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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坚等15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键字]: 扣押 违法所得 从犯 减轻处罚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5-02-16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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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甲(自报身份),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2013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朝辉,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君(自报身份),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2013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启清,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宝(自报身份),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2013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爱枝,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伟(自报身份),男,1993年8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2013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兴华,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锦(自报身份),男,1993年9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2013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海波,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杰(自报身份),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2013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建家,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霞,女,1987年7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汉族,文化中专,无业。2013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劲涛,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华,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明(自报身份),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2013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志山,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华(自报身份),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2013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鑫(自报身份),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2013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纯钢,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辉(自报身份),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2013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文,男,1981年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2013年9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云龙,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勇,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柳池镇松柏村八组019号。2013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存权,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军(自报身份),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2013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乐乐(自报身份),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2003年3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君婷,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4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4)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9月9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案,本院于次日同意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本案的建议,后于2014年12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超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及其辩护人马朝辉、张启清、朱爱枝、汪兴华、吴海波、蒋建家、冯华、黄劲涛、黄志山、李旻、罗纯钢、杨云龙、刘存权、朱君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3月份,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经密谋后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新兴北路10号7楼出租屋开设经营网络赌场。被告等人向“阿杰”(另案处理)租用5个网络服务器,并开发网络“vip1.chseen.net(vip1至vip12共12条网址)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雇请被告人罗某杰操作网络后台。该赌博平台模拟官方重庆时时彩、江西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福彩3D的模式投注开奖,并以向下级代理人发放抽头渔利的方式发展下线。至同年8月份,该赌博平台共收受赌徒充值人民币14865327,2.4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多万元。 同年5月27日,被告人梁某霞通过互联网QQ聊天方式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在本区杜阮镇达俊兴业五金厂员工宿舍内,以“东臣娱乐网”账号“jixiang”的代理人身份通过互联网发展下一级代理人、下线会员共7人向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至同年8月份,梁某霞的下线向赌博平台充值人民币964932.21元、投注赌资累计人民币2985983元、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31786.25元。 同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明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中明亭村雅都公寓A栋313房内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共10人。至同年8月,林某明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213000元。 同年3月份,被告人梁某华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振兴路一巷2号305房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9人,下线会员60人。至同年8月,梁某华本人及下线共向赌博平台投注人民币3203078.6元,梁某华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46955元。 同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鑫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在罗村武城文魁巷7号207房内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下线会员共100人。至同年8月,刘某鑫本人及下线共向赌博平台投注人民币3857749.78元,刘某鑫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123657元。 同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辉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渔业行政村轻铁东2巷1号203房内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共22人。至同年8月,黄某辉本人及下线共向赌博平台投注人民币61115.02元,黄某辉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23149元。 同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文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中明亭村雅都公寓A栋313房内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21人。至同年8月,林某文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20000元。 同年3月份,被告人安某勇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利管理区小雅商务旅馆403房内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22人。至同年8月,安某勇本人及下线共向赌博平台投注人民币566074.76元,安某勇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10452.15元。 同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军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高坳新村一区91栋603房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身份发展下一级代理、会员共13人。至同年8月,姚某军本人及下线共向赌博平台投注人民币1017985.74元,安某勇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63333元。 同年4月份,被告人李乐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龙津街81号二楼出租屋内通过互联网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13人。至同年8月,李乐乐本人及下线共向赌博平台投注人民币437328.44元,李乐乐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46691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的犯罪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分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但提出以下辩解意见:一、对起诉书指控的充值金额和非法获利的金额有异议,辩解称其仅分得20万元;二、8张收款卡和4张付款卡经常发生互转情况;三、被告人罗某杰是其请去负责做饭,有时帮忙处理一下事务,他一共工作了两个月,支付给他4万元,没有分红给他;四、侦查机关扣押的230万元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 辩护人马朝辉对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并无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梁某甲等人所开设的赌博平台收受现金充值人民币为148653272.46元及梁某甲等五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多万元的认定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辩护人认为梁某甲在本案中依法具有从轻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第一、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赌博平台收受现金充值人民币为148653272.46元认定不实的依据有:1、经过本案赌博平台的几个组成人员梁某甲、梁某君、罗某锦等当庭的供述,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公诉机关所认定的148653272.46元是由赌博平台的8个收款账户的银行流水账的简单相加所得,但事实上这8个账户的金额并非都是参赌人员的全部投注总额,其中很大部分是赌博平台为了对外宣传该网站的规模,以取得参赌人员的信赖,吸引更多的参赌人员参赌和下注,所以通过网站的另外4个付款账户多次向该8个账户反复转账后的所得,换言之,公诉机关认定这8个账户所收受的金额都是参赌人员的总投注额,这金额明显严重虚高。2、赌博平台的8个收受现金的账户也不应当认定为赌资额,通过庭审同样可以确认如下事实,参赌人员下注后,可以选择部分资金去参赌,部分提现;也有的转账后,处于观望的情况,并没有参赌;也有部分参赌人员下注后没有进行赌博也直接提现。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认定的8个收款账号的收款现金总额为148653272.46元属事实认定不清,不能以该金额确认为总投资额,更不能将这8个账号所收受的金额认定为赌资的金额。而本案可以认定为参赌资金额,且事实和证据相对充分的,应当以几个代理所查清的投资金额作为参考,超过几个代理所查清的其他投资额,辩护人认为单凭8个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并没有其他相应的参赌人员和参赌事实等予以印证,不能作为认定投注的依据,更不应认定为赌资。第二、公诉机关认定梁某甲等五个被告人通过赌博平台获利500多万与客观不符,梁某甲等五个被告从该平台获利并没有500多万元,而被告人梁某甲只是在赌博平台中分到的分红只有20多万。1、公诉机关认定五个主犯所得分红为500多万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从被告人梁某君、覃某伟和罗某锦对于分红的供述看,他们对分红的供述前后都不一致,并没有相对确切的证据证明他们的实际分红的金额,公诉机关只是采用了几个被告人在供述中相对最高的一个分红金额予以相加,计算作为五个主犯的分红所得,这种折算是与客观事实不符,也缺乏证据予以支持;2、通过庭审五个被告的供述,可以清楚得知道,虽然五个被告在赌博平台成立时,约定分红按20%平分,但事实上几个主犯谁急需钱就可以从赌博平台中先预支,所以实际上每人所收取的分红各不相同。根据被告梁某甲本人自己的供述,其多次供述自己通过赌博平台分红只有20多万,梁某甲本人在庭审中也明确供述自己所得的分红只有20多万,当庭的供述与其在讯问笔录中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其供述稳定一致。3、梁某甲在与其他被告人开始赌博平台之前及开设赌博平台的同时,他本人同时也在投资经营其他合法生意,期间有大部分合法收入,公诉机关查扣的梁某甲的财产并不能证明都是通过赌博平台的分红所得。又因梁某甲本身有其他合法收入,所以仅在赌博平台只支取了20多万的分红也符合客观事实,也与其供述相互印证。第三,被告人梁某甲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梁某甲是初犯,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2、被告人梁某甲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深刻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梁某甲愿意在其能力范围内主动缴纳罚金。

