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泌阳县xx局××大队××大队长兼东××中队长。涉嫌因犯受贿罪,2016年3月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同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3月21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景齐志,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某,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泌阳县××内退干部。因涉嫌犯行贿罪,2016年5月17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同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柴亭。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行贿罪,2016年5月11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同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拘留,5月23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是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9日经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将,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被告人焦某、王某甲犯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景齐志,被告人焦某及其辩护人柴亭,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泌阳县综合xx局副大队长兼东景区中队长的职务便利,向辖区内违法建筑当事人袁某甲广的请托人王某乙、徐某甲、黄某索要人民币35000元,并为袁某甲广违法建房提供帮助,案发前35000元被告人马某通过请托人已退还。
2、2015年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泌阳县综合xx局副大队长兼东景区中队长的职务便利,向辖区内违法建筑当事人张某甲的请托人郭某甲索要人民币15××0元,并为张某甲违规建房提供帮助,案发时被告人马某尚未收到15××0元人民币。
3、2016年年初,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职务便利,向辖区内违法建筑当事人李某戊的请托人李某乙、陈某甲索要人民币40000元,李某乙、陈某甲证实以顶账的方式向马某行贿40000元,被告人马某为李某戊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4、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甲为了违法建房,通过被告人焦某给予负责违建区域执法巡查的被告人马某行贿人民币50000元。马某收受王某甲的请托人焦某送的人民币50000元后,为王某甲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公诉认为被告人马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第一起予以认可,但已在侦查机关立案前退还,第二、三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可,第四起犯罪事实予以认可。自己很后悔,在办案中积极配合,希望给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辩护人景齐志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四起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二、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认为虽然基本事实存在,但依法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理由是从收款到退款,前后不到一个月,可谓及时退还,且退款时无任何法定办案机关、人员查处与本案有关的人或事。三、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马某主动供述,该起犯罪属于犯罪未遂,不是索贿,被告人马某有依法可以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五、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中,被告人马某在司法机关未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焦某在其规劝下才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使案件得以侦破,应当认定被告人马某有立功表现,并对其从轻处罚;该起犯罪不是索贿。六、庭审中,被告人马某真诚悔罪,愿意主动退还50000元赃款,并愿意按规定缴纳罚金。七、被告人马某系首次犯罪,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改造,不需要科以重刑就能达到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
被告人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通过这个事对自己教训很大,认识错误,其是初犯,没有前科,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理。
