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划时代科技气体发展有限公司与舟山森凯气体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供用气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供水、电、气、热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气体供应合同》表明双方存在供用气关系,该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供应气体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现被告未结清气体费用,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原告逾期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月利率8.25‰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赔偿逾期损失,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给其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该主张并不符合原被告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517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气体供应合同》的约定,该时间段的利息损失仍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月利率8.25‰上浮50%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902民初3049号 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