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马朝辉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专项报告中认定八个收款账户的收款金额并不能全部定性为赌资。1、专项报告中认定的八个收款账户的收款净额为149558913.62元,该金额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所查明的收受充值人民币148653272.46元不一致,这足以证明辩护人之前提出公诉机关认定的充值金额存在事实不清的客观事实。2、专项报告中认定八个收款账号的收款净额为149558913.62元不能全部定性为赌资。根据本案第一次庭审前五名被告人和部分代理的供述,转入到网站中八个账户的款项存在转入后部分用于赌博,部分金额未用于赌博或者全部转入的金额根本未用于赌博就将该款转出的客观事实;也存在五名被告和部分代理为了宣传网站规模,特意注入资金增加网站投注额吸引玩家加入的宣传手段;但专项报道中并没有查清和排除上述情况所涉的金额,该金额更没有全部对应的参赌人员和查实身份及对应参赌行为予以印证。辩护人认为本案可定性为赌资的金额,证据相对比较充分的,应当是以已查清的本案各个代理所涉的金额才适合认定为赌资。二、专项报告中认定的所谓“获利账户”中的金额不能全部定性为获利额,也无法以此证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的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多万元。1、专项报告中虽查出所谓的“获利账户”收入总额9236608.81元,但无确凿证据证明该金额全部与五被告开设的网站存在直接关系。2、专利报告认定获利账号中有1466347.67元属于未明账户来款。专项报告中将未查明的账户和来源的金额都笼统认定为获利认定,缺乏严谨和客观性。3、专项报告中认定网站八个收款账号和4个付款账号共转入财付通对公账户款项只有468027.5元,但专项报告认定财付通对公账户1或2转入获利账户却有7759261.14元,这也证明了所谓“获利账号”中的金额基本跟网站无关,也证明了专项报告内容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存在矛盾和缺乏客观性。4、被告人梁某甲名下被查扣账户中的金额更明显可证明非网站获利所得。专项报告通过简单“分析”认为梁某甲账户的金额3412976.3元是财付通账户转入徐某基账户3618966.71元后再转入梁某甲名下,徐某基从财付通所得的金额大于梁某甲账户中转入的金额,就分析出梁某甲账户中的款项为赌博所得太过于主观和武断。本案网站是在2013年3月中旬正式成立,而专项报告又查明徐某基在2013年2月20日已经通过财付通转入561150元,也就是网站成立前财付通与徐某基就存在账务往来,那么另剩有3057816.71元根本不可再转出3412976.3元来作为网站获利的可能,也就是说假设徐某基账户的款项与网站有关,那么专项报告认定梁某甲账户有3412976.3元是网站获利根本不相符和不客观的。 被告人梁某君辩解称其不是本案的主犯,并对起诉书指控的充值金额与获利金额有异议,其被侦查机关扣押的160万元,是其从事淘宝行业和5D实体店所得,并非非法获利款,其非法获利不超过5万元,且该五万元属于工资而非分红。 辩护人张启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君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梁某君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一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三、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四、被告人积极退赃,非法所得已经上交国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也可以减少相应的法定刑。 辩护人张启清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司法机关认定的该赌博平台共收受现金充值人民币具体数额由法庭依法认定。但对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多万元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对司法机关补充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罗某宝辩解称非法获利没有500多万元,其只拿了5万元,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朱爱枝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宝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罗某宝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一、被告人罗某宝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一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是初犯、偶犯,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三、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四、被告人积极退赃,非法所得已经上交国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也可以减少相应的法定刑。 被告人覃某伟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多万元有异议,其只获利8万多元,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另辩解称侦查机关扣押的150多万元系其做网络游戏代理所得的收益。 辩护人汪兴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伟犯有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在认定本案涉案赌资及被告人非法获利具体金额方面,请求法院根据本案证据进行客观及准确地认定,并以此作为量刑依据。二、在被告人覃某伟具体量刑方面,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下列情况:1、被告人是初犯,证据材料显示其之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已认罪、悔罪,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知的案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在本案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不是最初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是后来受邀才加入并参与到网络赌博平台的开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4、被告人非常年轻,犯罪时才20岁,由于当时处于无业状态,生活没有保障,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金钱的引诱下才铤而走险犯下本案的大错。 被告人罗某锦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开设赌场罪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但对非法获利500多万元有异议,并辩解称个人分得8万元,扣押的170多万元中除该8万元外都是其个人财产。 辩护人吴海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锦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一、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投注金额及获利金额均虚高,因不同的收款账户及付款账户之间存在相互转款的情况,单纯的以交易流水账认定投注金额必然会将账户之间的相互转款部分重复计算,故应予以扣除。二、关于被告人获利金额的认定,也应该扣除支付给负责网站及服务器技术维护的“阿杰”的50%的部分,即被告人的获利金额应该减半计算。三、关于对被告人罗某锦的量刑,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及刑事司法政策,被告人罗某锦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锦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在本案中,不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在本案中作为赌博平台的网站建设及服务器的租用都不是其负责,而是他人已租好服务器、网站已建好及后台操作工具都已准备好的情况下加入的,最核心的技术其也不懂,其只是负责处理一些简单的后台管理工作,如为参赌人员提现、转款、回答会员的疑问,可见被告人罗某锦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罗某锦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又是初犯、偶犯,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罗某锦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积极退赃,非法所得已经全部上缴国家,依法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偶犯,而且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吴海波在第二次庭审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赌博平台相关的银行卡,是被告人从网上购买,因此从赌博网站开设前,发生的资金应予扣除。二、充值不等于投注金额,本案中,存在打钱进账户但没有进行投注就已经转出去的情况。三、审计报告,对获利金额的审计,是含糊不清的。被告人的获利应当扣除其合法收入,而在审计报告中,没有反映这一点。 被告人罗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蒋建家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杰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罗某杰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罗某杰是从犯。罗某杰不是犯罪的策划者、提议者及主导者;2、罗某杰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罗某杰涉及本案的时间只有两个月,在开始时并没有参与赌博行为,并且也不清楚被告人梁某甲等人从事的是赌博活动,只是在后期由其他同案人员对其进行了培训,才参与了协助转帐工作,根据其供述的是一般一两天一次,一次1-2小时,参与的时间短、协助的工作量小。被告人获得的4万元收入应当视为提供后勤工作的工资,不应将他的工资收入认定为从赌博中获得了利益。3、罗某杰参与作案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被动性,并非积极主动参加赌博活动。4、被告人罗某杰参与的赌博社会危害性较小。5、罗某杰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6、被告人罗某杰案发后一直有良好的悔罪态度,家属愿意代其缴纳罚金。 被告人梁某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冯华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霞犯有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梁某霞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梁某霞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梁某霞进行第一次讯问开始,其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玮,且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霞的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梁某霞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梁某霞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梁某霞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梁某霞家中还有年纪较小的儿子需要其照顾。 被告人林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其涉赌资金为213000元,其中有18万元是其自己投注庄家赔付的现金,侦查机关扣押的现金179248.6元中有10万元是其2013年3月份的定期存款,该存款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辩护人黄志山就本案的下列事实和情节:1、被告人林某明在本案中的犯罪数额及构成;2、被告人林某明在本案中的量刑情节;3、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林某明的物品问题及是否全部为本案涉赌资金;4、对被告人林某明的具体量刑应用问题等提出辩护意见,供法庭审议。一、关于被告人林某明在本案中的犯罪数额及构成问题。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213000元涉赌资金是准确的,但是在这些数额中,并没有区分构成项目,根据被告人林某明的庭审供述,其中有18万多元是被告人林某明自己投注获取庄家赔付的现金,涉及返点的只有3万元左右。二、被告人林某明在本案中的量刑情节。1、公诉机关已认定被告人林某明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发展代理人的数量,在量刑时与其他被告人区别对待,并予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林某明具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林某明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观恶意性不大,对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林某明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扣押财物,即使是非本案涉赌资金,被告人林某明也配合侦查机关办案,进行预先扣押,这表明被告人林某明以实际行动表达自己的悔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明从轻处罚。三、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林某明的物品问题及是否为本案涉赌资金问题。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林某明的现金及物品,现金有179248.6元,其中10万元并不是本案涉案赌资。根据被告人林某明的供述及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被告人林某明从2013年6月份才从东臣娱乐庄家处获取赌博赔付款及返点现金,而该10万元现金是被告人林某明在2013年4月22日之前取得的,该部分现金并不是东臣娱乐庄家支付给被告人林某明的,因而不是本案的涉案赌资,依法应予返还,但被告人林某明同意根据法院的罚金判决结果,从被扣的10万元现金中,提取相应数额作为缴纳法院判处的罚金。 被告人梁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李旻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华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梁某华是从犯,应当减轻刑罚。二、被告人梁某华一贯表现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是初犯。三、被告人梁某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到今天庭审,一直稳定交代犯罪事实,且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四、本案量刑时应给予综合考虑的情节:1、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密谋开设经营网络赌场,向他人租用网络服务器,雇请罗某杰操作网络后台,以向下级代理人发放抽头渔利的方式发展下线。其中的下线就包括本案的被告人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等等。总的说就是,五个发起人,一个操作手,九名下线。九名下线参与的形式基本一样,参与再发展下线,接受投注的方式一样,不同的只是发展的下线人数不一,所接受的投注总量不一,导致获得的利益不一。本案被提起公诉的九名下线,起诉书在认定他们各自的犯罪事实时,却有差异。2、本案作为共同犯罪案件,起诉书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都作了说明,并区分了主从犯,这是准确的。但在具体量刑的建议上,认为过于笼统含糊。理由是:作为本案主犯的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是本案的发起者,他们发展的下线,尽管起诉书未作认定,但光从赌博平台收受现金充值数达一亿四千多万元,非法获利五百多万元这两组数据看,与被告人梁某华获利四万六千多元,其他的也就在一万多元至二十一万多元之间,差异是巨大的。 被告人刘某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罗纯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鑫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刘某鑫有如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第一、被告人刘某鑫在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被告人刘某鑫的主观恶性很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刘某鑫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对侦查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也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四、被告人刘某鑫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第五、被告人的全部赃款,都已被侦查机关追缴,愿意将全部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鑫积极主动退赃的情节,恳请合议庭考虑该情节从轻处罚。第六、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表示在自己的能力内积极缴纳罚金。 被告人黄某辉辩解称其虽发展了下一级代理22人,但仅有其中7人进行过投注,公诉机关指控其获利23149元是包括其投注、返现,而不仅是获利。 被告人林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杨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文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林某文存在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1、被告人林某文系从犯。被告人林某文虽系本案的共犯,但其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仅起次要的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林某文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坚决。3、被告人林某文系初犯、偶犯,其因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4、被告人林某文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所获得的利益较少。其参与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5、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林某文的量刑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安某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其向部分下线退款37000多元。 辩护人刘存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勇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安某勇在开设的赌场中仅属于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该事实,公诉机关也是予以确认的,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安某勇既是本案的被告人又是本案的受害人。