,我不知道曹某某和付新是用什么钱还给我们的。12月底,曹某某、付新说生意需要用100万元,我就把我与杜某某在营口银行的137万元理财产品取出来100万元,借给她们,这100万元是我和杜某某的钱,没有具体区分这有谁多少钱,曹某某和付新还没有还我这100万元借款,杜某某是通过银行转账把这100万元借给曹某某、付新的,具体情况她清楚。
12.证人沈某证言证实:我在某公司做卖钢材的工作,付新和曹某某都是这个公司的老板,他们不仅做钢材生意,还向外做放高利贷的生意。2013年5月至年底期间,刘某经常到某物资公司里来找曹某某和付新,刘某来了,曹某某和付新就把她领到楼上,曹某某和付新俩人与刘某谈话,我在一楼,从来没上去过,我不知道他们谈什么业务,刘某大概10天左右来公司一次。我平时只负责看过公司的钢材、售卖钢材,不参与曹某某、付新的资金管理。12月份,付新对我说,过些日子,要汇到我银行卡上200万元,我当时把我的银行卡号告诉了付新,付新让我把其中的197万元还给刘某6,另外3万元留做公司的费用。2014年1月21日,我的营口银行卡上收到一笔200万元,次日我把这笔钱中的197万元汇给范某某的营口银行卡上,我只经手过这一笔钱。
我听曹某某跟我说过,她找刘某来是向刘某借钱,但具体借多少,以什么理由借钱我不清楚。公司的老板是付新、曹某某,我和孙某3都是公司打工的,其中曹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来的时候,曹某某都会领着她到二楼办公室,一般能谈20、30分钟,将要谈完的时候,付新都会从一楼上到二楼,不一会儿,曹某某就会送刘某下来。我听曹某某说过,她和付新把钱经常借给大连一个公司里叫梁某1的人,我看到过曹某某和付新经常用公司的电脑,用网上银行给大连梁某1经常汇钱。我没见过梁某1这个人,但我经常在公司里收到梁某1邮寄过来的邮件,我知道里面是大连公司邮寄过来的借钱手续,但具体是什么,我不清楚。
13.证人孙某3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我帮付新家取过现金,当时付新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投资公司,我到了以后,傅某也在场,付新让我陪傅某到银行取点钱,之后,傅某开着他经常开的一辆黑色丰田吉普车,拉着我到建行营口分行,傅某从银行一楼的业务窗口取了400万元现金,都是10万元一捆的,装了7个蓝色布袋子,每个袋子大概装了6捆左右现金。傅某和我取完这些钱后,就把钱送回到投资公司里,放在了公司的桌子上,交给了付新,之后我就走了。12月18日,付新让我陪他一起去过大连,18日之前的几天,我开着他家的奥迪A8轿车拉着付新、曹某某去过大连。在12月18日上午,付新、付某1、马某1和我,另外还有我不认识的2个人,我们一共6个人坐动车到大连,付新他们到大连的民主广场附近一个公司里,因为我没和他们一起进去,我不知道他们去干什么。在这之前的3、4天早上,我开着付新的奥迪A8车,拉着曹某某和付新也是来到大连民主广场的这个公司,付新和曹某某进到公司里面,我没有进去,也不知道他们俩进去找的谁。
2013年6月底,付新让我陪他到营口农行,付新用我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当时我也不知道付新具体是用这张银行卡做什么用,我知道付新用我的身份证办完这张银行卡后,主要是用这张卡把钱汇到大连梁某1、沈某1那里,因为付新在忙不开的时候,让我给梁某1、沈某1汇过钱,但付新用我的卡是否给别人汇过钱,我就不清楚了。我还用过一张付新的农行卡给大连梁某1或沈某1汇过钱,我的孙某3这张银行卡,每次都是付新把银行卡给我,我不负责保管,我用付新卡和孙某3卡大概共办过10笔多笔这样的汇款,汇款金额少的时候是几十万,多的时候有700多万,我不知道向大连汇的是什么钱,付新从来没跟我讲过。我的这张银行卡大概是9月初销户的,从9月初以后,我就没用过这张卡。
2013年5月至9月期间,刘某经常来物资公司找曹某某和付新,大概每星期都能过来一次。我不知道刘某来找付新和曹某某谈什么事情。12月16日17时许,我驾驶付新的奥迪A8汽车,拉着曹某某和付新去的大连吕某的公司,他们俩进吕某公司里面,大概10多分钟,他们俩就出来了,当天中午就回到营口了。12月18日陪付新到大连之后,我才知道付新是去吕某的公司,我们一共去了6个人,其中有付新、傅某、马某1和我,还有马某1的两个朋友。
14.证人吕某证言证实,付新借给吕某大量钱款并获取高额利息,吕某从2013年9月开始已经不能偿还付新本金,12月份已经不能偿还本金和利息。具体内容如下:
2013年12月13日,我是在大连被抓获的,14日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我大概从2009年时候,因为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以和银行倒贷为借口,开始向他人借款,拆东墙补西墙,从最开始的几十万到现在金额越来越大,以现有的借条为准,我应该欠外面大概3个亿。我现在欠营口付新1.9亿、欠营口吕某8000多万、欠营口王某1300万元,另外还欠大连的20人左右,一共是3个亿左右,我欠付新的钱是最多的。2013年2、3月份,我通过王某1介绍认识曹某某和付新的。王某1在营口市开了一家美容院,曹某某和付新是夫妻,在营口市开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2013年夏天,我去过曹某某和付新的小额贷款公司1次。
2013年3月份,王某1刚开始放在我这里100万左右,那时我给王某16分月息,我总能够按时还给王某1本金和利息,5月份王某1看我很守信用,就跟我讲,要给我介绍付新,把钱放在我这里做银行倒贷生意,我说行。之后,王某1带着付新及曹某某来到我在大连的公司,我带着付新他们参观了我的公司,然后就谈了具体的借款及利息的事情。当时王某1、付新、曹某某和我在一起谈的,我向付新借款期限是1个月,利息6分,金额200万元,我给付新打的欠条,这次我记得跟付新说借款是用于企业经营。在5月份第1笔我向付新借款200万元几天后,我问付新还没有钱了,付新说有,然后我就陆续向付新借钱,数额也越来越大,最后达到每笔2、3千万。我记得开始我对付新说过借款是用于公司的经营,但后来我用的数额越来越大,我就对付新说我借款也用于银行倒贷。
我向付新借款最早先有200万元、400万元2笔是1个月的长期借款,6分利息,除了这2笔,后来我向付新和其他人借款利息都很高了,基本上都是半个月的短期借款,利息是1毛或1毛5,也就是说1000万借款,半个月后,如果按1毛的利息,我就要给他们本金及利息1100万元,如果按1毛5的利息,我就要给他们本金及利息1150万元。我和付新进行借款、还款都是走银行,不走现金,有的时候是走银行的网银或柜台,具体借款、还款数额可能是付新或曹某某直接与梁某1联系,付新那边把钱直接打到梁某1或沈某1的银行卡上,大部分是农业银行卡,具体梁某1知情。梁某1和沈某1是我公司的会计,但具体负责借款、还款的是梁某1,沈某1不知道。
付新说过借给我的钱大部分是自己的,还有一部分是从别人手里拿的钱,但我具体不知道是谁的,付新从来没跟我说过,他要介绍别人把钱放在我这里进行银行倒贷。我把从付新那借来的钱极少部分是用于公司经营,绝大部分是用于拆东墙补西墙还高额的利息了。因为付新是我欠钱最多的人,2013年9月份,我还本金就很吃力了,很少还别人的本金了,只能借更高数额的钱来偿还先期的利息,到了2013年11月底,我就再也借不到钱了,也不能还付新和别人的利息了。在11月底,因为付新看我还利息明显困难,他和曹某某在12月4日、5日来到我在大连的公司找我,主要是谈还钱的事情。付新想抽回去3000多万元,但我说你突然抽回去3000多万元,得给我一点时间,基本上我每天都和付新有利息或本金的资金往来,但在12月份,我没有给付新一分钱的本金和利息。我现在一共欠外面3个多亿,虽然公司还在经营,但面对这么大数额、这么高的利息,在现有情况下,我没有还款的能力。我记得在2013年12月13日,也就是我被抓的前一天,付新还打电话向我要1700万元本金,但我在12月份就没有任何能力还钱了,我给付新至少有2个多亿的利息。
2013年4月至12月期间,付新、曹某某每个月都来2、3次大连我的公司找我谈借款、还款的事情,我对付新、曹某某说是借钱用于公司经营。我以前的笔录中说是向付新、曹某某借钱用于银行倒贷,那是我记错了,因为我曾对别人说过借钱倒贷,我以这次说的笔录为准。我们在一起谈论的时候,曹某某和付新一直都参与,我们一起谈借款、还款及利息的事情。我给付新、曹某某的利息基本上是每笔钱半个月1角的利息,但也有少数几笔钱是6分和1角5分的利息。每笔钱都有借条,有当面我写给付新和曹某某的,如果付新和曹某某没来大连,我写完借条,会让梁某1给他们邮寄过去。我现在欠付新和曹某某借条上是1.9亿元,实际上以银行往来账目为准,到2013年12月初,我一直按约定还他们利息。付新和曹某某的本金大部分都还上了,只要公司正常经营,我就有还款能力。
2013年4月9日,我通过营口某美容院老板王某1介绍,付新和曹某某到大连我的公司里与我谈放钱的事情,他俩是通过王某1知道我公司需要钱,并能支付给他们高额的利息,所以他俩一起来到我公司,主要是和我谈把他俩手里的钱放到我这里赚取高额利息。见面当天,他俩参观完我的公司,就定下来借给我第一笔借款,是我和付新、曹某某在我公司办公室里谈的,金额是200万元,利息是1个月5分,期限2个月,他俩把利息20万先扣下,直接给我180万元,他俩都参与了都知情。
借款和还款走的都是银行,没有现金的形式,具体数额、笔数和时间等以梁某1的账本和银行记录为准。从付新、曹某某借款利息第一笔是每个月5分,之后几个月里大部分都是半个月1毛的利息,最后一个月有少部分利息是半个月1毛5分的利息。具体欠付新、曹某某数额记不清了,将近2个亿,但这些钱绝大部分是利息,本金我已经基本上还清了,因为我和梁某1在2013年10月份一起对过我和付新、曹某某的帐。2013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付新和曹某某追着我要钱,这一个月大概给他们汇过去7000万元,之后我还让梁某1还了付新大量的本金,最后在12月4日还给付新650万元,我现在本金已经大部分还给付新和曹某某了。付新到大连与我谈借款时,曹某某都在场,谈完事之后曹某某可能就会去逛街,2013年12月初,付新和曹某某一起到大连我公司,他们着急向我要一笔1700万元。
15.证人梁某1证言证实:2002年至2013年12月,我在某科技发展公司工作,从2009年至案发,吕某安排我做公司的会计,主要负责吕某向外借钱、还钱的业务,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吕某安排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2013年4月左右,付新和曹某某通过营口王某1认识了吕某,从4月9日开始,付新、曹某某用付新的招行卡向我的招行卡汇了180万元,期限当时写的是到6月9日,按月息6分算。4月11日同样用这些卡,付新给我汇了180万、168万元,期限当时写的是到6月11日,按月息6分算。其实,这两笔钱一直到最后,本金也没结,按照这个月息6分,每2个月结一次利息。除了这两笔,吕某后期陆续向付新借款,笔数越来越大,期限基本上半个月,利息基本上是半个月1角,也可以换算成1个月2角,但偶尔也有半个月1角5分,也就是1个月3角。
付新给吕某汇来最后一笔钱是在2013年11月20日,付新用傅某农行卡××××给我的农行卡××××汇来1700万元。吕某给付新最后一次汇钱的时间是2013年12月4日,我的农业银行卡××××给傅某农行卡××××汇款150万、100万,我的大连银行卡××××给傅某大连银行卡××××汇了400万元。我有一本比较详细与付新的借款、还款账本,我的这本账本内容比较真实,偶尔有几笔稍有差异,但也能对出来,我能够说明白。对于付新与吕某的帐目,我统计过具体资金往来数额,付新一共给吕某汇来34918万元,吕某给付新一共汇走32083.1万元,吕某实际欠付新2834.9万元。吕某向付新借款,每次吕某都给付新打借条,有时吕某当面给付新、曹某某写的借条,有时吕某写完借条,让我通过快递给付新和曹某某邮过去。我都是通过银行进行转账与付新进行资金流转,来回资金转帐大概100多笔。
我使用的大连吕某这边银行卡及卡号是,梁某1农行卡××××、××××、梁某1大连银行卡××××、沈某1农行卡××××、梁某1招行卡××××,另外还有我自己的中信银行卡、华夏银行卡、民生银行卡、中行卡等,我的卡号记不清楚了。付新、曹某某使用的银行卡是,付新农行卡××××、付新招商银行卡××××、曹某某农行卡××××、孙某3农行卡××××、傅某农行卡××××、傅某大连银行卡××××、曹某某营口银行卡××××,另外付新还有华夏银行卡等,具体记不清楚了。每次都是付新和曹某某一起来大连,共同找吕某谈具体的借款、还钱的事情,曹某某、付新一般每周都会与吕某和我用电话方式,联系借款、还款的事情,曹某某主要负责他们家的借款、还款的事情。
2013年4月初,王某1陪同付新和曹某某一起来到大连吕某的公司,他们来了之后,付新和曹某某就把钱放到吕某的公司里赚到高额利息。我记录的账本内容为2013年4月9日至12月4日之间,吕某共向付新借了51笔款,总金额是34918万元,吕某还给付新共计65笔,返给付新、曹某某总金额32083.1万元,吕某实际上欠付新和曹某某2834.9万元本金没有付清。由于有时候银行汇款的时间晚,我就会在第二天记在账本上,时间可能稍差一点,另外笔数也可能是几笔来款我汇成一笔进行记录,可能有所不一致,金额肯定是准确的,我的账本和银行金额应该是一致的,笔录和时间以银行记录为准。沈某1是我们公司的会计,我用他的银行卡进行资金周转,杨某是我公司客户,她曾经要给我公司汇一笔10.8万元,我让她把钱汇给付新了。2013年12月16日左右,付新给我打电话,我告知付新,吕某出事被公安机关带走了。
16.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曹某某是我们美容院的客户,2013年5月,曹某某、付新以银行倒贷为由向我借钱,钱已还清。3、4月份以前,吕某经常来营口做美容产品的宣传会,曹某某来过好几次,曹某某就这么认识吕某的,我无意中对曹某某说过,我把钱放到大连吕某的公司里赚取利息。4月初,曹某某、付新和我一起到大连开会的机会又见到了吕某,但当时不知道什么事,更不知道曹某某夫妻把巨额的钱款放到吕某那里赚高利息。直到公安机关找到我,我才知道曹某某不仅对我说她把钱放到营口银行进行倒贷,还把钱放到大连吕某那里了。我放到吕某那里大概700万元,吕某给我的利息一开始是每个月3分利息,后来是4分利息。
17.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中旬,我从营口市一线一个门市房里找到傅某,借了200万元,期限是一个月,月利息是三分,后通过沈某银行卡还给了傅某。
18.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孙某从付新、曹某某处借款、还款的事实及经过。
19.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付新、曹某某、付某某没有联系过张某2做银行倒贷业务。
20.证人傅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下旬,刘某家里来人到我哥付新家里要钱的时候,我才知道出事了,我只知道我哥欠刘某家8000多万元,不知道是怎么欠的,更不知道欠的什么钱。付新、曹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农行支行开过户,没用王某4的身份证开过户,这张卡平时由付新具体使用,有时候他忙,把卡给我让我给刘某1汇过钱,另外我也用过这张卡取过现金,然后我把这些现金都给付新了。
2013年12月17日,付新对我说要有一笔1000万元从孙某那里转到我在营口银行支行开户的某公司账户里,由于我公司账户取不出来太多的现金,为了能够取出来400万元,付新又让我在建行新开了一个账户,然后我就把这400万元从我公司营口银行账户转到我新开的建行账户里。之后我和孙某3把这400万元现金拿到付新的门市房里,后来我按照付新的要求,我和支行的保安一起把400万元现金拿到支行里,加上我公司营口银行账户又转出来的100万元,一共是500万元。我用这500万元还了曹某某在营口银行支行的一张500万存单质押贷款,办完这些业务后,我就从银行办理了500万元的现金取款业务。其中存到麻某某新开的营口银行定期存单上3笔65万、65万、70万,共计是200万元,另外存到刘某4营口银行卡上194万元,我剩下106万元现金,这106万元现金我把6万元给曹某某,100万元存到了建行的一张1年定期的存单上。过了10多天,曹某某让我把这100万元送到曹某3的住宅里,我不知道存给麻某某的200万是什么钱,曹某某让我存我就存,她给我的麻某某的身份证,也不知道给曹某3的100万元是什么钱,曹某3接到钱后什么也没说。存给麻某某200万元的存单给曹某某了,后来2014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曹某某来到我公司门市房,把麻某某的3张存单共计200万元给了我,她让我把存单年后给三哥张某3,他和付新关系特别好,曹某某说她欠三哥钱,让我把存单交给他。2014年2月8日中午,三哥到我公司找我要拿麻某某的200万元存单,他说要到营口银行支行取200万现金,我就把存单给他了。取钱之前,我给王某5打电话预约取200万元现金,他说他在外面开会,让我自己去银行取,我就让三哥自己去惠安支行取钱了,我没陪他去,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三哥没取出来钱,然后他把麻某某共200万元的存单又给我了。
