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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卉萌与刘英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5-11-03

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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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卉萌,女,1981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贡鹏,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杰,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光伟,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王卉萌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7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7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阳春 代理审判员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王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邵青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贡鹏

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