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斌,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波,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委托代理人范俊杰,黑龙江孙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王东斌因与被上诉人于海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东斌,被上诉人于海波及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于海波在一审诉称: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东斌,2013年11月,王东斌承诺能帮助于海波办理出国去越南找媳妇,并承诺介绍的媳妇保证能与其在一起生活3个月以上,否则收取于海波的62000元中介费给退回6万元。2013年11月于海波将现金交给王东斌,约定由王东斌办理一切手续,中介费全部是抬借的。于海波经王东斌介绍一个越南女子,2014年正月十五开始同居共28天,越南女子偷偷拿着于海波家一台笔记本电脑逃跑,不知下落。为此起诉要求王东斌返还介绍婚姻费6万元。
王东斌在一审辩称:于海波知道其去过越南,就要求王东斌和他一同去越南旅游,顺便在越南婚介找对象。王东斌为了能借光去越南旅游,就向于海波声明“和你去可以,但是,你要承担我去越南的全部费用”,于海波确实按上述约定为王东斌支付了费用。除此之外,于海波没有向王东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到了越南,王东斌帮助于海波找到越南婚介后,就返回了中国。至于于海波如何与越南婚介以及越南籍女子缔约婚姻事宜,王东斌一无所知。综上,于海波的诉讼请求有悖事实和法律规定,请依法驳回。
原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11月,因听说王东斌娶了一个越南国籍妻子,于海波通过他人联系与王东斌相识且双方达成了王东斌为于海波介绍越南籍对象的口头协议:王东斌承诺保证其介绍越南籍对象能与于海波生活3个月,如能介绍成于海波给王东斌介绍费6万元,去越南的一切费用由于海波负责。如介绍的越南籍对象与于海波生活不到3个月,其退还介绍费6万元。去越南前王东斌收取了于海波办护照费用2000元、介绍费1万元。王东斌与于海波于2013年12月22日出境,到越南国后,通过王东斌的越南籍亲属给于海波介绍成了一个越南籍女子,在于海波与越南籍女子相处期间王东斌收取于海波介绍费5万元。王东斌于2014年1月21日回国。之后于海波带着越南籍女子回到家中。该越南籍女子与于海波同居28天后便不知下落,双方形成诉讼。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王东斌为于海波介绍涉外婚姻时,收受于海波婚姻介绍费,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故于海波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王东斌返还于海波婚姻介绍费人民币60000元,上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王东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王东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于海波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于海波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双方争议焦点:双方口头订立的中介合同性质及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口头订立的中介合同性质及效力的问题。为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对涉外婚姻介绍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本案中,王东斌无涉外婚介的经营资质,王东斌以给于海波介绍“越南新娘”为由,向于海波收取“中介费”,违反了国家对涉外婚姻介绍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口头订立的中介协议无效、并判令返还中介费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王东斌主张其没有收取于海波的中介费,不应返还。通过庭审调查及于海波举示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可证实,王东斌在国内收取了于海波1万元中介费,在越南收取了于海波5万元中介费的事实。王东斌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王东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焦崇升
审判员李庆军
代理审判员吕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