我帮付新及其家人办理过银行卡转账、取现金、存现金等相关业务,都是付新和曹某某让我办理的,具体是什么钱我不清楚,他俩让我怎么办我就怎么办。2013年12月17日,付新、曹某某让我和孙某3到建行营口分行,用我的建行卡取出来400万元现金,这些钱是付新、曹某某让一个大石桥的人把1000万元汇到我公司账户上,为了方便取现,然后我把其中的400万元转到建行卡上。我把400万元现金拿给付新、曹某某,他俩让我把钱拿到营口银行支行,我又从我的营口银行卡中取出来100万元,也存到了支行,用这500万元将曹某某放在营口银行质押贷款的500万元存单换出来,我把500万元取出来,按照曹某某说的,我从她手里拿过来麻某某的身份证,将200万现金存到麻某某营口银行新开的定期存单里,按照曹某某和付新的安排,将194万元存到刘某4的营口银行账户上,6万元现金我给曹某某和付新了,100万元存到我自己建行的一张1年定期存单上。过了10多天,应该是2014年1月4日,曹某某让我把这100万元以现金方式取出来,送到曹某某二姐曹某3家,我把钱交给曹某3就走了,我告诉曹某3这钱是曹某某让我交给她的。2013年12月17日,我从我公司营口银行卡取出后转账给曹某某的100万是大石桥那个人一起打过来1000万里面的100万,实际上是付新和曹某某的。12月19日14时我从我的营口银行卡取出30万元不是我的,是付新和曹某某的,取款单上有我亲笔签字,我记不清给谁了。2013年10月31日,付新、曹某某让我把一共500万元存到曹某某的定期1年的3张存单,是我拿身份证代曹某某办的,存完钱我把单交给曹某某和付新了,这3张存单应该是曹某某和付新抵押在支行用于贷款490万。12月17日,曹某某和付新让我用刚才说的建行取的400万和转账的100万,还到了这3张共500万元存单上,存款、取款的存单上有我的亲笔签名。12月18日,我卡里取的70万元、12月17日我卡里取的65万元,一共135万元肯定是付新和曹某某的钱,不是我的,这两笔钱我不是给他俩现金就是按照他俩的要求转账了,具体记不清了。
2013年12月16日,我哥让孙某5转到我的营口东华物资公司营口银行帐户上1000万元,我也不清楚这是什么钱,这是我哥和嫂子让我转的。曹某某和付新安排我把收到的这1000万元中的400万元给营口某公司的帐号上转过去了,让我把65万元转到张某2的营口银行卡上,把另外的400万元分4个100万元转到我的建行卡上,而后我与孙某3在建行取出来400万元现金存到了营口银行支行,另外的200万元转到我的营口银行卡上,其中的100万元存到了王某5的银行帐户上,连同存入银行的400万元,共计500万元,还上曹某某在支行的490万元贷款后,把500万元的质押存单解封了。我的营口银行卡里最后100万元中的65万元,曹某某和付新让我把这65万元存到张某2的银行帐户上,余下35万元钱,再加上我的银行卡里的一些钱都还给别人了,因为2013年12月中旬,曹某某和付新让我给他们还了很多钱,我记不清楚是谁了,以银行记录为准。
2013年12月18日的前后几天,我帮助付新、曹某某在银行办理过大额转账、存取大额现金的业务,这些都是付新、曹某某让我办的,我不知道是什么钱。除了在这几天,付新、曹某某基本上没有让我这么频繁地办理过这么大额的现金存、取款业务。我什么也不知道,付新、曹某某让我把钱给谁,我就给谁,我不知道是什么钱,我也不知道什么事情。付新把房子过户给我的当天晚上,我陪付新、马某1、张某3、杨某1、孙某3坐高铁一起去的大连,但我和孙某3买火车票而没去吕某的公司,付新、马某1、张某3、杨某1去公司了。付新对我说他要到大连吕某的公司有事情,但我不知道什么事情,他没有对我说,我也没有去公司。
21.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我平时做一些买车、卖车的倒车生意,2013年12月20日左右,付新给我打电话,他说有一辆红色奔驰车要卖,然后我就一个人去营口市了,在营口银行对面一个没有名称的门市房里见的面,在这个门市里具体谈的。当时是付新跟我谈的,她妻子介绍说自己姓曹,我们在谈买车、卖车过程中,是付新和她妻子还有我,我们三个人谈。付新和他妻子要卖的是红色奔驰CLS300,最后我们谈的成交价格是50万多一点,具体钱数我记不太清楚了。就是在这个门市房门口看的车,这是使用一年多的红色奔驰CLS300,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叫曹某某,牌照是辽H的,我们在营口车管所办的过户手续,办手续过程是曹某某本人去的,也就是付新的妻子。我是通过网上银行把50多万元车款付给付新和曹某某的,但时间太长,具体我是通过什么银行卡汇给他们哪张银行卡,我就记不清楚了。这辆车过完户,我就马上把钱给他们汇过去了,他们确认收到钱,我就把车开回沈阳了。如果要是我用我的银行卡,那就是我的农行卡或工行卡,要不就是南方的这辆车的买家把钱汇来的。付新、曹某某在卖给我这辆红色奔驰的同时,还卖给我一辆黑色玛莎拉帝轿车,价格大概是150万元,我记得这辆车和奔驰是一起买的,玛莎拉帝轿车比较新,只开了不到半年。2014年1月中旬,我还从付某某手里买了一辆黑色陆虎揽胜汽车,花了135万元,当时这辆路虎车大概才用了2个月,基本上是新车,当时新车价格差不多在160万元。
这些买车款,都是通过我的工行网上银行,我把钱汇给他们的,我的卡号是××××,我就是用这张银行卡把买这3辆车钱付给傅某的工行卡上的,傅某的这张工行卡号,也是付新、曹某某、付某某在卖车时告诉我的,我能够确认。根据我的银行记录显示,在2013年12月17日,我将购买第1辆红色奔驰汽车的车款以20万、20万、11.8万,共3笔的方式,汇给傅某的工行卡上,共计是51.8万元。在12月18日,我将第2辆黑色玛莎拉帝汽车款以2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共5笔,汇给傅某的工行卡上,5笔合计100万元,另外,我记得我又让别人给傅某的工行卡同时汇了50万元,玛莎拉帝汽车价格,一共是150万元。第3辆黑色路虎车,是在2014年1月18日,我仍然用我的这张银行卡给付某某告诉我的高某1的工行××××汇了50万、31.6万,给赵某3工行××××汇了40万、13.4万,车款共计是135万元。这几辆车,我记得我在营口车管所办的过户手续,然后我的人把车开走了。
22.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曹某某开一辆红色奔驰辽H×××××,是2012年春天,在大连花了59万元买的二手车,这辆车在2013年12月份卖给一个大连收车的人张某4,我不知道卖了多少钱。黑色玛沙拉蒂轿车,无牌照,2013年6月份左右,我爸从北京花了178万元买的,是张某4帮着买的,这辆车也是在2013年12月中旬卖给张某4了。黑色奔驰G55牌照辽H×××××,这辆车是在2012年初,在营口奔驰4S店花了55万元,这辆车平时是孙某4开,在2013年9月份卖给张某4了。黑色陆虎车,无牌照,是2013年10月份,我和父母一起在沈阳某车行花了149万元,这是我父母花的钱,应该是用的银行卡转的钱,在2013年12月中旬卖给张某4了。这些车都是我父母卖的,我都是事后知道的,我不知道卖了多少钱,也不知道这些卖车钱给谁了。
23.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8日之前的1、2天,付新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某大街东门市房里,付新单独跟我说,他在大连放了将近2个亿,利息现在收不回来了。12月18日,付新让我找两个人陪他去大连找吕某要钱,之后我就找杨某1和张某3一起坐动车去的大连,还有付新、傅某和付新的司机,我们一共6个人。到大连,我们6个人一起住在大连某酒店,但只有付新自己去了吕某的公司,回来后,付新说吕某被营口公安局抓走了,我们6个人都知道这个事情了。从大连回来后,付新跟我说这将近2个亿有自己的1个多亿,另外还有一个姓刘的8000多万元,他问怎么办,我说凭良心,努力还钱。付新跟我说大连吕某给他每个月8分的利息。我对付新说,这么高的利息,你是不是疯了,脑袋让门给挤了,这么高的利息你也敢放,我做了这么多年的生意都没听说过这么高的利息。
12月18日,我陪付新去大连的当天,曹某某问我有没有银行卡,我告诉她××××的银行卡号,她要给我的银行卡里汇钱有用,她没说汇钱做什么用,说以后傅某会找我来取。一个多月之后,傅某给我打电话说要用曹某某给我汇的钱,我在营口银行支行从我的那张银行卡里取出25万曹某某给我汇的钱,我给傅某送到他位于辽河大街东的某物资经销处,把现金直接交给傅某手里。在2、3年前,曹某某向我借了90万元左右,他们没说做什么用,2013年11月30日,曹某某给我的营口银行卡分两次打过来47万和48万,这两笔钱加一起是95万元,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现在有钱,欠你的钱,你要不要,我说如果你不用,那就给我吧。之后曹某某就把钱打到我的银行卡里95万元,这和我借给他的钱数差不多,应该没有利息,这是还我的钱。我想要主动把曹某某还给我的95万元,再通过银行汇到曹某某给我打款的银行卡上。我要主动把这95万给曹某某打回去是因为我知道曹某某涉嫌刑事犯罪,这笔款涉嫌赃款,如果曹某某是用赃款还给我,那我不想要这笔钱,我不想因为曹某某犯罪的事情牵扯到我。我把这95万元汇到曹某某卡上,等以后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再通过其它方式向曹某某索要这笔95万元借款。12月中旬,付新找到我说,他放在大连吕某公司那里的钱要不回来了,他让我对曹某某说,曹某某的3000万也让他投到大连要不回来了。
24.被告人付新供述:2013年5月份,我通过妻子曹某某侄女曹某1认识刘某的,曹某1和刘某是同学关系。我们之所以认识,是刘某主动和我本人联系的,因为刘某听曹某1说我家有钱投资在外面赚利息,刘某家也有些闲钱,就想放在我家一起赚利息。5月下旬,我自己与刘某的母亲孙某1、刘某的舅舅,我们一共三个人,在营口某物资公司办公室里谈的。具体内容是,刘某家把钱放在我这里,我把钱放到外面的一些企业里,赚取利息。在这一次,孙某1明确地问过我这些钱放在什么地方,我也明确对她和刘某的舅舅说,你不用管我把这些钱放在什么企业,一个月我给你4分利息,半个月给2分利息,然后我把某小区的房照押给了孙某1。这次谈话后,好像她家放我这里200万元,具体在银行对帐单中能查出来。过了十天左右,刘某的父亲刘某1与张某1来到物资公司办公室,我们三人又具体地谈了放钱赚利息的事情,在谈话过程中,曹某某肯定没在场,曹某1和他的丈夫胡某1肯定没来过,也肯定不在场。这一次,他们来到我这里,主要就是来认识一下,另外他们来给我送某小区的房照,其实就是对我放心,但具体关于他们把钱放在我这里的利息和钱的投资去向都没有谈,刘某1和张某1根本都没有问我。刘某家放在我这里的钱,我都放在吕某那里,我在这段期间,根本就没有对他们家说我把钱具体放在什么地方。我与吕某及刘某家,在具体借钱、还钱的过程中,都是走银行,从来不走现金。
具体银行卡是:我家是付新农业银行卡、傅某农业银行卡、我司机孙某3的农业银行卡;刘某家主要使用的是刘某农业银行卡、刘某5农业银行卡、孙某1农业银行卡,另外好像还有营口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卡;大连吕某方面有梁某1农业银行卡、沈某1农业银行卡,另外好像有大连银行卡。付新、傅某、孙某3的农业银行卡,就是我为我们之间转帐办的,我跟大连吕某没走过别的银行卡,而且我的付新农业银行卡是办理的第一张专门为我们之间转帐而办的。刘某家里、大连吕某和我之间借款期限、数额、利息及具体走款,我家是我自己具体负责所有的借款事情,我妻子曹某某从来不参与每笔具体放款、数额、利息、期限,刘某家里具体是刘某具体负责每笔具体放款、数额、利息、期限,大连方面,我和吕某商定好大致的内容后,具体每笔放款数额、利息、期限,我都和吕某公司里的财务梁某1联系。
2012年,吕某在营口开招聘会,我通过做美容生意的一些人介绍认识吕某。2013年3月份,我清楚的记得是刚过完年,我向吕某那里第一次投600万,利息一个月6分,我看回款、利息都很好,第二笔是在5、6月份,我陆续往吕某那里投钱。我从2013年3月份开始向大连投资,在我做了2个月后,刘某家才在5月份通过我向大连投钱,但当时我没跟刘某家说我把钱放在什么地方。大连吕某给我一般每笔款期限是15天,利息绝大部分是1角,偶尔有少数几笔是6分,我给刘某家每笔借款利息绝大部分15天、2分利息,也有少部分高一点的利息,最后以帐单为准。我从每笔借款中,一般情况通常是赚8分利息,刘某家赚2分利息。吕某给我每笔借款一般是半个月,少的6分,最高就是1角,吕某给我的每笔借款,从来没有半个月1角5的利息,最高就是1角。刘某在与我进行借款、还款时,我记了有基本上每笔借款的帐单,刘某也在我每次给她写借条时,她在笔记本上用笔记上每一笔详细的记录。现在吕某欠我的1亿多元,大概有4000万本金、6000万利息,实际上我亏了4000万元本金,一分钱都没收回来。刘某家现在8200多万元里,大概有3500万利息、5000万本金。刘某家最后一笔打到我卡上的借款是2013年11月20日,刘某给我的银行卡打过来1700万元,我收到刘某家的1700万元后,我直接打给大连吕某处。
2013年11月27日,吕某给我最后一次利息,之后她就再没有给我任何回款,我记得在12月18日左右,我和曹某某到大连,跟吕某公司的李主任、司机小强联系,我想了解一下吕某公司开招聘会情况,小强告诉我吕某被营口市公安局抓走了。我多次向吕某要钱,但吕某说她在12月26日开招聘会,能收上来很多钱,她就会把钱给我。我知道吕某出事后,我是第一个告诉刘某1家的,大概在刘某1去香港的前一天。在刘某家把钱放在我这之前我就把我自己的钱放到吕某那,我从中赚利息,我是从2013年3月份左右,开始把钱放到吕某那并从中挣利息的。大连吕某管我借钱用于其所经营的公司的流动资金,吕某和她的财务梁某1说我借给吕某的钱用于她公司的流动资金了。
我与刘某家谈放钱的事情谈过两次,第一次在2013年5月下旬,在我家物资公司办公室里谈的,当时有我、孙某1、刘某的舅舅,这次我们谈的主要内容是她们拿点钱,让我给放出去,她们好挣点利息。我与刘某家第二次谈大概是在第一次谈完十多天后,好像是6月上旬的一天,也是在我家公司办公室里谈的,当时有我、刘某1、张某1。因为第一次我与刘某家合作时我把我家的房照给了刘某家做抵押,第二次刘某1把房照给我送来了,说我们之间用不着拿东西抵押,对我挺信任的,觉得钱放我这稳当。再就是刘某1跟我说若再用钱提前通知他们家,并商定利息,只要给他的利息适当,我从中能挣多钱他不管。第二次我与刘某1谈时他不知道借给我的钱款的用途及真实利息,当时我也没告诉他钱被我放到哪了和究竟对方给我多少利息。我记不住刘某1是否问我把他家的钱放给谁了,实际上我把钱放给大连吕某了,我没告诉他我把他家的钱放给大连吕某那了,因为吕某给我的半月利息达到8分或一角,我给刘某1的利息是2分,这其中的差额太大,说白了就是刘某1给我拿钱让我往外放钱,我比他挣的利息还多得多,我怕他有想法,所以我当时就没告诉刘某1他家的钱让我放给吕某了。刘某家给我并让我放出去的第一笔钱款好像是几百万,刘某家不知道我把这几百万放给吕某了,因为我没告诉刘某家,刘某家是从2013年5月下旬开始一直到11月末把钱给我让把钱放给他人的。
我与刘某家及吕某的合作过程或转款方式都是吕某先给我打电话,说她那边需要多少钱,给我利息多少,如果我手里有钱,我就自己与吕某合作,如果我手里没钱,我就给刘某打电话,说对方需要多少钱,利息是多少,问她做不做,如果刘某家同意做,刘某会按照事先我告诉她的钱款数额通过银行把钱给我打过来,同时我会给刘某打借条,然后我再把钱打给吕某。到还款期后,吕某会把本息通过银行打给我,我把刘某的本金和她应得的利息通过银行打给刘某,剩余的利息归我,做到大连我本金里了。刘某家的每笔钱都让我放给吕某了,吕某给我的利息一般都是半个月5分最高一角,我给刘某家的利息一般是半个月2分。
我自己放给吕某的钱款数额能有4000多万,利息大约有5000万,我在吕某那连本金带利息能有将近一亿元没收回来。刘某家的钱让我放给吕某处大概能有1.5至1.6亿左右,回款1.2亿左右,这1.2亿有我的回款和利息以及刘某1的利息,现在刘某家还有8200万在吕某那没收回来,这8200万包括之前的6500万,和后期的1700万。
2013年12日14日吕某被抓的,12月18日我去大连吕某的公司,我想去找吕某要钱,我、马某1、杨某1、张某5、傅某和我司机共6个人一起去的,没找到吕某,听她司机说被营口市公安局的抓走了,我们第二天回到营口了。12月19日,从大连回到营口当天15时许,我打电话给刘某1,让他来辽河大街我以前开的投资公司门市内,我告诉刘某1他放在我这里的钱出事了。在我和刘某、刘某1谈话过程中,我提到了张某2,我说咱当时吧,往张某2那放啊,营口利息低,这4分利,谁不放这,半个月2分,1个月就4分。这句话是我说的,我说完这句话后,刘某1说你错在哪呢,你就不应该骗我。我提张某2是因为我在以前,跟刘某1说过我要用他的钱,放在营口银行支行的张某2那里进行银行倒贷赚钱,给刘某1半个月2分利息。