被告人安某勇受到他人的诱惑,也受到了赌博的祸害,自己也输了不少钱,最后也充当了别人的下线代理,其本身就是受到上线的抽水剥削的,自己本身就是被庄家和上线剥削的对象,因此也是受害者,安某勇只是本案几名庄家牟利的工具,其得到返现也仅有10452.15元,事实上安某勇有些资金在网站赌博平台上赌博输掉了,还有其中的约37000元安某勇积极主动的退给了其下线代理或会员,可见安某勇在充当代理的过程中最终谋取到非法的利益是非常少的。三、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四、被告人安某勇积极主动退赃,其主观恶性很小。五、从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来看,安某勇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姚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但对起诉书指控的投注金额100多万元持有异议。 被告人李乐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朱君婷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乐乐犯有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与定罪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法律事实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乐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1、被告人李乐乐在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李乐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乐乐本身也是因为受到他人的引诱而参与赌博,并且输了不少钱,在本案中也属于受害者,这点和典型的开设赌场的案件性质是不同的,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乐乐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2月份,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经密谋后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新兴北路10号7楼出租屋开设经营网络赌场。被告人等人向“阿杰”(另案处理)租用5个网络服务器,并开发网络“vip1.chseen.net(vip1至vip12共12条网址)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雇请被告人罗某杰做饭及操作网络后台。该赌博平台模拟官方重庆时时彩、江西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福彩3D的模式投注开奖,并以向下级代理人发放抽头渔利的方式发展下线。该赌博平台共绑定银行账户12个,其中收款账户8个(账户名分别为陈某宇、蒙某永、农某柱、吴某良、吴某胜、吴某彬、杨某甲、钟某维)、付款账户4个(账户名分别为李某信、罗某来、詹某贤、吴某优),和既收款又付款的财付通账户2个(账户名分别为易某宁、覃某根)。至同年8月份,该赌博平台共注册会员7900多名,绑定赌博平台的8个收款账户共接收他人汇款人民币149558913.62元。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东臣娱乐平台绑定的上述12个银行收款、付款账户及现场扣押人民币1413447.5元;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持有和控制的个人或他人账户扣押人民币2300000元、1612500元、1514379.14元、1758101.72元,共计人民币7184980.8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2014年11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提交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已经反映了该电子证物的技术数据。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2014年11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通过对绑定在赌博平台上的12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进行分析,未发现上述银行账户存在走账等情况。因陈某宇等八个账户均用于向参赌人员接受赌资,故认为该八个银行账户收受参赌人员转入的资金均可视为赌博投注金额。 3、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2014年11月25日出具的501网络赌博案暂扣金额情况,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6日至同年11月8日共扣押被告人梁某甲、罗某锦、梁某君、覃某伟人民币8598428.36元。 4、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2014年11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6日在浙江查获梁某甲等人开设网络赌博平台东臣娱乐平台的网络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截取到东臣娱乐赌博平台注册会员信息,共7900多名会员。 5、东臣娱乐赌博平台会员资料,证实该平台7900多名会员在东臣娱乐平台用户名、银行账号以及注册时间的详细信息,其中有会员于2013年2月18日即在该平台注册。 6、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2014年12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从吴某彬、吴某胜账户分别扣押人民币379800元、203800元。 7、获利银行账号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控制和使用的其个人或他人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即覃某伟、徐某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其中徐某基账户中的款项皆来源于财付通对公账户1,其他账户中覃某伟账户有超过人民币200000元来源于财付通账户。 8、东臣娱乐平台绑定的八个收款账户及四个付款账户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东臣娱乐平台绑定的八个收款账户及四个付款账户于2013年2月份至同年8月6日有大量资金交易。 9、江公蓬搜查字(2013)03082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江公蓬扣字(2013)180046、1800102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于2013年8月6、21日从被告人梁某甲处扣押银行卡44张、身份证71张、U盾24个、电子密码器18个、人民币5000元、手机SIM卡17张、人民币6047.5元、工商银行对账本存折2本、笔记本1本、联想牌笔记本电脑7台、神州行电话卡包装袋2个、Hasee牌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人民币2300000元。 10、扣押笔录、江公蓬扣字(2013)03610049号扣押决定书、江公蓬扣单(2013)03610048扣押清单,证实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于2013年12月5日从被告人梁某甲所持有的银行卡扣押人民币175500(罗某来账户)、60000(钟某维账户)、230000(詹某贤账户)、261400(吴某优账户)、379800(吴某彬账户)、69900(吴某良账户)、203800(吴某胜账户)元。 11、江公蓬扣字(2013)180042、18004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19日从被告人梁某君处扣押人民币742500元、560000元。 12、江公蓬扣字(2013)03610050号扣押决定书、江公蓬扣单(2013)03610049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12月5日从被告人梁某君处扣押人民币310000元。 13、江公蓬扣字(2013)03610052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12月5日从被告人覃某伟处扣押人民币201531.94元、756000元、556847.2元。 14、江公蓬扣字(2013)180041、180039、180040、0361005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21日和2013年12月4日分别从被告人罗某锦处扣押人民币595000元、425000元、315500元和人民币221601.72元、201000元、22000元(农某柱账户)。 15、江公蓬搜查字(2013)180052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江公蓬扣字(2013)180072号扣押决定书,证实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于2013年8月13日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三联村渭河寨578号扣押被告人罗某锦的物品:10张工行卡、1张农行卡、工行电子密码器5个、工行U盾5个、农行U盾1个。持有人与见证人梁连妹。 16、江公蓬扣字(2013)160042、16004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9月16日、9月27日从证人骆某贤处分别扣押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6222032011003232405)和台式组装电脑一台(TCL-E1910W显示屏)。 17、江公蓬搜查字(2013)00134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江公蓬扣字(2013)1800082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于2013年8月6日从证人梁某乙处扣押了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622202212010112921)、电脑主机一台(组装,黑色)。 1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实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于2013年8月6日从证人徐某处扣押服务器二台(DELLPOWEREDGE1850;XSERIES335(IBM牌))、硬盘一个(序列号:PHG615G03P)。 19、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于2013年8月7日从证人段某辉处扣押服务器硬盘一个(INTEL,SSD520SERIES240G;ISN:CVCV311606B3240CGN)。 20、被告人梁某甲工行账户2017034701024286422的开户资料及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梁某甲的上述账户于2013年5月6至2013年6月21日间交易金额为4745662.84元,6月21日的余额为2301496.84元。 21、被告人罗某锦农行账户6228455036002249766、6228485031552568313的流水清单,证实该前一账户于2013年9月21日余额为201749.10元,后一账户于2013年5月17日余额213430.78,于次日被全额转走。 22、被告人梁某君、覃某伟的银行账户信息,证实被告人梁某君、覃某伟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23、抓获经过,证实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根据举报侦办501网络赌博案,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发现参与网络赌博的骨干成员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一带活动,后于2013年8月6日18时左右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新兴北路10号7楼下将犯罪嫌疑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和罗某宝六人抓获,并在现场发现大量涉案物品。 24、东臣娱乐网站赌博资金亏盈表,证实东臣娱乐网站赌博资金流转情况。 25、东臣娱乐网站分红、返点给代理的报表,证实东臣娱乐网站向其代理分红、返点的事实。 26、江红所专查字(2014)第128号专项报告,证实①赌博平台八个收款账户,即陈某宇、蒙某永、农某柱、吴某良、吴某胜、吴某彬、杨某甲、钟某维账户,共收款总额157573381.62元,减去该八账户之间互转的2515640.5元,减去四个付款账户来款2238159.5元,减去获利账户被告人梁某君的账户来款80000元,减去获利账户岑某仪账户来款507元,减去财付通账户来款3190161元,即该八个收款账户收款净额为人民币149558913.62元。②梁某甲、卢某树、罗某华、覃某强、宾某水、岑某仪、梁某君、罗某锦、覃某伟、陈某锋、陈某来、罗某锦等十二个获利账户,收财付通对公账户1及财付通转、财付通间接来款7759261.14元和付款账户吴某优账户来款11000元。③收款账户钟某维账户于2013年2月19日开户,该账户2013年2月20日至同年3月1日多次接受赌博平台会员张某瑞、王某账户来款,并在2013年3月1日至同年8月份也多次接受赌博平台会员张某瑞、王某账户来款。 27、证人徐某的证言材料,证言如下:我们公司主要业务是代理机房IDC业务,我负责公司机房维护及销售工作,我公司租了三台服务器给一个叫罗某杰的人用来做数据,我和罗某杰一直是在网上联系的,没有见过面。罗某杰租了我公司三台服务器,放置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富春江路2号4楼IDC机房内,我不知道罗某杰租服务器做什么,客户租用服务器所做的数据我们是看不到的,这方面无法监管。罗某杰租用的服务器IP分别为:122.228.64.28、122.228.242.31及122.228.244.213。 辨认出122.228.64.28、122.228.242.31及122.228.244.213申请人信息。 28、证人段某辉的证言材料,证言如下:郑州腾佑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服务器托管和租用业务,我担任公司主管,负责机房运维,今天民警扣押了我公司服务器一台(IP:60.12.122.186),我不知道这台服务器是谁租用的,要到河南总公司才能查到相关资料。 29、证人陈某贤的证言材料,证言如下:2013年的5月初,我上QQ的时候,我的其中一个QQ好友,我现在记不起他的Q名和Q号了,他在QQ里跟我说,玩网上的赌博游戏可以挣钱的,并且他在QQ里发了一个网络赌博网站的链接给我,还帮我开设了该网络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然后我就点击进入该网络赌博网站,打开后就显示“东臣娱乐”网络赌博平台,之后我就按照QQ好友给我开的账号和密码开始进入该网络赌博网站,进入该网站后,我就按照该网站的规定先绑定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再到银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开始我在网页上的充值提现那里先通过网银充了50元进去,之后我就有50积分(1元等于1积分)可以进行投注了,之后玩了几天积分就输完了,之后我输完积分后就不间断地通过网银充值换取积分进行投注。我通过上互联网登录东臣娱乐网站,输入我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之后进入一个叫重庆时时彩的版块进行投注赌博的。我平时把网址存在电脑的文件夹里的,我每次参与网络赌博的时候就直接打开文件夹进入的。东臣娱乐重庆时时彩是通过网络投注的形式,我主要参与重庆时时彩当中的开单双和开大小的玩法。进入该网站后就按其它玩法的版块,直接点击大小或单双,再按网页上的添加键,就可以显示我已选的号码或大小,再按投注的倍数(1倍等于1元),再按确认投注键就可以投注成功,按照网站开的重庆时时彩号码进行赌博,每十分钟就开一次奖,开奖后网页上是显示这次开奖的五个数字号码,这五个数字号码是分别以个位、十位、百位、千位和万位来代表的。如我要下注的是个位数的单的,电脑开奖的那五个数字的个位数字是单的,我就赢了,否则我就输了,如要下注十位、百位、千位和万位的单双,也是同样的玩法;如我要下注的是个位数的大的,电脑开奖的那五个数字的个位数字是大的,我就赢了,否则我就输了,大小是这样定的,0至4就为小,5至9就为大,如要下注十位、百位、千位和万位的单双,也是同样的玩法。在“东臣娱乐”网络赌博平台玩大小和单双的赔率都是一样的,大小和单双的赔率都是1:0.93,即我下注大小或单双100元人民币的,输了就全赔100元人民币,赢了就只能赢93元人民币。至于该网站的其他玩法我没有玩过,也不知道怎么玩。 证人陈某贤辨认了东臣娱乐网站页面,与梁某甲辨认的一致。证人陈某贤银行账户显示其向东臣娱乐平台充过值。 30、证人梁某乙的证言材料,证言如下:我通过一个东臣娱乐的网络,参与一个叫重庆时时彩的网络赌博。东臣娱乐重庆时时彩是通过网络投注,按照官方开的重庆时时彩号码进行赌博,每十分钟开奖一期的。重庆时时彩开奖是五个数字号码,我可以选择多星直选、五星后三、五星中三、五星前三、五星后二、五星前二、任选三、任选二等玩法。东臣娱乐里面还有江西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福彩3D、排三五等网络赌博,但其他的我没有参与过,也不知道怎样赌法。我的账户名称是:683365299,密码是:yanyan520。后来我使用这个账户名称进入东臣娱乐网自己修改资料以及绑定银行卡。我绑定了一个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是6222022012010112921,开户名是梁某乙。绑定银行账户是使用来充值和提现的,因为参与网络重庆时时彩赌博是需要使用银行卡先向账户充值才能玩的,如果赢钱后需要提现的话也需要使用绑定的银行卡提现的。我一共有十二个下线,但都是他们看到我的投注经验后想跟我参与赌博重庆时时彩,于是他们就叫我申请账户,就成为我的下线了。我都不认识我的那些下线的,都是通过QQ交流的,但我的账户里面的用户管理里面有我所有下线的用户名资料以及剩余金额。我有下线后,可以从下线那里的投注那里获得返点,返点是多少我也不清楚,是网络自动返点到我的账户里面的,数额很少的,但具体是多少要查看我的财务报表才清楚。 梁某乙辨认了东臣娱乐网站电脑页面截图,上面记载的内容与其供述的一致。 31、证人骆某贤的证言材料,证实其在东臣赌博网站赌博并发展了两名下线的情况。其是通过林某明的介绍才进入东臣娱乐赌博平台赌博的,其是林某明的下线。 32、证人陈某锋的证言材料,证言如下:梁某君是我的老乡。2013年4月份我答应为梁某君开办一张工商银行卡,后其在中山小榄镇体育馆附近一间工商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022011019987697的蓝色借记卡,密码为159258,并申请了网上银行。后将上述银行卡快递给梁某君。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梁某君。 33、证人罗某华的证言材料,证言如下:我和覃某伟是同学关系,我于2013年5月份在广西桂平市中国工商银行桂南分理处帮覃某伟开了一张工商卡:621226216000223976,开好后我就把卡寄给覃某伟了。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覃某伟。 