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所属领域:共有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务的经济补助,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不属遗产,不能医嘱继承。赵某某3在遗嘱中将丧葬费作为个人财产进行遗嘱处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其遗嘱中关于丧葬费处分的部分,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无效。丧葬费是给予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务的经济补助,应当由死者亲属共有,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务。国家给付赵某某3亲属的丧葬费12000元,应当由赵某某3亲属马某某、赵某某1共同分割。赵某某3丧葬事务马某某未参与,是由赵某某1办理和花费的,根据该事实,应当给赵某某1多分,给马某某少分。本院酌情分割给赵某某18000元,分割给马某某4000元。被告马某某将丧葬费12000元据为己有,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原告赵某某1要求返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请求的32136元补发工资,被告并未领取,原告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1026民初2126号 2016-12-26