2013年5月份,我向我侄女同学刘某借钱时,跟她说向她借钱用于营口银行与张某2那倒贷。6月初,刘某1带着张某1到物资公司谈借钱的时候,我当面对刘某1和张某1说过,我借刘某1的钱是放在营口银行支行的张某2那里进行银行倒贷,张某1在场全听到了。我对刘某1和张某1说,钱要放在营口银行那里进行倒贷是因为,我当他们面吹点牛、说大话,才能更好的借来钱,其实我没把钱放在营口银行进行倒贷,我也想通过这个办法和刘某1一起都赚点钱,我没有把刘某1的钱放在营口银行进行倒贷。吕某的事情出来后,我的态度是一直要报案,我对刘某、刘某1说过封锁消息,封锁消息是报案的意思,刘某1对我说,你错在哪呢,你就不应该骗我,我当时不是想马上报案,是想等公安机关封住了吕某的钱物后再报案。
2013年5月份,我问我侄女曹某1是否有闲钱,她说没有,后来曹某1帮我联系的刘某,她们是同学关系。当时我跟刘某说向她借钱用于营口银行倒贷,半月利率是2分,刘某的母亲和舅舅来我公司具体谈了这事,双方达成一致后,第一笔我从刘某那借了400万元还是700万元我有些记不清了,我拿我家的房照做的抵押。我将第一笔从刘某家借的钱直接打到吕某公司会计梁某1的银行卡上,到期后梁某1将本金和利息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再将本金和利息转到刘某的银行卡上。2013年6月初,刘某的爸爸刘某1带着张某1到物资公司谈借钱的时候,我当面对刘某1和张某1说过,我借刘某1的钱是放在营口银行那里进行银行倒贷,我跟营口银行支行的行长张某2关系很好。我与刘某1、张某1在物资公司谈话的时候,曹某某在场,她也听到我和刘某1、张某1说在银行倒贷的事情,但曹某某没参与。
刘某家放到我这里的钱没有用于营口银行支行做倒贷,从第一笔开始一直到最后一笔,刘某家的钱其实都让我放到吕某那了,吕某支付我利息和本金,而后我再将利息和本金转给刘某家。2013年12月19日,我知道吕某出事后,我找刘某1到我的公司里,我当面对刘某1说,你的钱和我的钱没放在营口银行那里倒贷,而是放在大连吕某那里,吕某因为经济纠纷被营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了。我之所以一直没告诉刘某1说他家的钱放在大连了,主要是因为我把钱放到大连吕某那,吕某给我的利息高,而我给刘某家的利息是2分,我从中挣的比较多,我怕刘某家有想法,所以我一直没告诉他说他家的钱放到大连吕某那了。
现在我把刘某家的钱大概是8200万放到吕某那了,我自己也有近一个亿也放在吕某那了,但因为吕某出事了,这些钱暂时收不回来了,我给刘某家造成了损失,我愿意把我家的某小区310平方米住宅,某小区2号楼3楼302室165平米住宅,某小区3号楼153平米住宅转到刘某家名下,余下款项做出还款计划,弥补刘某家损失。某小区2-18号,3号楼153平米,某小区的别墅都是我家的,我愿意用这三处房产还刘某家的钱,这三处房产被我抵押给招商银行了,这三处房产前期办手续是我去招商银行办的,需要在手续上签字的时候是我和曹某某签的。我从银行一共贷了282万元,全都放给吕某了,吕某给我的利息高,我把房子抵押给招商银行的利息才8厘,我从中能挣到更多的利息,所以我把这三处房产抵押了出去,共抵押了5年,我按月还利息。
2013年过完后,我通过营口王某1与大连吕某认识,知道吕某需要钱,并且答应给我每月6分至1角的利息。吕某做美容产品的企业非常大,全国有名,我认为很稳妥,我想抓紧时间弄些钱放到吕某那里赚取高额利息。当时首先就想把我家的这三处房产抵押银行贷款出来,再把贷出来的钱放到吕某处,从中赚取高额的利息差,但银行办理贷款的时间长,我不想错过赚钱的机会,于是我就想,在没从银行贷出来钱之前,先从王某6那先暂时借点钱,等银行的钱贷出来以后,我再用银行的钱还给王某6的暂借款,实际上我就是把从银行贷出来的钱放到大连吕某处,赚到高额利息了。3月份,我把自己的钱放给大连吕某,她给我月利率是6分,到期连本带利都给我,我看回款和利息都挺好,于是我就陆续往吕某那放钱,从中挣利息,为了多挣点钱,我就想到跟别人借钱然后放给吕某。我给曹某某的侄女曹某1打电话,问她是否有闲钱,她说没有,但可以帮我联系她朋友,看看是否有闲钱,就这么曹某1帮我联系的她同学刘某。5月份,当时我跟刘某说向她借钱用于营口银行倒贷,半个月利率是2分,刘某的母亲和舅舅来我公司具体谈了这事,双方达成一致后,第一笔我从刘某那借了几百万元,我拿我家的房照做的抵押,我将第一笔从刘某家借的钱直接打到大连吕某公司会计梁某1的银行卡上,到期后梁某1将本金和利息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再将本金和刘某应得的利息转到刘某的银行卡上。
第一次刘某的母亲和舅舅到我家公司谈借款的事时曹某某也在场,她也知道我跟刘某家借钱的事,也知道我把刘某家的钱放到大连了,但具体跟刘某家借多钱,给多少利息她可能不太清楚。我从刘某家借款的初衷就是想把钱放给大连吕某,因为我跟刘某家借款之前我已经把我自己的钱放给过吕某,吕某当时回款很及时,利息也挺高,我想从刘某家借款再放给吕某,因为吕某给我半月利率达到4分或5分、6分,我给刘某家半月利率2分、3分,我能从中再挣点钱。
我当刘某家人说我借款用于营口银行做倒贷,我和营口银行的张某2关系好,他能帮着联系和企业或个人做倒贷生意,咱们可以挣点利息。我说借款是用于营口银行倒贷,是为了让她感觉到钱放在我这稳当,跟银行做生意,肯定有把握。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把钱放到吕某那,吕某给我的利息半月利率差不多1角,我给刘某家的利息是半月利率2分,我从中挣得利息比较多,我怕刘某家有想法,所以当初说借款是用于银行倒贷。我第一次从刘某手里借钱时把我家的房照押给刘某家了,6月上旬,刘某的父亲刘某1和张某1到我家物资公司来给我送房照,说我们之间用不着那东西抵押,表示对我的信任。他们当时也问我钱放哪了,我说放营口银行帮着联系和企业或个人做倒贷,我说我和营口银行支行的张某2关系好,他能帮我联系做倒贷生意。我当时没说钱是放在大连吕某那主要是因为我把钱放在吕某那,吕某给我的利息高,而我给刘某家的利息是半月2分利,我从中挣得比较多,我怕刘某1有想法,所以我没告诉他说他家的钱被我放到吕某那了。
我与刘某家及大连吕某的转款方式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具体每次都是吕某先给我打电话,说她那边需要多少钱,用多长时间,利息是多少,如果我手里有钱,我就自己与吕某合作,如果我手里没钱,我就给刘某打电话,说需要多少钱,利息是多少,问她做不做,如果刘某同意做,刘某会按照事先我告诉她的钱款数额,通过银行把钱给我打过来,同时我会给刘某打借条,然后我再把钱打给吕某公司的财务梁某1的银行卡上。到还款期后,梁某1会把本息通过银行打给我,我把刘某家的本金和她应得的利息通过银行打给刘某,剩余的利息归我。
2013年12月19日,我知道吕某出事后,我把刘某1找到我公司,我才告诉他说他家的钱一直以来被我放到大连吕某那了。12月25日下午,刘某1、张某1、还有三个他朋友我不认识,我们在某酒店一楼的包房内谈的,当时刘某1问我,他家的钱不是让我放到营口银行做倒贷了吗,怎么又放到大连去了,放到大连怎么不跟他说一声,其间张某1问我,说你把刘某1的钱放到大连的时候,是否跟刘某1商量过。我说我没和刘某1说过把他的钱放到大连了,但因为钱在我手里,我觉得哪个用款单位安全并给的利息高,我就放哪了。
2013年春节后,我通过营口市开美容院的王某1认识吕某的,4月9日,第一笔借给吕某100多万元,当时我把这笔钱汇到吕某的公司会计梁某1的银行卡里,吕某向我借钱的理由是用于公司经营。从4月份至8、9月份,吕某基本上能够按时返还给我本息,但从9月份以后,吕某从来不按时给我本金,很多利息都不能按时全额给我,很多到期的利息都做到下一期的本金里了,吕某总是对我说卖产品的货款没有回来。吕某给我的利率是半个月有6分、1角、1.5角,但基本上是半个月1角的利率,也就是1个月2角利率。我借给吕某的钱除了我自己的钱,还有刘某的钱,就我们两家的钱,一般我给刘某半个月利息2分,也就是1个月4分利息,偶尔也有比这高点的利息。
我最后一笔向刘某家借款的时间是2013年11月20日,我向刘某家借了1700万,刘某把1700万元汇到傅某的农业银行卡后,我当天直接转给吕某了,傅某的农业银行卡,当时在我手里使用,只有我知道密码。当时吕某向我借这1700万元时,约定的期限是2013年11月20日至12月6日,吕某给我的利息是半个月1.35角,我给刘某0.35角的利息,我从中能赚半个月1角的利息。如果到期后,除了本金,吕某将给我229.5万元利息,我将给刘某59.5万元利息,从刘某的这1700万元中,我会赚170万元,但是这些钱,吕某一分钱都没返还给我。我当初向刘某借这1700万元时,我对刘某说,这笔钱和以前的借款不一样,本金去、本金利息一起回,不像别的借款再向里滚了,营口银行年底用于倒贷的钱紧,这是临时借款,利息比以前的高,我给刘某半个月0.35角的利息。
2013年春节过后,我通过朋友王某1认识了某公司老板吕某,该公司是销售虫草、胶原蛋白、SOD等产品的,为了企业的经营,吕某提出跟我借款并付给我利息,半个月给我6分利息,我看吕某给我的利息挺高,于是在2013年4月初,我借给吕某第一笔款,金额为100多万元,我通过银行把款直接打到吕某公司财务梁某1的银行卡上,之后我又陆续借给吕某几笔款,吕某都能够按时将本息返还给我。我一看吕某给我的利息挺可观,为了多挣点高额的利息差,于是就通过曹某1认识了刘某,并联系刘某及其父母。当初我跟刘某家人讲我与营口银行支行张某2关系不错,他可以帮忙联系做倒贷生意,能给半个月2分的利息,如果有闲钱可以放到我这,和我一起做银行倒贷生意,刘某家人表示同意。
2014年5月中旬,刘某家借给我第一笔款,应该是几百万,然后我把刘某家的第一笔款汇到大连吕某公司财务梁某1的银行卡上,吕某所借的这笔钱的借款期限是半个月,利息是1角,我给刘某家的利息是2分,我从中挣8分利。我当刘某及其家人说,借款是用于营口银行帮忙联系做倒贷生意,是因为我这样说他们会认为钱放我这做银行倒贷生意比较稳妥,实际上刘某家借给我的钱一笔也没有用于银行倒贷,我从她家借的每笔款都让我全额打给吕某了。刘某家有8200万元让我借给吕某至今还未收回来,我自己能有1个亿左右放在吕某那没收回来,具体多少以吕某给我打的借条为准。
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我对刘某及刘某1父女俩称,要与营口银行支行张某2进行倒贷及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生意,以给其半个月2分的利息,实际上我将他们的钱放到了吕某处。我先后多次从刘某、刘某1以借款的形式共计拿了2亿多元,直至2013年12月,造成刘某、刘某18200万元的巨额损失,其中这8200万元里含有我给刘某家2000万的利息。大连吕某给我每笔借款的利息绝大多数是半个月1角的利息,也有少数几笔是6分、1角5的利息,我从中每笔赚取8分利息,是刘某家的4倍。我在没向吕某那里放钱之前,我去吕某的公司看过,我的钱先于刘某家1个多月就放到大连了,但后来吕某给我的利息越来越高,我为了从中赚更多钱,也就忽视了高风险,但现在想起来,这么高的利息,风险确实是特别的高。我在吕某处还有我自己4000万本金,我现在一分钱也没有了,钱都在大连吕某那里了。
我是从2013年3月末、4月初开始借钱给大连吕某的,以银行流水单子为准,我与大连吕某之间,都是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来回走款。我的付新农业银行卡、孙某3的农业银行卡、傅某的农业银行卡、曹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我的付新招商银行卡、傅某的大连银行卡都与吕某之间来回汇过款。另外,我家公司的营口银行账户,我的付新华夏银行卡,我记不住与大连汇过款没有,以大连吕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的银行单据为准。大连吕某公司大部分是梁某1的农业银行卡,还有沈某1的农业银行卡与我具体进行银行的资金往来,梁某1的大连银行卡和傅某的大连银行卡在2013年12初汇过一次钱,大连吕某公司财务人员,是否用过别的银行卡,我就记不清楚了。
我与刘某之间都用银行卡汇款方式进行资金往来,我与刘某进行资金往来用的银行卡基本上都是我与吕某公司财务人员用的银行卡,但绝大部分都是付新农业银行卡、孙某3农业银行卡、傅某农业银行卡。刘某与我相互汇款大部分是用刘某、孙某1、刘某5的农业银行卡,另外刘某的兴业银行、大连银行卡也与我相互汇过款,是否有别的我就记不清楚了,即使有也是很少地汇过1、2笔。
2013年5月15日到12月5日,我向刘某先后借了几十笔,具体要看我和刘某资金往来的银行对账单和刘某帐本,每笔数额不定,有几百万元的,也有每笔千万元以上。12月5日以前,很多借款都还完了,还完的欠条都作废了,但最后我还欠刘某家5张借条,金额共计是8200万元。这5张借条是我写的,曹某某当时不在场,上面有我和曹某某签字,其中曹某某的签字是后来在12月20日左右后补签的,原条上的曹某某是我代曹某某签的字。这些借条都是一天写的,应该是2013年12月4日左右的一天,我给刘某写的这些5张共计8200万元借条,实际写借条的时候,并没有给我现金,这些钱都是前期我欠刘某的借款没有还清,本金加上利息合在一起最后形成的这8200万元欠条。
2013年4月9日至12月5日案发,我先后借给大连吕某百余笔左右的借款,每笔借款几百万至几千万数额不等,具体以我和吕某涉案资金银行卡和梁某1的帐本为准。利息有半个月6分、半个月1角、半个月1角5分的,但绝大部分借款的利息是半个月1角,其中,绝大部分我给刘某家的利息是半个月2分,后期有几笔是半个月3分,还有个别1、2笔利息是5分左右。吕某给我写了9张借条,都是吕某同一天给我写的,每张借条的落款时间与写借条时间不一定一致,但借条上的金额情况真实,这些借条上的总金额为19409万元。吕某给我写这些借条时,我当时没有将19409万元的现金给吕某,这些都是前期吕某向我借的本金和利息,最后形成的这9张欠条,共计19409万元。吕某以前给我写的借条处理方式是,有的钱吕某还我了,很多钱吕某还没有还我,本息合起来就形成后期的借条,先前的借条就作废了。
2013年12月,当时我家有4辆车,我自己的黑色奥迪A8辽H×××××,曹某某的红色奔驰辽H×××××,黑色玛沙拉蒂。其中,我自己的奥迪A8轿车,这辆车是我于2012年下半年,在营口奥迪4S店大概花了100万元买的,然后我把这辆车从中国银行做的抵押贷款,贷了70多万元,实际上我只花了30万元买的这辆奥迪车,这30万元是我卖了一辆老的奥迪A6轿车,加上银行贷款的70多万元买的奥迪车。因为我自己银行有不良记录,贷不了款,所以就用我弟弟傅某的名字贷款,登记也落在傅某名上,这俩车实际上就是我自己的,只不过落在傅某的名下贷款,贷款钱也一直都由我自己还,这辆车与傅某、付某某没有任何关系。曹某某的红色奔驰辽H×××××,是在2013年11月份就买了,当时大连还没有出事,与大连的事情没有关系;黑色玛沙拉蒂是从北京4S店买的,这辆车也是大连吕某还没有出事之前就买了;我家根本就没有黑色路虎车。
2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记载证实:(1)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付新与刘某的资金往来结算,其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53136920元;(2)2013年4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付新与吕某资金往来结算,其收入总额小于支出总额28349000元;(3)排除本案之外所有因素,付新与刘某、吕某的资金往来结算,其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为24787920元。
2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记载证实:2013年度,付新、曹某某的某公司净利润为19640.65元。
27.现金记账本记载证实:(1)刘某所记与付新资金往来账目情况;(2)梁某1所记吕某与付新资金往来账目情况。
28.银行账目明细及存汇款凭证记载证实:(1)付新、曹某某(傅某、孙某3)与刘某、刘某1银行资金往来情况;(2)付新、曹某某(傅某、孙某3)与吕某、梁某1(梁某5、沈某1)银行资金往来情况。
29.借条记载证实:付新、曹某某给刘某出具的5张借条,金额分别为1700万、1700万、1300万、2000万、1500万,以上借条均有付新、曹某某的签名。
30.录音资料证明:付新虚构将从刘某处借的钱款用于银行倒贷的事实,隐瞒其将钱款借给大连吕某赚取高额利息的真相。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记载证实:(1)检材音频内未发现编辑加工痕迹;(2)检材音频中送检方指定的男性语音与样本中付新的语音来自同一个人。
