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梓睿,女,满族,1989年6月11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区旧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立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8]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梓睿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察院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梓睿于2018年5月4日1时许,酒后驾驶黑色“迷你”牌小型轿车(车号:×××),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西直门桥时被夜查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梓睿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梓睿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梓睿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梓睿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梓睿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梓睿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任何人员或财产损害,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梓睿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梓睿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梓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