34、证人覃某强的证言材料,证言如下:覃某伟是我的堂弟。我于2013年6月19日在贺州市区一间工商银行用我的身份证帮覃某伟开了张工行卡:6212262109000450129,开好后我就给覃某伟了。我没有用过这张卡。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覃某伟。 35、证人宾某水的证言材料,证言如下:我与罗某锦是初中同学。2013年7月罗某锦要求我以我的身份到工行办一张银行卡给他使用,后罗某锦带我到贺州市八步区一间工行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卡:621226210900481272,并申请了网上银行,办完后就将卡交给罗某锦了。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罗某锦。 36、证人岑某仪的证言材料,证言如下:我与罗某锦是同学。2013年5月27日罗某锦找到我,让我办理一张工行卡给他使用,后我和罗某锦到工行东莞市南城分行办理了一张工行卡:6212262010005356065,并开通了网银,办好我就将卡交给他使用了。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罗某锦。 37、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材料。其于侦查阶段一共做了多次供述,均承认其伙同他人一起开设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的事实,其供述的内容如下: 我是从2013年4月份左右开始经营网络赌博的。我就想自己租网络服务器和开发平台,自己经营网络赌博。有了这个想法后就跟堂弟梁某君、表哥罗某宝商量一起经营网络赌博的事情,他们同意了。但我们发现只有我们三人是不够人手的,接着梁某君就找了他的两个朋友覃某伟和罗某锦过来,我们一起商量经营网络赌博的事情,他们也同意了。我就开始准备租服务器和开发平台的事情,后来我从网上的彩票QQ群里面查询到了租服务器和开发平台的广告,广告里面还留了一个QQ号,QQ名叫“杰”,于是,我就通过QQ联系了这个叫“杰”的人,通过在QQ聊天,“杰”告诉我在他那里可以租到服务器,而且是一条龙服务,一条龙服务就是租服务器给我,同时帮我开发维护用来进行网络赌博的平台。我就问他价钱,“杰”说租一个服务器需要800元到1000元,开发一个平台需要2万元,之后维护的按照每一个月算的,每一个月几千到一万元。我也同意这个价格,后来就叫“杰”帮我开发了一个“东臣娱乐”的平台,平台的名称是按照我的意思去命名的,同时跟“杰”租了三个服务器。同时我又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新兴北路租了一幢房子七楼的一间房子作为经营网络赌博使用,然后又去买了四台手提电脑去经营网络赌博使用。全部都准备好后“杰”叫我先付定金才将样式发过来给我们看,看我们选哪一个版面,我就先给了他3000元的定金,然后他就将样式发过来给我,我选中了后来东臣娱乐那个版面,并命名为东臣娱乐。之后,“杰”就将全部的程序搞好后给了我一个网域地址,让我先测试一下,我测试后觉得满意后就将剩下的钱全付给他,我们就开始运作起来了,开始了经营网络赌博,开始拉代理进来进行网络赌博了。 代理就是参与网络赌博的人,因为每一个申请账户名登陆到东臣娱乐参与赌博的人都可以拉其他人进来参与赌博的,发展成为他的下线,所以我们称参与赌博的人叫代理。代理的账号都是上级帮下线申请的。最开始被我和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罗某宝等人拉进来的人我们给了很高的返点,都给了8点。之后,那些人也拉其他人进来,帮其他人注册账号,发展其他人为他们的下线,一层发展一层,慢慢的,到东臣平台参与网络赌博的人就越来越多了。所有参与东臣娱乐平台进行网络赌博的代理都是直接跟我们赌博的,代理之间的区别在于返点的高低而已。所以,所有的代理参与赌博都是直接与我们交收的,我们和代理之间的交收是通过网络自动计算输赢情况自动结算到代理的游戏分值上面,代理可以通过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帐户进行充值和提现。我们在东臣娱乐平台摆放了一个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是一个邮箱绑定的账号,在平台上并没有显示帐户号码的,如果参与赌博的人需要充值,就直接通过绑定的账号以网银交易的方式将钱转到我们摆放在平台的账号里面,我们每隔几十秒就刷新一次我们那个账号,如果发现有人充值了,我们后台能看到是哪个账号捆绑的,我们就以游戏分值的形式帮对方加分。如果参与的人要提现,我们后台也可以看到是哪个帐户捆绑的银行账号,我们就通过我们的网银转账给对方的,同时减对方的游戏分值。为了完成处理参与赌博的人充值和提现,我们一共使用八个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和两个财付通,我们每天都是摆放不同的账号到平台上,或者不定时更改的,只要在后台将想摆放到平台的账号打勾就行。那些账号都是我们从网上买回来的,或者是从网上买到身份证,然后拿到银行去开户的,我都不记得那些账号号码以及用户名的。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罗某宝、罗某杰他们几个人只负责充值和打款,就是每隔几十秒就刷新一下我们摆放在东臣娱乐平台的账号,看有哪些人充值和提现了,然后他们就负责处理。我就主要处理客户中心那一块,客户中心主要是处理代理要求提高返点和有些客户提出网络卡等问题,然后我就去处理。但当他们忙不过来,我也会去帮他们的忙,如果我忙不过来,他们也帮我处理一下客户中心的事情。还有就是东臣娱乐平台的维护主要是我去联系“杰”,如果东臣娱乐平台有什么问题,譬如网络卡等等问题我就联系“杰”去处理,“杰”每一个月的维修工资费用也是由我负责汇过去给他的。我们没有谁去单独管理账务的,我们都是每一天晚上的时候,就查看我们八个帐户和财付通的余额,如果发现那些帐户的钱多了,就直接转到备用帐户里面去了。我一般都很少参与去结算余额的事情,都是他们来搞。我和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罗某宝等五人是平分得益的,但我们还没有真正分配过,只是谁需要钱使用就拿一点而已。我前段时间因为想和我的朋友投资推土机的生意,所以我就跟他们说我急需用钱,就从获利的钱里面先拿100万,然后再多拿20多万当作是我的前期投资的费用,但后来推土机生意没有搞成,那些钱还放在我的账号里面没有动过。罗某杰是最近才请他过来帮手的,他才来大约两个月时间,我们是按照工资算给他的,一开始是按照一万多给他,现在是二万一个月给他的。 租服务器、开发平台、租房子、买电脑等前期费用大约10万元左右,这些钱都是我一个人出资的。东臣娱乐是一个提供给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的非官方平台,里面有重庆时时彩、江西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福彩3D、排三五等网络赌博。要在这个平台进行网络赌博首先要申请一个账户名,然后登陆到这个平台,在里面修改自己的资料,并且要绑定一个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用来充值和提现使用的。参与赌博的人充值后,我们是以游戏分值来代表的,游戏分值每一个分数就是一元钱。参与赌博的人必须先通过绑定的银行账号对东臣娱乐的账号充值,然后才可以开始赌博的,赢钱后可以提现的,我们会将钱转到绑定的账号里面的。重庆时时彩、江西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福彩3D、排三五等等网络赌博都是按照官方开奖的号码为标准,他们开奖都是五个数字号码,分别是个、十、百、千、万位。参与赌博的人可以选择根据五个数字号码多星直选、五星后三、五星中三、五星前三、五星后二、五星前二、任选三、任选二等玩法;又可以选中其中一个位数买大小或单双;又可以买不定位,就是选其中相连的三位数,买中其中一个也可以。每天大概有1000个账户登陆我们平台的,但不是每个登陆账户都有参赌的,有些登陆一下就走了。 我们捆绑了12个工商银行帐户和两个财付通帐户,其中有8个工商银行帐户是用来在东臣娱乐网络赌博平台收款的,另外4个工商银行帐户是用来在东臣娱乐网络赌博平台打款的,而那两个财付通帐户就是在东臣娱乐网络赌博平台用来收款和打款用的。东臣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后台捆绑的8个工商银行收款帐户分别是:账户名李某信的工商银行帐号,账户名为杨某甲的工商银行帐号,账户名为蒙某永的工商银行帐号,账户名为陈某宇的工商银行帐号,账户名为吴某良的工商银行帐号,账户名为吴某胜的工商银行帐号,账户名为吴某彬的工商银行帐号,账户名为农某柱的工商银行帐号;那两个财付通的帐号分别是易某宁、覃某根。至于那4个工商银行收款帐户的账户名分别是:钟某维的帐号、吴某优的帐号、罗某来的帐号和詹某贤的帐号。 对于非法获利部分,其前后的供述有反复,一开始讲自己拿回了20万元前期投资,再加上急用钱的100万,自己一共拿了120万,其他人的钱都没有分。后来又称五个股东每人分了约20万元人民币。网站一共获利是一百万左右。 被告人梁某甲辨认出梁某君、罗某锦、罗某宝、罗某杰、覃某伟。 电脑截图47张,被告人梁某甲辨认出图中内容就是其所经营的东臣娱乐网站及后台页面。 38、被告人梁某君的供述材料,具体供述如下:我与梁某甲、覃某伟、罗某锦、罗某宝、罗某杰等人是租赁了服务器、租赁房子作为窝点(我们平时叫做“工作室”)后,以重庆时时彩作为开彩结果作为该网站的赌博内容在互联网上构建了一个名字为“东臣娱乐”的赌博网站。构建好网站后,我们就开始发展代理商,然后由代理商拉赌客注册成为会员、充值后就在我们的“东臣娱乐”赌博网站平台上进行赌博,我具体负责帮忙管理网络赌博的后台数据,帮助客户处理充值数据,打钱给客户以及当赌博网站的客服。我们最初开设网络赌博网站是在2013年4月初左右的,当时是梁某甲同我商量说要开一个网络赌博平台,因为我知道我的两个同学覃某伟、罗某锦是做网络赌博代理的,所以他提出让我叫覃某伟、罗某锦加入一起做,之后我就跟覃某伟、罗某锦商量一起开网络赌博平台赚钱,他们都答应了,接着梁某甲又叫了罗某宝加入,我们5人同意一起搞网络赌博平台。梁某甲就决定以重庆时时彩的开奖结果为我们赌博平台的赌博内容,接着梁某甲就叫我们想一下有没有好听一点名字给平台命名,后来梁某甲就依照自己的意思给赌博平台起了“东臣娱乐”这个名字,并且租赁服务器、建平台、租赁房子(最先是租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体育路一出租屋的4楼)、到银行开好收付款所用的银行卡后。从2013年4月上旬左右开始,我们就开放了“东臣娱乐”这个赌博平台并发展代理商拉客户进入我们的“东臣娱乐”赌博平台进行赌博,在最先时我和覃某伟、罗某锦、罗某宝4人都不懂的如何管理该平台的,是梁某甲用了4、5天时间在八步区体育路我们租的4楼的“工作室”内教会了我和覃某伟、罗某锦、罗某宝4人如何管理后台数据、为客户充值和提现、如何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等的,梁某甲教会了我们后,接着就由我和覃某伟、罗某锦、罗某宝4人负责在八步区体育路的4楼的“工作室”内管理“东臣娱乐”赌博平台的数据处理、为客户充值、提现和客服等工作。到了2013年6月初的时候,因为我的女朋友身体不好我就暂时离开了“东臣娱乐”赌博平台的“工作室”在我老家照顾我的女朋友,应该是这个时候罗某杰就加入了我们的网络赌博“工作室”,而我于2013年7月中旬左右我又回到了“东臣娱乐”赌博平台的“工作室”内继续与梁某甲、覃某伟、罗某锦、罗某宝、罗某杰管理“东臣娱乐”赌博平台,到了2013年7月25日左右,我们就搬到了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中心市场对面一出租房7楼内继续经营“东臣娱乐”网络赌博。 “东臣娱乐”赌博网站平时主要是由覃某伟、罗某锦、罗某宝、罗某杰和我5人管理,梁某甲如果有时间到我们的“工作室”时,他也参与管理。有一些代理商会直接找到我们的“东臣娱乐”赌博平台的QQ,然后通过QQ聊天的方式与我们谈好他们作为我们的代理商为我们的赌博平台发展客户等,谈好后就给我们发展赌博客户。代理商为我们“东臣娱乐”赌博平台发展下线的赌博客户的获益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一是充值返还,我们平时称其为“奖励红包”,即是对每天首次充值超过300元的客户的上两级代理商的一种奖励。比如说,一级代理商下线每一帐户充值超过300元,该一级代理可以拿5元的提成(每天每个账号只限一次),而二级代理下线每一帐户每充值超过300元,一级代理可以拿3元的提成,二级代理可以拿5元提成(每天每个账号只限一次),三级代理下线每一帐户每充值超过300元,二级有3元提成,三级有5元提成,而这时一级代理商就没有返还了,以此类推;二是投注返点,即代理商靠下级代理商及下级代理商所发展的所有下线的投注总金额按照差额返点进行提成。一般的一级代理商同我们的赌博平台商定好按照总投注额的8%左右作为投注返还提成,比如说如果一级代理商发展了2个二级代理商同时一级代理商同二级代理商谈好是返还7%给二级代理商,而2个二级代理商又分别发展了3个三级客户并且同三级客户说好会返还6%给三级客户,这样如果第一、二级代理商均没有在我的赌博网站投注,而每一个三级客户在我们的赌博平台投注了10万元的话,那么这样的话一级代理商一共能获得人民币6000元提成、每个二级代理商能获得人民币3000元提成,如果一级代理的每个二级代理商也均在我的赌博平台投注了10万元的话,那么这时一级代理商就能获得8000元的提成,而每个二级代理商仍然是获得人民币3000元的提成,至于提成的差额点是由相连两级的代理商之间沟通好的,一般不会超过8.2%,如此类推,该提成是每期计算一次的,由系统自动进行计算,而每一个上线也是可以在系统内看到自己所有下线的投注总金额的。三是亏损分红,就是我们赌博平台对赚到投注金额的8%-10%返还给一级代理,至于一级代理商会按照怎样的点数返还给其下级要靠一级代理商来定。比如说一级代理商所发展的所有下线在我的赌博平台内输掉人民币50万元的话,我们“东臣娱乐”赌博平台会返还人民币4-5万元给一级代理商,不过该返还是以每个月的1日和16日为结算的,每月两次。我们就是想代理商发展更多的赌客进入我们的赌博平台进行赌博,从而加大投注资金的投入,从而让我们的赌博平台赚更多的钱。必须是在“东臣娱乐”赌博平台进行注册了的会员才能在平台内赌博,在注册必须要绑定银行账号或者财付通,并且每一笔充值进入平台的资金必须要在该平台内投注到所充值资金的20%以上才能提现。客户首先要通过代理开通会员才有资格登陆网站,登陆后可以通过网络银行的方式转账到我们平台的收款账号,然后他的帐户就有相应的积分,通过积分在网络上进行投注赌博。之后剩下的积分随时可以递交申请,我们后台收到申请之后便用打款账号把钱打到申请人帐户上,然后扣掉其相应分数。我不清楚一共有多少人在我们的“东臣娱乐”赌博平台上进行赌博,我只知道平时“东臣娱乐”赌博平台上的在线赌博人数在400至600人左右。我一共发展了5个代理商左右。我只是有他们的QQ号码。 我们每天都会将当天网站的输赢情况用电脑记录下来并保存在电脑里面。每隔一段时间我们就统计一下客户的总分数大概剩下多少,然后根据客户所剩分数留一部分在打款帐户上,剩下的扣除罗某杰的1万元工资、房租、伙食、租网络服务器的钱之后,由我、梁某甲、罗某锦、覃某伟、罗某宝5人平分。 对于非法获利部分,其一开始称自己赚了40到60万,后称分到160万元。 被告人梁某君辨认出罗某锦、罗某宝、梁某甲、罗某杰、覃某伟。 被告人梁某君辨认东臣娱乐网站及后台页面,与梁某甲辨认的一致。 39、被告人罗某锦的供述材料,具体供述内容如下:我是今年2月份的时候通过初中时的同学梁某君认识了梁某甲,随后从今年2月份开始一直为梁某甲开设的东臣娱乐网络做后台管理工作至今。我们的工作地点是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中心市场对面的楼房7楼的一间出租屋。我平时做网站玩家的客服就是为东臣娱乐网站里面的玩家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玩家处理提现以及玩家绑定银行账号的修改变更等问题,通过系统帮助代理设定返点等工作。东臣娱乐网站是今年2月份在梁某甲的牵头下,由我和梁某君、覃某伟、罗某宝共五人开设了这个网络赌博平台,在网站开设初期的投资是梁某甲出的,我们四人负责管理网站及在网络上通过QQ等方式拉玩家进入我们的网站赌博。当网站步入正轨之后,梁某甲就很少来我们出租屋了。平时除了一些我们拿不定主意的事情之外,一般都不会找他。我们网站网址是:vip1.chseen.net。网站名是:东臣娱乐。网站性质是一个非官方的网络赌博平台,网站主要经营一些赌博项目,例如:重庆时时彩,新疆时时彩,3D,排列3,排列5等项目,这些项目玩法跟官方的差不多,我比较熟悉的只有重庆时时彩。另外我所知道的我们网站比官方彩票有优势的就是在我们网站投注赔率高过官方。我们经营的东臣娱乐重庆时时彩是通过网络投注形式,按照重庆时时彩官方开的号码进行赌博,早上10时到晚上22时间隔是每十分钟开奖一次,晚上22时到次日2时是每五分钟开一次奖。重庆时时彩开出五个数字号码,我们网站的玩家可以选择多星直选、五星后三、五星中三、五星前三、五星后二、五星前二、等多种玩法,每种玩法的赔率也不同。因为官方开彩时间是早上10点至第二天凌晨2点,所以我们东臣娱乐营业时间也是这个时间段。东臣娱乐盈利来源基本有两处,主要是玩家下注输了的钱,还有玩家下注时赔率与下注额的差额。玩家充值一般都是系统自己处理,玩家通过东臣娱乐的充值入口向其平台账户充值,充值成功后其充值数额会转换成相应的网站积分。每一元钱相当于一点积分。积分就可以用于在网站赌博了。每次必须至少充值五十元,最高不能超过五万元。有时玩家充值不成功或者出现什么问题,对方有留言的话,我们才会介入处理。一般充值过程不需要我们客服参与。东臣娱乐近期接受玩家充值的银行账户有四个,财付通账户有一个,银行账户号码我就不记得了,但我记得账户名分别是:吴某彬,网银登陆账号是wxbp00000网银登陆密码204202a;吴某胜,网银登陆账号是wnsp00000网银登陆密码921024a;吴某良,网银登陆账号是:wjlp00000网银登陆密码:133888a;农某柱,网银登陆账号是:nhzp00000网银登陆密码:qwe168168。接受充值的财付通的账户我不记得了。玩家提现流程就是玩家在东臣娱乐申请提现之后,我们后台就能看到,接着我们就复制对方的银行账号通过网银将对方所申请提现数额转账给对方。东臣娱乐的代理收入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充值返现,每个玩家每天首次充值达到300元,其上级代理可以得5元充值返现,其上上级代理可得3元充值返现;第二部分就是提成,就是代理可以收取下级代理以及其名下所有代理、玩家在网站消费额的返点数,收取比例为其自身返点数减去下级代理返点数的差额。例如A为一级代理,其提成为8个点,B为二级代理,提成为7个点,C为玩家,无提成;在某段时间内B自己消费了1000元,C消费了1000元,那么A在此阶段的提成就是其所有下线的消费额的1个点即20元,B在此阶段的提成为其下线消费额的7个点即70元。第三部分就是分红,即每半个月,按照代理及其下线亏损额的一定百分比分给该代理,这个分红的具体百分比是由其同上级代理商定,代理分红最高为10%,这部分代理基本都为最高级别的代理,向下就由他们操作了,例如A为一级代理,半月分红为10%,B为其下级代理,半月分红为8%,在一个周期内A及其下线共亏损了10万元,则A可以分到2000元,B可以分到8000元,如果B同其下级代理另外还有约定则另计。 刚开始经营网站的时候我们商量好,网站所得的利润由我、梁某甲、覃某伟、梁某君、罗某宝5个人平分,梁某甲所雇用的技术管理人员分得我们的一半。罗某杰是在2013年5月份由梁某甲雇佣的,他也学会了操作前台和后台的管理工作。6月份我看见梁某甲付给罗某杰25000元人民币的工资。 对于非法获利部分,其一直称每人分得获益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被告人罗某锦辨认出其同伙梁某君、罗某宝、梁某甲、罗某杰、覃某伟。 被告人罗某锦辨认了东臣娱乐网站及后台页面,与梁某甲辨认的一致。 40、被告人罗某宝的供述材料,具体供述内容如下:我伙同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在网上开设了一个赌博网站“东臣娱乐”,然后提供给网友进行网络赌博从中赚钱。“东臣娱乐”的网站是一个用来提供给网友进行网上投注赌博的网站,网站主页黑色的,上面赌博的项目有:时时彩、3D等,网友可以先择自己喜欢的赌博项目进行投注赌博,网友进入“东臣娱乐”网站以后,先注册用户名、密码、填写银行卡开户人姓名和卡号,然后可以按网页中的充值提现按钮,然后按要求填好资料以后就可以将自己银行卡上的钱转到网站的账号中去。在“东臣娱乐”网站里,充值1元等于1个积分,网友可以利用游戏账号中的积分,点击进行游戏按钮参与赌博,赌博的项目有:时时彩、3D等。同样,网友也可以通过点击提现按钮将分数转化为等值金额的款项存到自己的银行卡里面。每天“东臣娱乐”网站的营业时间为早上10点钟到第二天凌晨2点钟,参照重庆时时彩开奖的结果和开奖时间,每天上午10点到22点期间是每隔10分钟开一期,22点到第二天凌晨2点是每隔5分钟开一期,全天一共是120期。3D是参照中国福利彩票的投注方法和开奖结果,开奖时间也是按照中国福利彩票3D的开奖时间。