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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祥瑞与被上诉人史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1-30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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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祥瑞,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诚顺村九委,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国良,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鸿磊,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州国家安全局副主任科员,住吉林省延吉市。

诉讼记录

上诉人郑祥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祥瑞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祥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祥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700元,退回4850元,剩余4850元,由上诉人郑祥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春梅 审判员付广 代理审判员陈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王丹彤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