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4194条记录,展示前1000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智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微信公众号“未来佳人”(ID:weilaijiaren-com)上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并非合理使用范畴,其抗辩不能成立。 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系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字数、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106民初504号 2016-03-23

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依法维权的权利,原告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时,上述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故原告有权就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又根据(2014)鄂洪兴内证字第3702号公证书,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鄂州宽频”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的实际获利,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参考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电视剧及演员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剧集达41集;2、涉案网站显示的更新时间距该电视剧上映已有三年多,并非热播期,且涉案网站显示的播放数仅有78次;3、涉案电视剧系被告直接上传,构成直接侵权,且被告明知就涉案作品未取得授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4、“鄂州宽频”系鄂州有线网下设栏目,安装鄂州广电宽带的付费用户才能进入该系统点播涉案影片,故侵权范围较为有限。就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交通住宿等差旅费,原告虽未能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委派律师出庭,而原告该委托代理人从湖北至上海亦会产生一定差旅费,因本案系批量诉讼,故本院根据所涉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及路途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述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12民初16774号 2016-12-30

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依法维权的权利,原告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时,上述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故原告有权就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又根据(2014)鄂洪兴内证字第3702号公证书,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鄂州宽频”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的实际获利,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参考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电视剧及演员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剧集达30集;2、涉案网站显示的更新时间距该电视剧上映已有一年多,并非热播期,且涉案网站显示的播放数仅有7次;3、涉案电视剧系被告直接上传,构成直接侵权,且被告明知就涉案作品未取得授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4、“鄂州宽频”系鄂州有线网下设栏目,安装鄂州广电宽带的付费用户才能进入该系统点播涉案影片,故侵权范围较为有限。就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交通住宿等差旅费,原告虽未能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委派律师出庭,而原告该委托代理人从湖北至上海亦会产生一定差旅费,因本案系批量诉讼,故本院根据所涉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及路途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述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12民初16776号 2016-12-30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影片头、片尾均署名为原告电影频道出品,可以确认原告电影频道为涉案电影权利人。 根据(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389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430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448号公证书、公证光盘及当庭比对结果,被告暴风公司在其应用软件中提供了涉案电影。被告暴风公司抗辩认为其未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因原告电影频道侵权取证未保全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行为,本院对被告暴风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被告暴风公司抗辩称其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系链接,因侵权取证过程中既未显示跳转又未显示链接网址,而被告暴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暴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互联网在“暴风影音HD”软件苹果系统客户端中以下载的方式提供了涉案电影,侵害了原告电影频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电影频道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暴风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影响、“暴风影音HD”软件的知名度以及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予以酌定。关于合理费用支出,原告电影频道主张的公证费部分因其提交相关票据佐证,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另结合原告电影频道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事实对其主张的律师费部分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7民初1281号 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