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吴爱军,男。
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文,男。
委托代理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李胜利因与被上诉人崔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2014)北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胜利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李胜利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李胜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上诉人李胜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文联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