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威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双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曹杰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福雷思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68号南楼B1-1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鹏,该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原告江苏威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福雷思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威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威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750元,由原告江苏威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