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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明、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8-12-27

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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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德明,男,生于1963年3月29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创新中心二期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煊苗。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明诉被告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6)川0703民初11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22×××17内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被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并提供了新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对被告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xx银行的账号22×××17内存款予以冻结(以150000元为限); 二、对被告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xx银行的账号22×××17内存款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安婕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雯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