被告人焦某的辩护人柴亭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构成行贿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焦某在检察院未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的行为、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主动作房东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又主动房东的工作属有立功情节,应当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作为一个农民,不太懂法律,急需盖房,并没有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陈将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行贿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有被索要情节,犯罪动机是因为家庭住房困难,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综合以上,量刑时请求法庭给予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职务便利,向辖区内违法建筑当事人张某甲的请托人郭某甲索要人民币15××0元,并为张某甲违规建房提供帮助,案发时被告人马某尚未收到15××0元人民币。
2、2016年年初,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向辖区内违法建筑当事人李某戊的请托人李某乙、陈某甲索要人民币40000元,案发时被告人马某尚未收到40000元人民币。
3、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马某为了违法建房,通过被告人焦某给予负责违建区域执法巡查的被告人马某行贿人民币50000元。马某收受王某甲的请托人焦某送的人民币50000元后,为王某甲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另查明,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马某将受贿所得的50000元人民向本院退回。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马某于2016年5月20日讯问笔录:有问题要向检察机关说清楚:袁某乙袁某甲广房子的事儿,李某甲湾王某甲房子的事儿,高河嘴张某甲的事儿,还有李沟李某戊房子的事儿。
先说袁某乙袁某甲广房子的事儿,2015年年底快过年时,袁某乙袁某甲广翻修盖房子,王某乙儿子王某丙负责包工,让我们中队的黄某协调,他们是亲戚,黄某协调不成时给我说让我协调,我同意后,黄某给我拿了35000元,然后黄某又要走了6500元,说是给队里同志们协调这个事儿用,实际他也想落点儿,因为很多原因,房子没有盖起,中间xx局司局长把我叫到他办公室问我是否收的有40000元钱这个事儿,说袁某甲广的一个亲戚找司局长说了,如果房子能盖成就算了,如果房子盖不成就把人家房东出的40000元钱退了,我当时没敢承认,再者钱也是35000元,不是40000元,从司局长办公室出来后,我想着这个事儿既然挑明了,闲事也不好管,我就想着把钱退了,于是我找到黄某把我拿的钱全部退给了他,并督促他把给中队其他同志的钱也一并退掉,这些情况以前都说过,除了黄某给我35000元时,当场就扣的6500元外,详细情况以以前说的为准。
李某甲湾王某甲的房子,是2015年刚过年焦某就找我说的,当时我看了看是耕地,焦某说的有半年多我也没答应,之前焦某给我说,该花钱就花钱,东家愿意出钱,2015年11月份时,王某甲急着住房子,他开始出地基,出地基时队员们发现给我汇报让停了,焦某又找我说这个事儿,房子开始盖第一层没有封顶时,有一天晚上,焦某找到我给我50000元钱让我帮帮忙协调着把房子盖起来,我默认了。虽然中间队员们也去过,最后王某甲也把房子盖起来了。焦某给我50000元钱以后,我给刘某甲钱让他给队里同志们说李某甲湾的房子是他亲戚的事儿时,顺便给他说这个房子领导们都不知道,如果领导们知道,我肯定得去协调花钱,但时至事发领导们也不知这个钱,所以除了我上次给你们说的花掉的钱,还给xx队队长陈某乙有1000元钱,是在xx局三楼走廊的最北头塞他上衣口袋里的,是我喊他出来后给他的,我说让他照顾点儿李某甲湾南边的房子,事儿正和领导沟通着。剩余的钱都在我这里。具体情况以上次说的为准。袁某甲广的房子没有办完手续,我知道黄某给他办的有D级危房鉴定表,等于手续办了一半。没有办完手续建的房子不合法,属于违法建筑。王某甲盖的房子没有手续,已经建好了,焦某打电话给我说的,没有手续不合法,是违法建筑。2016年3月22日那时我害怕5万元以上判的重,不敢说。现在知道法律变了,标准提高了,我主动坦白这个事儿。
张某甲的房子是在巡查时发现,当时正盖第一层,他说有危房补助手续,我们到局里业务股查底子,发现确实有手续只是面积多了二、三十平方,我让他先停工让他找领导们说,我也给王某丁汇报了,中间我见到张某甲也到局里找过王大队,但都没承许。一层浇顶后,也没有管他,等我们再去巡查时发现他在建二层,我们让停了,然后局里郭某甲找我说,张某甲想盖二层,我说让他找王某丁,郭某甲说和王某丁不熟,最后郭某甲说让我协调,我说得20000元,郭某甲说亲戚家没有钱,我们两个说定是让张某甲给我15××0元钱去协调这个事儿,我同意了,接着张某甲的二层也盖好了,但郭某甲给我这个钱时,说先给12000元,剩下的3000元随后给,指着他一定给,但我们一直没有碰到面,我还没有拿到这个12000元钱就出事进来了。张某甲加二层没有手续,属于违建。
李某戊的房子也是危房翻建,是我负责办的。我朋友陈某甲让我帮忙让李某戊盖房时,他说是他亲戚,我提出得办危房手续,他说我人熟,让我办,我答应了。给李某戊帮忙办危房手续时,我没有说要多少钱,因为办危房手续不要钱。我介绍陈某甲的车给徐某乙拉料,我给徐某乙的兄弟徐某丙两个商量过,如果运费上有利润,我们两个分,所以是徐某乙欠的陈某甲的运费,因为我介绍的,陈某甲找我要钱。陈某甲让我给李某戊办危房手续时,没给我说过和我介绍的徐某乙欠的运费相抵的事儿。没给陈某甲说李某戊盖房子需要多少钱。李某戊的危房手续没有走完,没有办下来。规划办有存档,xx局有规划办加章的复印件,才算有手续。李某戊的房子也等于没有手续。我给同志们说人家办的有危房手续,不让他们去停工。因为我认为能办下来危房手续。我认识李某乙,我听陈某甲说是给李某戊盖房子的工头,我要李某戊的身份证复印件时,和李某乙联系过有四、五回,没有见过面。为李某戊办理危房手续,我没给李某乙说过需要多少钱。
被告人马某于2016年3月9日讯问笔录:有涉嫌犯罪的问题需要向检察机关讲清楚,北袁某乙建房收钱的事。2016年元月20号左右,我们队巡查发现袁某乙有人挖地基建房,我们询问是否有建房手续,当时一个胖胖的人,记不清名字说没有手续,我们口头下达停工通知,当时他们也很配合,当时在现场我手下队员黄某给我说这是老宅场,要不先让他们把地基出来,同时完善着手续。三天后我们第二次巡查到这个地方,发现地下车库完垒好了,我要求先停工,第二天黄某给了我10000元现金,具体在哪给我的我记不起来了,他给我说我在规划上熟人多,让我帮忙盖章完善手续,我同意并收下了这10000元钱,我给黄某说工地先停工,待完善好手续后再建设。后来手续一直也没有跑下来。2016年正月初几的时候,有一天,在华盈宾馆门前,黄某又给我说袁某丙广的事,他说我看手续也办不下去了(当时危房暂停办理了),你干脆找领导协调一下,他的意思就是让东家拿些钱给我,让我帮助找领导送点钱,好让领导同意让盖房子。当时黄某在距第一次给我10000元约十天后又在我住家的道口处给我了21500元。他还给我说他自己拿了2000元,另外给我们队里刘某乙、张某乙、宋某三个人每人也给500元,一共是1500元。这次我拿了他21500元后,在这期间这家没有停止建设,我又带队去了工地两次,拆除了他两次墙板,让他们停建房屋。