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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文书号码
(2016)苏1012民初4000号
发布时间
2017-02-28
裁判日期
2016-08-12
案件类型
诉讼案件
诉讼类型
民事案件
所属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等级
基层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
民事一审
涉案案由
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
离婚纠纷
浏览次数
19
收藏次数
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 被告张某。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卞贞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雨霖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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