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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8-16

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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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南路55号华苑馨居26-2。 法定代表人王宏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春华。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迎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闫慈航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