31.网逃材料记载证实:2014年1月19日,曹某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
另查,关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资产:
一、下列资产,应当认定为被告人付新和曹某某所有。
(一)银行存款
1.曹某某交通银行卡××××账户存款1.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记载证实:2014年7月16日,营口市公安局冻结曹某某在交通银行××××账户存款1.9万元。
(2)被告人付新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2.付新招商银行卡××××账户存款10688.2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记载证实:2015年1月19日,营口市公安局冻结付新招商银行卡××××账户存款10688.21元。
(2)被告人付新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3.麻某某营口银行卡××××账户存款70万元、××××账户存款65万元、××××账户存款6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记载证实:2014年6月27日,营口市公安局冻结麻某某在营口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7587账户存款65万元,××××账户存款65万元。
(2)证人麻某某证言证实:我和曹某某住在某小区前后楼,我与曹某某、付新、付某某、傅某、付某1没有任何经济业务往来,他们没有跟我借过钱,我没有帮曹某某或其家人到营口银行办理过定期存款等业务。2013年12月份,我把我的身份证借给过曹某某,当时曹某某给我打电话后来到我家,说要借我的身份证用一下,还说她定个房子,当时是登记我的名,现在她想把名字改过来,并让我把我的身份证借给她,我想都没想,也没多问,随手就把我的身份证给了曹某某,第二天曹某某就把我的身份证还给我了,曹某某就跟我借过这一次身份证,曹某某定房子的事我不知道,之前她也从来没跟我借过身份证说要定房子的事。2013年12月17日,我没有用我的身份证到营口银行支行办理过定期存款等业务,我不知道傅某是否用我的身份证在支行办理过定期存款等业务,我的身份证从来没借过傅某,我跟傅某只是认识,没有任何联系。公安机关从支行调取的个人存款凭证,12月17日分别存入65万元、65万元、70万元,我从来没办过这三笔业务,我也没让傅某办过这三笔业务。2014年2月8日,曹某某或其家人及亲戚没有跟我联系到惠安支行取款的事,也没有跟我联系要借用我的身份证。
(3)证人傅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付新对我说要有一笔1000万元从大石桥的孙某那里,转到我在营口银行支行开户的某公司账户里,由于我公司账户取不出来太多的现金,为了能够取出来400万元,付新又让我在建行新开了一个账户,然后我就把这400万元从我公司营口银行账户转到我新开的建行账户里。之后我和孙某3把这400万元现金拿到付新的门市房里,后来我按照付新的要求,我和支行的保安一起把400万元现金拿到支行里,加上我公司营口银行账户又转出来的100万元,一共是500万元。我用这500万元还了曹某某在营口银行支行的一张500万存单质押贷款,办完这些业务后,我就从银行办理了500万元的现金取款业务。其中存到麻某某新开的营口银行定期存单上3笔65万、65万、70万,共计是200万元,另外存到刘某4营口银行卡上194万元,剩下的106万元现金,我把6万元给曹某某,100万元存到了建行的一张1年定期的存单上。过了10多天,曹某某让我把这100万元送到曹某3的住宅里,我不知道存给麻某某的200万是什么钱,曹某某让我存我就存,她给我的麻某某的身份证,也不知道给曹某3的100万元是什么钱,曹某3接到钱后什么也没说。存给麻某某200万元的存单给曹某某了,后来2014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曹某某来到我公司门市房,把麻某某的3张存单共计200万元给了我,她让我把存单年后给三哥张某3,他和付新关系特别好,曹某某说她欠三哥钱,让我把存单交给他。2014年2月8日中午,三哥到我公司找我要拿麻某某的200万元存单,他说要到营口银行支行取200万现金,我就把存单给他了。取钱之前,我给王某5打电话预约取200万元现金,他说他在外面开会,让我自己去银行取,我就让三哥自己去支行取钱了,我没陪他去,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三哥没取出来钱,然后他把麻某某共200万元的存单又给我了。
(4)证人王某5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傅某或者付新给我打电话说,曹某某有一笔490万元的贷款要提前还款,这笔贷款合同期限是2014年10月31日,期限将近1年,是以2013年10月31日曹某某500万元存单做质押,这时候只贷了不到1个月,他们就着急提前还款,但没有对我说具体的还款原因。490万元贷款在当天还清后,曹某某在我们银行的共计500万元的3张存折就解封了,可以自由支取。这天下午,傅某来到我们银行,拿着麻某某的身份证,他说把曹某某的500万元存单里的钱全都取出来,这些钱他要取走106万元现金,存到麻某某身份证新开的3张存单上共计是200万元,余下的194万元转到刘某4的营口银行卡上。
(5)被告人付新供述:我认识麻某某,她和我家是邻居,我们两家有过经济往来,大概在2013年6、7月份,我的某物资公司经营上用钱,我们俩口子商量后向麻某某借了多少钱我记不准了,应该是已经还给她了。我和曹某某是否向麻某某借过200万元,我记不准了,我向麻某某借钱,没打过借条,通过什么方式来回给钱,我记不住了。麻某某如果收到200万元就还了,她要是没收到就没有还,我记不准通过什么方式还的,是谁还的我记不住了,什么时间还的记不住了。我记不住在2013年12月中旬,我和曹某某是否向麻某某借用过身份证,我给麻某某在营口银行存入的200万元是公司的钱。
(6)储蓄存款利息清单记载证实:麻某某在营口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账户存款65万元,××××账户存款65万元,以及利息情况。
4.曹某某营口银行卡××××账户存款95.76617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记载证实:2014年7月16日,营口市公安局冻结曹某某在营口银行××××账户的存款95.766176元。
(2)被告人付新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5.付新营口银行卡××××账户存款225460.4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记载证实:冻结付新在营口银行××××账户的存款225460.43元。
(2)被告人付新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6.营口某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5.37561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记载证实:2014年7月16日,营口市公安局冻结营口某有限公司在营口银行××××账户的存款15.375613万元。
(2)工商登记记载证实:营口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曹某某,股东为曹某某、曹某2;证人曹某2证言证实:公司我没有出资,我跟公司没有关系,只是曹某某向我借过身份证。
(3)被告人付新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二)房产
1.大连某小区3号楼5单元1501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商品房认购书记载证实:曹某某购买商品房,某3号楼5单元1501室,面积234.62平方米,总价款6710132元。
(2)销售不动产收据记载证实:2013年11月4日曹某某交款20万元,11月17日曹某某交款275万元,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
(3)延期付房款协议记载证实:客户签字为曹某某。
(4)更名申请表记载证实:2013年12月1日,曹某某将该房更名为付某某。
(5)证人付某2证言证实:2013年11月4日和11月17日,付新和曹某某来我公司两次买商品房,都是付新开车和曹某某一起来的,付新开一辆玛莎拉蒂黑色轿车。11月4日他俩第一次来我公司,我带着他们看了234.62平方米的样板间,然后他们就交了20万元作为订金,订了我们小区3号楼5单元1501的商品房,曹某某拿出一张农行卡刷的20万元。11月17日,付新和曹某某还是一起来的,这次他们来是交上次订房子的首付款275万元,加上订金20万,首付款一共交了295万元,这次也是曹某某用农行卡刷的。
(6)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我不知道父母在大连某小区买房子了,我不知道该房登记为谁的名字。
(7)被告人付新供述:买该房是我和曹某某花的钱,付某某没有花钱,我和曹某某商量后将该房过户到付某某的名下。
2.营口某小区63号楼2单元6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诚意金协议书记载证实:付新购买某小区63号楼2单元6号,面积354.12平方米,总房款2957913元,已交诚意金30万元,客户付新签字。
(2)交款回执单记载证实:付新购买某小区63号楼2单元6号,2013年10月14日交房款30万元,10月21日交房款2657913元,先后两次共交房款2957913元。客户曹某某签字。
(3)更名申请单记载证实:2013年12月12日,付新申请将该房过户给马某2。
(4)收款收据记载证实:2013年12月12日,马某2付房款2957913元。
(5)查封决定书记载证实:201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决定将该房屋查封。
(6)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中、上旬,付新给我打电话后见面说,他儿子付某某和儿媳孙某4要离婚,怕离婚时分房产有麻烦,想要把他们家在某小区买的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所以我就和付新、曹某某一起去办的过户手续,整个过程有我的签字,我也拿我本人的身份证。过户过程中,我没有给付新和曹某某房产钱,我们是朋友,他俩临时把房产放到我名下,这处房产与我一点关系也没有。2013年7、8月份,付新和曹某某没有向我借过200万元,这些年我和他俩没有经济往来。
(7)证人宁某某证言证实:曹某某曾来过我们楼盘买了一处房子,我只见过曹某某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8、9月份,我们那时在某大酒店办公,她来和我确定房源,第二次在10月22日,她过来交款买房。曹某某来付款买房时是和一个又瘦又高的男子(傅某)。曹某某买的房子是63号楼2单元6号,是一跃二层的房子,354.12平方米,8350元每平方米,房子总价2957913元。曹某某签的付新的名字购买的,曹某某付的全款,她在2013年10月14日先交了30万元的诚意金,余款是在10月22日全部交齐的。曹某某买此房时是通过用银行卡在我们财务的poss机刷卡的方式付的房款,曹某某买房时总共刷了三笔,曹某某购买房屋时没有与我们签购房合同,因为她想等房交会的时候再签,这样可以免一些契税什么的。
12月12日左右,售楼员韩某某告诉我说,曹某某、马某2、付新来到公司售楼处要更名,韩某某就把付新和马某2的双方身份证和相关资料拿给我,我看资料齐全了,就给办理了过户更名手续,我只看到资料,这一次并没看到他们本人,过户更名时,我没看到他们之间有现金交易。我们公司在客户双方自愿后,拿着相关的资料就可以更名,这处房产过户给马某2时,应当履行的手续是需要过户双方本人到场,并拿着本人的身份证,其中付新还应当拿诚意金协议书、交款回执单、专用收款收据存根。
(8)辨认笔录记载证实:宁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2013年10月,陪曹某某一起购买某小区房产的人是傅某。
(9)被告人付新供述:房子是我和曹某某买的,因为我儿子付某某和儿媳孙某4要离婚,怕离婚时分房产有麻烦,我和曹某某就把房子过户到马某2名下,之前我没有向马某2借过钱。
3.营口市站前区某小区2-18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房屋登记信息记载证实:某小区2-18号面积160.91平米,登记所有权人为付新。
(2)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记载证实:公安机关将该房查封,并已经办理抵押登记。
(3)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我父母在某小区有一套别墅,在另一小区2号楼、3号楼分别有一套住宅,这3套房产都是我父母的。
(4)被告人付新供述:2013年3月和2013年6月,我和曹某某分两次将某小区的两处房产和另一小区的房产抵押给招商银行营口分行的。2013年3月份,我将某小区的2-18号160多平方米的房子、3-17号151平方米的房子抵押给营口招商银行,这次我贷出了112万。其中,160多平方米的房产实际是我儿子付某某的,是2000年左右买的房子,与案件没有关系,151平方米的房子是我和曹某某的,但这两处房产在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自己付新的名字。2013年5、6月份,我将某小区2甲号,共302.21平方米的房子抵押给营口招商银行,贷款170万元,这处房产是我和曹某某的。实际上我和曹某某是把从招商银行贷款出来的钱借给了吕某,我把钱借给吕某是因为,吕某当时给我的利息高,半个月是6分利息,从银行贷出的钱利息低,我想用银行贷出来的钱借给吕某,从中间赚点钱。
4.营口某小区3-17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房屋登记信息记载证实:某小区3-17号面积151.31平米,登记所有权人为曹某某。
(2)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记载证实:公安机关将该房查封,并已经办理抵押登记。
(3)被告人付新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5.营口某小区A7号车库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记载证实:公安机关将营口某小区A7号车库查封。
(2)证人傅某2证言证实:某小区7号车库是我二哥付新家的,具体是付新买的,还是曹某某买的我不清楚。
(3)证人聂某某证言证实:付某某把某小区7号车库借给我用了几天,2014年2、3月份,付某某找我要车库的钥匙,从车库里拿出来一个拉杆箱。
(4)被告人付新供述:某小区7号车库,面积22.68平米,是我在2013年夏天花20多万元从李某4处买的,在小区物业做过相关登记手续。
(5)情况说明记载证实:2013年底,A7号车库由业主李某4名下变更为曹某某名下。某物业公司出具。
6.营口市站前区某小区2甲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房屋登记信息记录记载证实:营口市站前区某小区2甲号建筑面积302.31平米,登记所有权人为曹某某。
(2)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记载证实:公安机关将该房查封,并已经办理抵押登记。
(3)被告人付新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7.营口市某大街东25-甲6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房产证记载证实:营口市某大街东25-甲6号的房屋所有人为曹某某,面积为245.9平方米。
(2)营口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记载证实:2013年12月18日,曹某某、付新将某大街东25-甲6号卖给傅某、王某4。