到今年2月20号左右,局长通知我到他办公室去,当时在他办公室张仁伟在场,司局长给我说,听说袁某丙广这家盖房子的事,人家花了40000元钱,但房子还不让盖,问我知道这事不,我当时没敢承认,就说不知道。司局长给我说,房子盖不成就抓紧时间把钱退给人家,人家反映到了局里,局里纪检还要调查这个事。之后我怕出事就把我拿的这31500元钱在我家道口退给了黄某,因为盖房子收钱这件事闹的沸沸扬扬,我手续完善不了,房子盖不下来对方也一直闹,所以我只好退了,原本想着帮忙跑跑得点好处费。然后我打电话追着黄某及时把钱退给人家,至于黄某和另外三个队员的钱是怎么退的我就不知道了。他们给我送这31500元钱是因为我负责对那片区域的违法建房的查处,他们主要是想给我一些钱,好把房子盖起来,他们一开始是想让我帮着跑建房手续,后来看手续跑不来,就想通过我协调关系,让他们建房。我去找了几次领导协调,但没有找到,后来我意识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就没有再去协调。收黄某的钱是因为我知道我们xx局有很多人都这么做,我就有点私心,想借机也弄几个钱。还有办这件事也需要给领导那儿表示一下,这也需要花钱。后来我看这个事我管不了,手续完善不了房子盖不下来对方一直在闹,另外司某局长也给我说让我赶紧把钱退给人家,我只好把31500元钱给退了。另外大约在2014年10月份左右,我帮着夸子营的家协调过盖房子的事,当时他们家想加盖第3层,当时我找局长赵传奇去说这事,在找他说事时给他拿了10000元钱,后来这家就把第三层盖起来了。
被告人马某于2016年3月22日讯问笔录:我同意协调袁某甲广盖房的事儿,一开始是拿了10000元,后来说不够,又拿了25000元,黄某留了2000元,其他同志拿的每人是500元。李某甲湾庄南菜地里建的房子,是在我负责期间建的,我记不清建房户是谁了,这座房子是东关一个叫焦某的人说的,焦某开有一个玻璃厂,是在2015年年底房子主体建成,我发现之后让干活的人通知时,焦某找我说的,他说是他亲戚的,他亲戚是谁我忘了。焦某想给我表示,我没有接受。因为是违法建筑,形势严,不知是否需要扒房子,领导们又不知道这事儿,我不敢接受。李某丁李沟的房子是陈某甲年前找我说的,他说是他亲戚的房子,没有手续想翻建,我说得走危房手续,他说让我帮忙跑手续,我同意帮忙。我给陈某甲亲戚办的危房手续,没有花钱。我也没有向陈某甲要钱。
被告人马某于2016年5月10日讯问笔录:李某甲湾庄东南菜地里的房子,是在我负责期间建的,大约是2015年10月份建的。因为没有手续,王某甲出地基时,我们就让他停工,停了有一天,我们去巡查时发现他还在建,就让他停工,并给他扒了一部分,扒的时候我不在场,隔了有几天,一个叫焦某的远房亲戚找到我协调这个事儿,我没有完全制止。一个晚上,大约7、8点钟,焦某又给我打电话,说上家里坐坐再说说那个事儿。我说不让他到家去,如果方便的话,到老国税局对面道口说。当时我在家里,就下楼到了道口边,焦某已经站在道口等着我,手里提了一个胶袋,他又给我说,确实是亲戚的房子,没地方住,你给手下同志交待下,帮忙协调协调。我说再等等,现在形势严。他说急着住房子,没等我再说话,他就把他拿的装着东西的塑料袋子扔给了我,我喊他没来及,他就坐上路边的一个车走了。这50000元钱我没有存银行,一开始在家里放着,过了有两天,我给副队长刘某甲了6000元现金,让他留3000元,其他给队里另外4个同志平分,一个人六、七百元。剩下的我和自己家的钱一起放在家里,中间给泌水办事处土地所的负责人李某丙了3000元,本来请他吃饭,请了几次他都没去,是有一天在土地局弄卫片执法或者是其他业务上的事儿时碰到他,在土地局一楼往东的一个办公室里给他的,当时就我们两个人,我让他关照下这座房子。过春节时,给队里同志买牛肉和筒子羊九千七、八元,一共是七份,我没有要筒子羊。剩下的有30000多一点儿,和家里其它钱一起,也可能花的有,也可能存到银行里还贷款和利息了。焦某给我钱了之后,我让刘某甲给同志们钱时,让刘某甲给同志们解释说是刘某甲的亲戚,别让他们再去影响施工了。
被告人马某于2016年3月8日讯问笔录:袁某甲广家房子在袁某乙正中间,他的房子建房的工头叫赵某,赵某只负责建房子,其他的事不管。因为盖房子xx局查处的事由王高负责处理。他家的房子是2015年腊月十几开始盖的。当时我去巡查,发现他家无证建房后,我就要求他们停止建房。后来我手下执法队员黄某给我说,有朋友托他帮助跑这个房子的建房手续。有一天,我在路段值班,当只有我和黄某两个人的时候,在华盈宾馆门前,黄某给我拿出30000元左右,具体是3万几我记不清了。他给我说让我给袁某乙袁某丙广房子帮忙找领导协调盖房子的事,然后我就把钱拿回家了。到了2月20号左右,我给黄某打电话,让他到我家道口,我给他说这件事我协调不下来,你抓紧把钱退给人家吧。后来我看这个事我管不了,另外司某局长也给我说让我赶紧把钱退给人家,所以我就把钱给退了。
2、被告人焦某于2016年5月21日讯问笔录:2015年春节,我到李某甲湾王某甲家走亲戚,在喝酒时,王某甲给我说孩子们大了,想盖房子,看我有熟人不。记不清是王某甲说的或是我问别人,知道是马某管那片,我就给马某说有个亲戚想盖房子看中不,他说过去看看。过了几天我领着马某到王某甲准备建房子的地方看了看,马某说不是老场儿不好办,上面经常检查,得等等。中间我又多次联系马某问什么时候能盖,他一直推脱说等等,一直到天快冷的时候我又催他,马某说,盖房子可以,叫拿给他50000元钱,我就打电话给王某甲,王某甲说中,然后他拿过来了50000元钱,王某甲拿过来钱以后,我就给马某打电话,说钱已经拿过来了,马某说等下班时再要他,结果那一天我忙,一直到天黑了,我才给马某打电话,他说让我到车站西边他家住的道口处等着他,和马某见面后我把50000元钱给了他。在王某甲临盖房子之前。马某说,给亲戚说说让他那50000元钱,如果中了就盖,如果不中就不该。马某说那一片地是耕地,不是老场儿,按道理是不能盖的,盖房子的事儿又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他当不了家,他说得拿50000元钱,我分析意思是得协调协调。我和王某甲说马某要50000元钱中不,让他看着办,因为我觉得要得多,王某甲说中,因为他除了家里的农活外,经常出去给人家盖房子,这里面的事儿他都清楚。中间我催马某,马某说需要拿钱时,我就给王某甲说过,王某甲说只要马某说个数,家里能承受就中,我和王某甲我们两个就拿钱的事儿也说一二次,所以我给他说需要拿50000元时,他一口就答应了。我给王某甲说了以后,他很快就把钱拿给我了,记不清是当天或者隔了一天,因为他急着盖房子,还怕马某再变卦不让他盖了,我印象他是骑着摩托拿给我的,当时我在夏湾的玻璃厂,他直接拿到玻璃厂的办公室,把50000元钱给了我。给马连说了是盖二层,面积是马某看过的。把5万元钱给马某时,马某说让抓紧时间盖,越快越好,这50000元钱是马某要的,不给他钱就盖不成房子,他要就给他了,我理解就是给他的好处,彼此心照不宣。