我们都是通过QQ群等方式去打广告,在QQ群内发我们“东臣娱乐”网站的网址,该网址不定期更改,收到信息的网友,如果有兴趣的,他们就会通过点击网址就可以登录到我们“东臣娱乐”的网站进行注册用户名、密码、填写银行卡开户人姓名和卡号等资料成为网站的会员,然后在网站内进行投注参与赌博。 是梁某甲提出要建网络赌博平台的,建站费用全部都是梁某甲出的,初时是我和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一起商量来搞这个网站的,后来网站投入使用之后,参赌的会员比较多,之后我们就请了罗某杰回来帮忙做一些后台的管理,即会员要提现的时候,罗某杰就会帮忙通过网银将钱打到会员提供的银行帐号内。我们没有具体的分工,梁某甲平时很少跟我们在一起上班,偶尔梁某甲也会操作一下“东臣娱乐”网站的后台系统,帮忙留意一下会员的充值、提现和参赌情况;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负责网站的客服和打款工作;我和罗某杰两个人主要就是负责网站的打款工作,也就是会员提出申请将游戏积分(一个积分等于一元)提现,我们就会根据他们的积分,然后用网上银行对应积分数将人民币转存到会员的银行帐号内。 我个人大概从中获利五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罗某宝辨认出梁某君、罗某锦、梁某甲、罗某杰、覃某伟。 被告人罗某宝辨认了东臣娱乐网站及后台页面,与梁某甲辨认的一致。 41、被告人覃某伟的供述材料,具体供述内容如下:2013年2月开始,我、罗某锦、梁某君、罗某宝、梁某甲五个人在贺州八步区体育路36号的出租屋内商量,经商量决定通过网络设立东臣娱乐网站提供给人赌博,收益我们五个人平分。分工是梁某甲负责开设东臣娱乐赌博的网站即开设东臣娱乐网站的服务器,我通过QQ号879138077和1181284648去加入别人的QQ群并且在QQ群里面发东臣娱乐赌博的广告从而让下家做这个网站的代理,获取提成,罗某锦、梁某君、罗某宝也是用同样的方式方法用QQ号加入QQ群发东臣娱乐网站的广告,经过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就有人参与做代理,我们就没有发广告了。 有人参与做代理之后跟着就有人参与赌博,有人参与赌博我和罗某锦、梁某君、罗某宝就开始做东臣娱乐赌博网站的前后台管理工作,就这样一直到现在。 梁某甲前期提供的资金是10万元。罗某杰是我和罗某锦、梁某君、罗某宝、梁某甲请来的员工。主要负责东臣娱乐赌博网站的打款、汇款工作,有时侯也从事管理东臣娱乐赌博网站前后台工作。 东臣娱乐赌博网站前台就是东臣娱乐赌博网站提供给人赌博的,当有人参与赌博的时候,就登陆东臣娱乐赌博网站,登陆之后首先点击充值提现,就会显示有两项选择,一项是帐户充值,一项是帐户提现,点击帐户充值进去之后,便显示一栏充值姓名,一栏充值帐号,一栏充值附言,在后台工作的人员知道有人要充值,后台控制人员发送吴某良、吴某胜、农某柱、吴某彬、蒙某永、李某信、杨某甲、陈某宇其中一人姓名和帐号到前台,参与赌博的人就按照我们提供的姓名和帐号将钱汇进去,前台就以一元显示一分。如果参赌人员汇了300元就显示300分,就可以点击开始游戏,参赌人员就可以在网站上开始赌博。参赌人员如果输了300分就不能提现,如果赢了想要提取现金,就要点击帐户设置,再点击我的资料这一选项,绑定参赌人员自己的银行卡号,后台就会显示提取人的姓名、帐号、金额,我们就登陆网银用钟某维、吴某优、詹某贤、罗某来等4人其中一人的帐号转帐打款给提取人。客人在东臣娱乐赌博网站重庆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福利3D、排叁伍购买选好的号码后,我们根据重庆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福利3D、排叁伍官方的开奖号码跟参赌人员兑奖,如果参赌人员中奖就返还奖金,不中奖不返还。重庆时时彩和新疆时时彩的赌法是一样的,选购五个号码,五个号码为一注,2元一注,根据重庆时时彩和新疆时时彩的官方开奖号码,五个号码都与官方开奖的一样,就有19万奖金;四个号码一样就有1万9千元;三个号码一样的话,是有三种奖金方式,分别是1900元、625元、310元;两个号码一样有190元奖金;一个号码一样有19元。福利3D的赌法是选三个号码,2元一注,三个号码与福利3D官方网站发布的一样就有1832元返还,两个号码就有180元返还,一个号码有18元返还。排叁伍很少人玩,所以赌法我记不清楚。东臣娱乐网站分前台和后台,前台是让人赌博的,后台是我们控制的。打开东臣娱乐网站前台后,网站记录有东臣娱乐,开始游戏,游戏记录,财务报表,用户管理,帐户设置,在线客服,退出游戏,游戏帐号,重庆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福利3D、排叁伍,游戏分数,平台公告,活动公告,五星直选,四星直选,前三,中三,后三,前二,后二,其他玩法,注数,元/角/分,确认投注,奖金等字样,其他情况不详。后台有记录有取款,存款,交易清单,用户管理,时间管理,彩种管理,系统设置等字样,其他情况不详。 对于非法获利部分,覃某伟称自己分得150万。 被告人覃某伟辨认出其同伙罗某锦、罗某宝、梁某君、梁某甲、罗某杰。 被告人覃某伟辨认了东臣娱乐网站及后台页面,与梁某甲辨认的一致。 42、被告人罗某杰的供述材料,具体供述内容如下:我没有参与赌博,我只是负责帮忙打款转账的。我曾经在那间出租屋里面的电脑上看见有一个名叫“东臣娱乐”的黑红色网页,上面是玩一个叫“时时彩”的彩票赌博游戏,但是我没有去玩。我没有玩过那个“时时彩”,但是我看到“东臣娱乐”的网页上那个“时时彩”游戏是开5个数字的,大概每隔十多分钟变化一次,应该是有人投注那些数字,买中了就会中奖。那个房间里有4台电脑,都可以做转账的,我去帮忙转账的时候,“阿宝”他们已经打开了一个白色的网页,网页的上方写着“商家管理系统”(具体的名字我不记得了),网页上有一行一行的信息,每一行信息的开头有一个编号,这个编号一般是由数字和英文字母组合成的。我点击那个编号就进入另一个网页,上面写着对方的帐号、姓名、转账金额和银行名称。然后我打开了中国工商银行网上转账的网页,我将对方的帐号复制到工商银行网上转账网页的对方帐号那一栏,然后输入对应的转账金额,输入密码12345678,然后点击“确定”,然后我将插在电脑上的U盾上一个“OK”的按钮按两下,就完成转账了。对方有很多姓名和帐号的,我都没有留意,我是直接复制过去的,但是银行名称那里有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我只记得有这么多。 我一开始是不知道的“东臣娱乐”是一个供人赌博的网页,后来我在那里做饭和帮忙转账的时候,我看到有一个“东臣娱乐”的网页,上面玩一个叫“时时彩”的赌博游戏,我才知道梁某甲他们是做赌博的,但是他们具体是怎么做赌博的,我就不清楚了。 我做过“东臣娱乐”赌博平台的客服至少三次以上,我是刚开始学的,所接触到的都是赌客说会员账号绑定不了银行账户、修改资料之类的,但是我不会解答,都是问罗某锦他们怎样解答,除我之外,罗某锦也做过客服工作。 关于非法获利情况,其称梁某甲发了两次工资给他,每次20000元,共计40000元。 被告人罗某杰辨认出其同伙梁某君(阿君)、罗某锦(阿肥)、罗某宝(阿宝)、梁某甲、覃某伟(阿伟)。 被告人罗某杰辨认了东臣娱乐网站及后台页面,与梁某甲辨认的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东臣娱乐平台共收受现金充值人民币148653272.46元有异议的意见。 经查,首先,江红所专查字(2014)第128号专项报告,证实东臣娱乐平台所绑定的八个收款账户共收款总额人民币157573381.62元,扣除上述八个账户之间互转的人民币2515640.5元、东臣娱乐平台绑定的四个付款账户来款人民币2238159.5元、被告人梁某君账户来款80000元、岑某仪账户来款507元、财付通对公账户来款3190161元,即上述八个收款账户收款净额为149558913.62元。其次,东臣娱乐平台所绑定的八个收款账户,即陈某宇、蒙某永、农某柱、吴某良、吴某胜、吴某彬、杨某甲、钟某维等八个账户的银行交易明细与江红所专查字(2014)第128号专项报告能够互相印证。第三,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东臣娱乐平台所绑定的八个收款账户之间存在互转、四个付款账户向八个收款账户转款等情况,江红所专查字(2014)第128号专项报告所计算的八个账户来款的总金额均已剔除。第四,对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东臣娱乐平台所绑定的八个收款账户内的资金存在未全部用于投注、走账等问题,存在可能性,暂未有证据予以排除其具体数额,因此无法准确予以扣减。故公诉机关对于东臣娱乐平台所绑定的八个收款账户内资金的定性准确,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东臣娱乐平台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多万元存疑的意见。 经查,首先,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对自己获利情况前后供述基本上不一致,且被告人之间供述的获利金额也并不吻合。被告人梁某甲在侦查阶段先供述其非法获利人民币120多万元,后又供述五个主犯每人分了约20万元,在庭审中仅承认其分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梁某君在侦查阶段先供述其非法获利人民币40-60万元,后称分到160万元,庭审中称自己仅领到工资不多于50000元;被告人罗某锦在侦查阶段一直稳定供述每人分得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但在庭审中则辩称其仅分得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覃某伟在侦查阶段供述其非法获利人民币150万元,但在庭审中则辩称其仅获利50000元;而被告人罗某宝一直辩解其获利50000元。第二,公诉机关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等人处分别扣押了人民币2300000元、1612500元、1514379.14元、1758101.72元。根据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其所控制的他人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等人上述被扣押的款项中有人民币2300000元、1299001元、1060604.2元、962101.72元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腾讯财付通对公账户1,但此账号与被告人绑定赌博平台的2个财付通账号并不相符,这些款项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属于被告人用于绑定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两个财付通账号分别是易某宁和覃某根的收入,公诉机关尚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第三,对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等人在庭审中所称的,上述款项中有其代理网游、其他生意的合法收入或全部是其合法收入的意见。如前所述,虽然梁某甲、梁某君等人被扣押的款项大部分是从腾讯财付通对公账户1转出,但由于无法核实这些款项是否来源于赌博平台所绑定的两个财付通账号收入,无法查清其真实来源,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等人上述辩解意见的可能性,而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排除和甄别。因此,公诉机关认定东臣娱乐赌博平台非法获利500多万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供述与辩解的东臣娱乐平台开设起始时间问题的意见。 经查,首先,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在侦查阶段曾供述东臣娱乐平台开设于2013年4月初,在庭审中则辩解称始于2013年3月15日左右,而被告人覃某伟、罗某锦在侦查阶段则供述东臣娱乐平台开设于2013年2月份,在庭审中辩解称2013年2月份是共同预谋开设赌场。其次,东臣娱乐平台绑定的八个收款账户之一钟某维账户明细资料、江红所专查字(2014)第128号专项报告、东臣娱乐平台会员资料反映,钟某维账户于2013年2月20日至同年3月1日多次接受赌博平台会员张某瑞、王某账户来款,而且在2013年3月1日至同年8月份赌博平台会员张某瑞、王某账户也多次向钟某维账户转款。第三,东臣娱乐平台会员资料反映,2013年2月18日即有参赌人员注册成为东臣娱乐平台会员。综合上述证据,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于2013年2月份即密谋开设赌场,同月20号左右即开放东臣娱乐平台供他人赌博。 关于辩护人张启清、朱爱枝、吴海波提出的被告人梁某君、罗某宝、罗某锦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首先,被告人梁某君、罗某宝、罗某锦的供述材料反映,与梁某甲、覃某伟共同商议开设网络赌博平台,平台成立后三人均负责管理网络赌博后台数据,帮助客户处理充值数据,打钱给客户以及当赌博网站的客服等工作,赌博平台盈利由五人平分,而且被告人梁某君介绍覃某伟、罗某锦加入。其次,被告人梁某甲、覃某伟的供述材料与被告人梁某君、罗某宝、罗某锦的上述供述能够互相吻合,且证实被告人梁某君、罗某宝、罗某锦与被告人梁某甲、覃某伟的工作内容基本相同或相似,赌博平台盈利由五人平分。因此被告人梁某君、罗某宝、罗某锦事前参与开设赌场的共谋,事中负责赌博网站后台管理工作,事后利益均分,与被告人梁某甲、覃某伟的作用类似,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主犯的规定,故辩护人张启清、朱爱枝、吴海波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梁某霞通过互联网QQ聊天方式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在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达俊兴业五金厂员工宿舍内,以“东臣娱乐网”账号“jixiang”的代理人身份通过互联网发展下一级代理人、下线会员共7人向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至同年8月份,梁某霞的下线向赌博平台充值人民币964932.21元、投注赌资累计人民币2985983元、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31786.2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公蓬扣字(2013)03610032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江公蓬扣单(2013)03610032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7日从被告人梁某霞处扣押作案工具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型号:K55VD,K55X1321VD-SV84FDDXXU) 2、被告人梁某霞的2227030951QQ财付通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梁某霞接受东臣娱乐分红人民币3673.16元。 3、江门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蓬江大队于2013年8月6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6日21时许,民警在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木朗村俊兴业五金厂将梁某霞抓获。 4、被告人梁某霞的供述材料,供述内容如下:我是2012年7月份左右开始在电脑上网玩的,平时一般是在江门市蓬江区木朗俊兴业抛光厂我住的宿舍里上网参与东臣娱乐地下赌博,有时候回鹤山探望儿子的时候会在鹤山上网。我以前在东方新娘拍过照片留下了QQ联系方式,后来被拉进了东方新娘的QQ群里,在她们的QQ群里我见到一条广告说要请兼职,日赚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我当时出于好奇心就进去了那个名字叫百乐的QQ群,后来我才知道那个群是靠拿别人网上投注的回扣赚钱的。我只知道东臣娱乐这个地下赌博平台的老板是负责收钱的,投注者下注要通过网银或者财付通把钱转到平台那里去充值,平台的人再把钱转入投注者的账号里去,方便投注者下注。东臣娱乐还聘请了一些计划员专门负责预测下一期要开的号码,给下注者提供参考消息。我在东臣娱乐的地下赌博网站负责代理工作,那些会员在我代理的平台里投注,我就可以拿到投注资金的回扣,比如投注一万元人民币我可以拿到10元人民币或者70元的人民币,至于回扣百分比的多少由我自己决定。以前在百乐QQ群里的一个管理员(具体叫什么名字我忘记了)跟我说,投注玩经常会输,不如做代理好,做代理赚钱,她还一步一步地教我如何操作,后来由于百乐QQ的平台代理人拖欠投资者的本金没钱给就跑了,而那时我刚好在另一个QQ群里认识了我现在的上级,他帮我申请了一个账号,于是我就做了森马QQ群的平台代理人,当时我是和一名叫奇奇的浙江男子合伙做的,因为我当时什么都不懂,而那名男子懂得看号码,而我认识的人多,所以我和他就合伙做平台代理。 我没有在东臣赌博平台玩过,只是发展会员,负责发展一些人去跟“东臣娱乐”网赌博,我的下线相当于赌徒(有部分下线也当代理),“东臣娱乐”网站就是庄家,我的下线在东臣娱乐上的会员户名分别是:pkdca,在“格格”群中名叫“蛮腰”,QQ号码为909279357(名称:小马过河),电话号码是15275511752;8888888kk,在“格格”群中名叫“禧哈”,QQ号码为349097710,电话号码是15034421413;fendou20,在“格格”群中名叫“绅士”,QQ号码为383000535,电话号码是18615002001;win8528,在“格格”群中名叫“小小强”,QQ号码为76127238,电话号码是13341307722;dragonzybl,在“格格”群中名叫“我是传奇”,QQ号码为274138470,电话号码是15343206010;dyz593778,在“格格”群中名叫“幸福”,QQ号码为408058742,电话号码是18763466659;liunian,在“格格”群中名叫“流年”,QQ号码为275024198,我没有他的电话号码。 我的七个下线从2013年5月27日到2013年8月4日期间的累计投注额为人民币2985983元。 关于获利情况,没有具体算过,大约3万多元吧。 被告人梁某霞辨认作案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达俊兴五金厂二楼第一间员工宿舍。 被告人梁某霞辨认了东臣娱乐网站电脑页面截图及自己保存的下线代理的投注情况截图,上面记载的内容与其供述的一致。其投注情况及获利按其自己保存的截图计算数值。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三、2013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明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中明亭村雅都公寓A栋313房内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共10人。至同年8月,林某明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213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林某明处扣押人民币179248.06元,其中人民币78769.89元属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2014年11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林某明、黄某辉、安某勇发展的下线人数、下线所投注的赌博金额已在前期侦查中已补充核实完毕,详见案卷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明、黄某辉、安某勇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及上述嫌疑人质证的书证及物证。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2014年12月3日出具的我局暂扣林某明、刘某鑫、梁某华金额情况,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7日、8日扣押林某明现金人民币50000元及从其个人账户扣押人民币129248.06元,共计人民币179248.06元。 