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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璋与王虎山、扬州市虎山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8-03-22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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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刘宪璋,男,195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于洪都,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虎山,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审被告扬州市虎山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庄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虎山,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香林,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记录

原审原告刘宪璋诉与原审被告王虎山、扬州市虎山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山涂料公司)、王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殷桂荣 审判员武兰荣 审判员杨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月如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李爱军

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于洪都

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二百零六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