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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林与张允贵、李秀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处分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6-30

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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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宝林,汉族 被告张允贵,汉族 被告李秀春,汉族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林与被告张允贵、李秀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宝林与张允贵、李秀春在本案审理期间,刘宝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刘宝林与被告张允贵、李秀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宝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蒲新宇 人民陪审员张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