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祥瑞,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诚顺村九委,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国良,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鸿磊,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州国家安全局副主任科员,住吉林省延吉市。
诉讼记录
上诉人郑祥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祥瑞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祥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祥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700元,退回4850元,剩余4850元,由上诉人郑祥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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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春梅
审判员付广
代理审判员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