(3)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我主动到公安机关想把某大街东25-甲6号的门市房的问题说清楚,2013年12月中旬,付新和曹某某突然来到我家,把我和傅某找到这个门市房里,对我俩说要把这个门市房过户到我和傅某的名下,但这个门市房实际上还是付新和曹某某的,这个门市房留着他们夫妻以后继续做生意用,赚钱以后再还给我们欠款,然后我们四个人一起去办理了过户手续,在商谈和过户过程中,只有付新、曹某某、傅某和我在场。这个门市房还是付新和曹某某之前说的那样,还是他俩的,房子过户后半个月,付新就被抓了,曹某某跑了。因为以前我和傅某商量过此事,如果公安机关找到我们就说,房子过户到我们名下,就是我们的房子,是付新和曹某某拿房子顶账的,其实这些根本不属实,当时我们说假话了。
(4)证人傅某的证言,与证人王某4证实的内容一致,可相互印证。
(5)被告人付新供述,与证人王某4、傅某证实的内容一致,可相互印证。
(三)车辆
1.奥迪黑色轿车辽H×××××
(1)车辆登记查询记录记载证实:奥迪黑色轿车辽H×××××登记所有人为傅某。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载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付新处扣押黑色奥迪A8轿车一辆。
(3)证人沈某证言证实:辽H×××××黑色奥迪车买来以后一直都是付新开的,一般不借别人开,买完这辆车半年多的时候,我才知道这车是傅某的名登记的,我们都认为这辆车就是傅某的。2013年8、9月份,曹某某让我到银行往傅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上还款,我才知道这辆车是用傅某的名字作了贷款。我还了3、4次钱,都是每月5、6日,每次大概还2万多元,钱直接存到傅某中行卡上,这些钱是付新和曹某某让我用某物资公司的营口银行账户把钱直接转给傅某银行卡的。5、6天前,傅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这辆车贷款的事,我告诉傅某贷款是用他的中行信用卡,每月5、6日还款,每个月还20555元,他打完电话后这个月的贷款是傅某还的。
(4)证人傅某证言证实:辽H×××××黑色奥迪A8汽车和辽H×××××黑色丰田越野车都登记在我傅某名下,丰田越野车是2012年夏天我在营口4S店花了20多万买的,是我自己的车。奥迪车当时是付新买的,他想把这辆车在银行做抵押贷款,但他本人贷不了款,就把车登记在我名下,然后用我和我公司的名义,把车手续放在银行抵押贷款。买车的时候我没去,花多少钱,怎么付款我都不知道,这辆车实际是付新买的,都是他家人自己办的。2012年11月左右,在中行营口支行做贷款时,我只是去签了一次字,大概每个月还2万多元,现在我哥在看守所里,他还不了这个贷款,所以这个月是我还的。因为车辆贷款时名是我,他已经还一年多了,如果我不还银行会找我要钱,我还了一个月贷款,在前几天还的2万元现金,还到哪张卡上我记不清了,我问物资公司的沈某,知道这个卡号的,付新是2014年1月初被抓的,1月初到4月初这3个月谁还的我不清楚。
(5)被告人付新供述:我现在有一辆黑色奥迪A8轿车,这辆车是我在2012年11月份用我弟弟傅某的身份证贷款买的,当时花了100多万,因为我在银行贷款有不良记录,所以当时是用傅某的名买的,虽然这辆车是我弟弟的名,但这辆车实际上是我的。2013年12月,当时我家有4辆车,其中,我自己的黑色奥迪A8辽H×××××轿车,是我于2012年下半年,在营口奥迪4S店大概花了100万元买的,然后我把这辆车从中行做的抵押贷款,贷了70多万元,实际上我只花了30万元买的这辆奥迪车,这30万元是我卖了一辆老的奥迪A6轿车,加上银行贷款的70多万元买的奥迪车。因为我自己银行有不良记录,贷不了款,所以就用傅某的名字贷款,登记也落在傅某名上,这俩车实际上就是我自己的,只不过落在傅某的名下贷款,贷款钱也一直都由我自己还,这辆车与傅某、付某某没有任何关系。
2.一汽大众捷达灰色轿车辽H×××××
(1)车辆登记查询记录记载证实:一汽大众捷达轿车辽H×××××登记所有人为营口某有限公司。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载证实:从被告人付新处扣押大众捷达灰色轿车一辆。
(3)被告人付新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再查,2012年7月-2013年10月间,被告人付新和曹某某之子付某某(另案处理)向某某、蒋某、安某、赵某3、熊某某、白某、杨某1、鲍某某、潘某某等人借款数百万元,并将所借款项转借给何某某以赚取利息差,后何某某用其开发的位于某大街83甲-甲1、甲2两套门市房抵顶3418154元借款。2013年7月-10月间,被告人付新和曹某某替其子付某某向某某、蒋某、安某、赵某3、熊某某、白某、杨某1、鲍某某、潘某某还款59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证实:2012年12月12日,付某某、孙某5购买某大街83甲-甲1号、甲2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69.4平方米,总房款分别为1709077元。
(2)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我经营的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我从朋友处借来的几百万元,我记得我向某某、蒋某、安某、赵某3、熊某某、白某、鲍某某、潘某某、王某7等人借款,其中向鲍某某借了26万,向潘某某借了20万。我向某某借了30万、88万,向蒋某、安某母女借了140.7万,向赵某3借了146万,向熊某某借了20万,向白某借了75万,向李某某借了60万,向许某某借了50万,向杨某1借了50万,向王某7借了200万。大概借了860万元。其中,我欠杨某1的50万是因为在2013年6月份,我把向杨某1借来的奥迪A8车抵押给了典当行,从典当行借来50万,后来杨某1从典当行取车的时候,他花了50万,我是这么欠杨某1的50万。我把向这些人借来的钱基本上都借给何某某了,何某某在2012年底,把两套门市房给了我,价值340万左右,用来偿还他欠我的借款。我当时手里没有那么多钱,不够还这些人的借款,这些人就向我母亲曹某某要钱,曹某某就用她的钱把我欠的钱还请了,一共还了860万元。其中,在2013年夏天,我从招商银行取出来100万现金给了曹某某,除了这100万,其余的760万,都是曹某某的钱,曹某某替我还钱,我父亲付新应该知道,曹某某在帮我还完钱后,告诉我这些钱已经还完了。我母亲曹某某替我还完钱以后,我准备把两套门市房给她,以偿还她替我还的860万元欠款。
(3)证人孙某4证言证实:我知道付某某在某小区买了两套门市房,但不知道付某某是拿什么钱购买的,付某某在购买这两套门市房时我没有跟着一起去,但他跟我说了,还把合同拿回来让我签字。
(4)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大概2、3年前,我在付某某所在的投资公司里借过钱,第一笔借过200至400万之间,具体记不清了,应该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我给付某某每个月3分利息,并且是先扣下利息。从那时至今,我一共向付某某借过8、9次钱,每笔钱大概在100万至300万之间,借款期限一般是1至3个月,我一直按期还款并支付利息,大概给付某某100万至200万之间的利息。某小区是我和别人共同开发的,付某某在这个小区买了2套门市房,总金额大概在340万元左右。2012年12月份,付某某来找我,说要在这个小区买两套门市房,他看完房子,当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30多万房款,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分期付款。但之后他一直没按合同支付我房款,我催要多次,他始终没给我,但我还一直欠他几百万元,于是我就让公司财务人员把我应该支付付某某的相应数额的本金扣下。2013年5、6月份,我把欠付某某的400万左右本金及利息全都还上了,已经不欠他们家钱了。
(5)证人蒋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我借给付某某家90万元,具体是我女儿安某办的,一共给了我10万元的利息,8月份付某某家将90万元本金打到了我的银行卡上。
证人安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我借给付某某50万,5月份我又借给付某某88万,之前想借90万,但是我手里凑不上了,我就借给他88万,就当借了90万。8月份付某某把本息都还给我了,50万是打到了我的农行卡上,20万、70万是打到了蒋某的营口银行卡上了。
银行存款凭证记载证实:2013年8月3日,曹某某向蒋某的银行卡汇款20万元;8月10日,曹某某向蒋某的银行卡汇款70万元;8月10日,曹某某向安某的银行卡汇款50万元。
(6)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通过曹某3认识的曹某某,我和曹某3原先都是营口复印机厂的。2012年10月份,曹某3跟我说过,我也听曹某3和别人说过,她的妹妹曹某某家开了一个投资公司,要是有闲钱可以放在那个公司,利息比银行利息高,后来我就动心了,我和曹某3要来了曹某某儿子付某某的电话,我直接给付某某打电话,说有20万要放在投资公司,付某某便答应了。2012年10月份,我借给付某某20万元,我是取的现金把钱送到付某某的投资公司的,付某某说每个月给我2分利。我们之间定了就借一年,这一年正好是4.8万元利息,付某某直接就把这4.8万元现金给我了。2013年10月10日,付某某把钱都还给我了,通过银行打在了我的农行卡上了。
银行存款凭证记载证实:2013年10月10日,傅某××××账户银行卡向熊某某的银行卡汇款20万元。
(7)证人梁某1证言证实:吕某向付新、曹某某借款以及还款,我都是通过银行进行转账。付新、曹某某使用的银行卡是,付新农行卡××××、付新招商银行卡××××、曹某某农行卡××××、孙某3农行卡××××、傅某农行卡××××、傅某大连银行卡××××、曹某某营口银行卡××××,另外付新还有华夏银行卡等,具体记不清楚了。孙某3和傅某的银行账户是付新给我提供的,吕某让我办理汇款的。
证人孙某3证言证实:2013年6月底,付新让我陪他到营口农行,付新用我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当时我也不知道付新具体是用这张银行卡做什么用,我知道付新用我的身份证办完这张银行卡后,主要是用这张卡把钱汇到大连梁某1、沈某1那里,因为付新在忙不开的时候,让我给梁某1、沈某1汇过钱,但付新用我的卡是否给别人汇过钱,我就不清楚了。我还用过一张付新的农行卡给大连梁某1或沈某1汇过钱,我的孙某3这张银行卡,每次都是付新把银行卡给我,我不负责保管,我用付新卡和孙某3卡大概共办过10笔多笔这样的汇款,汇款金额少的时候是几十万,多的时候有700多万,我不知道向大连汇的是什么钱,付新从来没跟我讲过。我的这张银行卡大概是9月初销户的,从9月初以后,我就没用过这张卡。
证人傅某证言证实:我帮付新及其家人办理过银行卡转账、取现金、存现金等相关业务,都是付新和曹某某让我办理的,具体是什么钱我不清楚,他俩让我怎么办我就怎么办。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记载证实:2013年7月2日-9月5日,孙某3农行卡××××收到被害人刘某汇款数千万元;2013年7月1日-8月24日,孙某3农行卡××××收到吕某返款数千万元;2013年9月13日-12月4日,傅某农行卡××××收到吕某返款数千万元。
(8)证人赵某3证言证实:2013年5、6月份,我借给付某某150万,他给了我2万元利息,7月末,他分三次将150万元打到我的营口银行卡上。
银行存款凭证记载证实:2013年7月29日,曹某某给赵某3汇款50万元,孙某30372账户银行卡给赵某3汇款86万元;7月30日,曹某某给赵某3汇款10万元。
(9)证人白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我借给付某某75万元,得到利息7500元,7月3日,付某某把75万元打到了我的营口银行卡上了。
银行存款凭证记载证实:2013年7月3日,曹某某给白某汇款75万元。
(10)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初,我借给付某某20万元,他每个月向我的营口银行卡汇3000元利息,7月份,他将20万元本金还给我了,是汇到了我的营口银行卡上了。
银行存款凭证记载证实:2013年7月10日,曹某某给潘某某汇款20万元。
(11)证人牛某证言证实:2011年底至2013年期间,我借给过付某某10笔左右的款项,最多的一笔是200万元,一共能有300-400万元。2013年7月初,曹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她儿子付某某现在是否欠我的钱,我说还欠我30万元,曹某某说这30万元她一定给我,但曹某某让我以后不要再借给付某某钱了,如果再借她就不会管了。过了10多天,曹某某打电话问我的银行卡卡号,7月18日,曹某某用营口银行卡给我的营口银行卡转账30万元,这30万元是付某某向我借的其中一笔没还上的最后欠款。
银行存款凭证记载证实:2013年7月18日,曹某某给牛某汇款88万元、30万元。
(12)证人鲍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我借给付某某的公司26万元,每个月我的银行卡能收到3900元的利息,2013年7月份,将本金还给我了,打到了我的营口银行卡上。
银行存款凭证记载证实:2013年7月6日,付新给鲍某某账户存款26万元。
(13)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付某某将我的奥迪A8车抵押在别人名下,向别人借了50万元,7月份,曹某某给我汇过来50万元,我拿这50万元到别人那里把我的车赎回来了。付某某向我借款10多次,一共200多万元,付某某还给过50多万元,还有180万元没还给我。
银行存款凭证记载证实:2013年7月18日,曹某某给杨某1账户存款50万元。
(14)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某小区除了购买两套门市房以外,还买了一套住宅,花了100万,当时何某某向我借钱给我利息,在还钱的时候,我让何某某扣了100万,留着买住宅,但隔了一段时间我就不买了,何某某给我退了80万,当时给我退钱的时候,我因为涉嫌寻衅滋事被羁押了,怎么退的我不清楚,余款20万一直没有退给我,我准备将这20万退还给付新,因为在我做生意时,曹某某帮我给别人还过钱。
确认书、银行存汇款凭证、对账单记载证实:付某某认购某大街77甲1单元住宅,共计房款100万,因付某某提出退房,2013年9月29日,已退回房款80万,收款人系付某某委托人曹某某。余款20万,又因付某某购置的某大街83甲-甲1、甲2号门市房欠物业费6100元,故在扣除物业费后,某实业公司实际退款193900元,退至付新的营口银行××××账户内。2015年3月5日,付新营口银行××××账户内进账193900元。
(15)被告人付新供述:刘某家放在我这里的钱,我都放在吕某那里。我与吕某及刘某家,在具体借钱、还钱的过程中,都是走银行,从来不走现金,具体银行卡是,我家是付新农行卡、傅某农行卡、我司机孙某3的农行卡等。付某某给过我一、两百万,我都转借给别人,从中挣取利息差了。付某某向外面借钱,有付某某的朋友杨某1、赵某3、牛某、安某等人向我和曹某某要过钱,我和曹某某都帮着把钱还了,因为钱也都是给自己家人借的,具体分别给谁还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总共能有六七百万吧,我和曹某某帮助付某某还钱,在银行有记录,可以查到,这些钱都是我和曹某某的,曹某某去银行操作给还的多一些。因为我替付某某还了六七百万,所有我同意将付某某买的门市房退赔给被害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付新伙同其妻子曹某某(在逃)以“营口某有限公司”经营用钱和“营口某投资有限公司”用钱向外放款为借口,承诺给付月息1.5分、2分、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未经相关金融部门审批,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于某某、王某某、王某1、邵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1、王某2、赵某、袁某某、尹某某、刘某1、迟某某、任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李某2、王某3、高某某、刘某3、洪某某、田某某、梁某某、吉某某等20余人大量借款。付新、曹某某将所借款项转借给大连某有限公司吕某、大石桥市孙某、刘某4等人,从中赚取高额利息差。案发前,被告人付新和曹某某已将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还清。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2年12月初至2014年1月末止,付新、曹某某收到放款人资金5488万元,付给放款人资金5768.25万元,其中本金5488万元,利息280.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记载证实:营口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付新、曹某某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邻居、商户等不特定人群借款,遂立案侦查。