被告人焦某于2016年5月17日讯问笔录:2015年春节,我到李某甲湾走亲戚,在吃饭喝酒的过程中亲戚王某甲给我说孩子们大了,没有房子住,想盖房子,看我有熟人不。随后我了解到是马某管那片,之前我给马某认识,我就给马某联系说有个亲戚想盖房子看咋弄,他说随后过去看看。过了两天我领着马某到李某甲湾看了看,看后马某说因为是耕地不是老场儿,加上有检查,得等等。期间我多次联系马某问什么时候能盖,一直到天快冷的时候我又催他,他说得拿几个,我问拿多少你定,他说不是他一个事说了算,人多的事儿,还是耕地。隔了两天我又问马某,他说叫给他拿50000元,接着我给王某甲打电话说人家让拿50000元让盖房子,你不想盖的话不拿,王某甲同意拿五万。因为它不是老场儿,又没有手续,按规定不能建房,想建房得给人家送钱。王某甲拿了50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是第二天的上午王某甲骑着摩托车去我在南杨某的厂里找到我,在办公室里给了我50000元现金,是用塑料袋装的,我看了是五捆,都是百元面值。下午我要马某说50000元已经拿过来了,看他在哪里好给他,他说下班后再给他联系。当天下午我忙,天已经黑了我才要他,他说让我到新车站西老国税局对面道口等着他,然后我开着自己的车,带着钱去找他,到地方我联系马某说到地方了,随后我下车掂着钱到道口等他,一会他步行过来了,见面后我说钱拿过来了,就递给他了,马某接过钱后说让抓紧时间盖房子,没说多少我就开车走了。房子随后就开始盖,后来在盖房子的过程中王某甲给我电话说xx局来骚扰施工,让我问问怎么回事,我于是给马某联系,他说因为是在耕地盖房子,怕村里群众咬磨,得做做样子工作给群众看,房子大约二十天就盖好了,盖好后也就马上过春节了。马某说人多的事儿,房子没有手续,想盖房子得拿钱,不拿钱盖不成,是马某要,我们给他送的钱,彼此心照不宣。马某没说过退钱的事。
被告人焦某于2016年5月17日讯问笔录:我和王某甲是亲戚,2015年过年走亲戚时,中午吃饭也喝点儿酒,王某甲对我说,小孩们大了,想盖新房子,让我找找熟人,我答应帮他说这个事儿,后来是我打听到的或者是王某甲说的,知道是马某负责李某甲湾那一片的盖房子,因为我和马某也是亲戚,他称呼我舅,接着就和马某协调着说这个事儿。2015年过了年有一段时间,我就联系马某,说他负责的李某甲湾有个亲戚想盖房子,能盖不?马某说先看看。随后我就喊着马某到李某甲湾看了看位置,马某说得等等,因为是地不是老场儿,现在正检查,管得严。隔了一段儿,我又给马某联系了几次说这个建房的事儿,马某说,如果真想盖,盖时还得罚几个哩。我说中。等2015年12月份王某甲问我时,我又和马某联系,说想开始盖哩,看罚多少。他说人多的事儿,也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又不是老场儿,让交50000元。我和王某甲说了这个情况,王某甲同意。记不清是当天或是隔了一天的上午,王某甲骑着摩托车到我南杨某的玻璃厂里,在我办公室给我了50000元现金。下午我就联系马某,给他说了交50000元钱的事儿,马某让我下班时再要他,等到天黑时,我要马某,他说让我到新站西边,国税局对面吴楼道口等着他,马某过来后,我把50000元现金给了马某。给过钱后,马某说赶紧盖,接着我就给王某甲打电话说,钱已给马某,马某交待让赶紧盖。因为之前说好的,我给马某钱时,马某说赶紧盖,其它我们没有再说什么,我走了之后,接着就给王某甲说了,让他赶紧盖。给马某50000元钱时,王某甲应该是没有建,因为没有说好,王某甲他不敢建。把50000元钱给了马某以后,xx局的人去过几次,xx局的人去时,王某甲给我打电话,我问马某时,马某说,也得做做样子,不是老场儿,不然让庄上的人怎么说。最终也没有完全制止,最后房子也总算盖起了。给马某的五万元钱,马某没有给票,我向他要过票,也没有要过,想着房子盖起来就算了,还敢要什么票哩。马某没有退过,也没有说过。这事儿心照不宣,他不会再退,我也不会再要。
被告人焦某于2016年5月17日讯问笔录:从2015年春节过后,就和马某说了多次,一直说到天快冷了,还说等等,最后一次我催的急了,他给我说,什么手续也没有,还是耕地不是老场儿,如果真盖,得交罚款。我心里想,还怪恁哩,说交罚款只是个托词。于是我问得多少,他说是新场儿,交50000元。他说了以后,我就给王某甲说这个情况。毕竟是人家盖房子,人家出钱,所以得王某甲同意。王某甲知道我找马某说的,我给王某甲说,人家说要50000元钱,你看中不?王某甲说,人家要多少给多少,只要让盖房子,要五万就五万元。就没有想着要票,想着只要房子盖起就算了,心里都明白。马某让我交给他,而且还让下班之后给他。马某已经说了,反正出钱某甲盖房子,不出钱房子盖不成,都知道盖这房子是违法建筑,他说是罚款就是个说词,彼此心照不宣。因为王某甲的房子盖在耕地里,又没有手续,给他送钱是为了盖房子,不送钱房子盖不起来。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5月19日讯问笔录:因为我想盖房子,早二年就把根基出来,出来后回填又种上了菜。我平时出去干活就知道盖房子必须得找xx局的人,不然盖不成,我不认识xx局的人。2015年过罢春节,我找到老表焦某问他认识xx局的人不,还让他问xx局的谁管我们那一片,开始焦某不愿意,不想帮这个忙,他说盖房子得请客送礼,是违法的,他是工作人员,怕将来有麻烦,我找他几次求他,他勉强同意了,他说xx局是马某负责,是他的一个远房外甥,喊他舅哩,当时马某没有同意,说形势紧,先不让盖,当时我想着是焦某不愿意管我的事儿,我还不愿意。后来我又找他几次,他给马某联系,马某说不是一个部门管的事儿,得和好几个部分协调,协调得花钱,我给焦某说,反正盖房子得出钱,不管他说花多少钱,只要他说个数,只要咱能承受起,就不给他搞价,他说多少就给他。焦某说他如果要钱多,就不盖了,我再好好问问。2015年收了秋,出去干活,我见到很多耕地都盖了房子,我心里起急,就几次问焦某,焦某还是不情愿管。种了麦以后,我又问焦某,焦某给我回话说,马某说要50000元,太多了,别盖了,我说好多部门哩,一个部门10000元也得很好几万,况且也不认识人家,出50000元钱,能让盖起来就很不错了,我接着说我把钱给焦某拿过去,别时间长了又变卦了。和焦某通了电话的当天下午,我就骑摩托车把50000元钱拿到焦某在夏湾的玻璃厂,在焦某办公室把50000元钱给了焦某,当时焦某还不愿意,让我直接给马某,我说我也不认识马某,马某肯定不接。我给焦某说还是他给马某,权当帮我的忙了,焦某才勉强同意。把50000元钱交给焦某时,焦某骂了一句,说老百姓盖个房子容易吗,要这么多钱。我给焦某说,钱给马某以后,让他给各个部门都说说,别让他们扒的太很了,我还给焦某说,如果他嫌钱少,他再要再给些也行,别让开始盖时,他们光去打扰。焦某说一分也不再给了,就这就多。我说只要人家让盖,50000元钱不算多,管盖房子的部门多,一个部分划不了多少,只要他们走走过场,咱房子盖起来就中。焦某又骂了一句,没再说什么。我说等他电话就走了。我给焦某钱以后的当天或者是第二天,焦某就给我说已经给了马某,但没有说什么时间让盖,我怕中间有变卦,又催焦某了好几次,大约给了钱之后有个七、八天,人家得各个部门去说,焦某给我回话说,让我开始准备请盖了。我经常出去给别人盖房子,知道这里面的规矩,就是说好了也得配合着,人家来了就停,该扒就扒,只要扒的轻就行,就是游击战,最终还是能把房子盖起来。因为我盖的房子是在耕地里,没有任何手续,是违法的,不送钱盖不成,就是老房场儿,不送钱也盖不成,也知道办手续但不知道去哪儿办手续,怎么办手续,况且办手续也办不下来,只有送钱某甲盖房子,给马某送钱,是为了盖房子。是给马某的让我盖房子的钱,不给他钱就盖不起房子,给他钱我才能盖房子。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5月12日讯问笔录:在李某甲湾东南新建的房子,没给xx局的人送过钱。也没有通过其他人给xx局的人送过钱。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4月7日讯问笔录:新盖的房屋,没有任何手续。