3、江公蓬搜查字(2013)160023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江公蓬扣字(2013)160033、16003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6日、8月7日分别从被告人林某明处扣押人民币5000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V480S,序列号WB07311043)、二张工商银联卡和129248.06元。(故侦查机关自被告人林某明处扣押人民币共计179248.06元) 4、江门市公安局棠下派出所于2013年8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6日林某明交代其非法获利的100000元、28000多元已转存到卡号6212262011003436610、6222022011019580096内,林某明愿意将上述卡内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2013年8月7日民警到中国工商银行棠下支行提现上述卡内的非法所得共计129248.06元,并进行扣押。 5、被告人林某明卡号6212262011003436610、6222022011019580096个人业务凭证,证实被告人林某明上述银行账户于2013年8月7日向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转账100478.17元、28769.89元。 6、江门市公安局棠下派出所于2013年8月7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6日20时许,民警在中山市沙溪镇中明亭村雅都公寓A栋313房将林某明抓获。 7、被告人林某明的供述材料,供述内容如下:2012年8月份左右,我在QQ一个网上玩赌博的Q群认识了一个叫老杨的世爵赌博平台男主管,他介绍我玩重庆时时彩的私彩投注,还给了我世爵赌博平台的网址,我玩了两三天后,输了6万多元,后来我就经一个同样是QQ赌博群上的朋友介绍去了森马赌博平台,在森马平台玩了四五个月后该平台关掉了,后来,我的其中一个QQ赌博群有一个Q名叫“东臣主管”的男子就介绍我到东臣赌博平台赌博,并对我说如果能发展下线进入东臣赌博平台的,可以给我8.1个百分点的提成,于是我答应了,我的账号是ming998,并用一张工商银行的绑定东臣赌博平台的账户,密码是890701,然后我就于我所在的赌博QQ群中找以前跟我一起参与网上赌博的人加入东臣赌博平台,并承诺经我介绍加入东臣赌博平台的人,到时我可帮他们向东臣公司申请给予他们8.0个百分点或以下的返点帐户,后来经我发展下线,现时共有三个代理为我再发展下线,这三个代理分别是小高,天鹰,小爱。小高、天鹰、小爱是我在赌博Q群认识的,但都没见过面。小高,Q名花英雄,帐号936895641;天鹰,Q名和帐号我现在查不到,可能我被拉入黑名单了;小爱,Q名和帐号我现在查不到,可能我被拉入黑名单了。我们玩的是一种参照重庆时时彩的私彩投注,我平时玩的是“两星”,为2元人民币一注,位数上每一个数字或单独或与另外位数上的数字组成一注,可任选数字或多选数字组合,二星玩法中一注赔率为190元。我发展下线后就帮他们申请开户,下线将他们的账户名给我后,我就到东臣平台为他们注册游戏账户,成功后,他们就可以登录东臣赌博,平台到时就会为他们绑定银行卡号。到时下线在进入东臣赌博平台玩重庆时时彩的私彩投注时,赌博所得就会直接转入游戏账户,发展下线所得到的提成也会转入游戏账户,然后就可以将游戏账户内的资金转账到绑定的银行账户提取。我只知道我上面有一个东臣主管,下面有三个代理,分别是天鹰、小高、小爱,代理下面还有很多下线。我发展了小高、天鹰、小爱做代理后,都是由他们发展的下线,大概是80人左右,但这些人有些开了账户不一定玩。 假如私彩投注消费额为10000元的,东臣给我的8.1个百分点的返点帐户提成,我可获得810元的利润,但我同时还须支付下线的返点帐户提成8.0个百分点的返点帐户,因此我的提成只有0.1个百分点,即消费额为10000元的话只得10元的利润。我的下线每个月进入东臣赌博平台玩重庆时时彩的私彩投注消费额平均大约在600万至800万元人民币之间。我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得到,我可以看到我发展的下线的投注额的情况。 非法获利情况:6月1日至8月3日累计从东臣娱乐那边提现21.3万元。 林某明辨认了东臣娱乐网站电脑页面截图,上面记载的内容与其供述的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四、2013年3月份,被告人梁某华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振兴路一巷2号305房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9人,下线会员60人。至同年8月,梁某华本人及下线共向赌博平台投注人民币3203078.6元,梁某华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46955元。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梁某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振兴路一巷2号305房搜查时,现场扣押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2014年11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林某明、黄某辉、安某勇发展的下线人数、下线所投注的赌博金额已在前期侦查中已补充核实完毕,详见案卷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明、黄某辉、安某勇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及上述嫌疑人质证的书证及物证。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2014年12月3日出具的我局暂扣林某明、刘某鑫、梁某华金额情况,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18日扣押梁某华处现金人民币9000元。 3、江公蓬搜查字(2013)03025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江公蓬扣字(2013)20106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7日从被告人梁某华处扣押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牌,粉红色,15寸)、手机一部、人民币9000元。 4、被告人梁某华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梁某华于2013年3月至8月从东臣娱乐赌博平台获利46955元。 5、江门市公安局环市派出所于2013年8月7日、8月8日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7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振兴路一巷2号305房抓获梁某华。 6、被告人梁某华的供述材料,供述内容如下:2013年3月份初,我在重庆时时彩的一个QQ群(我不记得QQ群的名称了)和一个人聊,我不认识的,我们在聊天的过程中,他就跟我介绍了东臣网页利用重庆时时彩外围赌博的方式及抽水的情况,并跟我说挺好赚的,问我有没有兴趣做,我进到东臣网页看了几天后觉得挺好做的,可以赚到钱,后来我就跟他说我做,然后他就叫我给个用户名给他,他注册一个帐户给我,我就给了一个名称为lianghua的给他,然后他就帮我注册,注册后,我就有了东臣娱乐网页的网络帐户,户名就是lianghua,他让我做代理,我成为他的下线,然后自己再发展下线,并从中抽水获利,从3月份开始参赌,自己下注赌博,直到5月份才开始发展到下线,下线参赌,我就从中抽水。我不认识我的上线,我叫他为“兄弟”,我也没见过他,只有他的QQ号码,号码是1047505588,Q名:东臣主管,他是我的上级,我是他的下级,我看不到他的帐户信息的,我不知道他的帐户。东臣娱乐网页是私彩的老板(庄家)设置的,我们用这个平台进行赌博的,而要在这个平台上赌博,必须要有帐户,有了帐户后就可以用帐户操作进行投注赌博,像我这个帐户是代理帐户,还可以发展下线,让下线下注赌博,我这个帐户就叫网络帐户。我下线有十来个下级代理和一个会员,那十来个代理下面又有60来个下线,因为我的下级代理发展的下线下注赌博也都要汇总到我的帐户,并按说好的水位被我抽水,所以我下级代理发展的下线也是我的下线,所以我总共有70来个下线。我是在重庆时时彩的一些QQ群里跟人聊天,然后跟他们介绍利用重庆时时彩在外围赌博的方式跟好处,拉人参与进来参赌,我总共拉了10来个人,我在我的帐户lianghua里各开了一个帐户给他们,10来个做我的下级代理,一个是我的会员,我又让下级代理再拉人,他们又拉了60来个下线,就这样,发展了大概70来个下线。代理可以发展下线,让下线参赌;会员只能自己参赌,不能发展下线。我发展了下线后,下线就用我给他们的帐户在东臣娱乐网页上登录,他们如果想投注参赌的话,就必须先在网页上一个充值提现栏里面充值,假如我的一个下线想充一万元的话,就将他开户的银行卡里的一万元汇到网页上的帐户,网页上帐户收到后,他的帐户里就有一万分,一万分就相当于一万元,他的帐户有了一万分之后,他就可以开始用他的帐户进行投注参赌,因为我是他的上线,他是我的下线,他的投注就会汇总到我的帐户,我的帐户上的投注就会汇总到我的上线,一级一级上去,最后跟网页的庄家进行对赌,然后就会有输有赢,即参赌人员或庄家有赢有输。而我是他的上线,我就可以从中进行抽水,是系统自动统计返点的,我就按照我跟他说好的水位进行抽水,这个水位在系统里都写好的,譬如我们说好我抽水是1%的话,如果他投注一万元,我就从中抽水100元,网页上的财务报表会统计并生成的,我抽到的水钱如果想提取的话,就可以在网页上的充值提现栏中提取,让网页的帐户汇到我的开户帐户。我下级代理的下线下注也是汇总到我帐户与庄家对赌,我也是像以上方式从中抽水获利。 我有VIP5598、VIP258、CF888等70来个下线,因为下线太多了,我也记不起另外那些下线的帐户了,只要登录我的帐户就可以看到了。我不认识我的下线,也没有见过面,不知道他们的姓名,我只有4个下级代理和一个会员的QQ号码,存在我的电话里,你们拿手机给我看,我就能查出来。经我查看,我存有QQ号码的4个下级代理的QQ分别是QQ:1299654876(Q名:冰帝魔圣)、QQ:2810078988(Q名:凤凰娱乐)、QQ:1794197744(Q名:雪域)、QQ:596730810(Q名:清风迎堂),一个会员的QQ:1921078379(Q名:世爵)。我从今年3月份开始有东臣代理帐户,3、4月份主要是我自己参赌,拉不到下线,从今年5月份才开始发展到下线的,我的下线的下注量大概是每天10多万,每个月的总下注额大概是400多万,至今大概下注额是1000多万。 非法获利情况:我抽水及分红平均下来大概每月9000元,至今大概抽水获利人民币40000多元。 我知道梁某甲和梁某君有份做东臣娱乐网站的负责人,我老乡覃某伟经常跟他们在一起,我估计覃某伟也有份做。 被告人梁某华辨认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 被告人梁某华辨认了东臣娱乐网站电脑页面截图,上面记载的内容与其供述的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五、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鑫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在罗村武城文魁巷7号207房内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下线会员共100人。至同年8月,刘某鑫本人及下线共向赌博平台投注人民币3857749.78元,刘某鑫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123657元。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刘某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村武城文魁巷7号207房搜查,现场扣押现金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2014年11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林某明、黄某辉、安某勇发展的下线人数、下线所投注的赌博金额已在前期侦查中已补充核实完毕,详见案卷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明、黄某辉、安某勇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及上述嫌疑人质证的书证及物证。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2014年12月3日出具的我局暂扣林某明、刘某鑫、梁某华金额情况,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18日扣押刘某鑫处现金人民币40000元。 3、从被告人刘某鑫处扣押中国工商银行卡二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的银行流水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鑫自2013年5月至8月从东臣娱乐赌博平台获利人民币123657元。 4、江门市公安局环市派出所于2013年8月6日、8月7日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6日19时35分,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村武城文魁巷7号207房抓获刘某鑫。 5、江公蓬搜查字(2013)03024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江公蓬扣字(2013)20104、20105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6日从被告人刘某鑫处扣押中国工商银行卡二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牌,黑色,14寸)、人民币40000元。 6、被告人刘某鑫的供述材料,供述内容如下:我参与网络赌博,就是利用重庆时时彩,在网络上私下设置赌博方式,以重庆时时彩的结果为标准,发展人员在盘外进行赌博,俗称“私彩”。我的角色是代理,我上面有上线,下面有下线。我是从今年3月份开始参与这种网络赌博的,一直至被民警抓获。我不认识我的上线,我叫他为“哥们”,我也没见过他。我有VIP428、VIP0420、VIP528等100多个下线,因为下线太多了,我也记不起另外那些下线的帐户了,只要登录我的帐户就可以看到了。我有两个网络帐户,第一个是上线给我的,帐户是Liuhx888,第二个帐户是我自己在Liuhx888帐户里开通的,帐户是Liu789。我的100多个下线的下注量大概是每天20万至30万,每个月的总下注额大概是700多万,至今大概投注1700多万元。我用我的帐户登录到东辰娱乐网站,进财务报表栏里就可以看到他们的下注情况,都有记录的,只不过东臣娱乐网站的财务报表只保留最近15天的数据,15天前的自动删除的。我用Liu789帐户开帐户给我的下线投注,我们说好我抽水的水位的,水位是0.1%至7%不等,然后因为帐户Liu789是帐户Liuhx888的子帐户,Liuhx888帐户又从中抽水0.1%,两个帐户一起对我的下线进行抽水。如果我的下线是普通会员的话,我抽水的水位就是7%;如果是我的下级代理的话,水位就我们两人说好,水位在0.1%至0.9%不等。 你们在我电脑桌面中一个叫东臣图标的点击进去,然后再输入我的帐户及密码就可以进入了。用户管理就是看我的会员情况或添加会员(开帐户给我的下线)的;财务报表就是显示我下线的下注情况、输赢情况、我抽水的情况等情况的;帐户设置就是绑点用户的个人信息与银行卡资料的意思;充值提现就是用于充值及提现的意思。用户名就是参与赌博的用户的名称;充值就是在网络上充了多少钱的意思;提现就是在网站上提现多少的意思;消费就是投注多少的意思;中奖是赢了多少的意思;返点就是我抽水多少的意思;盈利就是各个帐户的中奖减去消费再减去抽水的数额的意思,盈利栏处有可能是赢钱,也可能是输钱,输钱就显示“-”的符号。在网站保留的数据里,我看到我的Liu789帐户在近期的返点,即抽水是人民币8372.10元;我的Liuhx888帐户在近期的返点,即抽水是人民币3933.07元。因为保留在我电脑里面的数据及报表只是近期的,只是我参赌以来一部分数据而已,所以数额上跟我实际抽水的数额远远不同。 经我仔细看了报表,我的下级代理等所有下线在我被抓前7天总共累计充值人民币1173939.9元,累计投注总额为人民币3851910.7元。 非法获利情况:经我核实,我在东臣娱乐网站做代理以来,总共获利人民币123657元。 被告人刘某鑫辨认作案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村武城文魁巷7号。 被告人刘某鑫辨认了东臣娱乐网站电脑页面截图,上面记载的内容与其供述的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六、2013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辉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渔业行政村轻铁东2巷1号203房内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共22人。至同年8月,黄某辉本人及下线共向赌博平台投注人民币61115.02元,黄某辉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2314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公蓬搜查字(2013)120047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江公蓬扣字(2013)12006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8月8日从被告人黄某辉处扣押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联想一体微型计算机一台(联想,型号C340,主机号VS800094229,批号:VS1212G2XL)、黑色键盘一个(联想,型号KB4721)、黑色电源线一条(型号ADP-120ZBBB)。 2、被告人黄某辉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鑫自2013年6月至8月从东臣娱乐赌博平台获利人民币23149元。 3、江门市公安局北街派出所于2013年8月8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8日16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渔业行政村轻铁东2巷1号203将黄某辉抓获。 4、被告人黄某辉的供述材料,供述内容如下:我通过一个QQ好友“make”介绍知道了“东臣娱乐网”,然后我就通过另外一个QQ好友(具体QQ名字我不记得了)的帮助,就在“东臣娱乐网”上开了账号和成为了代理(代理就是帮助赌博网去拉客户参与网络赌博)。 我一共有22个下级代理,有“xiaoshua888”,“ssc028,”,“binjie0520”,“hy1618”,“hal5723013”,“QQ1143”,“qq546456262”,“hhlxy120”,“love168”,“caibin888”,“osk6666”,“ty8888”,“czhag01”,“facai7898”,“ty1206”,“hjp888”,“shuai527”,“caishen166”,“wsjssl”,“572373951”,“qiaoyan88”,“lxc123”,还有一个是我自己的“dong008”,一共23个。 非法获利情况:获利人民币23149元 被告人黄某辉辨认了东臣娱乐网站电脑页面截图,上面记载的内容与其供述的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七、2013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文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中明亭村雅都公寓A栋313房内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下一级代理21人。