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与木合牙提·吐孙巴依与艾合买提江·马穆提、马新、乌鲁木齐市中盛通运输有限公司、昌吉市鹏鉴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字]: 交通事故 财产保险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5-11-27

2015-10-28

6

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 负责人:智应广。 委托代理人:马福涛,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木合牙提·吐孙巴依。 委托代理人:陈江南,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哈力亚斯哈尔·艾赛银,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艾合买提江·马穆提。 原审被告:马新。 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中盛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福成。 委托代理人:颜月英。 原审被告:昌吉市鹏鉴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记录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木合牙提·吐孙巴依,原审被告艾合买提江·马穆提、马新、乌鲁木齐市中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通公司)、昌吉市鹏鉴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福涛,被上诉人木合牙提·吐孙巴依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江南、哈力亚斯哈尔·艾赛提,原审被告马新、中盛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月英均到庭参加诉讼。鹏鉴公司、艾合买提江·马穆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木合牙提·吐孙巴依在新疆昭苏县种马场努尔兰贝克·塔力迪别克手中以300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匹黑枣良种骝公马。2013年1月20日,木合牙提·吐孙巴依又以300000元价格在努尔兰贝克·塔力迪别克手中购买了一匹黑色良种骝公马,并将所购买的两匹良种骝公马运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哈萨克民族乡梧桐窝子村自己家饲养。2014年11月22日,艾合买提江·马穆提驾驶马新所有的新A-79972号重型(牵引挂新BD605号)货车,沿省道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哈萨克民族乡梧桐窝子村路段时碰撞木合牙提·吐孙巴依饲养的上述两匹良种骝公马,造成一匹良种骝公马死亡,另一匹良种骝公马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4日,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米东区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艾合买提江·马穆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畜牧兽医站出具证明证实:木合牙提·吐孙巴依一匹黑骝公马死亡,另一匹黑枣骝公马经临床诊断全身多处钝性损伤等,根据所伤部位的程度可能丧失其肺活量而影响劳动能力等很难恢复。

本院查明

另查明,艾合买提江·马穆提驾驶的新A-79972号重型(牵引挂新BD605号)货车,主车挂靠在中盛通公司,并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将挂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本次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认定,艾合买提江·马穆提驾驶马新牵引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木合牙提·吐孙巴依一匹良种骝公马死亡、一匹良种骝公马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及相关兽医部门的证明予以证实,对此事实马新、中盛通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当庭均无异议。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艾合买提江·马穆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木合牙提·吐孙巴依造成的损失机动车肇事者或者相关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艾合买提江·马穆提驾驶的新A***72号重型(牵引挂新BD605号)货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木合牙提·吐孙巴依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没有超出其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故木合牙提·吐孙巴依在此交通事故所造成两匹良种骝公马的损失,按照相关交通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艾合买提江·马穆提、马新、中盛通公司、鹏鉴公司在本案中对木合牙提·吐孙巴依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案件诉讼费用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应由肇事机动车所有人马新承担。根据木合牙提·吐孙巴依提供的证据,其已实际支出600000元购买了本案交通事故中死亡及身体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两匹良种骝公马,且在实践中良种公马与普通公马价值有所不同,木合牙提·吐孙巴依另一匹良种骝公马虽尚没有死亡,但因身体受伤已丧失了良种公马的特殊价值。故木合牙提·吐孙巴依按实际购买价值赔偿其两匹良种公马价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艾合买提江·马穆提、鹏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在本案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遂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木合牙提·吐孙巴依两匹良种公马价款的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木合牙提·吐孙巴依两匹良种公马价款的59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木合牙提·吐孙巴依要求艾合买提江·马穆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木合牙提·吐孙巴依要求马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五、驳回木合牙提·吐孙巴依要求乌鲁木齐市中盛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六、驳回木合牙提·吐孙巴依要求昌吉市鹏鉴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财产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死亡黑骝马种马的认定有瑕疵。死亡和受伤的马不是良种马。故请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中我方支付被上诉人木合牙提·吐孙巴依两匹良种马款598000元,改判上诉人承担一般公马死亡及受伤公马医药费等损失。另,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木合牙提·吐孙巴依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艾合买提江·马穆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马新答辩称:车祸现场有很多人,都可以证明马是良种马。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中盛通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鹏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良种马个体描述、马匹鉴定登记、购买马匹协议书和收条以及公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畜牧兽医站出具的证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机动车保险单、当事人陈述及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艾合买提江·马穆提驾驶马新牵引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木合亚提·吐孙巴依一匹马死亡和一匹马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对此财产保险公司予以认可。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艾合买提江·马穆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财产保险公司虽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死亡黑骝马种马的认定有瑕疵。死亡和受伤的马不是良种马。我们愿意按照一般马匹的价值赔偿,但不能对此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关于上诉人财产保险公司“另一匹马是受伤而不是死亡,不应看作是没有价值。”的上诉理由,在实践中良种公马与普通公马价值有所不同。木合牙提·吐孙巴依另一匹良种骝公马虽尚没有死亡,但因身体受伤已丧失了良种公马的特殊价值。对此有相关兽医部门的证明加以证明。故木合牙提·马穆提按实际购买价值赔偿其两匹良种公马价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上诉人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8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再比布拉 审判员居来提 代理审判员祖鲁非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阿布都沙拉木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马福涛

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陈江南

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哈力亚斯哈尔·艾赛银

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