xx局几乎天天去。让停工、砸锅子和扒墙。全部工程二层浇顶、垒院墙和外粉一共用了十天时间。一是晚上偷着盖,再者让我老表焦某协调的这个事儿。我不知道老表焦某找的谁。我没有给我老表钱。我到焦某在杨某那里的玻璃厂找的他,我给他说,我盖房子xx局光去扒,你找人说说别扒了,他说找人问问。随后他回话说,xx局的人去了让停就停。什么手续都没有,但是我自己建设的,是违法建筑。盖房子的地儿是我家的责任田,还是我盖的,我让我叔王某戊找的也有人帮忙盖。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5月11日讯问笔录:我是去年种过麦后才开始盖的,2016年春节前建好的。新盖的房屋没有手续。偷着建的。xx局的人去了,让停工、砸锅子和扒墙。因为xx局的人光白天去,我是晚上偷盖的。xx局发现后去扒,我找我老表焦某找xx局协调的关系。因为我和焦某是老表关系,我请求焦某给我帮忙协调的。我没有给焦某钱。焦某没有给我说替我垫钱协调建房子的事儿。我不知道焦某是怎么协调的。焦某给我说,请先建了,xx局的人去了让停就停。焦某给我协调之后,xx局的人又去过,也扒过,但是盖的多扒的少,我的房子十来天就建起来了。我没有给xx局的人送过钱。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于2016年3月7日询问笔录:我来反映泌阳县xx局中队长马某问我要钱的问题。我的亲戚袁某甲广(住孟庄××),不止一次给我说,他住的老平房太破了,让我给他帮忙翻建,我因为忙,一直没顾上,直到2015年腊月初几,我组织人才把袁某甲广的平房扒了,清理地基放线。开始挖地基时,负责袁某乙片的xx局的人去了好几个人不让挖,我问了有关人员,知道是中队长马某负责,于是我找到在xx局工作的熟人徐某甲,我让徐某甲问马某需要什么手续,因为徐某甲负责官庄某甲的片,马某负责官庄某乙的片,他们两个很熟悉,徐某甲给我回话说,让我给马某35000元,随后我让徐某甲给马某35000元,然后马某不再到工地去找事儿,年前我浇了一层的顶,过了年正月初六,我开工时,马某又带人去了,他说让停工,还让人扒了墙。我把马某叫到一边问怎么回事,马某说,你这手续也没有办下来,领导不同意,35000元不够办手续,我问还得多少,他说得60000元,我说随后你过来拿,大约过了三、四天的一个下午(还没有过正月十五),马某给我打电话,问60000元钱准备好了不,我说准备好了,让他到工地来,不一会他一个人开着白色皮卡(尾号是172)就过来了,在工棚里我给他了60000元现金,他拿着钱就走了,第二天我就开始垒了,垒了几天墙,他又带人去扒,我问他,他说领导们不让盖了,必须得停,不停盖了还扒,但是我不同意停继续盖,在前天(2016年3月4日)支壳子准备浇二层的顶时,下午三点多,他又带了一个人去让我停,我和他发生争执打了起来,在争执时,我说你这个小队长当不了一个月,如果当够一个月,我给你磕头,然后他气呼呼的走了,走时说让局里来人,把整个房子扒掉。他走后我也一直生气,昨天才把顶浇上,他尽管没有再来找麻烦,但是我生气,他说还再给他2万元,所以得告他,宁愿房子扒掉。马某没有办手续,那只是他向我要钱时的赖词儿,他上哪儿给办手续。我不给他钱,他不让我盖房子。分两次给他95000元,第一次通过徐某甲给他35000元,第二次我直接给他60000元。都是现金,百元票面,通过徐某甲给的35000元,是3把整的,一个半把,我亲自给的60000元是6整把,是用黑色的食品袋装着,我递给的马某。我亲家郜某在场,他给我看工地就住在工棚里,我拿着装钱的袋子给郜某说,这袋子里是给马某的钱,然后我把装钱的袋子给马某,他拿着袋子走郜某都知道。我之前办手续,材料在办事处盖过章,在土地局就公示过了,就等着下发证,他给我要钱说办手续是赖词,他办不了。不给他钱就盖不成,给他钱他还三番五次让停哩。通过徐某甲给的35000元,在我们两个打架前又通过徐某甲退给了我,我给了儿子王某丙,我自己给他的60000元现金没有退,也没有说过给退。郜某只看到我给他钱,他应该不知道是60000元,因为是电话上说的数儿,给钱时没有拿出来查。给马某60000元钱这个事儿,我儿子王某丙也知道,马某到工地去,我儿子看到了,他走后我儿子问我怎么说的,我说又给马某了60000元现金。
证人王某乙于2016年3月8日询问笔录:通过xx局的徐某甲给马某的35000元现金是我儿子王某丙给我的,房东袁某甲广给王某丙的建筑工程款。我实际给徐某甲40000元,第一次给了10000元,是年前挖地基时给的,其中有5000元是我让徐某甲请客和转圈的,我请客人家还不一定到场,是我自愿的,隔了两天,我又给徐某甲了30000元。所以我让徐某甲给马某的是35000元现金。本来是打算一起给的,结果那天有个朋友买车把我的钱拿走了,就剩下了10000元,在卫生局西边的红绿灯路口碰到徐某甲了,就给他了10000元,隔了两天又给徐某甲30000元,是我打电话送给徐某甲的。送给马某的35000元现金,是春节过后初六以后十五之前退的,当时我正盖着房子。先给他的60000元钱,退35000元在后。给他60000元钱和他退35000元相隔不到一个星期。我也不知道马某为什么退给我这35000元钱,这个35000元也不是我要求退的,是闲谈时别人听到后,和xx局的领导说了35000元的事儿,xx局领导过问此事时,他们害怕承认了,觉得不退不行。我想着他认为35000元牵涉他们xx局的其他人,他说不过去;60000元是我直接给他的,不牵涉他们局里人,别人不知道,只要能把房子盖起,就不会有事。我找过司某和王某丁,给他们反映马某向我要钱不让我盖房的事儿。我给他们两个说,马某向我要了一个35000元和60000元,司某让我写个书面材料,我不会写也就没有写,他们又问我建房手续在哪里,我说在马某手里,王某丁说知道手续在马某手里,但问他要,他不让看。我走了以后,下午在张某丙车上同着张某丙和司某,我又说马某不让建房的事儿,张某丙对我说,别再说其它了,他给马某联系,不让马某去工地,我答应了。结果时隔二天,马某又到工地让我停工,我儿子给我打电话,我赶到工地和马某发生了冲突,他手拿执法仪,录下了冲突现场。当时我给张某丙打电话,张某丙说他让马某走,让我别生气,结果马某不听,让局里来人扒我房子。马某说再要60000元钱以后,过了三、四天,我把钱准备好后,上午我给他打电话说钱已准备好,看他什么时间过来拿,他说下午过去,他下午去拿的。
2、证人王高于2016年3月8日询问笔录:给袁某甲广盖的房子办着哩,但手续还没有办下来。因为没有手续,xx局的不让盖,我爸协调关系,盖盖停停,前期我没有问,后来才知道些情况。扒老房子挖地基时,我给我爸了35000元钱,不知道他给谁了,后来人家又退给他,他又把这35000元给了我。第一层浇了顶之后又不让建了,过罢年又开始建时,有一天下午,我看到马某去工地,我给我爸打电话,我爸到工地的工棚后和马某说话,我在门口晃悠,听我爸给马某说,到底怎么做才能让盖,最后马某和我爸怎么说的,我没听太清楚,最后我见马某拿着一个装有东西的黑色塑料袋走了,他走了以后,我进屋问我爸怎么说的,我爸说给他了60000元现金,保证让盖起,但后来听我爸说,马某还让再拿20000元,我爸说不给他了,再拿20000元不划算,不如不干,结果在支二层的壳子时,马某就去挡着不让干,我爸和马某闹翻打了架,后来很多情况我都不是很清楚了。给我们看工地的郜某就住在工棚里,他也看到我爸给马某的黑色塑料带了,但不知道是多少钱,听我爸说给郜某说了黑色塑料袋装的是60000元现金。
