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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02-28

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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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 被告张某。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卞贞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雨霖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