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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支公司港城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合同 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2-31

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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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硕,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设计师,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支公司港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秦皇西大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684318270X。

诉讼记录

原告李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支公司港城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1358.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硕驾驶一辆牌照为冀C×××××红色马自达轿车于2016年3月17日晚9:00在秦皇岛市西部快速路与一辆金杯车发生追尾事故。因金杯车未检车,原告负主要责任,金杯车负次要责任。原告李硕驾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支公司港城营销服务部投有车损险及交强险等险种,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故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11358.3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的被告应是在保险合同上盖章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常润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