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中旬,曹某3来到我们公司找熊某某,向熊某某借钱,说她妹妹曹某某家开个投资公司,认识营口银行的一个行长,把钱放在营口银行进行倒贷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曹某3说这些时我们都在办公室听着,公司员工王某8也在。熊某某当时和曹某3说没钱,熊某某问我有没有闲钱可以放在那,我说有倒是正好有点闲钱,但我得回家和我女儿商量商量,于是我便回家和我女儿说了这事,我女儿也同意了。我就和熊某某说,熊某某就把对方的卡号什么的告诉了我女儿马某2,后期都是熊某某和我女儿马某2弄的,我不会转账,去也不方便,我的钱都放在我女儿那,这80万是我的。我通过曹某3借给曹某某80万元,曹某3和我说借两个月,随时用可以随时取出来,利息之前说给3分,后来说给2.5分利。2014年1月份还给我81.6万元,那1.6万元我没要,我拿到单位让曹某3家来人取走了,借钱时曹某3给我签协议了,还钱时协议给曹某4了。证人马某2的证言,与证人马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可相互印证。
3.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中旬,曹某3来到我们营口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当时我、公司法人马某某、公司员工王某8都在,曹某3来找我,和我说她妹妹曹某某家认识营口银行的一个行长,把钱放在银行可以进行倒贷,从而获得高额利息,问我有没有钱,放在曹某某家的投资公司,可以给3分利,后来又说给2分5的利,说那0.5分的利给办事的中间人打点用。我当时就和曹某3说,我是没有钱了,我就问马某某,大哥你有没有钱,你要有钱你就借点吧,马某某说我还真有点钱,但是我回家得和我女儿马某2商量商量。几天后马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可以通过曹某3借给曹某某钱,我就帮着联系了曹某3,曹某3告诉了我曹某某家的银行卡号,我就又告诉了马某2,马某2就给曹某某家的账号总共汇了80万元。
2014年1月份,我在坐车的时候听见收音机里说别的地方有集资出事的情况发生,我一听就觉得借钱这件事情很危险,钱容易被骗。我就给曹某3打电话,让曹某3赶紧把钱还给马某某,马某某不借了,你要是不还的话马某某的女儿和女婿就得去你家闹。10多天后,曹某3家那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81.6万元打在了马某2的卡号上的,多打的1.6万元是借这80万元20多天的利息。马某2把1.6万元的利息取出来了,马某某把这钱拿到了单位,让我还给曹某3,我就给曹某3打电话,让她来取,过了一段时间曹某3的哥哥曹某4来把这1.6万元取走了。
4.证人王某8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中旬,曹某3到我所工作的营口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向熊某某借钱时我在场,我看曹某3来了后跟熊某某说她妹妹曹某某家开个投资公司,她妹妹家认识个营口银行的行长,把钱放在银行进行倒贷,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每个月可以给3分利,后来又说给2.5分利,那0.5分利留给办事的中间人打点用,曹某3说这些的时候我和熊某某还有马某某都在场。熊某某当时就说没有钱,然后熊某某就问马某某有没有钱,要是有钱可以通过曹某3放在曹某某家,马某某说有钱倒真是有点闲钱,但是得需要回家和他女儿马某2娣商量商量。
5.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底的时候,曹某3给我打电话说,她妹妹曹某某公司用钱,想要向我借30万元,还能给比银行高的利息。12月17日,曹某3给我发过来曹某某的营口银行卡号,我当时没带银行卡,我就让我的外甥刘某7从他的中行卡上转过去30万元,其实这30万元是我自己的钱,曹某3给我写的借款30万元的借条了。过了20天,我听说曹某某家里出事了,就给曹某3打电话要回来了这30万元,我向她要钱时,曹某3还问我是不是听说什么事了,我说什么事也没有,其实我知道她们家里出事了。曹某3的丈夫仲某某拿着30万元本金和5000元利息到我的家里,把这些钱给我的。但过了1、2天,我把5000元利息给熊某某送去了,我让熊某某把利息还给曹某3。因为我听说曹某某家里出事了,我不想再参与里面,所以就把利息钱通过熊某某退还给曹某3,至于熊某某怎么把钱交给曹某3的,我就不清楚了。
6.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曹某3找到我母亲说,她妹妹曹某某家里开公司需要钱,问我家有没有闲钱,放在银行里利息太低了,放在曹某某那里会拿到每月3分的利息,所以这样才有的经济往来。2013年4月24日,任某某建行卡汇给付新招行卡20万元;4月25日,任某某营口银行卡汇给付新农行卡165万元;5月10日,付新农行卡汇给任某某营口银行卡190.55元;5月13日,任某某营口银行卡汇给付新农行卡180万元;5月27日付新农行卡汇给任某某营口银行卡6万元;6月13日,付新农行卡汇给任某某农行卡6万元;6月18日,付新农行卡汇给任某某农行卡100万元;7月15日,孙某3农行卡汇给任某某农行卡4万元;8月13日,孙某3农行卡汇给任某某农行卡102万元;12月17日,任某某营口银行卡汇给曹某3营口银行卡60.8万元;12月17日,任某某营口银行卡汇给曹某3营口银行卡15万元,这些都属实。这些钱都是通过曹某3借给付新、曹某某的,因为曹某3是我们小区的邻居,我和我母亲看她的家庭条件不错,不会有什么问题,也就放心了。另外,我们也是看到曹某3说曹某某和付新会给很高的利息,如果我的这些钱放在银行里,利息太低了,我把钱借给曹某某和付新,就是想多赚点钱,我们没有什么特殊的关系,这些钱都是通过曹某3借的,都是曹某3从中说的。在整个过程,我和我母亲都直接与曹某3联系,付新、孙某3的银行卡号也都是曹某3告诉我的。我一共通过曹某3借给曹某某和付新5笔钱,金额总计440.8万元,付新、曹某某给我们10多万元利息,每次曹某3都给我母亲写借条,但是钱还上后,借条都撕了,本金和利息都已经还清了。证人庞某某的证言,与证人任某某证实内容一致,可相互印证。
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有时我们公司从曹某某家的钢材店进货,有的是我给她的进货款,还有我放在曹某某家的钱,她给我利息。2013年11月28日,我给曹某某的银行卡打过150万元,曹某某说她跟银行合作,在营口银行做倒贷业务,如果有闲钱就放她那,她给我利息,所以我给曹某某打了这150万元,想挣点利息,月利息是3分,借她的这150万元她给了我4.5万元利息。我借给曹某某的这150万元是从我弟弟王某9手里拿的,我弟弟把他的尾号是××××的中行卡给我,然后我从他的中行卡上转给曹某某的,王某9不知道我把钱借给曹某某了,曹某某管我借的这150万元连本金带利息都已经还给我了。在曹某某跟我借这150万元之前,她还跟我借过钱,能有10次左右吧,每次借30万、50万、100万元不等,具体每次借多少钱我也没有记录,我实在记不清了。每次曹某某跟我借钱都给我利息,每次给我的利息大多是月利息3分。
8.证人王某9证言证实:我知道王某某与付新家有业务上和资金上的往来,我的中行卡转账给曹某某的营口银行卡上150万元,这150万元是王某某跟我借的钱然后转给曹某某的。
9.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认识曹某某,她是我们美容院的客户,2013年3、4月份,我才知道付新是曹某某丈夫,但我跟付新并不熟悉。2013年4、5月份,曹某某到我美容院做美容,期间曹某某知道我的美容院做得挺大,就问我说是否有闲钱,说她跟营口银行的关系很好,她正在跟营口银行合作做倒贷生意,如果有闲钱的话可以放在她那,她再把钱放在营口银行做倒贷,能给我2到3分的月利息,曹某某对我讲说,我的这些钱放在银行里存款利息少,她给的利息高,就这样,我才把钱分几次放到曹某某那。我放给曹某某那一两次钱后,她都能按期将本金和利息给我,她还说她跟营口银行的行长关系不错,只要银行那边有倒贷的生意就能给她,而且跟银行做倒贷生意肯定把握。
2013年5月7日,我通过我的农行卡转给曹某某的农行卡50万元;5月28日,我通过我的农行卡转给曹某某告诉我的付新的农行卡上225万元;6月17日,我通过我的农行卡转给曹某某告诉我的付新的农行卡上205万元。2013年5月30日,曹某某用付新的农行卡给我的农行卡打回来200万元;9月24日,曹某某用付某1的农行卡给我的农行卡打回来50万元。以上我一共借给过曹某某480万元。每次她都给我打借款合同,我们俩都在上面签字,每次还完我款后,曹某某都会把借款合同取走,一般都是借给她2、3个月,有时是一个月,借款期限不一定,利息是2到3分不等,我一共收到过曹某某给我的大概有5万元利息,有时是在借款时把利息先给我,有时是到期连本金带利息一同给我,目前为止我与曹某某之间已经没有债务了,都还清了。
10.证人邵某证言证实:我在火车站附近开了一个美容院,曹某某平时在我店里做美容的时候,我总能听见她打电话,说她们家的钢材厂资金短缺需要用钱,向别人借钱,不白借,都给利息,曹某某平时和我聊天也说过。我就和曹某某说我手里有10多万,也借给你吧,我心想曹某某条件特别好,也不能差我这点钱,她同意了,并和我说,借钱不能白借,到时候能给我利息。2013年4、5月份,我总共借给曹某某15万元,我从建行取出15万现金,然后到营口银行存在曹某某给我的付新的银行卡上,我们没有签借款协议。2013年7月初,曹某某把钱还给我了,是在银行打到我的营口银行卡上了,除了15万本金以外,又多给我打个四、五千元利息。
2013年7月,曹某某把我借给她的15万元还给我后,她再次来我家美容院做美容,她又说要用钱,我问她要用多少,她说要用很多。我和她说不行我帮你问问袁某某呗,她家也是做生意的能有钱,曹某某说我和袁某某也不熟啊,我说我帮你问问,她要是相信你就借,不相信就算了,曹某某说那你就帮我问问吧,正好我用钱。于是我就帮曹某某问袁某某了,我听袁某某和曹某某说过袁某某买过曹某某家的车库,她俩在一个小区住,袁某某同意借钱,我听说借给曹某某100万。我把袁某某电话号告诉曹某某,之后的事情都是她俩之间联系的,听说不到一个月就还了。曹某某在还给袁某某钱的时候,把她以前在我店里做美容买过的两套产品钱一起打给袁某某,让袁某某给我了,共计21600元。自从曹某某把钱还给袁某某之后,她就再没来做美容,她以前总来我店里做美容,我就是想拉近和她的关系,看她总说自己公司缺钱周转,总向别人借钱,我就想帮个忙。
11.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我不认识付新、曹某某,但我和付新有过一笔经济往来,不是我和付新直接联系的。我平时总去美容院做美容,认识邵某,她在火车站那开了一个美容院,我经常去,时间长了和邵某处的特别好。2013年4月20多号的一天,我去邵某那做美容,邵某和我说她有个顾客叫曹某某,家里开了个公司很有钱,认识营口银行的人,把钱放在银行里做什么生意,但曹某某家的钱存在银行存死期的,取出来利息就白瞎了,所以想向我借100万元,不能白借,肯定能给利息。我说手里没有那么多,只有七、八十万,邵某让我帮着想想办法,我找我姐袁某1借了二、三十万,我姐没管我要利息,就这样我告诉邵某够100万了,邵某给我了付新的银行卡号,让我打在这个卡上。4月24日借钱那天开始半个月后还给我了,对方通过银行转账由付新的账号打到我的工行卡上,在我100万元本金基础上多给我5000元利息,那次还钱时还有邵某的2万元,我把钱取出来给邵某了。
1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我听曹某某说的她家开的投资公司可以在她们那里放钱,能比银行的利息高,我也是受到利益的驱使,便找到曹某某,要在曹某某家放点钱,曹某某就答应了。2013年1月份,在曹某某家放了20万元,3月份又在曹某某家放了30万,一共在曹某某家放了50万元。之前放在曹某某那的20万,我是拿现金到曹某某家在某小区旁边的那个店给了曹某某的亲家母曹某5了,曹某5是投资公司的会计,第二笔30万元我是通过银行卡打给付新的账户上的。之前的20万每个月曹某某给我二分利,后期我又放里面的30万曹某某每个月给我一分五利,每个月曹某某都在银行把利息钱打到我的营口银行卡上。20万元的每个月4000元利息于每月6号打给我,30万元每个月4500元利息于每个月21号打到我卡上,我一共得到了四、五万元的利息。2013年7月初,曹某某打电话和我说,她们家现在买卖不太好,不能再给我放钱了,让我把钱拿回去。我一看这样就说行,7月5日,曹某某把我50万元的本金还给了我。我借给曹某某的两笔钱都有借条,曹某某说不能再在她那放钱,把本金打给我后,我就去曹某某家在一线的门市把借条还给曹某某销毁了。
1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丈夫张某6和付新的儿子付某某是同学,付某某的母亲曹某某说她们家开公司需要用点钱,要管我借,说每月给一分五的利息,我回家和我父母说了,我们感觉付新家开的公司在那,再加上多年的关系也不会被骗,就把钱借给曹某某,放在她家公司。2012年底借给她60万元,我拿现金去银行直接存到了曹某某的账户上,当时付某某的岳母在投资公司当会计,是她和我一起到银行去办的。2013年6月份,我父母需要用钱,我就没再借给她,便要回来了,当时钱(付新农行卡60万)打在我的营口银行卡上。
1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曹某某说她家开个投资公司,如果有钱的话可以放在她那,她给我利息,而且利息肯定比银行高,就这样我借给曹某某30万元。当时我俩写了一张借条,我记得是我在借条上签的我名字,曹某某家是盖的她家投资公司的印章,曹某某给我的月利息是2分。7月10日,她把还我的30万元打到我的营口银行卡上了,我借给曹某某的这30万元她给了我1万元的利息,给的我现金。
15.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要进点钢材,手里的钱不够,向我借点钱,说借一个月左右就还,并说给我2分的利息,我就同意了。我一共借给曹某某35万,是曹某某开车到我家里取的,我给她的是现金,她给我打的借条。7月22日,曹某某把钱打到我营口银行卡上,一共是35.7万元,35万是本金,7000元是利息。10月初,曹某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手里有没有钱借给她,借过她钱,我看也挺准成,就又同意借给她钱,借给了她70万元。我是拿着现金给曹某某的,我把钱送到了曹某某家在一线的投资公司了,利息还是和上次借那35万元的时候一样,每个月2分利。12月18日,曹某某把钱还给我了,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汇到了我的营口银行卡上了,打给我71.2万元,70万是我的本金,1.2万元是给我的利息,因为最后一个月没到一个月就把钱还给我了,所以没给我一个月的利息,给了我1.2万元。曹某某没有给我写借据,我一共得到了4万元利息。
16.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家以前和曹某某家是老邻居,我知道曹某某家在钢材城做卖钢材生意,但我和付新并不熟悉。从2013年4月至12月份,曹某某向我借过3次钱,第一笔是30万元,第二笔是50万元,第三笔是70万元。曹某某每次向我借钱时,都说是钢材公司需要用钱,并且她每次都说,不能白借,要给我一些利息,我每次也说,我钱放着也是放着,你拿去用,我不要什么利息。每次曹某某还我钱时,都会给我多汇回来一些钱,可能就是利息,但我没有明确说向曹某某要利息,她给我就给我了。2013年4月23日,我用我丈夫郑某某的中行卡给付新的招行卡汇过去30万元,这30万元是在5月10日,曹某某用付新的农行卡给我的营口银行卡还回来30.9万元。第二笔在5、6月份,我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借给曹某某50万元,7月9日,曹某某的农行卡给我的营口银行卡汇回来50元。第三笔在11月15日,我用我的营口银行卡给付新营口银行卡汇过去70万元借款,这70万元借款,大概在一个月以后还给我了。曹某某向我借的钱,都还给我了,曹某某向我借钱时,说要给我利息,不能白借,但我没有明确说要利息,她在还我钱时,要是多给我汇点钱,我也就收下了。曹某某多给我汇回来1万元左右,其中第一笔借款30万,还的是30.9万元,其中多给我的0.9万元,也就是利息吧。