至同年8月,林某文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第二责任区刑警大队于2013年9月9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9月9日13时30分许,民警在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枫丹丽苑B座枫丹宾馆1003房间将林某文抓获。 2、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于2013年9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9日15时许民警接到桂林公安局象山分局第二责任区刑警大队称其单位于该日13时30分将在逃人员林某文抓获。因路途遥远,民警未能在向林某文宣布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将林某文送往江门市看守所。 3、江公蓬扣字(2013)16004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9月11日从被告人林某文处扣押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 4、被告人林某文的供述材料,供述内容如下:2013年3月,我见到我弟弟林某明通过电脑登陆东臣娱乐平台赌博,且获利不小,就叫林某明帮我申请了账号,我就成为了林某明的下线代理,我的账号是wen998,并绑定了一张银行卡(6228480070186288513),林某明说在东臣娱乐下注网站方可以给我下注额8%的返还款,如果我发展下线参与赌博,会得到下线投注额0.1%-0.3%的提成。 我一共发展了21名下线代理(账号分别为liu792165、wy1976、huizhihu、cj0001、vipvip258、t661079、zhang557711、tcc888、mengxiaohao、a516688、aimin626、w510881797、tantan168、15893727243、114391476、sy2013、wer951、zc18888、aa123123、eryi20110121、zipaff123),该21名下线代理又发展了共67名下线。外界的陌生人是不可能直接进入东臣娱乐网站的,只有代理帮忙申请了账号之后才能到网站内玩,我的下线首先自行设定一个账号,然后由我通过我得账号wen998进入网站添加,申请成功后,下线就可以通过自己的账号进入网站完善资料并进行赌博,我的下线再添加下线就不用经过我了,但东臣网站会做出归类,经我账号或者我下线账号添加的账号都算作我的下线,作为我提成和分红的依据。 我在东臣娱乐赌博网站参赌及做代理期间大约获利2万元,现还有大约12000元存在帐号银行卡里。 被告人林某文辨认出林某明。 被告人林某文辨认了东臣娱乐网站电脑页面截图,上面记载的内容与其供述的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八、2013年3月份,被告人安某勇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利管理区小雅商务旅馆403房内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22人。至同年8月,安某勇本人及下线共向赌博平台投注人民币566074.76元,安某勇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10452.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公蓬搜查字(2013)03052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江公蓬扣字(2013)03610029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10月10日从被告人安某勇处扣押电脑主机一台(黑色,组装,无侧盖,有“LITEON”字母字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U盾一个(编号9558010012476362)。 2、被告人安某勇的中国邮政银行的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安某勇从2013年7月-8月从东臣娱乐赌博平台获利人民币76140元。 3、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小浮桥派出所于2013年9月24日出具的到案经过、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于2013年9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24日下午18时58分,民警在绵阳市涪城区定海神针网吧将安某勇抓获。 4、被告人安某勇的供述材料,供述内容如下:我于2013年3月份月底的时候开始,在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利管理区租住的出租屋家中上网,在网上一名叫“雨辰”的网友不知道怎么就加了我为QQ好友,那个网名叫“雨辰”的网友就跟我在QQ群里聊天,我当时的QQ号是421743284,而他的QQ号我记不起了,他在QQ里就介绍了一个名叫“东臣娱乐”的网站给我,并说进入“东臣娱乐”的赌博网站可以在网上买彩票的,还说可以在“东臣娱乐”网站上挣钱的,并且会介绍我怎样玩,于是我就相信了他,而且答应他参与“东臣娱乐”网站的游戏,等我玩了“东臣娱乐”的网站几天后,“雨辰”就告诉我如果介绍其他朋友参与下注玩“东臣娱乐”我也可以挣钱,一开始我不相信,但后来他发了他发展的下线的游戏记录、充值和提现记录给我看,我就慢慢相信他,然后就开始发展下线去参与这个网站,这样我就成了该网站的代理。是名叫“雨辰”的网友先帮我开通一个登陆赌博网的账户的,账户名称是:awy6688,开始的密码是:123456,后来我自己修改了密码为:520521abc。然后登陆网站绑定银行卡号,我绑定的是中国邮政银行卡,开户名是我本人安某勇,后来我又用我的QQ号421743284开通了一个“财付通”来参与玩“东臣娱乐”赌博网站的。接着我就通过这个“财付通”向账户充值,兑换分数,就可以开始赌博了。兑换分数的比率是1元人民币兑换1分。我在“东臣娱乐”赌博网主要是赌“重庆时时彩”,这种玩法是从早上十点钟开始,至晚上十点钟是每十分钟开一次奖,晚上十点钟至次日凌晨二点是每五分钟开一次奖。我主要是赌“后三不定位”和“后三直选”这两种,每次投注是0.2元至5000元人民币不等。从今年4月份至今我赌博了多少次记不清楚了,后来连自己参赌和做这个网站的代理总共盈利了约20000元人民币,但后来我将网站给我的那些盈利都退给了我的下线,后来我还补偿了下线的一些损失总共17000元人民币左右,也就是说我参与这个网站亏了约17000元人民币。就这样我就从今年4月份开始至今年的8月份月头期间一直在“东臣娱乐”赌博网站参与网络赌博和参与代理了。 我发展的下级代理和会员共有22人,其中下级代理17人,会员5人。他们的QQ号在QQ群里面有记录,但是具体的情况我记不起了,刚才民警将“东臣娱乐”的网络赌博平台我发展的下线的账户余额情况的截图和我发展的下线的开户明细截图给我确认,我就知道我发展的那22个下级代理和会员的情况分别是:1、用户名:motou888,反点为6.5,是我于2013年3月22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2、用户名:ckj291,反点为5.5,是我于2013年3月20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3、用户名:zhoudong,反点为6,是我于2013年4月15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4、用户名:chy6688,反点为6,是我于2013年3月6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5、用户名:zyytfjw,反点为6.5,是我于2013年3月26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6、用户名:qianhong,反点为6.5,是我于2013年3月27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7、用户名:bao777,反点为7.5,是我于2013年4月1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8、用户名:tjz888,反点为6.5,是我于2013年4月4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会员,9、用户名:yp888888,反点为6.8,是我于2013年4月17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会员;10、用户名:selina,反点为7,是我于2013年5月3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1、用户名:wanghuanan,反点为6.5,是我于2013年7月28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2、用户名:KKXX9888,反点为7,是我于2013年5月7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3、用户名:GAO666,反点为7.5,是我于2013年5月7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4、用户名:1585256708,反点为7,是我于2013年5月11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5、用户名:peng132,反点为6.5,是我于2013年7月15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6、用户名:zxzzxz,反点为6.5,是我于2013年7月22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7、用户名:cjy6698,反点为6,是我于2013年7月23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8、用户名:qaz521421,反点为7.5,是我于2013年7月8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9、用户名:开心果2526,反点为6,是我于2013年5月22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20、用户名:lj428559,反点为7,是我于2013年5月9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会员;21、用户名:76621590,反点为7.5,是我于2013年7月24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会员;22、用户名:zmy888888,反点为7.5,是我于2013年7月27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会员。他们累计充值了多少钱我记不起了,但通过民警给我确认“东臣娱乐”的网络赌博平台里显示我的下线的充值情况的截图,我就知道他们于是2013年3月1日0时0分以来累计充值了253452.75元人民币。经过民警复印给我确认的中国邮政银行的银行卡的流水清单,就知道我于2013年7月1日提现抽水得到56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日提现抽水得到75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2日提现抽水得到6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2日提现抽水得到4560元人民币,2013年7月3日提现抽水得到10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4日提现抽水得到10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4日提现抽水得到740元人民币,2013年7月4日提现抽水得到820元人民币,2013年7月5日提现抽水得到660元人民币,2013年7月6日提现抽水得到460元人民币,2013年7月7日提现抽水得到83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8日提现抽水得到40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9日提现抽水得到24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0日提现抽水得到3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2日提现抽水得到50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3日提现抽水得到17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4日提现抽水得到13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4日提现抽水得到29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5日提现抽水得到4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7日提现抽水得到38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7日提现抽水得到14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8日提现抽水得到12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9日提现抽水得到27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21日提现抽水得到320元人民币,2013年7月22日提现抽水得到610元人民币,2013年7月24日提现抽水得到13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25日提现抽水得到7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26日提现抽水得到11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28日提现抽水得到640元人民币,2013年7月29日提现抽水得到6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29日提现抽水得到4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30日提现抽水得到48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31日提现抽水得到470元人民币,2013年7月31日提现抽水得到500元人民币,2013年8月1日提现抽水得到130元人民币,2013年8月2日提现抽水得到1600元人民币,2013年8月3日提现抽水得到5600元人民币,2013年8月4日提现抽水得到5300元人民币,2013年8月4日提现抽水得到600元人民币。 我的下线自2013年3月1日以来累计投注了566074.76元。 我抽水累计得到多少钱没有具体计算过,但通过民警交给我的参与东臣娱乐网络赌博平台绑定的中国邮政银行卡的流水清单,在我的解释和计算每一次的提现,我知道提现累计得到人民币76140元。 安某勇辨认作案地点东莞市清溪镇大利管理区小雅商务旅馆403房及东臣娱乐网站页面,并对其银行帐户清单内从赌博网站中收到的款项记录作了指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九、2013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军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高坳新村一区91栋603房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身份发展下一级代理、会员共13人。至同年8月,姚某军本人及下线共向赌博平台投注人民币1017985.74元,姚某军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6333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姚某军的工商银行的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姚某军从2013年3月-8月从东臣娱乐赌博平台获利人民币63333元。 2、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刑警支队于2013年9月29日出具的抓获经过、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于2013年9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29日14时30分许,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汽车站附近抓获姚某军。 3、江公蓬搜查字(2013)03051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江公蓬扣字(2013)03610004、03610028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江公蓬扣单(2013)03610004、03610028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9月30日、10月10日从被告人姚某军处分别扣押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和电脑主机一台(黑色,组装,有“ZIP”、”38”字样)。 4、被告人姚某军的供述材料,供述内容如下:2013年5月底,我在深圳市龙华的出租屋上网,通过QQ认识到一名叫“多多”的女子,我和“多多”聊天一段时间后,“多多”问我有没有兴趣到网上一些赌博平台玩?我说不想玩,因为网上的那些赌博平台经常在会员充值后就关闭。“多多”说她知道一个名叫“东臣娱乐”的网络赌博平台很有保障,只要我拉到新会员到“东臣娱乐”网络平台上注册,我就可以获得返点提成,拉的人越多,返点就越多,如果拉到大客户加入能获得几万元提成。我见能赚这么多,答应“多多”加入“东臣娱乐”平台。接着“多多”就介绍我加入“东臣娱乐”网络赌博平台。我就根据“多多”发来的网址登陆进“东臣娱乐”的网站,并在那里注册成为“东臣娱乐”的会员。然后我通过QQ聊天发展下线新会员,就这样当上了代理。我发展下线时,会要求下线提供一个用户名,然后我会进入网站的“用户管理”一栏,点击一个名为“新增会员”的选项,将下线提供的用户名添加注册为新会员,并且设置默认密码为:“123456”。这样我就成功发展了一个下线新会员。如果下线提供的用户名在“东臣娱乐”网上已经有注册,我会要求对方换一个名称再提供给我,直至没有和已注册的会员重名为止。我帮下线新会员进行注册时,已经将我的全部下线默认为代理,如果有一个我的下线发展自己的下线,只需要我的下线自己操作就可以,不需要我来操作。 根据民警给我看的网站截图,经我统计,我总共有13个下线,这些下线的用户名分别是:hs0727、kiao88888、1943983450、S789789、xuqianchu528、254559043、lnccnl888、chenzui9848、a123682895、flyujie520、261811602、ttz188、258604363。上述下线全部是代理级别的。 我从“东臣娱乐”提款时也是使用同一个工商银行帐号。民警将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对应帐号为本人的工商银行卡的流水帐让我核对过,自2013年6月12日至8月6日,我一共向“东臣娱乐”网的帐户充值17次,总值45192元,这些充值的款项,我是用来赌博的,自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8月6日,我一共从“东臣娱乐”网提现56次,共63333元,这些收入并未包括上线给我的分红。上线给我的分红有多少次,总值是多少我记不请,我也不清楚上线的帐号。 