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宝林,汉族
被告张允贵,汉族
被告李秀春,汉族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林与被告张允贵、李秀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宝林与张允贵、李秀春在本案审理期间,刘宝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刘宝林与被告张允贵、李秀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宝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蒲新宇
人民陪审员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