17.证人尹某某证言证实:付新是我外甥女婿傅某的哥哥,我曾经把18万元借给过付新、曹某某家的位于营口一线的投资公司。2013年5月份,我是无意当中听我外甥女王某4说付新家开了个投资公司,如果把钱放付新家,付新给的利息肯定比存银行利息高,为了多挣些利息,我自己主动到的付新、曹某某家的位于营口一线的投资公司,说我有点闲钱,想放在他那,当时在投资公司的是曹某5,然后我把15万元打到付新家给我提供的银行卡上了,把3万元现金给了曹某5,就这样我一共借给付新家18万元,是曹某5给我打的借条,付新家答应给我月利息1分5。7月初,他家把18万元直接打到我的营口银行卡上了,付新家一共支付给我4000多元的利息,也是打到我的营口银行卡上了。
18.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我和曹某某的姐姐曹某3是一个小区的邻居,2013年初,我为了赚点利息,通过曹某3把钱借给付新的,我记得最早先借给付新10万元,每个月给我2000元利息。5月份,曹某3又对我说付新家还要用点钱,我就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付新50万元,这些钱大概在7月份,把这60万元还给我了。我借给付新的第2笔钱大概是在11月份,是曹某3找到我,说付新家还要用200多万元,还能给1.5分或2分的利息,于是我就从我亲属那里拿来240万元,通过银行的方式给付新汇过去了。这240万元,在2014年1月初,通过银行方式还给我140万元,通过曹某3现金方式,还给我100万元。2013年11月29日,通过曹某3介绍,我通过银行方式借给付新、曹某某10万、40万,一共是50万元,这些钱已经还给我了。12月17日,我通过银行方式,借给付新、曹某某50万元,这些钱已经还给我了。付新、曹某某、曹某3现在已经不欠我钱了,钱都已经还清楚了,我们现在没有债务关系了。一般都是曹某3与我直接联系,我从来不与付新、曹某某联系,我跟付新、曹某某不熟悉,但我相信我的邻居曹某3。付新、曹某某一共给过我利息大概3万元,每笔借款都有借条,付新和曹某3都给我写过借条,但是钱还完,借条都还给他们了。
19.证人张某7证言证实:我不认识付新、曹某某,我有一个朋友刘某1向我借过钱。2013年11月15日,我借给她的钱,她说手头紧,要管我借一个月,我去银行把钱打给刘某1,打了30万元,刘某1没说要给我利息,借不到一个月就还给我了,她拿的30万元现金送到我家的。
20.证人迟某某证言证实:我和付新、曹某某夫妇都在某小区居住,2013年1月左右,付新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付某某开了一家投资公司,他儿子的投资公司向外放钱,赚取利息差,如果我手里有钱放在银行里利息少,他给我每个月利息2分钱,放在他手里能赚取比银行更多的利息。我看利息还挺可观,我也想多赚点钱,之后我就借给付新儿子投资公司100万元,当时约定的期限是1年,利息是1个月2分。7月份,付新给我打电话说不能像以前那样给每个月2分利息了,要给1分的利息,然后我没有同意,我就把钱要了回来。7月18日,付新把90万元汇到我的营口银行卡上,在还90万元之前,付新给我的营口银行卡上汇10万元。当时我和付新之间签了一份借据,借款人是盖的投资公司,付新每个月给我2万元利息,我的100万元借了他6个月,付新家一共给我12万元利息,借给付新儿子付某某的投资公司100万元,付某某没有介入此事,都是付新具体联系的。
2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和付新、曹某某夫妇都在同一小区住,2012年12月末,付新跟我借过100万元,他说做买卖用,我记得是付新让曹某5跟我一起到银行办的,我把100万元直接打到曹某5的银行卡上了。我借给付新100万元,我们之间有借条,但付新把100万还完我后我把借条当他面撕掉了,借款期限为1年,付新说月利息给我2分。2013年末,付新跟我借的这100万元就已经还我了,我记得是打到我的交通银行卡上了,利息也都支付了,每个月付新都会往我的交通银行卡上打2万元利息,他一共给我24万元利息。
2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2013年初,曹某某跟我说要跟我借50万元钱,并说给我月利息2分,我一看她给的利息比银行高,我就同意了,但我当时手头没有那么多钱,我就找到我朋友王某3,从王某3手里拿了20万元,加之我自己的30万元,一共是50万元借给了曹某某。我和王某3把50万元现金送到曹某某在某小区的家里,曹某某给我打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我借给曹某某这50万元她一共给了我5万元的利息。每个月月末她把利息打到我的一张建设银行卡上,2013年7月6日,她把50万元本金(付新农行卡50万)打到我的营口银行卡上,把我借她的钱都还我了,她现在不欠我钱了。因为她给的利息比银行要高,为了多挣点钱,所以我才把钱借给她。因为我借给曹某某50万元中有20万元是王某3的,所以每个月曹某某给我打1万元利息后,我就按月息2分也就是每个月给王某34000元现金。
23.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2012年冬天,李某2找到我说她的朋友曹某某要跟她借50万元钱,但她手头只有30万元,问我手里有没有20万元,并说曹某某能给我们月利息2分,正好当时我手里有点闲钱,我一看给的利息比银行高很多,所以我就同意了,我就到银行取了20万元现金,和我朋友李某2一起去把钱借给了曹某某。我和李某2把50万元,其中有李某230万元,我自己20万元,共计50万元现金在位于某小区别墅曹某某的家里把钱交给了曹某某,曹某某给我们打借条了,但她把钱还给我们后就把借条撕掉了。2013年7月份,曹某某已经把我和李某2借她的50万元钱还清了,她给我和李某2的利息是月利息2分,我借给她的20万元每个月我能得到4000元的利息,一般都是月末的时候李某2把4000元利息给我,我一共能到2万元的利息。
2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我和曹某某以前在营口老辽河商场时是邻居,2013年,我遇到了曹某某,曹某某说她家开了一个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有闲钱的话可以把钱放她那,她会给比银行高的利息,当时我手里的确有一些闲钱,我当时就同意了,于是过了几天以后,我就借给了曹某某80万元。是我和曹某某一起到营口银行支行办的,我记得当时我按照曹某某提供的卡号给她转了70万,另外,当时我还给她10万元现金,这次一共借给曹某某80万元,7、8天后曹某某就把80万元还给我了,她当时按月息1分5给的我,我借她这80万元她给了我6000元左右的利息,利息是以现金方式给的我。2013年5月7日,我分两笔借给曹某某一共170万元,一笔是80万,一笔是90万,我是在营口银行支行打给曹某某账户的,这170万她都还给我了,还给我了几千元的利息。
25.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我和丈夫王某10经营钢材,认识付新、曹某某夫妇,他们家也做钢材生意。2013年4、5月份,曹某某曾经跟我借过三次钱,4月中旬,曹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闲钱,如果有可以借给她,她给我利息,而且给我的利息肯定比银行高,为了多挣点利息,所以4月下旬我借给曹某某家300万元。5月10日,她家把300万元还给我了,并给了我9万元利息,这309万是一并打给我的,而后我又先后两次借给曹某某家钱,每次都是300万元,过十天、二十天就会把钱还我。一共借了三次,每次300万,一共借给她900万元,给我的月利息是3分,她一共能给我24万元的利息。每次都是付新给我打借条,每次都是曹某某把她家的银行卡号给我,我把钱打到她家卡上,她家还我钱及支付利息也是打到我女儿王某11的银行卡上。借给曹某某家的钱也是通过我女儿的农行卡或营口银行卡汇的,曹某某家给我的是孙某3的农行卡,好像还有付新的招行和农行卡。借给曹某某家的900万元都还我了,她给的利息比银行高,我也是想多挣点利息,所以才把钱借给她家的。
26.证人洪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5月份,付新先后跟我借过3次钱,我每次借给他100万元,借了三次,一共借他300万元,这300万元付新都还给我了。4月24日,付新跟我借了100万元,我是通过我的营口银行卡给付新的营口银行卡打过去的,5月10日,付新打到我的农行卡上103万元,其中100万元是本金,3万元是给我的利息。5月12日,付新又跟我借了100万元,我也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把钱打给付新的,但这次我打给付新的是97万元,直接把3万元利息扣下了。5月30日,付新再次跟我借款100万元,我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给他打过去的,在6、7月份,付新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把我借他的200万元陆续都还我了,并给了我将近6万元的利息。因为我们都熟悉,最主要的是他跟我借钱时说给我的月利息是3分,我一看利息比银行高很多,为了多挣点利息,所以我才把钱借给他的。付新每次都给我打借条,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额、借款期限、利息等,但付新把钱还给我后我把借条都给他了。我一共就借给过付新300万元,他给我的月利息是3分,一共给我的利息大概为9万元。
27.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曹某某遇到我了,她说她又开个投资公司,并开车带我去了位于营口某小区别墅的她家的投资公司,她对我说如果有闲钱的话就放她这,肯定比银行利息高,我一看她家也挺有实力的,又有钢材生意,我就借给她20万元。我借给曹某某20万元,我把2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曹某某,当时我把钱送到了曹某某家位于某小区的别墅了,曹某某在场,我记得当时在场的还有她亲家母曹某5,曹某5也是她们公司的会计,当时给我打这20万借条就是曹某5给我打的,借条上盖的是投资公司的章。我把20万元借给曹某某6个月,曹某某给我的月利息是2分,每个月给我4000元利息,6个月一共给我2.4万元利息,每个月给我打到我的银行卡上4000元利息。7月6日,她把20万元本金打到我的营口银行卡上了。
28.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付新、曹某某3、4年了,我也是在他们家买钢材时认识二人的。2013年初至2013年12月份,曹某某向我借过3次钱,第一笔是490万元、第二笔是100万元、第三笔是500万元。每次都是曹某某向我借钱,曹某某都给我打电话,说营口银行有倒贷生意,需要用钱,并且她给我每月2分、3分的利息,利息比银行高,如果我的钱放在银行也是放着,不如放在她那里做倒贷生意,我也是想多赚点利息钱,于是就先后3次借给曹某某和付新共计1100万元。2013年1月5日,我用我的营口银行卡给曹某某营口银行卡汇过去490万元,这些490万元是在9月5日,孙某3农行卡给我的营口银行卡还回来500万元。第二笔大概在4月份,我是通过银行借给付新、曹某某100万元,5月30日,付新农行卡给我的营口银行卡汇回来100元。第三笔,11月29日,我用营口银行卡给曹某某营口银行卡汇过去500万元,11月18日,傅某工行卡、曹某某营口银行卡分别给我汇来100万和408万元。曹某某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我利息的,其中我记得前两笔钱的490万、100万元,月利息是2分,最后一笔钱500万借款,月利息是3分,利息是通过银行方式给我汇来的,一共大概30万元,本金也都还给我了。
29.证人吉某某证言证实:我在东升市场附近是做服装生意的,曹某某家偶尔到我店里去买服装,再加上我们还住在一个小区,一来二去我们就认识了。2013年1月份左右,曹某某找到我,和我说她们家开了个投资公司,她们认识营口银行某个行长,在营口银行做倒贷生意,要是有钱可以借给她,给我的利息肯定比存在银行利息高的多,于是我就同意了。我先在银行汇给曹某某20万元,隔了十来天我又汇给曹某某30万,加一起是50万元。曹某某说给我月息2分利,曹某某已经将我的50万元本金还给我了,还给了我一共6万元利息。曹某某向我借钱时,曹某某给我写了一个借条,曹某某把钱都还给我的时候,借条就让我撕毁了。
30.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2年底,我和付新认识后,知道他们家有投资公司,家里有钱,做向外放高利贷、赚取高利息的业务,因为我是做生意的,认识他们家以后,就向付新、曹某某借过钱。2013年6月5日,我向付新借了194万元,但借款合同上记的是借200万元,9月6日,我向付新借了500万元。12月16日,付新向我要500万元及利息,我就把银行贷款下来的1000万元给营口某经销公司(傅某)的营口银行帐号汇过去了。这1000万元中的500万元是还给付新9月6日借给我的500万元,35万元是利息。2014年1月7日,我让王某9用营口银行卡把欠付新的200万元借款给付新汇过去了。我主要与付新联系,偶尔也与曹某某联系借款及利息的事情,我已经把欠付新、曹某某的钱还清了。
31.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我到营口一线某小区东侧一个门市房内找到傅某,借款200万元,当天他就给我打了194万元,扣掉了6万元利息。2013年1月20日,我又贷款200万元下来了,傅某告诉我一个叫沈某的银行卡号,银行直接把200万元转到了沈某的卡上。
32.证人曹某3证言证实:2013年期间,我帮助付新和曹某某借过钱,都已经还清了。小区邻居庞某某,庞某某的女儿任某某,同事熊某某,通过熊某某认识的马某某、于某某,小区邻居刘某1,亲家母贾某某一共7人。2013年4月份,我向庞某某和她女儿任某某借了200万元左右,这200万元一、二个月还清后,我又向她俩借了200万元,也大概用了一、二个月;10月份,熊某某通过我的介绍借给我外甥付某某20万元;12月中旬,我通过熊某某向马某某借了80万元,我通过熊某某向于某某借了30万元;2013年,我亲家母贾某某借过钱,大概是20万元,我还向刘某1借过钱,具体多少不清楚。我跟上述这些人说,我妹妹、妹夫家做生意,等着用钱,肯定不能白借,他们会给比银行高的利息,你们要是有钱就借给他们点。2013年4月份,妹妹、妹夫打电话对我说过,他们经营的公司需要用钱,让我帮着到我认识的人那里张罗点钱,也不能白借人家钱,赚到钱就给些利息。所以我就跟我认识的邻居、同事等人说我妹妹家需要借钱的事情,我们一个小区住的邻居,家里条件都不错,很多人是做生意的,我以前的同事有钱的,我就跟他们说借钱的事情。另外,我妹妹、妹夫需要用钱的时候,就给我打电话,我就帮着他们从外面借钱,有时候打电话,有时候见面说借钱的事,一般都是我帮着我妹妹、妹夫联系完借款的事之后,具体借款数额、银行卡账号、借款期限等都是他俩与这些借款人直接沟通,我只是负责先联系一下借款做生意的事,这些钱都还清了。一般都是他俩给这些人写借条,我偶尔也写过几次,一般借条上只写借款数额、借款人签字,付新、曹某某只是说公司经营,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
我和刘某1是一个小区的邻居,我帮着向刘某1借过钱,我跟刘某1说我妹妹、妹夫家的公司需要用钱,如果有钱可以借给他们,不能白借,通过我联系,刘某1才把钱借给我妹妹、妹夫。之后刘某1又借给我妹夫、妹夫钱的事我就不清楚了,他们自己联系的。我没有得过一分钱,因为是我妹妹家的事情,就是我们一家的事,我不能从中赚钱。他俩给这些人大概是2分左右的利息,这些人也是想多赚点利息,我一共帮他俩大概借款500多万元,这些借款都还清了,借马某某、于某某的钱没给利息。我用卡号为××××营口银行卡帮助我妹妹转过钱,12月17日任某某打到我卡上一笔60.8万元和一笔15万元,这钱是任某某借给我妹妹的,只是通过我的卡转一下,其余还转过几笔我记不清了。
33.证人吕某证言证实:付新借给吕某大量钱款并获取高额利息。
