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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字]: 婚姻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5-09-14

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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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某某,女,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农民。 被告樊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农民,。

诉讼记录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被告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8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樊某乙,生育一女樊某丙。婚后被告经常酗酒,殴打自己和孩子。2009年12月原告患有风湿病后,被告更是变本加厉,无端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儿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樊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女儿随原告生活。我养了2个孩子近2年,借了不少外债。原告得病,我一直在给其治疗。我没有打过她。我是喝酒,但从来没误过事。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的原因。2013年12月16日,原告留了个纸条就走了。 根据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2、若离婚婚生子女应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支付。3、原被告有何共同债务。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原、被告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原被告陈述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8月21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2003年3月27日生育一子樊某乙,于2009年5月29日生育一女樊某丙。2009年底原告患了风湿病。家庭生活更是不很宽裕。2013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说过几天给,原告就留言离家出走。偶尔也回来看看孩子。2015年6月3日,原告起诉被告请求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生活教育费每月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结婚后,生儿育女,家庭生活幸福。婚姻感情基础较好。2009年底原告患风湿病后,双方因言语不和产生一些矛盾。原被告本应该心平气和进行沟通,共同挣钱,努力抚养两个孩子。因处理不当产生小纠纷。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虽有些任性,但被告认错态度好,不愿和原告计较前嫌,双方有和好可能。原告诉称的被告种种恶习,未能查证属实。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闫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栗凡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