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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2-30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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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10639A。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 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良萍,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一干,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曦,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诉讼记录

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2929.47元,并支付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2929.4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一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曦系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浦西凯亚城86幢1单元12A02室商品房及地下室B-71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42.91㎡。2014年1月26日,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凯亚城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凯亚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小高层、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7元/㎡·月,车位设施设备维护费50元/个·月,管理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后原告因故提前结束对凯亚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截止目前,被告未缴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929.47元。原告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黄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929.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叶宇红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胡一干

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