34.被告人付新供述:我大概向20多人借过钱,其中有的钱是我公司经营周转用,也有把这些放到大连吕某那里,我从中赚取利息差的情况。我还钱时,多是通过银行,但也有现金的方式,这些钱很多都是短期的借款,但我都已经还给他们了。我借钱时对他们说如果你们手里有闲钱,放在我这里我给你多点利息,但是我没有跟他们说把钱放到大连,不过很多钱实际上我也放到大连了。通过查看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资金往来记录,我有点印象,并且能想起来的有,王某某200万、赵某50万、王某1475万、梁某某600万元、李某某60万元、刘某某50万元、王某235万元、王某9150万元、马某280万元、庞某某200万元、任某某200万元、于某某30万元、张某730万元、熊某某20万元、刘某1250万元、迟某某100万元。另外,钢材市场的洪某某、王某12要大概几百万元,还有一些人我想不起来了,以银行记录为准。我并不全都认识这些人,这里有的是我们钢材城的一起做生意的人,有的是我们一个小区的邻居,还有很多是曹某某二姐曹某3从外面借来的钱,这些人很多都是曹某3一个小区的邻居。其中,我联系借钱的有钢材市场的洪某某、王某12;曹某某联系借钱的人有王某某、赵某、王某1、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2、王某9;曹某3联系借钱的人有马某2、庞某某、任某某、于某某、张某7、熊某某、刘某1、迟某某。
这里有主动找我们,要把钱放我们这里多赚点利息,有我和曹某某用钱的时候,就向外面的邻居或者一起有生意关系的人借钱。有时候我和曹某某也对曹某3说,让曹某3向他的邻居及她认识的有钱人借钱,我答应给他们每月3分的利息,我们向外借钱时或者我和曹某某让曹某3在向别人借钱时,放在我这里多给点利息。我和曹某某、曹某3向20多人,借了大概2000多万元,这些人我都给利息了,基本上是3分利息。我向这些人借钱,也是帮他们赚钱,同时我把很多钱放到大连吕某公司,赚取高利息,要不然他们把钱放在银行存款,利息太低了。这些钱我都已经还了,我不欠他们钱了,我根本就没骗他们。
除刘某、刘某1以外,其他人的钱我连本带利都还清了,这些人把钱放在我这里,他们也都为了赚些利息,我把钱都投到大连吕某的公司赚点利息差,也有借给别人赚利息的,但这些钱我都还清了,我给他们基本上是月息3分,也有月息2分。我向张某8共借过100万元、向洪某某共借过300万、王某某200万、赵某50万、熊某某20万元、迟某某100万,共计700多万元,都还清了;另外,曹某某向王某1借475万、梁某某600万元、李某某60万元、刘某某50万元、王某235万元、王某9150万元,共借过1300多万元,这些钱我和曹某某都还清了。还有很多人是与二姐曹某3联系后,知道我是他妹夫,二姐告诉他们我有投资公司、钢材公司挺有实力,这些人感觉放心,也能有高点的利息,才把钱放到我这里的。这些人把钱大部分都直接打到我家人的卡上,少部分是把钱通过二姐再转到我家人卡上。这些钱都是短期的,也都还清了,还钱的时候,大部分本金都是我家人直接还的,部分利息是二姐曹某3帮还清了。我向每个人借钱,有的二姐是中间人帮借过7、8个人,但都是我给他们写借条,借条上写好本金、期限和利息。我二姐从中帮借钱的人有马某280万元、庞某某200万元、任某某200万元、于某某30万元、张某730万元、刘某1250万元,这些人大部分是二姐的邻居和同事,二姐还帮从她女婿那边的贾某某等西安亲属借来130万元,2、3分月息。二姐共帮借过900万元左右,这些钱连本带息都给清了,二姐没有藏钱,就是联系借钱。
刘某1听说我们夫妻做投资公司和钢材公司生意,我也是通过曹某3介绍向刘某1共借了250万元,我给刘某1月息2分、3分,现在连本带利都还清了,也是我给刘某1写的借条,二姐只是作为中间人介绍后,刘某1把钱放到我家赚点利息,钱也都还了,这事与二姐没有关系,我向这些人借钱的期限一般是是1、2个月,基本没有太长的时间。我和李某2以前是邻居关系,2012年年底至2013年7月份左右,我向李某2借过50万元钱,我记得当时写借条了,如果写借条了,在7月份还完钱以后,我也把借条撕了。我是通过曹某某认识的高某某,2013年5月份,我向高某某借过170万元左右,具体数额、笔数以银行记录为准,高某某当时也知道我们家做向外放贷这一行,我就问高某某是否有钱,如果有就放在我这里赚点利息,高某某就通过银行给我分两笔汇来80万元、90万元,一共是170万元,我给她的利息是每月1.5分或2分。我向高某某借钱时,是曹某某跟高某某说借钱的事情,我与高某某并不太熟悉,但是我亲自给高某某写的借条。
3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记载证实:2012年12月初至2014年1月末止,付新、曹某某、曹某3收到放款人资金5488万元。2012年12月初至2014年1月末止,付新、曹某某、曹某3付给放款人资金5768.25万元,其中本金5488万元、利息280.25万元。
36.银行账目明细及存汇款凭证记载证实:付新、曹某某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往来情况。
37.营口银监局复函记载证实:营口银监局未受理过营口某有限公司及曹某某、付新、营口某投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在营口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借款用于银行倒贷,并隐瞒了将款项以月息6分-3角的高额利息借给了他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付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新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付新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仅凭付新不能偿还被害人的借款,而推定付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吕某公司会计梁某1证实,2013年12月14日吕某被抓后的一、二天,付新来电话,其告知付新,吕某出事了,被公安机关带走了;付新司机孙某3证实,12月16日,其驾驶奥迪A8轿车,拉着付新和曹某某去了大连吕某的公司,12月18日,陪同付新等人再次去了大连吕某的公司;12月17日,付新和曹某某将曹某某名下的奔驰轿车变卖;同日,曹某某借用邻居的身份证存款200万元;12月18日,付新和曹某某将名下的玛莎拉蒂轿车变卖;同日,付新和曹某某将曹某某名下的辽河大街门市房转移到傅某名下;以及其它等等。通过付新在知道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变卖、转移资产的客观行为,与付新不能偿还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借款的事实相互印证;并且付新将被害人的款项借给了大连吕某,根据司法会计鉴定记载,吕某欠付新2800余万元,付新欠被害人5300余万元,二者差额2500余万元去向不明,付新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以上足以证明付新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付新声称将款项用于银行倒贷的行为,没有达到诈骗罪以及非法集资中虚构事实的标准的辩护意见,经查,付新声称将款项用于银行倒贷,即为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并且隐瞒了款项用于以月息6分-3角高额利息借给大连吕某的真相,即为刑法意义上的隐瞒真相,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付新涉嫌诈骗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是一个整体的集资行为,应当整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付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付新诈骗刘某的事实,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故应当以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付新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赵某借给付新家的150万元,不应认定为付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付新在主观上很难区分其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性的辩护意见,经查,付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其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参与人的欠款均已偿还完毕,其行为相对造成的损害范围有限,社会影响有限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事实相符,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麻某某名下的在营口银行支行的存款200万元,经查,麻某某证实,该存款不是其办理的,其不知情,没有委托傅某办理过该业务,与付新、傅某、曹某某没有经济往来,但同期曹某某曾向其借过身份证;傅某证实,该存款是曹某某给其的麻某某身份证,付新、曹某某让其存的,后将存单交给了曹某某;付新供述,该款是某公司的钱;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该存款系付新、曹某某所有。
关于傅某名下的辽河大街门市房,经查,该门市房的原登记人为曹某某,傅某妻子王某4证实,2013年12月,付新、曹某某把我和傅某找到门市房内,对我俩说要把该门市房过户到我俩名下,但该门市房实际还是付新、曹某某的,该门市房留着他俩以后继续做生意用,我们四人一起去办理了过户手续,付新案发后,我和傅某商量过此事,如果公安机关找到我俩就说该门市房是付新、曹某某拿来顶账的,我俩当时说假话了;傅某的证言、付新的供述,与王某4证实内容一致,可相互印证,证明该门市房的实际所有人仍为付新、曹某某。
关于付某某名下的某商品房,经查,商品房认购书、交款收据记载证实,该房屋购买人、交款人均为曹某某;售楼员付某2证实,付新、曹某某一起来公司购买商品房,曹某某刷银行卡交的定金和首付款共295万元;付新供述,购买该房是我和曹某某花的钱,我俩商量后将该房过户到付某某的名下;证人付某某证实,其不知情;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该房屋购房款295万元系付新、曹某某交纳。
关于马某2名下的某商品房,经查,协议书、交款单、更名申请单记载证实,付新购买某小区商品房,总房款2957913元已全额交纳,后付新申请将该房过户给马某2;证人马某2证实,付新说儿子要离婚,怕分房产时有麻烦,要把该房过户到我名下,我和付新、曹某某一起去办的过户手续,我跟付新、曹某某没有经济往来;付新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该房的实际所有人仍为付新、曹某某。关于傅某名下的奥迪A8L轿车,经查,傅某证实,该车是付新买的,因付新贷不了款,就登记在我的名下,以我的名义把该车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与付新供述内容一致,可相互印证,证明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付新、曹某某。
关于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付新、曹某某系共同犯罪的意见,经查,曹某某参与了虚构银行倒贷向被害人借款,隐瞒了将款项借给大连吕某,在得知吕某被抓获后,转移、变卖资产的全过程,后逃匿,应当与付新认定为共同犯罪,曹某某虽然在逃,但不影响对付新犯罪事实的认定,故对该代理意见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付某某名下的某小区的两套门市房应当判决退赔给被害人的意见,经查,付某某向多人借款,又将所借款项转借给了某小区的开发商何某某,后何某某用两套门市房抵顶部分借款,在实施诈骗犯罪期间,付新、曹某某使用赃款等替付某某偿还了借款;关于付新、曹某某替付某某还款的数额,付某某证实为860万,付新供述为六七百万,卷内银行存汇款凭证记载为595万,故按照银行存汇款凭证认定为595万;另查,付某某证实,期间我从银行取出100万现金给了曹某某,除了这100万,其余替我还的760万都是曹某某的钱;付新供述,付某某给过我一、两百万;付某某证实,我在某小区还买了一套住宅,花了100万,何某某在还钱的时候,我让他扣了100万,留着买住宅,后来我不买了,何某某给我退了80万,余款20万一直没有退给我,我准备将这20万退还给付新,因为在我做生意时,曹某某帮我给别人还过钱;某实业公司出具的确认书记载,付某某认购住宅交房款100万,因其提出退房,已退回房款80万,收款人系曹某某,余款20万,在扣除门市房物业费后,实际退款193900元,已退至付新的营口银行××××账户内。故在确认付某某在此节中无偿取得的款项的数额时,应按照有利于付某某的原则认定,在595万的基础上扣除199.39万,即为395.61万元。
被告人付新和曹某某之子付某某无偿取得的395.61万元,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判决被告人付新犯罪所得的5300余万元,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其中包括向付某某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被害人的395.61万元。关于付某某名下的两套门市房,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依法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如不足395.61万元,应当继续向付某某追缴、退赔,如有超出部分,发还付某某。
关于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付新、曹某某用大连吕某返还的赃款,偿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利息系非法所得,全案中只有被害人损失5300余万元,故应判决追缴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利息280万元,并发还被害人的意见,经查,关于事实部分,付新、曹某某实施诈骗犯罪是在2013年5月-12月,收到被害人的第一笔款项是在5月15日;而二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在2012年12月-2014年1月,且在案发前后2013年12月-2014年1月间,张某4、吴某某、杜某某账户还给集资参与人320万元等等,现有证据不能确定付新、曹某某使用被害人的赃款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的数额;关于适用法律,诉讼代理人请求将付新、曹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追缴,并发还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对该代理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付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付新犯罪所得的五千三百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二十元,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刘某1,或者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刘某、刘某1。(详见资产清单,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
三、向被告人付新之子付某某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三百九十五万六千一百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刘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