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宗楠,又名梁亚楠,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诉讼记录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宗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6)晋1122刑初98号判决。被告人梁宗楠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5年3月2日下午4时许,奈林村村民梁某乙因给其母亲报名扫大街一事在交城县奈林村村委会与奈林村的治安人员王某戊、王某己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梁宗楠来到奈林村村委会院内,持菜刀将王某戊、王某己和前来拉架的魏某砍伤。经交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己外伤后致左颞头皮创愈合痕9.4cm,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戊外伤致右上臂创,右食指掌指关节处创,评定为轻微伤;魏某外伤后致鼻部1.0cm皮肤损伤愈合痕,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梁宗楠对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已经调解处理,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己、王某戊、魏某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梁宗楠的出生时间及其他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7日,王某甲带领梁宗楠到交城县公安局投案。
3、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梁宗楠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己、王某戊、魏某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7万元,该款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视频资料,证明奈林村村委会院内及交城县人民医院事发现场情况。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交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己外伤后致左颞头皮创愈合痕9.4CM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戊外伤致右上臂创,右食指掌指关节处创分别评定为轻微伤;魏某外伤后致鼻部1.0CM皮肤损伤愈合痕评定为轻微伤。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杜某持有的菜刀一把、王治刚持有的录像机一台、刘学梅持有的组织剪一把、持针钳一把被交城县公安局扣押。
7、提取记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3月3日,公安民警在王治刚经营的众喜电脑门市内将奈林村委会发生的打架相关视频提取;同年3月4日,将奈林村委会院内锅炉房两把铁锹提取。
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5年3月2日下午3点左右,梁宗楠与王某己在奈林村村委院内发生争执,后梁宗楠拿菜刀将王某己劈伤。他带梁宗楠到交城县公安局投案。
9、证人牛某的证言,她是交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2015年3月2日下午,急诊室来了一名手指外伤的病人,伤比较严重,她叫岳某大夫过来处置,后一个叫王某己的病人也到了接诊室,和正在包扎的梁某乙打了起来,后她们就给保卫科打电话。打架过程中王某己拿着医用剪刀和持针钳。
10、证人岳某的证言,他是交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大夫。2015年3月2日下午5点多,他在处置室给病人王某己处理头部时,护士牛某告诉他说有××人,他从处置室到了接诊室,见一个男子大拇指开放性骨折,他给病人包扎时,王某己就拿一把医用组织剪刀和一把持针器,走到伤了手指的病人前捅了两三下,他和人们将王某己拉开,手指受伤的人被捅伤。王某己拿的工具是从处置室拿的。××病人的家属在急诊接待室外发生了打架,具体怎么打的不清楚。
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他在奈林村委会锅炉房工作。村委会院内有两把铁锹。
