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刘宪璋,男,195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于洪都,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虎山,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审被告扬州市虎山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庄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虎山,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香林,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记录
原审原告刘宪璋诉与原审被告王虎山、扬州市虎山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山涂料公司)、王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