3、证人郜某于2016年3月7日询问笔录:我不认识马某,但我知道这个人,因为我们的工地2015年腊月一开工马某就经常带人,但大部分时间是他自己开着综合xx局的车辆去工地那转悠,见面的次数多了,慢慢的我知道了他是管袁某乙这一片房屋建设的综合xx局队长。刚开始马某到工地后就不让我们施工,后来听王某乙说马某要了点钱,他就同意施工了,具体马某要了多少我不清楚,但随后马某也不定时会来阻挠施工进展,我听说马某给王某乙说嫌给他的钱太少。2016年正月初的一天也就是房子盖到二层时,马某自己开着综合xx局白色皮卡车来到了工地,我当时在看工地的小屋里,王某乙提着装着什么东西的黑色塑料袋进来给我说一会要给马某钱,我就走出了小屋,这时候在外面的马某走进了屋里,等过了一会马某先走出了小屋,手里还拿着王某乙当时提的那个塑料袋,开着车走了。是他一个人去的。我当时听王某乙说是给马某的钱,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钱给马某后,一开始马某让施工,但过不两天我听王某乙说马某嫌给的钱少,让王某乙再给他20000元,我亲家王某乙不同意。大前天下午,也就是3月4号,马某和一个跟着他开车的人到工地来,马某和王某乙吵了一架,这个时候我知道了那天王某乙用黑色塑料袋装着送给马某的钱是60000元。
4、证人徐某甲于2016年3月8日询问笔录:我之前负责官庄路以西的两危建设,和王某乙有些交道。去年阴历腊月,王某乙找过我,他给我说,袁某甲广的房子是危房,正办着危房手续,他和马某队长不熟,让我从中通融通融,再拿些钱办办手续,看怎么才能把房子盖好,我说先问问情况。接着我问了马某中队的黄某,黄某我们两个关系熟,黄某说办危房手续,得先照相片,同意帮忙办理,先把地基出来。我把黄某的意思给王某乙说了,但我没有说是黄某说的,我只是说他们说的。出了地基往上盖时,马某去制止,王某乙给我打电话,我又问黄某,黄某意思说让王某乙拿35000元钱活动活动,强调是马某说的,得向领导们活动活动先盖房。我把黄某的意思给王某乙说了,王某乙同意拿35000元钱,接着王某乙分两次给我了35000元现金,年前是10000元,第二次是年后25000元,我也分两次及时把35000元给了黄某。过罢年还没有过十五,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马某又不让盖了,把墙也扒了,钱也给过了,是怎么回事?我说问问,问过黄某,黄某说他也不知道,问问连成是怎么回事,随后黄某回电话说,马某说还没有和领导们说好,说先等等,缓一缓。一直等,王秀发生气说不盖了,把钱退过来,于是我给黄某说了,等了没几天,黄某把这35000元放到我的洗脚店里,王某乙又到我的店里把这35000元拿走了。我给马某电话联系过一次,问他35000元能少些不,马某说商量商量,随后让黄某我们两个联系,结果也没有少。黄某说,这35000元都给马某了。过罢年马某不让王某乙盖房,我问黄某怎么回事时,黄某说,这35000元都给了马某,马某说还没有和领导们说好;还有就是王某乙让退钱时,我向黄某要钱,黄某说马某不在家,马某答应回来后把钱退了。黄某给我说,马某让拿的,向领导们活动活动的经费,其它的我不清楚。
5、证人黄某于2016年3月8日询问笔录:袁某乙袁某丁家盖房子的地方属于我们中队管理的辖区。有一天,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印象中在2015年阴历11月份,我们局的徐某甲给我说,他有一个亲戚叫袁某甲广,在袁某乙想盖两套房子,让我给马某说一下。我就给马某说我有一个朋友在袁某乙说想盖两套房子,是个旧房场,看这个事能不能办一下,当时我没有提徐某甲。马某就说中,他说我看着铺排铺排,看手续能走下来么。过了四、五天,徐某甲从土地局那条路走,在他的车上,他给我了10000元钱,没有什么包装,直接是一捆钱。当天,我就在新站东边华盈宾馆旁边把这10000元钱给马某了。当时马某给我说这钱不够,你给这家人说再拿30000元。我就跟徐某甲说了。过了七、八天,一天中午12点左右,徐某甲在新汽车站对面农行门口又给我了25000元,我马上就给马某打电话说钱拿过来了。马某让我吃过中午饭把钱给他拿过去。在那天下午上班前,我到马某他家道口那儿,把这25000元钱给了马某。2016年春节过后,时间大约是十几天前,有一天,马某给我打电话说,这家盖房子的人到局里去找司局长(司某)闹了,他让我把钱退还给人家。然后他在他家道口等我,我就开车过去,我上了他的车(他的车是一辆白色的现代,车牌我印象是A339)。他给我说袁某乙这事麻烦,不好弄,人家告到局长那去了,局里还找我谈话,让我把钱退了。然后他就把35000元钱给我,让我把钱退给人家。拿了钱后,我就给徐某甲打电话,把马某退钱的事说了,徐某甲说他不在家,让我把钱某乙在白云宾馆斜对面他开的一个洗脚店那儿。我就开车到了徐某甲开的洗脚店,把钱某乙在洗脚店的吧台上了。我这两次给他钱都没有其他人在场,但我把钱给马某后,马某又去袁某丁的房场扒过两次房子,徐某丁就问我说怎么钱已经出了,还去扒房子,我就给徐某甲说:“我怎么知道,反正我把钱给马某了,你可以直接去问马某因为啥。”后来徐某甲问没问马某我就不知道了。办理危房的手续,按正常程度应该先到办事处领表,还要到村委盖章,出证明,还要四邻签字,办事处盖章,规划上盖章,还需要县领导签字。我记得听马某说好象是规划上的手续办不下来。按正常程度,办这些手续不需要交钱。马某拿去这35000元钱说白了,就是人家出些钱,不管手续办不办,只要让人家把房子盖起来就行了。把钱给马某后,马某也没有给我明确说让不让盖,他只是让我给这家人说等缓一缓再说。我就把马某说的话给徐某甲说了。
证人黄某于2016年3月11日询问笔录:我又回忆了一下细节,我记得第一次给马某那10000块钱是在2016年春节前,在我们单位门口,我把那10000块钱给的马某。我印象中给他那10000块钱是用银行的纸条封好的一匝。因为事先我已经给马某说好给他拿钱的事,所以把钱给他的时候也没有多说什么。第二次给他25000元钱是在华盈宾馆门口,是徐某甲给我钱的当天下午上班前,我记得那天下午他没有去上班。我给他的25000元其中20000元是用银行的纸条封好的2匝,另外5000元没有包扎。我把两次给马某钱的地点还有退钱的地点记错了。他给我退钱就是在他家道口那儿。我记得给退给我的钱其中20000元是用银行的纸条封好的2匝,10000元是用一根皮筋扎着的一匝,另外4200元没有包扎。这些钱没有包装,他直接给我的现金。钱是在马某的车上给我的。我记得当时马某给我说他给别人买了两条烟花了800元,但第二天在路段上值班时他又把800元给我了,他还给我算他赔点烟钱。
6、证人刘某乙于2016年3月11日询问笔录:证明在巡查中发现袁某丙广家建房,让他们停止施工过几次。在制止施工时,结果马某和王某乙就发生了冲突。
7、证人李某戊于2016年3月12日询问笔录:我家房子是老场翻建,没有办手续,委托李某乙跑手续并建房,让他跑花多少钱我出。李某乙给我说办手续要五、六万元,我分次给他了43000元。李某乙没有给我出手续,也不知道他找谁办的。在建房过程中,xx局来过三四次,每次来都要手续,但也没让停。
