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双伟,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1977年6月6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去看守所。
辩护人刘健,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裴国成,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1997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01年9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刚,男,1976年5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满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0年1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诉讼记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双伟、裴国成、陈刚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双伟、裴国成、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冷双伟、裴国成、陈刚经预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公园附近假冒公安机关“线人”,以被害人尚某某从事卖淫嫖娼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尚某某8000元。经侦查,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冷双伟、裴国成、陈刚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冷双伟、裴国成、陈刚犯敲诈勒索罪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双伟、裴国成、陈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冷双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裴国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被告人陈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冷双伟、裴国成、陈刚经预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附近假冒公安机关“线人”,以被害人尚某某从事卖淫嫖娼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尚某某8000元,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冷双伟、裴国成、陈刚于2014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8月29日被害人尚某某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将被告人冷双伟、裴国、陈刚被抓获。
2、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尚某某2014年8月22日被敲诈勒索8000元,其中4000元的来源。
3、被害人尚某某陈述:2014年8月22日下午3点左右,她在清滨公园附近旅馆门前被自称警察的裴国成和陈刚拦住,之后和她在一起的冷双伟拿出警官证说是同行,冷双伟和裴国成、陈刚在一边说了会儿话,告诉她让她私了,拿1万元,后来商量的拿8000元。然后裴国成和陈刚把她手上的戒指和包都拿了去。她和冷双伟去的康宁三道街某旅店她住的房间取出4000元现金,然后坐出租到西大街邮政储蓄银行在自助提款机分两次取出4000,总共8000元交给了冷双伟。后来坐出租到某旅店门前见到裴国成和陈刚,把戒指和包要了回来。后来就走了。她感觉他们是合伙演戏来敲诈她,她就来报案了。
4、被害人辨认笔录:被害人尚某某在见证人刘某某的见证下准确的从侦查员事先准备的10张无规则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冷双伟。
5、被告人冷双伟的供述:2014年8月22日下午,他在南岗区清滨公园附近一家面馆吃碗面出来遇到尚某某,他俩一起往清滨公园走,被裴国成和陈刚截住了,裴国成和陈刚说是公安“线人”,盯尚某某好几天了,他说拿两个钱吃饭得了。开始向尚某某要1万元,尚某某嫌钱多,最后拿8000元。他和尚某某回旅店取钱,尚某某只有不到3000元,他拿出1400元,加起来是4000元,然后尚某某又去银行取了4000元,加起来一共是8000元都给裴国成。后来他打电话告诉裴国成,里面有他1400元。裴国成让他去道里区的埃德蒙顿路后面的一个小区给了他2000元。
6、被告人裴国成的供述:2014年8月22日下午2点左右冷双伟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清滨公园,让他找个人一起敲诈尚某某,完事后给他拿点钱。他找来的陈刚。冷双伟拿出手机让他们看了尚某某的照片,他负责把尚某某领过来,到时候让他们截住尚某某就行了。后来冷双伟就到清滨公园附近的一个小旅馆去了,他和陈刚也沿那个方向走了,过会儿冷双伟和尚某某往他们这边走,走到对面的时候他们都站住了。冷双伟对尚某某说他和陈刚可能是警察,他就拿出一个警官证在他们面前晃了晃说自己也是线人,拉着他俩假装到旁边说话,然后又回到尚某某身板说了一会话,让他和陈刚在那等着。他和尚某某就打出租走了,不一会给他打电话说钱拿到了,又过了十几分钟冷双伟和尚某某回来后,冷双伟把扣的尚某某的包和戒指还给她,让尚某某走了。过了会,冷双伟给他打电话,在旅店前的一个小区给了他3200元,他给了陈刚1200元。
7、被告人陈刚的供述:2014年8月22日下午2点左右,裴国成打电话让他到清滨公园,冷双伟和裴国成在83路公交站点接的他。冷双伟拿出手机让他和裴国成看了尚某某的照片,让他俩冒充道里的便衣警察过会儿把尚某某截住就行,剩下的冷双伟来周旋。然后冷双伟就去了清滨公园附近的一个小旅馆,他和裴国成在后面跟着,他俩快到旅馆的时候,冷双伟和尚某某从旅馆方向往他俩这边走,到对面的时候,他说:“站住,他们是道里的便衣,顶你们好几天了”,这些话都是冷双伟事先交他们的。他说完后,冷双伟就拿出一个警官证在他们面前晃了晃,说自己也是线人,可以处理。裴国成把尚某某的两个戒指给撸下来了,说别让她吞了。他把尚某某的包和雨伞给拿下来了。冷双伟和裴国成就假装到旁边说话,他看着尚某某,不一会儿冷双伟又把尚某某叫到一边说了一些话,后来带着尚某某打车走了,说去取钱。不一会儿冷双伟给裴国成打电话说取到了8000元,又过了一会,冷双伟和尚某某坐出租回来了。裴国成把戒指还给了尚某某,他把雨伞还给了尚某某。冷双伟让尚某某走后和裴国成分的钱,后来他和裴国成一起走了,让裴国成借他点钱,裴国成先给了他1000元,后来又给他200元。
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冷双伟于1977年6月6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裴国成于1997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01年9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州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陈刚于2010年1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双伟、裴国成、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机关的“线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冷双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冷双伟的辩护人提出冷双伟从犯的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冷双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裴国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艳华
人民陪审员柳婷
人民陪审员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