12、证人贾某的证言,梁二维(梁某乙)是她二儿子。2015年3月2日她在街上赶集的时候,听见有人说梁二维和人在村委打架了,她就去了村委。她进了大院看见二维站的,有个人拿的铁锹在村委院墙角站的,准备拿铁锹打二维,她就过去让梁二维回家,后不知道怎么回事,她摔的地上什么也不知道了。
1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5年3月2日下午,他在奈林村村委会院内见二核桃(王某戊)手中拿着把铁锹朝梁二维打了两下,梁二维的儿子就过去了,人们都围到了广播室门口,具体发生了什么事他不知道。人们将梁二维等人拉开,见二核桃右肩膀处流血,梁二维手部受伤,王三堆(王某己)左耳处流血,他们具体怎么受伤的不清楚。打架时,褚新海、魏五儿(魏某)在场。
14、证人蔚某的证言,他是奈林村环卫队的负责人。2015年3月2日下午三点半左右,他和王风元(王某丁)、魏某、武江负责给奈林村环卫队的人抓阄分打扫的地方。后来他村党支部副书记梁二维来了现场,要给其母亲登记名字打扫卫生,王风元就说报名日期已过,不能增加了,两人争执了几下,梁二维就从王风元手中把名单夺走了。致使他村环卫队划分区域工作中断。
15、证人褚某的证言,他担任奈林村支部副书记。2015年3月2日下午,梁二维带着其母亲去村委会报名打扫卫生,但是工作人员告诉梁二维报名截止,梁二维不听工作人员劝说,并将报名手册强行拿走,后王某戊知道情况后与梁二维发生了口角,并打在了一起。梁二维没有拿工具,王某戊从锅炉房旁边拿了一把铁锹,当时王某己也在场。后王某戊准备拿铁锹打梁二维时,梁宗楠拿的一把菜刀跑到锅炉房东南角处,将王某戊和王某己砍伤,王某戊手上受伤,王某己头部流了血。梁二维右手大拇指受伤。王某戊是否拿铁锹殴打梁二维,他没有看见。
16、证人王某丙的证言,2015年3月2日下午,村委抓阄选人打扫卫生了,他看见村委院子里王某戊和梁二维撕扯在一起,有几个人拉架,拉扯过程中梁二维的母亲倒在了地上,有人将梁二维的母亲扶回了家。后梁二维的儿子亚楠手里拿着把菜刀从院外面进来,王某戊就跑到村委锅炉房拿了把铁锹,二人打在一起,他看见亚楠的刀砍在了梁二维手上,王某戊也举起铁锹打亚楠和梁二维,是否打到人他没有看见,梁二维的手流血了,人们也散开了,他看见王三堆头上流血了,魏五儿脸上也划破了,他们怎么受伤的,他没有看见。
17、证人郝某的证言,2015年3月2日下午,他去村委会抓阄选打扫的地方,梁二维带着其母亲去报名,工作人员告诉梁二维报名截止了,梁二维不听工作人员解释,将工作人员手里的报名名册强行拿走了。后大队治安人员王三堆和其侄子和梁二维发生争吵,有一名年轻的男子手持一把菜刀跑了进来,朝王三堆和其侄子身上乱砍,后被村里的人们拉开,他看见王三堆的头上流血了,王三堆侄儿手里拿着铁锹。
18、证人韩某的证言,2015年3月2日,他听见人们说村委院里打架了,就去了村委院子里,到了人群跟前的台阶上,看见打架的人群里有他姑父王某己,他将王某己拉出来,王某己头部受伤,后根虎将他姑父送到医院。
1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5年3月2日下午2点多,他当时在村委会的二楼坐着,听见有人争吵,下了楼看见梁二维和王某戊在村委会锅炉房拐角处发生打斗,魏五儿在旁边拉架,梁二维的母亲在地上坐着,他就把梁二维的母亲拉到了戏场,后梁二维也到了戏场,梁的右手拇指受伤了。他和李某甲准备拉梁二维去医院的时候,看见梁亚楠在现场,人们说梁亚楠拿菜刀把人劈了,王某己头部有血,王某戊是否受伤他不知道。他不清楚王某戊和梁二维为什么打架,后来听说因为环卫工报名的事。
20、证人郭某的证言,2015年3月2日下午4点左右,他在戏场院内,听到村委会有人叫唤,后进了村委会院里,看见王某戊和梁某乙、王某己发生争执,他就把王某己拖到戏场院内,他就走了。后来听人们说王某戊和梁某乙、王某己之间都受伤了。他们之间为什么起争执他不知道。
21、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3月2日下午,梁二维带着其母亲去村委会报名打扫卫生,工作人员告诉梁二维报名截止了,梁二维不听工作人员解释,将工作人员手里的报名名册强行拿走了。因为此事治安人员王三堆和王某戊就和梁二维发生争吵,梁二维将名册还给了工作人员。后来王某戊和梁二维互相推扯起来,王某戊从锅炉房旁边拿起一把铁锹准备朝梁二维打时被人们拉开了,梁二维的儿子手持一把菜刀来了村委就朝王三堆和王某戊砍去,他看见王三堆的头部流了血,梁二维手上也受伤,后他们都去了医院。
22、证人王某丁(王风元)的证言,他在交城县奈林村村委会管理环卫工作。2015年3月2日下午,他、武江、魏五儿、蔚三黑四人在村委会按规定的时间召集奈林村报名参加环卫队的群众进行抓阄,安排清扫路段工作。后梁二维过来要给其母亲报名,他说报名时间已经结束,不能报了。梁二维将名单夺走了,致使该工作不能进行,后他给治安人员王某戊打了电话就回到村委会办公室。后来听见梁二维和王某戊争吵,其他事情他就不知道了。
23、证人梁某乙(梁二维)的证言,2015年3月2日下午,他去了村委会院子里,因打扫报名一事将王某丁手里的登记表拿走,王某戊就去了现场和他发生争吵,王某己也从楼上下来,他们发生打斗,王某戊拿了把铁锹劈他,后被人们拉开。他儿子梁宗楠进了村委会院子里,出来后将他送到了医院。后他知道梁宗楠将王某戊和王某己砍伤。在医院包扎时,王某己不知道拿的什么东西,将他左下腹捅伤。
