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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冰松与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8-16

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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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冰松,秦皇岛华人财富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天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1510470262。 被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0833467Q。 法定代表人刘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冰松诉被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冰松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杨冰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杨冰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常润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戴红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周天刚

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