8、证人李某乙于2016年3月13日询问笔录:李某戊的新房是我包工干的。我原来就是李沟的人,李某戊是我族家兄弟,春节前他找我让我给他老房翻建,包工不包料,我们两个谈的工钱是一平米200元,房子竣工后结算工钱,我手里紧张向他预支钱,他也给。没有手续,春节前保春给我说了以后,我给他说没有手续盖不成房子,想盖房必须得花钱办手续,保春就委托我办,并说他出办手续和罚款的钱,我想着得60000元,李某戊说愿意出50000元,真是不找事儿,60000元也中,接着我通过高辛居委会江某的陈某甲介绍找马某帮忙办手续,我们平时管陈某甲叫大山。马某帮忙办手续要钱了春节前通过大山从中传话,马某要五、六万元钱,我给大山说给马某50000元,最后说40000元算了,大山和马某协商后说马某同意给他40000元。我没有给马某现钱,但也等于把40000元钱给马某了。因为马某在城东新区思源学校路北供料,欠大山有钱,大山让把这40000元钱扣除顶他的帐,我同意了。因为我给大山在冢子居委大熊庄包工盖的有别墅,大山欠我有100000多元工钱,大山说用这40000元再抵我的工钱,所以大山不让我给马某钱。实际上等于办李某戊的危房手续给马某了40000元钱。在开始出地基时,xx局人就去让停工,我给大山打电话说这个事儿,大山和马某谈,谈的结果是用40000元相互抵账。我没有给李某戊说需要40000元钱的事儿,我给他说过得五、六万元。房子浇着一层顶时,我给保春说,办手续的钱我已经垫上给人家了,工钱也得出些儿,保春说先把办手续的钱给你些儿,工钱你还先垫着。保春给我了43000元,只够手续钱。工钱没有给。这43000元我给工人发工资了。春节前我找大山说李某戊盖房办危房手续这个事时,大山说给马某钱,让马某帮忙办,因为马某在李某丁那里管着盖房,他知道手续怎么办,手续办成办不成,办不办就能把房子盖起,盖起房子是根本,我一听有道理就同意了。我问过大山,大山说正办着,但是否办成,办没办我不知道。给李某戊盖房的过程中,xx局的人去的有三、四次,每次去都要手续,我给大山打电话联系说,大山说给马某说,然后一会儿xx局的人就走了,也没让停工。因为等于给过马某钱了,收了钱就得让盖房,如果不出钱,肯定让停。
9、证人陈某甲于2016年3月13日询问笔录:2015年阴历腊月二十左右,李某乙跟我说他堂弟李某戊想盖房子,但不认识管他们那一片的xx局的人,我问李某乙是谁管他们那一片,李某乙跟我说是马某。我就跟他说我认识马某,我喊马某你们在一起吃顿饭,你们认识一下。隔了一天,我联系马某还有李某乙在爱琴海吃了一顿饭。饭间,我说你们看办手续需要多少钱,你们自己谈,马某说先看看他是什么房子,当时没有说拿多少钱。随后,我把李某乙的电话号码发给马某,把马某的电话号码发给了李某乙,让他们自己联系。他们怎么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他们两个谈不成,一个要的多,一个想少出,马某说要50000元,最后我协调当家说拿40000元钱办手续,他们算是双方都同意了。因为后来房子盖了以后,xx局没有让停。事后我和李某乙私下说浇一层20000元,二层封顶后再全部给马某,如果马某要的急了,先给他20000元,如果马某要的不急,房子盖起后再给他钱,怕钱给过了房子盖不起,对不起人。马某要了,我说浇了第一层顶后再给,房子还没有动就要钱,无法给房东说。浇了第一层后,马某接连催要,先向我要,我让他向李某乙要,李某乙问我给不给,我说先别给他,他欠我有钱,我想给他顶帐。顶账这个事儿没有和马某说,我想他应该心知肚明,因为我见面就向他要钱。他一直打电话要钱,我拖着他,他也知道我想顶账,最后他说办手续必须得花钱,不然办不下来,手续办不下来,房子得停建,我一听觉得抵账不合适,人家房子盖不成,给房东没法交代,于是我给李某乙说,把钱给他算了,不然盖不成。当天李某乙在另外一个地方放线,如果在家就把钱给马某了,第二天下午祥义拿着20000元钱过来了,我联系马某,马某电话不通了,没有把钱给他。说实在的,李某乙我们两个都有私心,马某欠我的钱,我又欠李某乙的钱,我们两个都想趁着抵帐,不管给他20000元或40000元,都不会让马某请空,他归根结底还是得40000元钱,前提是房子盖起。2014年万人社区开始施工时,马某让我往万人社区工地拉过十六车石子,十二车沙,一共欠我两万五、六千块钱一直未给。2016年春节前他还我了10000元钱,现在还欠我一万多块钱。xx局的人去李某戊的房场去执法,每次xx局去,李某乙就给我说,然后我给马某说或者直接让李某乙和马某联系,如果不说xx局就让停了,因为没有手续。
10、证人赵某于2016年3月11日询问笔录卷3P23-26:2014年4月左右开始把老房子扒掉重建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大致是长17米,宽12米,建了两套,三层盖好,四层垒了些但未完工,已经入住。有危房改造的审批手续,但没有规划和施工许可的手续。房子刚挖地基时,综合xx局马某管的那个队巡查到我这,问我有没有手续,我说有危房改造的手续,给你们xx局的有,然后他们就走了。后来房子盖到二层的时候,他们队又巡查过来,说我房屋盖的超标,得去局里交罚款,让我停工,我说交就交呗,他们开车走了。停工第二天他们队有人给我打电话,记不清是谁了,说让我拿20000元现金去综合xx局交罚款,随后我就带着20000元现金去综合xx局找马某,他问我钱带了不,我说带了就把钱给了马某,当时他们队里有4人在场。张某丁说让我签字,我问签什么字,他们说我交这个罚款,局里得备案,罚款他们得去大厅交,我签完字就走了,当场没有给我出手续,我给的是20000元现金,两沓百元面值的钱。过了一段时间他们队去袁某乙巡查,给了我两张罚没收据票,一张开的是13000元,另一张开的是5000元。给马某的是20000元现金,只给开了18000元的票,马某没有解释,我也没有问。我想着他们只要让我盖房,开不开票都无所谓,更别说少开2000元了。钱交过后,我又领人把二层盖好,因为xx局不让继续盖,就停那了一年多,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我趁过年就偷偷的把第三层盖好了。
11、证人张某甲于2016年3月15日询问笔录:我新盖的两小套房子办的危房改造手续,居委会和办事处都已办好,等着乡里统一到县里盖章,等于手续没下来,但老房子实在没法住了,人口又多,只好先盖了。xx局老去要手续、让停工,去了有三四次,有一次是快过阴历年时,还没有平座,停了一个多月。其中有一个管事的叫马某,是管我们那一片的队长,留了一个电话,让我找人给他说。开始找的本居委的支书崔某,但没说下来人情,又找的我亲戚国税局的胡某,胡某又找的xx局的小郭(后来知道叫郭某甲,在xx局上班),然后胡某让小郭给我打电话直接联系。小郭问我盖房子的地点,准备盖多大面积,有手续否,那一片谁负责,我把情况一一给小郭说了,小郭说得等手续下来,我说等不及手续,家某的老,小的小住在棚里,天又冷又快过年了,不盖不中。最后我决定偷着盖。我偷盖平坐准备浇顶,支壳子时,马某又领着人去了,要扒墙,我没办法给小郭打电话,让他给马某说说,马某接电话时我听出来是小郭打的,意思是马某说让小郭担保,到时候找小郭,接了电话后马某对我说让我先浇顶。又过了二、三天,在浇顶之前,小郭给我打电话说,马某要20000元钱,我说家里盖房子就没钱,拿不出那么多,盖不成不盖,没有说好就停了,又隔了二天,小郭给我打电话说15××0千元中不,如果不中就不管了,家里人也商量过,不拿钱盖不成房子也是个问题,我也同意了拿15××0元,事说好我开始浇顶。浇了顶之后因为天冷我自己就停了,过罢年我准备正月十六开工,怕开工之后马某又让停工,正月十四(阳历2月21日)我给小郭打电话说把钱拿过去,我和小郭在新一高那里碰的面,并给小郭说只找了12000元,小郭觉得有点少,我正好碰到一个熟人借了1500元,小郭让我把钱直接交给马某,他联系马某,马某不在家,我让小郭某乙将13500元先交给马某,剩下的1500元他找我再说,小郭同意了。送了钱之后,正月十六我就正常开工,盖到二层浇顶时,又去了二个xx局的人去问是否交罚款,我说没有交,他们说让我停工,我说没法停,房子顶浇一部分不中,我又给小郭打电话,然后他们就走了,我的房子现在正常建设,没有人去停工。小郭是否把钱给马某我不知道,我没有问小郭,小郭也没有给我说。