24、证人孙某的证言,2015年3月2日下午4时左右,他、杜某、李某乙、梁二维、褚新海在奈林村委会二楼办公室闲聊了一会儿,梁二维就出了办公室,后听见村委院内有人争吵,他看见梁二维同王某戊发生争吵,被人们劝开,二人又到了村委会锅炉房旁的角落打了起来,后他去报了警,具体怎么打的他不清楚。
25、证人杜某的证言,2015年3月2日下午,梁二维同他、孙某在奈林村委会二楼办公室聊天后,不知为什么同治安人员王某戊发生了争吵,他看见有人将王某戊和梁二维拉开,后梁二维的儿子拿的把菜刀到了村委会院内,发生了打斗,具体怎么打的他没有看见。民警来后,他将村委会办公室二楼外窗台上的菜刀交给了派出所的贾金平。
26、报案材料证实,交城县天宁镇奈林村民委员会因梁二维破坏村委会正常工作,其儿子砍伤工作人员,影响了村委会的工作向公安机关报案。
27、被害人王某己(王三堆)的陈述,2015年3月2日下午,他去了村委会,听见有吵闹声,看见他侄子王某戊与梁二维因村里打扫报名截止的事情叫喊,他就下了一楼,后梁二维的儿子亚楠手持一把菜刀来了将他和王某戊砍伤,他被人送到了医院。他头部受伤,王某戊左胳膊和左手受伤。在医院包扎时,他拿剪刀将梁二维肚子捅伤。
28、被害人王某戊(二核桃)的陈述,他是奈林村治安人员。2015年3月2日下午,他村村民在村委会院内抓阄选扫大街的人员,梁二维要给其母亲报名,因报名时间截止,梁二维就把人员名单拿走了,致使抓阄停止。他就和梁二维发生了冲突,他三叔王某己从村委二楼下来劝架,村民们将他和梁二维拉开,后梁二维的儿子梁亚楠拿着菜刀到了村委将他和王某己砍伤。魏五儿在拉架过程中,也被梁亚楠劈了一下。
29、被害人魏某(魏五儿)的证言,2015年3月2日下午2点多,奈林村环卫队他、蔚三黑、王风元组织已报名参加环卫工人进行抓阄活动。下午4点多,梁二维来后同王风元说要给其母亲报名,王风元说报名已经截止,后梁二维将报名人员名单拿走了,治安人员王某戊过来劝解了几句,后二人争吵起来,王某戊从梁二维手中夺回了名单。后王某戊的叔叔王某己也过来和梁二维发生了争吵,三人互相拉扯,有人在拉架,过了几分钟,梁二维的儿子拿着菜刀来了村委会院里,他就赶紧抱住梁二维的儿子,梁二维的儿子在挣扎过程中碰了一下他的鼻子,后挣脱开他,拿着菜刀就朝着王某戊、王某己劈了几下,后他又拉开梁二维的儿子,菜刀就掉在地上,不知被谁拿走了。后他看见梁二维手指受伤,怎么受伤的,他不清楚。
30、被告人梁宗楠的供述,他到交城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3月2日下午,他在村里赶集,听人们说村委有人打架了,他去了村委,看见他父亲受伤,正和王某戊和王某己争吵,他问王某戊怎么回事,王某戊拿铁锹打了他一下,他就跑到街上卖刀的地方拿了一把菜刀,进了村委院子里,和王某戊、王某己打起来,他将王某己头部砍伤,王某戊手部受伤。
上列证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原审认为,被告人梁宗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宗楠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宗楠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宗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上诉人梁宗楠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过重,没有体现宽严相结合、罪责相适应的刑事原则进行判决,上诉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望二审法院能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判决上诉人缓刑。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原判采信的证据已经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出示、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梁宗楠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所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宗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以原审量刑过重,应判处其为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部,同时造成另二人轻微伤,因其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情节较为严重,不适合判处缓刑。原审法院已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以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少军
审判员杨尉苑
审判员陈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