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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胜利与被上诉人崔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5-10-21

20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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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吴爱军,男。 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文,男。 委托代理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李胜利因与被上诉人崔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2014)北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胜利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李胜利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李胜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上诉人李胜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文联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杨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申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