12、证人刘远于2016年5月12日询问笔录:巡查过李保湾村东北的新建房子.第一次出地基发现时我没有去,发现之后我去过一次,当时地基还没有出出来,后来由于在路段值班,加之马某给我们几个队员说不让去了,我就没有再去过,马某是中队长,他说有情况不让去,就没有必要再去了,他没有具体说什么情况,我们队员们也议论过,也问过他,他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随后再说吧。随后马某也没有说什么,因为他是中队长,也不好光问。我以后没再去过,其他队员是否去过,我不知道。马某曾经给过我六千元钱,但没有说是什么钱,也没有说是李某甲湾房子的钱。大约在2015年11月、12月,马某在局里二楼大厅给我的六千元现金。因为我是副中队长,加上马某经常送学生忙,平时队里同志们加班吃早餐、下乡巡查喝水、像队里日常买锁、买胶棒、打印资料、彩图、照片等,都是我支付,马某给我钱时,给我说让我弥补以前垫支的钱和以后队里的上述开支。我没有和队员们说,但他们都知道平时队里的开支和吃饭、喝水什么的都是我支付的钱。
三、书证
1、马某、焦某、王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马某、焦某、王某甲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泌阳县综合xx局关于马某的任职证明,证明马某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2014年8月至今任综合xx局副大队长兼东景区中队长。
3、马某的情况说明和检查;
焦某的情况说明;
张某丁的情况说明;
宋某的情况说明;
王某丁的情况说明;
李某丙的情况说明;
司某的情况说明;
郭某甲的说明及话单。
四、视听资料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较大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被告人焦某向被告人马某行贿,数额较大,被告人焦某、马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关于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认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查,被告人马某退还行为并不是因被告人马某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被告人马某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据此对本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为受贿。故对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不予认可。经查,该起犯罪事实是李某戊为建房通过请托人李某乙、陈某甲找到被告人马某,李某乙、陈某甲的证言能证实被告人马某以建房需要办相关手续或者协调为由向请托人李某乙、陈某甲索要40000元人民币,李某戊将该40000元人民币给请托人李某乙、陈某甲,因李某乙、陈某甲、马某相互之间有债务纠纷,李某乙、陈某甲二人欲将该40000元人民币与被告人马某顶帐,该二人未与被告人马某商量顶帐之事,且被告人马某也不知道,故请托人李某乙、陈某甲未将该400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马某,本起应认定为被告人马某索贿受贿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索贿受贿的行为属未遂。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该起犯罪事实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罪的犯罪事实的第二起、第三起、第四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王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实,虽然请托人有请托事项,被告人马某有索要钱财的情节,但被告人马某在案发时均尚未收到请托人的钱财,被告人马某该两起索贿受贿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马某、焦某及其辩护人对二人第四起犯罪中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是在侦查机关对其传唤后供述出被告人焦某、王某甲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并协助侦查机关让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被告人焦某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协助侦查机关让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被告人马某、焦某的行为是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马某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尚未掌握该犯罪事实情况下,被告人马某主动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及被告人焦某在侦查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后经传唤到庭供述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不构成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立功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在案发后已将受贿所得钱财退赃,并积极接受财产刑,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焦某、王某甲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焦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马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成康
审判员乔景宝
审判员李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