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成文。
委托代理人赵元涛,陕西省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城关镇芋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记录
上诉人蒙成文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彬县人民法院(2014)彬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蒙成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元涛、被上诉人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彬县人民法院(2014)彬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彬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蒙成文已预交,现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山
代理审判员张凯
代理审判员范文婷
相关法律条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