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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奇与王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8-12-31

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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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思奇,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顺军,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公民身份号码:×××。

诉讼记录

原告张思奇与被告王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敏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