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87号。
法定代表人侯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春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山前大道110号。
法定代表人戴增水,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记录
上诉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春雷、郭岩到庭参加诉讼,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19元退回上诉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建伟
代理审判员吴晓慧
代理审判员申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