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祥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李清湖,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诉讼记录
原告孟祥军与被告李清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l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祥军、被告李清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祥军诉称:被告通过百度和优酷等网站上打广告,大肆宣传越南新娘,原告通过网站上搜索,于2014年3月9日晚上开始接触和认识了被告,被告宣传自己是“可靠中介”、“良心中介”打消了原告对越南新娘逃跑的各种顾虑。2014年3月20日被告又以“我知道你想要一个忠诚可靠的越娘”作为诱饵以及宣传“我们夫妻是全国知名人士,我们不会坑你,请放心,我们按网站上的报价不会加价”等,骗取了原告的充分信任。原告于2014年3月29日开始陆续向被告支付了婚介费用(含银行提现手续费)共计65143.65元。2014年4月19日,被告给原告介绍了越南女孩,但同时告知因越南女孩未满20周岁需要更改年龄才能结婚,故原告支付了更改年龄费用25000元,该费用是转账给被告介绍的越南方的婚姻介绍人指定的福建人账户,花费手续费10.5元。被告是在2014年3月30日把原告带到越南,4月1日开始与越南女孩见面相亲,在变更年龄期间越南女孩每天骗取原告的钱,花费了40891.18元,被告在4月24日收齐原告全部婚介费用后于次日不辞而别,没有尽到婚姻中介人的责任。2014年6月26日,原告和被告介绍的越南女孩在长沙市湖南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进行涉外婚姻登记时,越南女孩以原告是离婚人士隐瞒离婚事实为由拒绝同原告领取结婚证,而原告早在2014年3月20日发给被告的qq邮件中就明确的指出原告“2011年的10月8日我才拿到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我至今还是单身。我只有法律婚姻,没有事实婚姻,还没有照婚纱照,也没有办酒席正式结婚”,可见原告并没有隐瞒离婚事实,越南新娘介绍不成功的责任完全在于被告。因此,原告诉请要求:1.被告返还婚介费用及相应的银行提现手续费合计65143.65元;2.返还越南女孩所谓的变动年龄费用及异地银行转账手续费合计25010.50元;3.返还原告跟越南女孩交往期间骗取原告所花费用40891.18元;4.返还往返广州至越南河内的机票款差价2000元(原告愿意承担该机票款中合理的价款144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133045.33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清湖辩称:原告所述的介绍婚姻的事情属实,但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3月9日主动联系我要求我帮助他找越南老婆,原告按我方网站的要求交了6.5万元相亲费,实际上原告只支付了中介费64600元,这笔费用包括原告相亲、在越南的食宿、交通费、聘礼、礼金、婚礼、照相(摄像)、女方结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公证、认证)、办理女方的护照等所需的费用。原告28日到广州找到我,要求我一并陪同至越南,我同意但要求原告需要额外支付5000元(含飞机费用等)。到越南后,我把原告介绍给越南女孩阿珍,之后阿珍找到一个20岁的单身女孩给原告,双方见面后均满意,原告与这个女孩在越南海防在女方父母见证下举行了公开婚礼,之后一起去了中国大使馆进行了面谈,大使馆在女孩的单身证明证件上加盖了认证印章,据此,原告与越南女孩的婚姻是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在越南相处了3个月后到原告的户籍地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原告刻意隐瞒离婚的事实,导致越南女孩认为原告不诚实,并因此发生争吵。原告在要求我介绍越南对象时,曾向我出具了一份湖南民政部门的证明,证明无婚姻。之后原告要求女方在中国共同居住,但女孩考虑到由于双方没有在中国结婚,不能在此地长留,所以没有同意。综上,我是为原告办妥了一切手续,包括单身证明、护照等,以便双方办理婚姻手续,且双方在越南举行了公开婚礼,我已经完成了该办事项,原告的诉请无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越红尘鹊桥”网是由李清湖个人于2012年4月11日通过审核主办的网站,主要提供以越南女士为主的婚姻介绍服务,网站宣传内容显示“北越新娘全包6万元(此为全包价,包括聘礼和三金及你在越一个月食宿费),北越新娘全包6万元包括:全部的中介费、服务费及当地住宿费;办理女方单身证翻译、公证的双认证费;办婚礼的婚纱照相、礼服费用;小型婚宴酒席的费用,一般为两桌;越南新娘的护照费及中国签证费;包括了女方聘礼和三金费;你在越一个月食宿费。北越的接待由我们的合作伙伴接待,如需红尘亲自带队,价另议”。2014年3月9日,孟祥军通过该网站及电子邮件与李清湖联系,后双方就李清湖为孟祥军介绍越南新娘一事达成口头协议。2014年3月30日,孟祥军、李清湖共赴越南,在李清湖的联系下,孟祥军与越南女士裴某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开始交往。2014年6月15日,孟祥军与裴某某在越南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其后双方至国内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因孟祥军曾经有过婚姻史发生争吵,导致关系破裂未能成功办理婚姻登记。孟祥军认为其离异的事情已经告知了李清湖,由于李清湖的过失导致其未能成功登记结婚,故要求退还因婚姻介绍引发的一切费用。李清湖对于孟祥军诉请中的婚姻中介服务费64600元确认由其收取,并称该费用包含了相亲费、食宿交通费、礼金、签证等费用,但无任何票据予以证实,对于年龄变动费用、日常花费等其他费用认为与其无关,均不予确认。对于年龄变动费用,孟祥军举证了2014年4月15日农村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一张,电汇申请人为孟凡全,收款人为魏忠贵,金额25000元,无证据证实该款项、用途与李清湖有关。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是基于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李清湖表示,其未成立过婚姻介绍所,其向孟祥军提供的类似于民间的媒人服务,从网站开办至今,只为包括孟祥军在内的两人提供过婚介服务。
上述事实,有聊天记录、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口头形式的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可见涉外婚姻介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业务。李清湖开办的“中越红尘鹊桥”网,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其业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虽其辩称提供的是类似于民间的媒人服务,但实际却是以介绍陌生的、不特定的越南新娘为目的,并明码标价收取远远超出民间媒人标准的高额费用。其在宣传标语中称6万元全包,包括办婚礼的婚纱照相、礼服费用、小型婚宴酒席费用等,实际上是变相承诺了付款6万元后一定可以娶到越南新娘。李清湖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国家相关禁止性经营的规定,且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故本院认定李清湖与孟祥军之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李清湖向孟祥军收取的服务费64600元应依法予以返还。至于孟祥军支付给案外人的年龄变动费用、与裴某某交往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机票差价款、银行手续费等,非李清湖收取亦无证据证实为李清湖授意收取,故孟祥军要求李清湖予以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清湖返还原告孟祥军64600元;
二、驳回原告孟祥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61元,由原告孟祥军负担1523元,被告李清湖负担1438元。上述费用原告孟祥军已预交,其同意被告李清湖应负担部分在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蕾
人民陪审员王雪萍
人民陪审员李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