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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齐与陈丽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字]: 租赁 合同 意思表示真实 强制性规定 合同约定 全面履行 租金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6-02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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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齐。 委托代理人侯雪梅,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燕。

诉讼记录

原告程齐诉被告陈丽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东海独任审理,书记员秦翔华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齐的委托代理人侯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齐诉称,2011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陈丽燕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D座一层1、2、3、4号商铺经营妇婴用品,租赁期限为六年,合同详细约定了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铺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拖欠租金,后又私自将商铺转让给第三人经营。原告发现后,催促被告尽快交纳拖欠的租金。2015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后又向原告偿还租金20000元,剩余租金113446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丽燕向原告程齐支付租金1134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丽燕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齐系南宁市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D座1层1、2、3、4号商铺的所有权人。2011年8月30日,案外人吕兰敏代原告程齐与被告陈丽燕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D座1层1、2、3、4号商铺经营妇婴用品,租赁期限为六年,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合同对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押金、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铺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拖欠租金,2015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陈丽燕(身份证号码:××)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尚欠程齐(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D座一楼商铺1-4)租金133446元,本人承诺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后被告向原告偿还租金20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案外人吕兰敏代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事先得到其委托授权。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欠条”、“房产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丽燕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程齐委托吕兰敏与被告陈丽燕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原告按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表明被告拖欠原告租金133446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租金20000元,还欠租金113446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11344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陈丽燕向原告程齐支付租金113446元。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丽燕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8元(收款单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账号:20×××2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凰岭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东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秦翔华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侯雪梅

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