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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与梁显河、梁显明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关键字]: 作为义务 注意义务 误工费 精神损害 鉴定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5-07-24

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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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 委托代理人张子恒。 被告梁显河。 被告梁显明。

诉讼记录

原告李国与被告梁显河、梁显明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子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显河、梁显明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0日上午,被告梁显河、梁显明所有的货站需要卸货,被告梁显河即通知原告过来卸货。在卸货过程中原告见一纸箱滑落急忙上前接住纸箱。此时,在车上卸床垫的梁显河脱手,滑落的床垫砸中原告,原告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梁显河托付旁边卖肉的商贩将原告送入二六六医院治疗,经初步诊断原告伤情较重需手术治疗,原告即转入承德市中心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属砸伤,伤情为:1、左内外踝骨折;2、左侧下胫腓关节分离。原告住院26天,经鉴定为十级残。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2705.3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承德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主要伤情为:左内外踝骨折;左侧下胫腓关节分离。2、承德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拟证明原告需二次手术费用4000元。3、医疗费收费单据8张,金额26734.31元,证明医疗费的具体数额。鉴定费发票1张,金额800元。4、承德市中心医院明细一份。5、交通费发票28张,金额479元。6、证明人李娜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告月工资3000.00元。7、承德福满家大酒店出具的证明,证明李国受伤后其妻子因护理原告产生误工,月工资2000.00元。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

被告辩称

被告梁显河、梁显明未答辩。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4月10日上午,原告李国在帮助被告梁显河、梁显明所有的货站卸货时,被货车上滑落的床垫砸中并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承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6天。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左内外踝骨折;2、左侧下胫腓关节分离。经鉴定为十级残。原告共花费医药费26721.81元,鉴定费金额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诉称在为被告梁显河、梁显明卸货过程中受伤,作为义务帮工的被帮工人被告梁显河、梁显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梁显河、梁显明未到庭辩解亦未提供证据对是否存在帮工关系加以证明,应当承担对己方不利后果的责任。原告李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装卸过程中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原告李国应当对本人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本院酌定由其本人承担各项损失的20%的责任。原告李国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药费26721.81元;2、护理费2600.00元;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00.00元;4、误工费参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作为计算依据,误工时间确定为100天,误工费为9102元/365天X100天=2493.70元;5、营养费520.00元;6、伤残赔偿金20372.00元;7、交通费酌定为30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9、鉴定费800.00元。以上合计60107.51元,扣减原告李国自行承担20%责任比例,即60107.51元X20%=12021.50元,被告梁显河、梁显明应赔偿原告李国各项损失48086.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梁显河、梁显明赔偿原告李国各项损失48086.01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李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梁显河、梁显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志献 人民陪审员王治国 人民陪审员关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立红

相关法律条文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相关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第一款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