被告人姚某军辨认作案地点深圳市宝安区高坳新村一区91栋603房及东臣娱乐网站页面,并对其银行帐户清单内从赌博网站中收到的款项记录作了指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被告人姚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及下线向东臣娱乐平台投注人民币1017985.74元持异议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根据其供述的其在东臣娱乐平台注册账号进入其在东臣娱乐平台账户页面发现,其及其下线向东臣娱乐平台共投注人民币1017985.74元。而且上述页面截图亦经其本人确认。故被告人姚某军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十、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乐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龙津街81号二楼出租屋内通过互联网成为“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的代理人,发展下一级代理13人。至同年8月,李乐乐本人及下线共向赌博平台投注人民币437328.44元,李乐乐从赌博平台得到返现人民币4669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公蓬搜查字(2013)03086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江公蓬扣字(2013)03610047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江公蓬扣单(2013)03610053扣押清单,证实江门市公安局沙仔派出所于2013年11月26日从被告人李乐乐处扣押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一张、组装电脑主机两台(黑色机箱,无侧盖,有“新战线”字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型号:B575)、工商银行电子密码器一个(序号:1111000176736852). 2、被告人李乐乐工行卡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李乐乐共向东臣娱乐平台充值人民币16189.8元,从该平台获利人民币46691元。 3、惠州市公安局水口派出所于2013年11月26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6日20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龙津街81号二楼住房将李乐乐抓获。 4、(2003)惠城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及(2008)连狱释字第1923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乐乐2003年3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5、被告人李乐乐的供述材料,供述内容如下:我于2013年4月份月头的时候开始,在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水口镇龙津街81号居住的家中上网,在网上一名叫“疯子”的网友在QQ里介绍了一个名叫“东臣娱乐”的网站给我,并说进入“东臣娱乐”的赌博网站可以在网上买彩票的,还说可以在“东臣娱乐”网站上挣钱的,并且介绍其他人参与“东臣娱乐”的赌博网站赌博就会得到该网站给我的提成了。于是我就信了他,而且答应他参与“东臣娱乐”的网站的游戏,等我开始玩“东臣娱乐”的网站后,我就开始发展下线去参加这个网站,这样我就成了该网站的代理。一开始名叫“疯子”的网友先帮我开通一个登陆赌博网的账户的,账号是:727700701;开始的密码是:123456,后来我自己修改了密码为:BABY7793022。然后登陆网站绑定银行卡号,我绑定的是中国工商银行卡,开户名是我本人李乐乐。接着我就通过这个中国工商银行卡向游戏账户充值,兑换分数,就可以开始赌博了。兑换分数的比率是1元人民币兑换1分。我在“东臣娱乐”赌博网主要是赌“重庆时时彩”,这种玩法是从早上十点钟开始,至晚上十点钟是每十分钟开一次奖,晚上十点钟至凌晨二点是每五分钟开一次奖。我主要是赌“后三直选”这一种,我每次投注是10元至150元人民币不等。从今年4月份至今我赌博了多少次记不清楚了,后来连自己参赌和做这个网站的代理总共盈利了约30000元人民币,但后来我将网站给我的那些盈利都花光了。 我发展的下线代理和会员共有13人,全部都是下级代理,有13人,没有下线会员。他们的QQ号在QQ群里面有记录,那13个下级代理的情况分别是:1、用户名:623307851,反点为7.5,是我于2013年4月1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2、用户名:88267687,反点为7.6,是我于2013年4月1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3、用户名:im825927,反点为7.6,是我于2013年4月1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4、用户名:2247869908,反点为7.5,是我于2013年4月1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5、用户名:fengling3833,反点为7.6,是我于2013年4月6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6、用户名:huang250,反点为7.5,是我于2013年4月7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7、用户名:w991599859,反点为7,是我于2013年4月15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8、用户名:tnngxd,反点为7,是我于2013年4月1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9、用户名:534323713,反点为7,是我于2013年4月23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0、用户名:liang3361,反点为7.5,是我于2013年4月28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1、用户名:sunli6868,反点为7.5,是我于2013年4月28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2、用户名:facai99,反点为7.3,是我于2013年7月30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13、用户名:1307770543,反点为7.2,是我于2013年8月4日发展添加的下线代理。他们于2013年3月1日0时0分以来累计充值了437328.44元人民币。我在“东臣娱乐”的网络赌博平台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的银行卡的流水清单,显示抽水累计得到46691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乐乐辨认作案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龙津路81号二楼住宅。 被告人李乐乐对东臣娱乐赌博网站页面进行了辨认,印证了其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公安网警部门的相关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侦查机关对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梁某霞、梁某乙、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等人的涉案电脑进行了勘验,证实了相关人员赌博网站运营、会员等相关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黄某辉、林某文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的犯罪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其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分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分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和棠下派出所的人民币2300000元、1612500元、1514379.14元、1758101.72元、100478.17元,系分别来源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林某明持有和控制的个人或他人账户,现有证据未查清上述款项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故依法应予退还给上述各被告人。若上述被告人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未缴纳罚金的,则将扣押款项依法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乐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马朝辉、张启清、朱爱枝、汪兴华、吴海波提出的上述其他辩护意见及其他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四、被告人覃某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五、被告人罗某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六、被告人罗某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七、被告人梁某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八、被告人林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九、被告人梁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十、被告人刘某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十一、被告人黄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十二、被告人林某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十三、被告人安某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十四、被告人姚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十五、被告人李乐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十六、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的人民币1413447.5元,来源于东臣娱乐网赌博平台绑定的银行账户,属于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 十七、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的人民币2300000元、1612500元、1514379.14元、1758101.72元,分别来源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持有和控制的个人或他人账户,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在上述罚金缴纳期满时未缴纳罚金的则将上述款项依法折抵罚金,依法上缴国库。 十八、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棠下派出所的人民币179248.06元,属于被告人林某明所有,其中人民币78769.89元是被告人林某明从东臣娱乐网络赌博平台获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100478.17元,若其在上述罚金缴纳期满时未缴纳罚金的则依法折抵罚金,依法上缴国库。 十九、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环市派出所的人民币9000元、40000元,分别属于被告人梁某华、刘某鑫所有,是被告人梁某华、刘某鑫从东臣娱乐网络赌博平台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 二十、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棠下派出所、环市派出所、北街派出所的物品(文后附相关清单),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 二十一、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棠下派出所、环市派出所、北街派出所的其他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文学 审判员陈健明 代理审判员王恩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桂花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物品清单: 1、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的物品。 (1)属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所有或使用的物品: ①联想笔记本电脑八台(特征:黑色,S/N:QB06384272,P/N:59348930;黑色,S/N:QB06384268,P/N:59348930;黑色,S/N:QB06384264,P/N:59348930;黑色,S/N:QB06384652,P/N:59348930;黑色,机身码CB16064506;黑色,型号Y50S/N:YB00258695,型号Y50;黑色,型号:G480,S/N:ZB00274329;黑色,S/N:CB08088610,型号:LenovoG70。); ②Hasee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特征:黑色,型名:优雅A300-T35,型号:EVS4,机身码:C2459JY00521696。); ③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特征:黑色,机身码:C3NOCJ34627811A); ④服务器二台(DELLPOWEREDGE1850;XSERIES335(IBM牌)); ⑤硬盘一个(序列号:PHG615G03P); ⑥服务器硬盘一个(INTEL,SSD520SERIES240G;ISN:CVCV311606B3240CGN)。 (2)属于被告人梁某霞所有的物品: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型号K55VD,K55X1321VD-SV84FDDXXU)。 (3)属于被告人安某勇所有的物品:电脑主机一台(黑色,组装,无侧盖,有“LITEON”字母字样)。 (4)属于被告人姚某军所有的物品:电脑主机一台(黑色,组装,有“ZIP”、”38”字样)。 (5)属于被告人李乐乐所有的物品: ①组装电脑主机两台(特征:黑色机箱,无侧盖,有“新战线”字样;另一台为黑色机箱); ②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特征:黑色,型号:B575)。 2、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棠下派出所的物品。 (1)属于被告人林某明所有的物品:笔记本电脑一台(特征:联想V480S,序列号WB07311043); 3、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环市派出所的物品。 (1)属于被告人梁某华所有的物品: ①笔记本电脑一台(特征:索尼牌,粉红色,15寸); ②手机一部(华为,手机卡号码15078159312)。 (2)属于被告人刘某鑫所有的物品: ①手机一部(三星牌,手机卡号15813475932); ②笔记本电脑一台(特征:戴尔牌,黑色,14寸)。 4、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北街派出所的物品。 (1)属于被告人黄某辉所有的物品: ①联想一体微型计算机一台(特征:联想,型号C340,主机号VS800094229,批号:VS1212G2XL); ②黑色键盘一个(联想,型号KB4721); ③黑色电源线一条(型号ADP-120ZBBB)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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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二条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五十三条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六十四条
  •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
  •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
  •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 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三款
  • 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 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 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
  •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三款第四项
  • 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
  • 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三款第六项
  • 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三款第七项
  • 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
  • 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第一款
  • 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第二款
  • 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第三款
  • 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第四款
  • 3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第五款
  • 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第六款
  • 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
  • 3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
  •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